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保护性建筑保护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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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保护性建筑保护实施计划
保护性建筑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是城乡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县保护性建筑及其生存环境不同程度受到威胁,破坏保护性建筑的行为时有发生,对文化遗产保护和城镇风貌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为进一步弘扬优秀历史文化,加强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保护性建筑的保护工作,特制定本计划。
一、基本思路
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遵循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发展规律,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坚持把保护性建筑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自觉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坚持把保护性建筑保护与优化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相结合,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充分展示城乡蕴藏的独特历史文化内涵;坚持把保护性建筑保护与改善民生相结合,着力改善群众居住和生活条件,推动保护性建筑保护成果最大限度地惠及民众,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明生活。
二、责任分工
(一)县规划局负责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开展优秀历史建筑规划管理工作,推进保护规划全覆盖及规划管理工作,研究制定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与修缮技术导则,开展保护性建筑定位入库工作及紫线划定工作。
(二)县文化委负责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做好不可移动文物中保护性建筑的保护工作。指导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中保护性建筑修缮的技术指导,积极引导不可移动文物中保护性建筑的合理利用。
(三)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对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道路桥梁管网建设、轨道交通建设、城市危旧房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农房整治、重点建设等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以及村镇建设中保护性建筑的保护工作,指导保护性建筑修复建设。
(四)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对房地产开发和土地征收、整治储备、划拨、出让以及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农村宅基地复垦中保护性建筑的保护工作。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在土地房屋确权、产权产籍管理中的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指导制定非文物类保护性建筑(公房)修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县农委负责指导、督促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新农村建设中保护性建筑的保护工作。
(六)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将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纳入全县“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会同县扶贫办、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督促高山生态扶贫搬迁中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
(七)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保护性建筑保护经费,将其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
(八)县民宗委负责指导、督促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以及寺观教堂中保护性建筑的保护及修复工作。
(九)县交委、县城乡建委(市政园林局)、县水务局、县旅游局、县国资委等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在铁路、高速公路、桥梁、水利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绿地公园建设和移民搬迁、旅游开发等各项建设和维护活动中加强对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
(十)县纪委(监察局)负责依法受理有关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破坏保护性建筑的违法违纪线索,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时间安排
(一)梳理排查(2015年9月—2015年12月)。因前阶段开展普查时间短、任务重,存在信息不完善、填报不齐全的情况。9月开始,再次进行梳理排查,将漏填漏报信息补充完善。
(二)确定分类(2016年1月-2016年3月)。根据普查和梳理排查结果,将保护性建筑根据损毁程度分为三类。保存完好为一类、轻微损毁为二类、严重损毁为三类。
(三)制定方案(2016年4月)。根据分类,制定修缮方案。损毁严重的保护性建筑应立即开展修缮保护工作,轻微损毁的及时开展修缮,尽量减少二次损毁。
(四)开展修缮(2016年5月—2016年12月)。根据方案按时有序推进,确保2016年年底前顺利完成我县保护性建筑修缮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将保护性建筑保护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确保每年都有专项资金用于保护性建筑修缮。
(二)建立规划保护机制。将保护性建筑保护纳入“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及作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合理确定保护原则,划定保护范围,提出分类保护要求,明确保护措施。在城乡规划审查工作中,加强对保护性建筑的保护措施、保护区划等内容的审查。在规划管理工作中,严格规划许可制度,对涉及保护性建筑的各类建设活动全过程严格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对涉及保护性建筑的建设项目,未划定保护范围和未落实保护措施的,不得批准用地,不得进行规划许可,不得开工建设。实施全过程保护与管理。
(三)建立社会公众监督机制。建立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公布监督电话号码,接受群众监督。根据保护工作实际,配备相应的力量,加强对保护性建筑的日常管理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保护性建筑违法拆除、破坏,或违反法定程序擅自迁移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建立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及时汇总保护工作情况,各乡镇、街道每年向县政府上报各自行政区域内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五)建立保护考核机制。将保护性建筑的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确保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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