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模板
以下是为您推荐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模板》,希望能对您的工作、学习、生活有帮助,欢迎阅读参考!
范本1
购 销 合 同
甲方:白山市昌达石膏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白山市东北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长发 法定代表人:李丰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产品名称 |
计量单位 |
数 量 |
单价 |
总金额 |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
石膏板 |
平方米 |
200000.00 |
12.00 |
2400000.00 |
注:2014年12月末发完 |
硅钙板 |
平方米 |
100000.00 |
25.00 |
2500000.00 |
注:2014年12月末发完 |
合计 |
|
300000.00 |
|
4900000.00 |
|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国家标准执行:
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三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白山市东北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2.交货方法:乙方送货
3.运输方式:货车运输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白山市昌达石膏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 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四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五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六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 保管,一面在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 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2 %,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3 %,专用产品的幅度为20%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九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其他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可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2013年7月20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0日。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白山市昌达石膏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代 表 人:
开户银行:
帐号:
联系电话:
供货单位(乙方):白山市东北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公章)
代 表 人:
开户银行:
帐号:
联系电话:
范本2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供方: 河南省昌达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2014062001
需方: 河南永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一:产品名称、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计 |
指定厂家 |
备注 |
1 |
塔机 |
QTZ50 |
座 |
2 |
420000.00 |
840000.00 |
山东华夏集团 |
|
2 |
配件 |
|
批 |
1 |
15000.00 |
15000.00 |
|
|
3 |
塔机 |
QTZ63 |
座 |
2 |
45000.00 |
900000.00 |
山东华夏集团 |
|
4 |
配件 |
|
批 |
1 |
18000.00 |
18000.00 |
|
|
5 |
双笼施工电梯 |
SC100/100 |
台 |
4 |
350000.00 |
1400000.00 |
山东华夏集团 |
|
6 |
配件 |
|
批 |
1 |
20000.00 |
20000.00 |
|
|
7 |
|
|
|
|
|
|
|
|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按国家天然石材相关标准与需方样品验收 无色差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合同签订后10日内交货,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港站和费用承担:
由供方负担 (包裹卸车)
五: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按下料单计算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同二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预付款4万元整。货到付该批货款的百分之八十,余款安装完15天内付清 。
十: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一:违约责任:
谁违约,责任谁负 。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协商解决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
供方: 需方:
代表人: 代表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范本3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供方:濮阳市双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延安
需方: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杏子川采油厂 签定时间:2014年9月8日
一、产品名称、型号、厂家、数量、单价及金额:
产品名称、规 格及型号 |
生产厂家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含税到货单 价(元/米) |
含税总金额 (万元) |
交货日期 |
D级φ19mm×8m抽油杆 |
铁人公司 |
米 |
15200 |
23.5 |
35.72 |
|
备注 |
合同总价款含17%的增值税和运杂费、保险费。 |
|||||
合计(含税总金额大写):叁拾伍万柒仟贰佰元整 小写:357200元 |
二、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严格执行公司2014年抽油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D级抽油杆材质为20CrMo,抽油杆的力学性能应符合SY/T5029—2006标准要求。
三、交货地点及方式:需方指定地点,供方负责送货。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公路运输,运杂费由供方承担。
五、合理损耗及计算方式:按国家规定执行。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及回收:按技术标准包装,包装物不回收。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到货按第二条标准需方组织进行验收,异议期限一年。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随货同行,送需方指定地点。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验收合格收到供方开具的17%增值税发票后付款,并尾留合同总价5%的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付清,无利息。质保期一年。
十、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做为本合同的附件。
十一、违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它约定事项:截至2014年9月30日,供方逾期一日交货,应按合同总金额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供方9月30日前未到货,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除赔偿需方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应按合同总价款的30%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在下次招标中信誉分为零。因供方产品质量造成的需方损失,供方负全部责任并全额赔偿。
十四、本合同壹式捌份,供方执贰份,需方执陆份。
十五、合同有效期限:自2014年9月8日起至2014年12月30日。
供 方 |
需 方 |
单位名称:濮阳市双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濮阳市黄河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鲁学礼 委托代理人: 电话:15829117618 传 真:0393-4610604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 帐号: |
单位名称: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杏子川采油厂 单位地址:陕西省安塞县城后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0911-6212730 需方税号:610624223660380 开户银行:安塞县建行 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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