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风险准备金托管协议

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风险准备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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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风险准备金托管协议

  甲方: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系租赁代理机构)

  为确保房屋租赁代理租金安全,规范租赁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房屋租赁代理风险准备金托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资金监管暂行办法》(京建交〔2008〕308号)的规定,乙方拟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向甲方设立的房屋租赁代理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准备金账户”)交存风险准备金,并由甲方负责托管。

  第二条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将保证金 60万元 (大写金额 陆拾万元整 )存入甲方在 银行设立的准备金账户内,账号为: 。

  第三条本协议所示风险准备金托管期限从乙方将准备金存入甲方设立的“准备金账户”之日起至乙方停止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并已办结业务清算之日止。

  第四条乙方停止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时,甲方应对乙方业务状况进行调查。甲方确认全部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已终(中)止并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信息网(http://www.breaa.cn)”公示30日后,将“准备金账户”下乙方子账户内的准备金余额退还给乙方。

  第五条准备金存续期间,开户行按国家有关规定结息并按年度返还给租赁代理机构。

  第六条乙方在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过程中,存在不遵守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操作流程或其他侵害房屋租赁当事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租赁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在租赁当事人与乙方协商不成且满足下列条件时,甲方有权将准备金用于赔偿租赁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一)申请赔付人有证据证明乙方对其损失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

  (二)申请赔付人有证据证明其损失与乙方的过错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甲方组织房屋租赁经纪专业委员会对该行为进行审议后,专委会认为乙方应给与租赁当事人赔偿。

  赔偿额度视具体情况而定,涉及司法案件,以法院判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付。

  第七条乙方应确保“准备金账户”下乙方子账户内的准备金足额存续,如因发生赔付导致“准备金账户”下乙方子账户内准备金数额不足的情况,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补交所缺金额,乙方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齐。

  第八条 甲方责任:

  (一)甲方应确保托管期间,“准备金账户”内准备金的安全;

  (二)签署本协议前,甲方应向乙方出示的“准备金账户”开户许可证明;

  (三)“准备金账户”下乙方子账户内准备金数额不足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补交所缺金额。

  第九条 乙方责任:

  (一)乙方应保证其存入“准备金账户”内的资金为合法资金;

  (二)乙方应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按时将准备金存入甲方设立的“准备金账户”内;

  (三)乙方停止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时,应将业务清算情况如实报告甲方;

  (四)“准备金账户”下乙方子账户内准备金数额不足时,乙方应及时补齐所缺金额。

  第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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