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非法集资会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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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集资的定义
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主要特征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即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1.借养老、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理财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私募股权投资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形式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非法集资。
二、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
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有些回报率甚至高达几百倍。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付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一些群众在急切求富和盲目从众心理的支配下,缺乏理性,对不法分子虚拟的高额回报深信不疑,幻想“一夜暴富”,草率甚至是盲目地倾其所有。还有的自己受骗后又去欺骗别人,希望通过骗人来弥补自己损失,结果越陷越深。
(二)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
不法分子有的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三)混淆投资理念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
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 假称为新的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买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为幌子,欺骗群众投资。
(四)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信任
为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目的。一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的信任。有的利用曾是信贷员人头熟、关系多等身份优势骗取群众信任。
(五)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
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络、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六)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
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的法律处罚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审批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四、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我们应当注意什么
(一)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我国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并存的,犯罪分子的目的就是骗取钱财。一个企业正常的年利润一般不会超过20%,超高利投资回报分配不可能维持太久。其中必有非法诈骗行为。“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极有可能是“请君入瓮”的投资陷阱。广大投资者和居民一定要增强分辨能力,挡住利益的诱惑,切莫贪图高利,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要相信“免费的午餐”。
(二)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如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可通过政府网站查阅是否已经批准发行等。
(三)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
(四)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五)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
(六)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除上面谈到的应当提高警惕,尽量避免上当受骗外,社会公众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待了解详情后再做决定,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投资。
五、严禁发布的广告范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0号)规定,禁止发布含有或者涉及下列活动内容的广告: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者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
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
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
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
地方政府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活动;
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
以购买商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
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
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商品营销、生产经营活动的广告不得出现保本、保证无风险等内容。房地产销售、造林、种养殖、加工承揽、项目开发等招商广告,不得涉及投资回报、收益、集资或者变相集资等内容。在涉及集资内容的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包括在职的和已离职的,健在的和已去世的中央、地方党政领导人的题词、照片等。
广告发布者在审查广告中,认为广告中含有与集资活动有关的内容,应当查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广告主不能提供的,可以拒绝发布,并主动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广告发布者由于未查验证明、未核实广告内容,导致非法集资活动广告发布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广告监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成或者涉嫌构成非法集资活动的,广告发布者应当立即停止发布与该活动有关的任何形式的广告,否则由广告监管机关依法处罚。
希望广大消费者提高警惕,对广告的发布要看其是否具有合法的审批手续,不听信、不轻信违法小广告。
六、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政府部门代偿。
七、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希望社会公众一定不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八、 典型案例
(一)辽宁营口东华集团非法吸收工资存款案
【案情】2005年6月,辽宁省公安机关破获了营口东华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查,2003年7月至2004年12月间,营口东华集团以养殖蚂蚁为名,以给予投资者35%-60%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设立的13家分公司及代办点,向3万余名群众非法集资近30亿元。2007年2月,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主犯汪振东犯集资诈骗罪,其余案犯,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点评】营口东华集团的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是以虚拟骗局为载体、高额回报为诱饵、宣传造势为助力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该犯罪之所以能得逞的主要原因是:首先,公司的工商执照、司法公证样样俱全,为其非法活动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其次,部分群众缺乏法律观念和理性心态,易受犯罪嫌疑人的欺骗。也有少数人明知是投资陷阱,仍抱有侥幸、博心理、冒险参与。广大人民群众应提供学习法律知识,认识集资类犯罪的严重危害性、识破非法集资者的欺骗伎俩,增强识假防骗的意识和能力。
(二)成都丽金花公司毫州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2006年1月10日,安徽省公安机关对成都丽金花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毫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丽金花公司)法人代表王振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立案侦查。经查,丽金花公司以种植玫瑰、投资建设“丽金花万亩玫瑰生态园”“丽金花公园”为名与投资户订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采取以下四种方式:第一种是1年期合同,逐月返利,1年后还本和41%的利息;第二种是3年期合同,第一年返还本金和41%的利息,第二年有20%的分红,第三年有10%的分红;第三种是10年期合同,回报利润每年60%;第四种是20年合同,首年最高利润可达80%,平均每年利润30%。丽金花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来,先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523万余元,涉及群众2900余人,涉及安徽省毫州、阜阳、宿州、淮北以及山东、河南等十余个市县。
【点评】丽金花公司这类涉嫌非法集资的企业,往往打着政府支持的旗号,巧立名目,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介,大肆进行广告宣传,极具诱惑力;同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迎合人们快速发财致富心理,麻痹人们的思想,具有隐蔽性、伪装性和欺骗性。广大人民群众必须认识到,广告宣传知识一种商业行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三) 重庆天颐味实业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例
【案情】2007年以来,重庆天颐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颐味公司)以“天一超市”和招聘酒业代理(经销)商为幌子,采用异业联盟卡充值返还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向广发社会不特定对象特别是中老年群体大量吸收公众存款。2009年8月,该公司被立案查处。2010年9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杨某有期徒刑9年零6个月,并处个人罚金50万元;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个人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单位(天颐味公司)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该案涉及全市10余个区县2049人(95%以上是5、60多岁的老年人),涉案金额7900余万元。是我市一起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人员众多、经济损失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
【点评】由于受害者防范意识淡薄,投资风险意识不强,犯罪的隐蔽性和欺骗型强,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防控措施不完善和监管力度不够等原因,此类犯罪容易做大成势。投资者一定要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和防范犯罪意识,避免博式投资心理和从众心理,不要奢望出现“天上掉陷阱”的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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