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班轮订舱协议模板
以下是为您推荐的《集装箱班轮订舱协议模板》,希望能对您的工作、学习、生活有帮助,欢迎阅读参考!
范本1
集装箱班轮订舱协议
协议编号:PXMF( )号
甲方:
乙方:中国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船公司代理人)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就甲方作为货代所揽货物或作为无船承运人所承运货物向乙方(代理船公司接受订舱)办理出口订舱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的资格要求
(一)甲方必须具有国际货运代理人或无船承运人经营者资格。
(二) 乙方应具备船舶代理人经营资格。
二.甲方责任
(一)甲方同意将其揽取的或作为无船承运人承运的出口货物交由乙方代理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运输。甲方的订舱代码为 。
(二)甲方委托乙方根据其提供的托运资料为船东缮制舱单。甲方应对所订舱的出口货物场站收据十联单的内容及货主托运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保证货单相符,单单相符。如不实申报或申报错误造成改单的,甲方同意按200元/票向乙方支付改单费(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多票报关改单另支付30元/报关单),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或责任。如乙方改单费收费标准发生更改,同意按新的标准执行。
(三)无论是船舶开航前或开航后,甲方同意对所订舱的货物的单证更改与货主共同对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赔偿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四)如甲方向乙方排载订舱并提箱后,因货主的原因退载的,或货主在重箱进码头海关监管区内未向海关申报或申报后弃货的,甲方应督促货主及时归还集装箱,如自提箱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能归还空箱的,则推定集装箱全损,甲方同意随时向乙方或其委托方赔偿相当于重置集装箱的费用及其他费用。
(五)甲方应凭授权委托书中订明的印鉴领取正本提单。
(六)应及时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详见费用与结算条款)。
(七)甲方承诺在协议生效后,向乙方排载的货物均通过乙方电子商务平台向乙方办理出口订舱和出口申报。
(八)甲方同意在签订协议时向乙方支付人民币1万元作为结算出口单证操作费、检验检疫费、网上边检申报费等费用的备用金。
三.乙方责任
(一)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船期预报等有关信息。上述信息仅作为甲乙双方办理订舱的参考,不构成船公司或乙方对船舶驶离装货港或抵达卸货港确切时间的约定。
(二)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理订舱手续。
(三) 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订舱后货物不能如期配载,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四)乙方作为船公司的代理人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可享受责任限制,任何情况下赔偿责任不应超过每件666.67计算单位或每公斤2计算单位,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
四.费用与结算
(一)对于甲方订舱的货物,甲方同意按船公司制定的费率,采用付款放单的方式向乙方支付海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若甲方与船公司订有运价协议或有特殊运价确认,甲方应在订舱的托运单上注明并提供协议副本或船公司书面确认,否则乙方将按船公司基本运价向甲方收取。
(二)如船公司委托乙方代为结算佣金的,乙方同意根据船公司规定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订舱佣金。具体退佣比例以各航线船公司书面通知为准。
(三)甲方同意按以下标准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1)出口单证操作费:人民币80元/票;
(2)出口重箱检验检疫费:人民币4元/
(3)出口集装箱安全网上申报服务费:人民币2元/
(4)出口重箱电子货载申报数据传输费:2元/票。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甲方同意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以上费用每15天一结,乙方应于每月8日、23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供每结算周期的费用清单(可通过E-MAIL发送),甲方应在两天内进行核对,并于每月10日、25日前付清该结算周期的相应费用。如逾期未付的,按未付金额的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指定的费用结算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如甲方更换联系人时,应书面通知乙方。
(四)甲方同意按照付款放单的方式支付海运费。甲方最迟应于船舶开航后15天内向乙方支付海运费。如逾期付款,甲方同意每逾期一日按运费总额之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五)对于预付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在甲方未结清所有费用之前,乙方有权留置甲方本票货物或甲方其他委托出口货物相应的运输单据,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集装箱铅封核销
1.甲方根据集装箱出口业务需要向乙方申请购买集装箱铅封的,应严格遵守“先申购的集装箱铅封先使用的原则”,并且甲方所申购的集装箱铅封应在申购之日起30天之内使用完毕。乙方应及时将甲方申购的集装箱铅封号码资料上传到乙方商务网站,以便甲方进行核销。
2.甲方保证所领取的封铅只能使用于封铅所属的船公司的集装箱。
3.甲方在船舶开航后五个工作日之内应到乙方的商务网站核销使用的集装箱铅封,包括正常使用出口的铅封、因为查验等操作原因损坏的铅封、以及遗失的铅封。具体如下:
(1)正常使用出口的铅封:如果乙方商务网站已经有该部分铅封所相关的出口货物信息(包括提单号、箱号、发货人、订舱货代、收货人),甲方有责任进行核对,如果认为符合实际用途,则提交确认,如果认为不符合实际用途,则应另行录入封铅用途及上述相关资料,并提交确认。如果乙方商务网站尚未有该部分铅封所相关的出口货物信息,则甲方应提交相关提单号、箱号、发货人、订舱货代、收货人资料。
(2)因为查验等操作原因损坏的铅封:甲方应注明具体的损坏原因。
(3)遗失的铅封:甲方应注明遗失。
4.乙方应认真核对,确保上述核销的资料的正确性。如果核销申报的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与后果,同时乙方保留向甲方进行索赔的权利。
5.核销集装箱铅封时,如果甲方发现乙方商务网站上的集装箱铅封号码资料有误,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进行更正。
6.如果甲方申购的集装箱铅封用于非法行为,则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与后果,同时乙方保留向甲方进行索赔的权利。
六.乙方兹提示:本协议中有限制乙方责任的内容,甲方应予以注意。
七.争议处理/管辖权:甲乙双方因本协议或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尽先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提交厦门海事法院解决。
八.法律适用: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有效期和终止:
(一)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届满,若双方无异议,则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
(二)本协议任何一方要求提前中止协议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但如甲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约定或被取消经营资格,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协议。
(三)甲方或其雇员或其代理人、报关单位擅自修改、伪造乙方单证或伪造乙方印鉴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乙方可视甲方伪造情节,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赔偿由此给乙方或乙方委托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通信方式/银行帐户:
甲方帐户: 乙方帐户:中国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嵩屿中行
美元帐号: 人民币帐号:407858368777
人民币帐号: 开户银行:厦门中行
甲方地址: 美元帐号:405258389862
乙方地址:
联系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传真:
十一.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中国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订舱印鉴确认函
中国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兹确认,我司在向贵司办理订舱业务时,使用以下订舱印鉴:
我司将对加盖有上述订舱章的托运单项下的业务承担合同之权利和义务。
注:该订舱印鉴中系数不一定是“(1)”,可以是“(x)”(x代表任一1-2位阿拉伯数字)。凡系数为(1)或(x)项下的订舱行为均代表我司的行为,我司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订舱单位: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中国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为保证贵我双方准确及时地交接正本提单,特授权专门人员领取正本提单,请贵司凭以下印鉴发放正本提单。我司确认上述印鉴可作为向贵司出具提单更改保函,出口电放保函之印鉴。
我司谨确认上述印鉴为合法有效,如来人印鉴有疑问,贵司可拒发提单,并请及时与我司联系。
若上述印鉴有更改,我司将及时通知贵司。
印鉴一:
印鉴二:
签名:
订舱单位:(公章)
附:电话:
传真:
联系人:
范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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