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整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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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专项整顿方案
为促进我县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青少年学生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防范因培训机构违规办学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产生等不稳定社会因素。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排查我县当前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状况,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规范教育培训机构行为,加大监管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标本兼治,理顺管理体制,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教育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县发展改革委、县教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各有关乡镇(街道)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教委,由县教委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日常信息收集、处理和报送;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展培训机构整顿工作。
三、工作职责
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县教委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xx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x办发〔2012〕342号)的规定,对非营利但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从事文化教育培训的市场主体进行专项规范。
县人力社保局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对非营利但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市场主体进行专项规范。
县工商局部门对已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办学许可但实际从事教育培训的市场主体依法进行清理规范。
县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价格执法检查,坚决纠正查处培训机构不规范收费行为,依法规范收费时段,实行明码标价,严格执行按学期收费的政策,切实防范和降低因乱收费、高收费带来的隐患。
公安(消防)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从事培训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履行相应管理职能。
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非法举办培训机构的行为,各乡镇(街道),社区组织排查,由教委、人力社保、工商、民政、公安等部门按职责依法查处。对培训机构未经批准跨区县设立的培训点,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关闭或限期依法申办,并通报培训机构所在区县审批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工作重点
(一)切实纠正非法举办培训活动的市场行为。
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对无证无照、一证多点,以及未经许可从事教育培训业务和持有执照但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等的机构和个人逐一摸底排查。对符合或整改后能达到现行准入条件的培训机构,要督促其限期依法申办。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培训机构,按照“一户一策”的原则,在确保学生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学、变更或者注(吊)销证照等处理措施。
(二)严格实行按学期收费的政策。
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应在招生简章和办学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退费办法,按国家规定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报备案。培训费必须严格按学期(或课时)收取,学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课时最多不超过60学时),不足1学期的教育培训应以教育培训周期为单位收取培训费。培训机构不得使用虚假、使人误解的降价形式或价格手段,诱骗培训者缴纳培训费。对培训机构已经收取的跨学期培训费,审批机关必须严格监管。对继续擅自跨学期违规收费的必须进行清退,并依法予以查处。
(三)严格规范劳动用工制度。
培训机构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办理社保,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凡违背上述规定的,审批机关和人力社保局要及时依法查处。
(四)加强对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监管。
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准确,并经审批机关备案后发布。审批机关和工商局要加强对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审查与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虚假违法招生简章和广告。
(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审批机关必须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合法审批及年检合格的培训机构信息。县教委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家长减轻学生课余负担,提醒家长谨慎选择培训机构、签订格式合同、规范缴费方式等,以规避参加培训可能出现的风险。同时,县教委、县人力社保、县工商、县民政等部门要建立完善培训机构信息公开平台和渠道,为学员、家长提供咨询服务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
(六)严格规范培训合同。
培训机构应当与教育培训对象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培训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培训项目和内容,培训期限安排,培训质量要求,收费标准和退费规则,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途径和方法等内容。
(七) 切实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公安(消防)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安全检查,对安保、消防等方面存在隐患的培训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实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五、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
督促培训机构对照专项整治内容进行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二)清理规范阶段(
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全县辖区内的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清理规范,限期整改。
(三)集中整治阶段(
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到位的培训机构进行集中整治,重点规范无证无照、一证多点、违规跨学期收费等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依法整顿,确保稳定。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文件的规定,依法依规对教育培训市场进行专项整顿。要加强稳定风险研判,稳步推进专项整顿工作,确保教育培训市场的平稳有序。
(二)加强调研,完善机制。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要深入了解、真实把握当前培训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协调沟通,齐抓共管。各职能部门要在工作中,注重信息沟通,加强协作配合,确保专项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四)认真总结,按时上报。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整顿工作总结,于2014年7月5日前将工作情况报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总结,于2014年7月10日前将工作情况报送市教委。计划方案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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