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信息化接入协议

集团信息化接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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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信息化接入协议

 

甲方:武汉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编: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武汉有限公司 xx 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费文华

  地址:武汉市xx县双凤路166

  联系人:

  电话:

  邮编: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xx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编:

 

 

签订日期:二○一五年     

签订地点:中国·武汉

 

根据20085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相关政策,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之移动公司”)与乙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之铁通公司”)成为关联企业。双方协同合作,本着共建共享的原则,利用基于TD-SCDMA等新技术,共同为集团客户提供优质的集团信息化接入服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集团信息化接入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内容

甲方由于业务发展需要,需租用乙方68M集团专线用于数据传输,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电路月租费。

 

    甲方承诺从该协议签订之日起,有电路和光纤租用需求或原有租用其他运营商电路合同到期时,首先通知乙方。在相同条件,优先选用乙方集团专线。

此次接入单位地址见后表,以后当甲方有新的电路需求时,乙方以甲方签字盖章的函为实施依据。

 

二、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应自行提供交换机、路由器等网络设备,并保证连接到租用电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2.甲方应为乙方传输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支持(如电力、施工场地、与物管及城管的协调等)。

3.甲方负责传输线路开通后甲方投入设备的软、硬件调整、调测,同时拥有这些设备的产权。甲方保证上述工作不影响乙方系统的正常运行。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系统故障,甲方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4.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使用租用带宽,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用集团专线以转借、出租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5.本协议涉及的在甲方机房的由乙方投入的相关设备,甲方负有妥善保管之义务。若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损毁,甲方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协议期满后,甲方应无条件地配合乙方对乙方投入的相关设备的拆迁工作,或采取由甲方购买等双方认可的方式对设备进行处理。

6.如遇甲方因单位地址搬迁等情况需另行工程实施时,乙方有权根据搬迁实施难度向甲方收取搬迁费用。

7.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支付租用费用等相关费用。

   (二)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严格按协议中甲方提供的接入点地址进行相应接入。

2.接入点地址若有变更,须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变更事宜,乙方严格以双方签字盖章合同为实施依据,乙方不负责由此造成的工期拖延和线路中断及其他损失。

3.本次项目中乙方只提供光纤线路、传输设备,乙方对其投入的传输和其他设备拥有产权,未经乙方的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使用。其中,乙方之移动公司提供与TD-SCDMA相关的网络元素出租出售等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乙方之铁通公司提供与TD-SCDMA无关的网络元素出租出售等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4.双方责任范围:甲方总部通过以太接口与乙方设备连接;甲方分支机构端通过乙方提供以太接口连接甲方设备。双方以各自投入的设备为界,乙方负责责任范围内的传输线路的开通和调试,甲方负责责任范围内网络及设备的安装调试、检测,并保证上述工作不影响乙方系统的正常运行。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系统故障甲方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乙双方承诺提供或使用此类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有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一切后果由违反方自负。

2.甲方承诺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服务用于进行非法国际话务转接、落地,不将所租用电路擅自提供给他人使用或为来历不明的话务提供传输服务,否则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根据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二条的内容,双方承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秽、色情、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4.若有一方违反上述规定,非违反方有权立即停止提供或使用此类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三、租用费用及付款方式

   (一)乙方单条传输线路开通后7天内,甲乙双方对传输线路进行验收,通过后开始计费。如乙方单条线路开通后,在以上时间内甲方不进行验收,则视为验收通过,并开始计费。验收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否则视为验收通过。

   (二)每条电路租金为1100 / 8 M/  ,此次共计 6 条电路。

   (三)乙方对甲方租用电路产生的费用以(月、季度或年)为计费周期收取。甲方在使用电路的每个计费周期 (“初”或“末”),自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起20日内,缴纳本计费周期线路租用费。

(四)为方便甲方费用支付,费用统一由乙方之铁通公司代为收取,发票由乙方之铁通公司出具,乙方之移动公司与乙方之铁通公司另行结算。甲方在支付费用时应采取“公对公”付款方式,由甲方统一支付到乙方之铁通公司银行帐户;若甲方将费用以“现金”或“公对私”的方式支付给客户经理等其它人员,因此造成的费用纠纷将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开户银行

帐号:

户名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xx分公司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线路租用减免费部分,在下一计费周期交费时体现。

   (五)若遇国家资费或同行业线路租用费调整时,乙方以“业务通知”的形式将资费标准及时送达甲方,并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对甲方租用费进行调整。“业务通知”是本协议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协议总金额人民币 158400 元(大写:拾伍万捌仟肆佰          正)

四、通信和服务质量

   (一)乙方负责整个传输线路的开通以及开通后日常网络的正常运行及维护,甲方负责其内部网络的运行维护。

   (二)甲、乙双方网络设备更换或升级时,应提前十五日通知对方,以便作好相应配合,保证双方网络的正常运行。

   (三)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最新的网络技术信息和解决方案,提供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及安全检测等多方面的支持,提供电信级的网络运行质量保证。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通信中断,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通信中断(需双方确认),单次连续中断时间达3小时以上,免去当日租金;单月中断时间累计达72小时以上,免去当月租金。

   (五)由于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电路故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六)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租用电路的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同时乙方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通信线路。

   (七)乙方为甲方提供24小时的服务和支持,技术服务热线为10086

五、保密条款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因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甲方对重要数据有特别保密要求的,需甲方自行将数据进行加密或脱密等处理后交予乙方,乙方对未经甲方加密/脱密等处理的重要数据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任何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均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若甲方违反本协议将乙方提供的服务用于进行非法国际话务转接、落地,将所租用电路擅自提供给他人使用或为来历不明的话务提供传输服务,甲方应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一年的电路租用费作为违约金,并赔偿乙方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因工程投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获得的利益等。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甲方如果未按时足额付款,乙方有权中断对甲方的通信服务并每日加收所欠费用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逾期达 30 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同时,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因工程投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获得的利益等。

七、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争议及仲裁的其它部分。

八、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协议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的,甲乙双方免责。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及时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15)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

九、租用期限

   (一)本协议确定的租用期限为     年,自集团专线实际开通之日起计算。

   (二)在集团专线带宽租用期间,任何一方都无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若一方提前终止本协议,须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本协议,租用期限按实际服务期限计算。

   (三)合作期满前一个月,若双方对本协议续签事宜无书面异议,本协议将按年自然延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本协议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

十、附则

   (一)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二)甲方填写的与集团专线租用相关的其他表格系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壹式陆份,甲方、乙方之移动公司、乙方之铁通公司三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之移动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武汉有限公司xx分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定时间:                 签定时间:

 

 

                               乙方之铁通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xx分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定时间:

 

 

 

 

 

 

 

 

 

 

 

 

 

 

附件:

 

武汉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业务内网接入清单

 

  制表单位:

 

 

 

 

接入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

申请带宽
M

 Xx

 

 

 

8M

 xx

 

 

 

8M

 xx

 

 

 

8M

 xx

 

 

 

8M

 xx

 

 

 

8M

 xx

 

 

 

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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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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