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电视网络移交协议

有线电视网络移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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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线电视网络移交协议

 

签约时间:2014528

签约地点:广电网络公司会议室

 

    方:中山区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甲方)

    地:中山区解放路社会事业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强  

 

    方:咸阳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咸阳市咸阳区复兴大道1234

法定代表人:李玉丽

 

根据国家、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乙方与咸阳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以及相关区县有线电视网络资产管理主体共同出资,设立咸阳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移交所属有线电视网络资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资产移交的范围

资产移交对象包括甲方辖区内甲方所属的有线电视网络及相关资产。即:截止2014228日,经依法评估、审计,并经有关各方一致确认,甲方现有所属有线电视网络及相关资产总值1084.18万元,负债185.91万元,折算后净值730.42万元。该结果作为甲方向乙方出资的最终核定额度,并取得相应股权(具体内容及范围见本协议附件一:中山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资产评估报告书》)和附件三:咸阳法益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评估基准日以后形成资产情况说明和会计报表)。

第二条  移交原则

1、按照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原则,甲方将经乙方确认的所属有线电视网络资产,包括移交范围内的相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全部移交乙方。

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移交资产即归属乙方永续所有,乙方享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部权利)。同时,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国有资产相关管理规定向乙方办完资产划转手续。

3、甲方应配合乙方尽快办理有关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

4、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全权负责甲方辖区有线电视网络的永续建设、管理,经营和收益,推动该产业健康、协调、快速发展。

第三条  资产确认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移交给乙方的资产以咸阳龙源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并提交的中山区有线电视网络《资产评估报告书》(附件一)和咸阳法益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评估基准日以后形成资产情况说明和会计报表(附件三)为准。

第四条  相关费用支付

因资产评估、移交发生的审计费、评估费、律师咨询等中介费用由乙方承担。办理有关房地产转移登记的规费等,先由乙方垫付,然后按乙方董事会决定的原则处理。

第五条 移交资产的处置

1、对于债权的转移,甲方应书面通知债务人;债务的转移需征得债权人同意。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移交的债权、资产即视为已正式交付给乙方;债务的移交以债权人同意移交之日为准。

2、本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所移交资产的相关权属证书、法律文书或行政审批文件、凭据凭证及相关资料等完整地移交给乙方。

3、根据法律规定需向乙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由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4、在2014228以前形成的、但未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甲方债权债务均与乙方无关;若确因特殊原因发现或有债权债务,双方依法协商解决。

第六条  瑕疵担保

甲方同意并承诺,在上述资产移交给乙方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照该部分资产的评估值以现金补足或在甲方应得的存量中扣除;若乙方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高于该部分资产的评估值的,对于该部分资产评估值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差额部分,甲方应予以支付:

1、本协议附件《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评估基准日以后形成的资产的会计报表虽列明有资产体现,但实际该资产并不存在或未能移交给乙方的;

2、该资产虽实际存在,但甲方在资产移交前无权自行处置或存在权益瑕疵,导致乙方不能取得该资产所有权的;

3、如甲方移交的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主张权利所需的资料遗失、债务人已注销或吊销、债权不真实等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合法实现债权,或者甲方移交的房屋、土地、车辆等因存在权利瑕疵、法律纠纷、司法限制等导致乙方无法使用的;

4、甲方在2014228后的会计报表内未如实披露资产实际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设定抵押、质押权,涉及诉讼、仲裁、遭受司法限制(如查封、冻结)等。

第七条  其它移交项目

1、甲方所属有线电视网络市场和人员随资产一并移交。

2、市场指甲方所属全区有线电视网络和该网络可为本区行政辖区住户提供各种相关业务服务的对象和范围。

3、人员指原则上截止2014228,并经甲乙双方按照全市网络整合相关文件规定审核书面确认,甲方在册、在岗的从事有线电视网络管理、建设、维护、营运工作的行政事业身份和非事业身份的正式职工、招聘职工、退休人员、享受遗属补助人员(详见本协议附件四《中山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移交人员名册》)

第八条  人员移交及安置

1、乙方接收人员以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定所列名单为准。

2、凡甲乙双方签字认定名册所列人员,乙方必须予以接收。本人不同意或放弃划归乙方管理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后,解除劳动关系;本协议生效后,本人既不提出申请,又不到岗履职,且超过30日的,自动解除其劳动关系。

3、凡自愿进入乙方单位的乙方应接收人员,乙方应与其按规定建立相应劳动合同关系。乙方与该应接收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以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行政事业身份在职人员按照本条第5点执行)。

4、进入乙方的人员,由乙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乙方有关制度进行管理,工龄连续计算。

5根据《咸阳市委办公厅、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阳市广播电视有线网络资源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x委办发[2012]25号)“网络整合前已确定为行政或事业编制的人员,在过渡期内,人事关系保留在区县(自治县)广播电视台”的文件精神,甲方具有行政事业身份的国家正式职工的人事关系,在过渡期内暂保留在甲方,待国家或市里相关统一政策出台后,从其政策管理。正式移交以后,由乙方原因导致的人员纠纷及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6、乙方接收的甲方的已退休人员及享受遗属补助人员,由乙方统一管理,原经费渠道不变。

7、正式移交并办理单位变更手续后,行政事业身份在职人员按x委办[2012]25号文件保留身份期间,由甲方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各类保险及公积金等,相关费用先由甲方垫付,乙方按期与甲方结算;非行政事业身份在职人员的社会保险由乙方负责在当地社保机构办理。应移交人员移交前应缴纳的各类保险、公积金等由原单位负责完清。其中,甲方从事网络工作的52名合同工需补缴的社会养老保险约167.8万,由乙方借资给甲方缴纳和办理,所借资金在乙方每年应支付给甲方的存量、增量分配利益收益和股份红利中予以抵扣。

8、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好移交至乙方的人员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

第九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承诺并保证:移交的所有资产真实、完整且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抵押、担保等任何第三人权益,未被任何国家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亦不涉及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裁决程序(有书面披露的除外)。

2、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及时、客观、完整、准确地向乙方提供移交有线电视网络资产(含负债)及人员的真实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报表、统计资料、权属证明、档案文件及相关重要数据、信息等。

3、若本次资产、人员移交需甲方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甲方应及时、妥善的取得所有批准文件及手续。

4、对于甲方移交的资产中必须向乙方办理过户登记的,如房屋、土地、车辆等,甲方应配合乙方尽快办理过户手续。

5、按照x委办发[2010]31号文件规定获得“存量”。即:以本协议附件二确定的数额计取“存量”。

    第十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对移交资产享有完全法人财产权、经营管理和收益权。

    2、资产和人员移交后,因上述资产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均由乙方承担(因甲方过错导致加重乙方义务的情形除外)。

    3、资产移交后,乙方对甲方辖区有独立的市场业务发展权。

4、资产移交后,乙方应积极开展网络产业发展相关工作,不断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5、资产移交后,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山区缴纳各项税费,同时享受国家和咸阳市政府以及中山区政府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一经生效,双方均需严格遵守。如有违约且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对方充分赔偿。

2、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发生劳动争议,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严重的流行性传染病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该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双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第十三条  本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执四份。

2、本协议经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签字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所有附件(附件一至五)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资产评估报告书》(龙源所评报(2014)字第233号)

附件二:《审计报告》(x九审字(2010)第069号)

    附件三:评估基准日至2014228《净资产情况说明》及会计报表(业经审计)

附件四:《中山区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网络移交人员名册》

附件五:《关于移交房地产等无法律纠纷的承诺函》

 

甲方签章:中山区广播电视台

代表签字:                

 

乙方签章:咸阳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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