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意外保险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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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1
旅行社旅客意外保险合同
甲方:
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为了保证旅游者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协办乙方保险业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 保险对象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参加国内团队旅游者以及随团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甲方向乙方投保。
二、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旅游者自其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到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游行程时止。
三、 保险责任
按照《平安旅行意外保险条款》执行
四、 除外责任
按照《平安旅行意外保险条款》执行
五、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单位:元
保险金额 |
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
|||
1——3天 |
4——8天 |
9——15天 |
16——30天 |
|
国内游10万元 |
6元 |
10元 |
15元 |
20元 |
国内游20万元 |
10元 |
20元 |
30元 |
40元 |
国内游40万元 |
20元 |
40元 |
60元 |
80元 |
出入境游30万元 |
15元 |
30元 |
45元 |
60元 |
国内一日游3.3万元 |
2元 |
|||
国内一日游6.6万元 |
4元 |
项目 |
意外伤害 |
医疗费 |
国内游10万元 |
9万 |
1万 |
国内游20万元 |
18万 |
2万 |
国内游40万元 |
37万 |
3万 |
出入境游30万元 |
28万 |
2万 |
国内一日游3.3万元 |
3万 |
0.3万 |
国内一日游6.6万元 |
6万 |
0.6万 |
六、 赔付比例
按照《平安旅行意外保险条款》执行
七、 投保手续
甲方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应在出团前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甲方将投保单传真至乙方专用传真机,乙方在收到甲方投保依据后,正常工作日应在当天出具承保确认书并回传给甲方,休息日及节假日在乙方专用传真机收到旅行社传真时即自行确认,无须再发确认书。甲方派出导游均可免费享受与该团游客同等的保险金额。
八、 保险费的结算
保险费采取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在每个月五号前(节假日顺延)计前一月保险费并通知甲方,经核对无误,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给乙方。
九、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甲方应在事发后三天内通知乙方,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索赔单证(包括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医疗证明、原因、地点等),积极协助乙方处理赔付,做好事故的核查工作,乙方在责任明确、资料齐全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条款给付保险金。
十、 本协议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疾病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事件。
十一、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十二、 对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随时修改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二00 年 月 日 日期:二00 年 月 日
范本2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旅游意外保险合作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的相关当事人
1、投保人
经武汉市旅游局批准,并经过工商登记注册的旅行社(以下称甲方)。
2、被保险人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甲方组织的旅游活动且缴纳保险费的旅游者和随团、接团(包括本地和异地接团)提供服务的甲方雇员均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以下称被保险人)。
包括甲方派出的、在旅游局登记在册并持证上岗的随团导游,每超过30名旅游者的旅游团队,乙方为该团一名随团工作人员免费承保,每超过60名旅游者的旅游团队,乙方为该团二名随团工作人员免费承保,以此类推。
3、受益人
由被保险人指定,未指定受益人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4、保险人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称乙方)。
第二条 保险责任范围
(一)保险责任:包括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丧葬保险金、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异地转诊交通补贴保险金、遗体送返交通补贴保险金、误工补贴保险金、护理费用补助金、异地直系亲属探望补贴保险金、随行未成年人及老人(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送返保险金。
(二)投保年龄:被保险人无年龄限制,每人限投一份。
(三)承保范围:在旅游合同规定的旅游行程期限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由于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海啸、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食物中毒、交通事故所致的伤害以及进行娱乐性项目(包括登山、骑马、攀岩(人工悬崖)、滑雪等)活动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乙方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1、基本保险责任部分:
(1)死亡保险金
1、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自急性病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乙方按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终止。
2、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乙方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终止。
3、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乙方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终止。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其保险金额为限。
残疾鉴定以甲乙双方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为准,其具体操作方法为:被保险人持个人有效身份证、全部病历资料、乙方的授权委托书、对应的《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到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进行残疾鉴定。
(3)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III度烧(烫)伤的,且烧伤面积达到本条款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面积之一者,按照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及《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烫)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烫)伤时,乙方给付对应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意外残疾及烧(烫)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身体部位 |
项 目 |
烧烫伤等级(三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面积百分比) |
给付比例 |
头颈 手部 |
一 |
不少于8% |
100% |
二 |
不少于5%但少于8% |
75% |
|
三 |
不少于2%但少于5% |
50% |
|
身体(不含头颈、手部) |
四 |
不少于20% |
100% |
五 |
不少于15%但少于20% |
75% |
|
六 |
不少于10%但少于15% |
50% |
注:三度烧烫伤指伤及皮肤全层或皮下组织,甚至更深。
(4)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或急性病所支出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按境内扣除100元免赔额、境外扣除人民币1000元免赔额后,按10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及比例自付项目和药品除外。
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意外伤害导致急性病治疗,至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乙方继续承担住院治疗者最长可至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90日止的医疗费,门诊治疗者最长可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5日止的医疗费;对急性病抢救医疗费用,乙方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至抢救开始之日起第15日止。
突发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高原反应导致住院治疗,其所支出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10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5) 丧葬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经常居住地以外(包括境外)旅游时遭遇意外、急性病死亡的,乙方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安葬费用给付安葬保险金,该部分费用以该项对应保险金额为限。
(6)双倍给付
被保险人因遭受下列特定之意外事故而引起的身故、烧(烫)伤及残疾,乙方按“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部分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给付相应的赔偿金额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时;以乘客身份乘坐住宿旅店的载客用电梯时;被保险人在住宿旅馆内遭遇火灾。
(7)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病情治疗需要并已使用救护车实施急救的,给付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境外以3000元人民币为限。
(8)异地转诊交通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经常居住地以外旅游时(包括境外)遭遇伤害事故,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必要转到具备相应医疗技术条件的异地医院治疗,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转诊交通费用给付异地转诊交通补贴保险金。异地转诊交通补贴保险金给付金额境内以5000元人民币为限,境外以20000元人民币为限。
(9)遗体送返交通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地以外旅游时(包括境外)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直接导致被保险人于在经常居住地以外的城镇(包括境外)死亡,因宗教原因,被保险人遗体送返被保险人的经常居住地,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遗体送返交通费用给付遗体送返交通补贴保险金,给付金额境内以5000元人民币为限,境外以10000元人民币为限。
(10)住院误工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乙方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乙方按其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每天50元人民币的误工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一次住院治疗的,乙方给付误工补贴保险金天数以六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九十日(含九十日),视为一次住院治疗。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治疗,乙方累计给付误工补贴保险金天数以九十日为限。
(11)护理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乙方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乙方按其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每天50元人民币的护理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一次住院治疗的,乙方给付误工补贴保险金天数以六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九十日(含九十日),视为一次住院治疗。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治疗,乙方累计给付护理补贴保险金天数以九十日为限。
(12)异地直系亲属探望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经常居住地以外旅游时(包括境外)遭遇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需要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乙方认可的医疗机构连续住院七天以上且医生建议继续住院治疗,直系亲属探望的,乙方向被保险人给付异地直系亲属探望补贴保险金,给付金额境内探望以5000元人民币为限,境外探望以10000元人民币为限。
(13)随行未成年人及65岁以上老人送返交通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经常居住地以外旅游时(包括境外)遭遇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需要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乙方认可的医疗机构连续住院七天以上且医生建议继续住院治疗,其随行未成年人(指16周岁以下,含16周岁)及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老人送返出发地点实际支出的费用,给付随行未成年人及65岁以上老人送返交通补贴保险金,给付金额境内以5000元人民币为限,境外以10000元人民币为限。
第三条 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支出医疗费用的,乙方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甲方、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事故引发的疾病、妊娠、自然流产、分娩造成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但由此导致的身故、残疾、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费支出除外);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十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十三、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的;
十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即美容、整容治疗,安装假牙、假肢、异眼的费用等。但属于恢复功能治疗的费用可予以赔付;
十五、被保险人使用社保用药范围外的药品费用。
第四条 保险期间
甲方组织的国内旅游,出入境旅游,保险期限与甲方和被保险人签订的旅游合同期间一致。
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或擅自离开甲方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限至其终止旅游行程或擅自离开的时间为止。
如由于被保险人在本次旅行中遭受人身意外伤害,导致原定旅行延误或延长,保险期间将自动延长,但最长不超过5日(含5日,截止至第5日24时)。
第五条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见下表,投保人选择其一。)
10年旅游意外险投保明细
方案一:
旅游天数 |
保险费 |
保险 金总额 |
死亡及残疾 保险金 |
医疗 保险金 |
丧葬 保险金 |
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 |
异地转诊交通补贴保险金 |
遗体送返交通补贴保险金 |
误工补贴保险金(90天) |
护理费用补助金(90天) |
异地直系亲属探望补贴保险金 |
随行未成年人及老人送返保险金 |
国内1天 |
2 |
280,000 |
200,000 |
40,000 |
10,000 |
1,000 |
5,000 |
5,000 |
50元/天 |
50元/天 |
5,000 |
5,000 |
国内2-3天 |
5 |
280,000 |
200,000 |
40,000 |
10,000 |
1,000 |
5,000 |
5,000 |
50元/天 |
50元/天 |
5,000 |
5,000 |
国内4--7天 |
8 |
280,000 |
200,000 |
40,000 |
10,000 |
1,000 |
5,000 |
5,000 |
50元/天 |
50元/天 |
5,000 |
5,000 |
国内8--10天 |
10 |
280,000 |
200,000 |
40,000 |
10,000 |
1,000 |
5,000 |
5,000 |
50元/天 |
50元/天 |
5,000 |
5,000 |
国内10天以上 |
每增加一天加收2元 |
280,000 |
200,000 |
40,000 |
10,000 |
1,000 |
5,000 |
5,000 |
50元/天 |
50元/天 |
5,000 |
5,000 |
出入境7天以内 |
23 |
496,500 |
350,000 |
60,000 |
20,000 |
3,000 |
20,000 |
10,000 |
50元/天 |
100元/天 |
10,000 |
10,000 |
出入境8--15天 |
28 |
496,500 |
350,000 |
60,000 |
20,000 |
3,000 |
20,000 |
10,000 |
50元/天 |
100元/天 |
10,000 |
10,000 |
出入境15天以上 |
每增加一天加收4元 |
496,500 |
350,000 |
60,000 |
20,000 |
3,000 |
20,000 |
10,000 |
50元/天 |
100元/天 |
10,000 |
10,000 |
此表为基数表
赛车、赛马、攀崖、滑翔、漂流、潜水(
特别说明:
1、甲方可在征求被保险人意见后,同一出行的旅行团统一选择费率方案一或者费率方案二进行投保。
2、乙方账户信息:
户 名: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账 号:320200831920024284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武汉汉口支行
行 号:829038
第六条 承保
承保流程图见附表
甲方每月初根据网上统计的旅游意外险保费清单,向乙方交纳保费 乙方根据甲方缴费情况在网上系统中设置保费结算标志 超过30天未结算的甲方将不能继续进行旅游网上投保 甲方向平安保险申请网上投保用户后,用该用户登录网上投保网页进行投保 甲方在网上录入旅游团编号、投保起止日期、被保人信息、旅游线路等信息提交后可打印保单
承保流程说明
旅游团发团前上网登录,录入旅游团编号、投保起止日期、被保人信息、旅游线路等信息完成投保,投保提交后可打印保单或个人保险凭证,在旅游团出发当日的零时前可对投保信息进行修改、变更和撤销。
核对与缴费
每月的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核对上月网上投保单与保费后,甲方向乙方缴纳保费。
若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出险后三日内结清此前所有保费。
投保确认
网上投保后可打印投保凭证。
缴费
① 甲方转帐模式:甲方完成保费核对手续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每月8日前)将上月的保费缴纳至乙方指定账户。网上投保系统每月5日后将从系统上提醒缴费。若甲方超过三十天仍未缴费,系统将自动锁定甲方网上投保功能。
② 上门收费模式:乙方工作人员每月15日前向甲方上门收取保费。
第七条 理赔
a 出险报案
①发生责任事故后,旅行社应在24小时内电话向主承保人服务机构报案。
报案电话为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511;
旅游险项目办公室报案电话:027-85743435
报案时请提供以下信息:被保险人名称、准确地址、有效保单号、事故情况、联系人、联系电话。
②向保险公司报案后,请及时联络服务小组人员,以便协助处理理赔事宜。
③特殊情况报案处理:
因故未能及时报案的可在事后48小时内补报,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b 事故的处理
① 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24小时内由理赔人员同被保险人取得联系,了解事故情况。
② 现场查勘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根据事故性质决定是否现场查勘,如需现场查勘旅行社应予以配合。
现场查勘主要针对发生在境内的重大群死群伤(一次事故死亡或重伤二人,含二人)的事故。
c 索赔所需资料
●所有理赔申请均需提供事故证明,一般事故由旅行社提供(加盖印章),交通意外事故需要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社会治安事故需要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门诊索赔资料:身份证复印件、门诊病历原件(或医院盖章的复印件)、医院发票原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原件(或医院盖章的复印件)、事故证明单(投保人盖章);
●住院索赔资料: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原件(或医院盖章的复印件)、医院发票原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原件(或医院盖章的复印件)、事故证明单(或复印件)、每日用药清单(或医院盖章的复印件)、病案首页(或复印件)、长期医嘱(或复印件)、临时医嘱(或复印件)、出院小结(或复印件),若有后期医疗,还需法医鉴定书(或复印件);若有伤残,需伤残鉴定报告书;
●死亡索赔资料:死亡证明、销户证明、殡葬证、受益人关系证明及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以及保险人需要的其他资料;
(此保险赔款生存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死亡案件受益人为死者法定继承人,继承人身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益人清单为准。委托他人领取赔款需要受益人出具委托书,如果赔款金额大于10000元,需要对委托书进行公证)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时,必须书面通知投保人(旅行社),经投保人(旅行社)书面同意后方可支付。
●受益人本人银行帐户,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d 理赔时效
预赔时效及额度
①死亡及两人以上重伤的保险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发生费用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先预赔估损及损失的70%,5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
预付赔款主要针对群体事故造成费用过大或身故保险金、重伤人员医疗费用保险金赔付,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严重毁人容貌、完全丧失听觉、完全丧失视觉、完全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具体实施时以救治医院伤情诊断为根据,以该医院同类病种费用为参考。并由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就诊医院医生、投保旅行社、旅游局质检所、旅游局行业律师等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进行预赔金额评估。
②需要先期预付赔款的,其受益人或旅行社必须与保险人签署《先期给付协议》即可办理。
③其他案:
5000元以内, 索赔资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结案;
5000---20000元以内,索赔资料齐全10工作日内结案;
20000元以上,索赔资料齐全15个工作日内结案。
e 保险金给付方式
①.身故保险金和意外残疾保险金由保险人直接转帐支付给受益人指定的帐户;
②其他保险金,如发生旅行社先行垫付的,由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三方协商给付方式。如协商未果,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予配合提供任何索赔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时,造成旅行社先行垫付的费用无法获得及时补偿,由保险人履行自行取得相关索赔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的义务,旅行社仅向保险人提供已发生费用的原件凭证(发票及收据)即可获得保险人的直接补偿。
f 理赔基本流程图
是 5000元以下小额案件 赔付结案 保险公司 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提供与赔案有关的各种资 料和证明,保险公司定责定损 保险公司撰写赔案理算报告 按协商、仲裁、诉讼结果执行 95511服务专线 24小时内报案 否 旅游事故调解中心及旅游事故鉴定中心 仲裁或者诉讼 是否有争议 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 事故发生 重大案件
g 事故处理及理赔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①事故发生后,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实施救助,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②应立即向在现场的当事人和目击者取证;保护好事故现场,保留尽可能多的证据以供相关部门查勘。
③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投保旅行社或其代表不能对索赔方作出任何承诺、拒绝、付款或赔偿。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④旅行社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完成理赔工作,为相关部门提供各方面的便利条件。
h 配置旅游险专职理赔人员
为了确保旅游险的理赔时效,根据目前旅游险的理赔频率和理赔案件量的情况,我们拟配置2-3名理赔人员,专职受理旅游险的理赔案件,确保理赔服务的履约承诺兑现。
I 设立应急机制接受个性化保险需求
针对社会突发事件和旅行社的个性化需求,我公司设立应急机制,快速出台配套措施和个性化服务方案,保证旅行社的正常经营。
① 接报案后第一时间(不超过12小时)成立应急工作组,组长为保险公司运营总、主要成员为运营服务部经理、理赔部门负责人、客户服务部负责人、业务承揽部门负责人。
② 需要现场查勘的事故,保险公司接报案后在24小时内第一时间抵达现场,因距离遥远第一时间超过24小时车程的,由保险公司委托当地机构代为查勘,当地无机构的,且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到达,视同查勘生效。
③ 符合先期赔付的启动预付赔款机制。
第八条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被保险人在旅游期间如发生本协议项下的保险事故时,甲方应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以最有效的方式通知乙方,通知内容应包括出事时间、地点、原因等。
2、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其分社或支社)需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损失或责任扩大,甲方(其分社或支社)对乙方的调查取证给予协助及便利。
3、保护好事故现场,若需要立即采取措施而无法保留现场的,做好损失发生情况的记录工作,如拍照、摄像或记录目击证人情况等。
4、配合、协助乙方做好现场查勘、调查工作。
5、提供索赔所需的单证和材料等。
6、如遭到偷盗和盗窃,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九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发生死亡或2人以上(含2人)重大保险事故后,乙方应在2小时内迅速到达事故现场,乙方不能到达事故现场的,必须委托他人到达现场。
2、做好现场查勘工作。
3、配合甲方制定应急措施,做好施救工作,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4、遵循甲方有关事故消息公布及各项保密守则和制度。
5、必要时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迅速赴现场查勘、检验定损。
6、对被保险人在索赔处理上的困难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7、及时将赔案处理情况和甲方沟通,使其了解赔案处理的进程。
8、确定赔付金额后,按本协议约定索赔流程迅速支付赔款。
第十条 其他事项
发生保险事故, 乙方同意接受武汉市旅游协会和旅游局质监所作为旅游事故的协调者和本协议的协调者。
第十一条 服务承诺
1、7天×24小时接案服务。
2、乙方将派专人负责甲方的各项服务工作。
2、乙方将保证及时准确的对甲方投保单进行承保确认和变更确认。
3、乙方将对甲方定期进行电话回访。
4、乙方将全面协助和代理甲方相关理赔及索赔工作,提高理赔的时效性和减少甲方相关工作和负担。
5、乙方将不定期向甲方采取服务问卷调查的形式以提高服务品质。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的违约责任
1、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八条规定的理赔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按该次保险事故保险定损金额总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若乙方的其他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3、当乙方与甲方对本协议相关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乙方不得以保留解释权为由作出对甲方或被保险人不利的解释,否则,该解释无效。
4、在根据本协议约定结算保费之前,乙方不得以甲方尚未缴纳保费而对结算日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5、当发生的保险事故同时涉及甲方责任险、旅游意外险及其他保险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乙方应依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明确的赔付请求履行相应的一个或多个保险责任,而不得以应由其他乙方先行赔付为由拒绝或拖延履行赔偿义务,否则,武汉市旅游协会有权依被保险人请求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支付,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乙方仍应继续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赔付义务。
6、乙方不得以保监会对本协议有关条款不予认可(或备案)为由拒绝履行赔付义务。
二、甲方的违约责任
1、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第七条结算保费的,乙方对结算日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提供理赔资料的,乙方有权拒绝支付该无票据部分的保险金。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条款
若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附则
1、本协议有效期壹年,自二○一○年 二 月 五 日零时起至二
○一一年 二 月四 日二十四时。
2、本协议若与乙方在保监会备案的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可按保险条款执行,但不得损害甲方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及旅游协会各持一份,自甲方和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有关名词解释
1、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或行为。
2、急性病: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确诊为急症必须紧急就治的疾病或者指被保险人突然发生、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安危的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前180日内未曾接受治疗的急性疾病,但不包括原来已患有的慢性病和慢性病的急性发作。
3、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5、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6、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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