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婚姻家庭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3个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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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1
电大 【婚姻家庭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
电大 【婚姻家庭法】形考作业一:
一、填空题
1.户籍或户口 2.重大过错3.登记 说明理由 4.调解 法律效力国内电视大学学生交流社区,提供学习资料下载,交流,电大就业指导等。
5.一年内
6.婚姻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7.四
二、不定项选择题
1.A 2.A 3.AB 4.ABC 5.ABC 6.ABC 7.ABCD 8.ABC 9.ABCD 10.ABCD
三、判断题
1.错 2.对 3.错 4.错 5.错 6.错 7.对 8.对 9.对 10.对 四、简答题
1.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婚姻效力:婚姻关系自始无效;(2)财产处理:按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原则上以共同财产处理。
(3)子女处理: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2.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配偶一方的行为有重大过错,而对方本身行为无过错。(2)因上述重大过错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损害结果。(3)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受到精神或物质损害。(4)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须在主观上有过错。
3.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有哪些
(1)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3)符合一夫一妻制
(4)没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亲属关系
(5)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五、案例分析
答:(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当事人2002年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双方均已达法定婚龄,即无效婚姻的情形消失,所以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未经法院宣告无效,则为自始有效的,若想解除这一关系的,以离婚的程序进行。
电大 【婚姻家庭法】形考作业二:
一、填空题
1.收养 2.宗亲 外亲 3.亲系 4.配偶死亡 离婚 5.四 旁
6.十四 7.乞养电视大学资料学习
二、不定项选择题
1.B 2.BC 3.ABC 4.ABC 5.ABCD
三、判断题
1.错 2.错 3.错 4.错 5.对
四、名词解释
1.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规定在具有亲属关系的不同身份的人具有相应的权利义务。
2.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远近亲疏的标准单位,亲等数越小,关系越密切。
3.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直系血亲之外,与己身同出自同一源的亲属,包括辈份不同或相同的旁系血亲,如自己的兄弟姐妹、叔伯、舅姨等。
4.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简答题
1.简述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国内电视大学学生交流社区,提供学习资料下载,交流,电大就业指导等。
(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以一世代为一亲等,世代数之和,即为直系血亲的亲等数,如往上数,自己与父母、子女为一等亲,与祖父母、孙子女为二等亲。
(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首先,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最近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同源人下数到要计算亲等的旁系血亲。其世代数相和,即为己身与该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2.简述收养终止的效力
答:(1)直接后果
A.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B.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C.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2)间接后果
A.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B.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C.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有哪些
答:(一)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被收养人应当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所人。应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无子女的,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人。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人必须为自愿收养。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3)送养人的条件:送养人可以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送养必须为自愿送养;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二)特殊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1)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
(2)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3)对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童的收养;
(4)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六、案例分析题
答:按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本案中,
电大 【婚姻家庭法】形考作业三:
一、填空题
1.被继承人死亡 2.2个月内 放弃受遗赠 3.公证 4.国家 集体所有制组织 5.没有继承人的人 长辈 同时死亡 继承
二、不定项选择题
1.C 2.A 3.ABCD 4.ABCD 5.ABCD
三、判断题
1.错 2.错 3.错 4.错 5.对
四、名词解释
1.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等,均按法律的直接规定予以确定的继承方式。
2.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3.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方式。
4.转继承,也可以称为再继承、连续继承、第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
五、简答题
1.遗嘱有效的条件有哪些?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2)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4)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2.比较遗赠与赠与
(1)遗赠和赠与都为法律行为,前者为单方法律行为,后者为双方法律行为。按《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法律行为。前者,不用征得受遗赠人即可成立,而后者,须征得受赠人同意方得成立。:::
(2)意思表示方式不同。前者必须以遗嘱的形式表示,而后者,则为非要式合同。
(3)发生效力的时间不同。
(4)处分财产的范围不同。
3.转继承与代位继承有何区别?
(1)发生的事实根据不同,即使都发生继承人已死亡的事实,但这两者存在着区别。转继承是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则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继承人的范围不同。转继承是由已亡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范围较大,而且事实上取得遗产的一般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代位继承只能由其晚辈直系血亲来继承。
(3)适用的范围不同。转继承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
六、案例分析
答:(1)刘兴旺生前所立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故在刘兴旺死亡后,张湘妹有权按此遗嘱继承刘兴旺遗产的一半,另一半由刘兴旺的父母继承。
(2)刘兴旺死亡后,张湘妹仍与刘兴旺的父母生活在一起,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她成为刘父母遗产的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刘兴旺兄弟对父母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故在刘父母死亡后,其遗产(即他们生前继承刘兴旺遗产的另一半财产)应由张湘妹继承全部或绝大部分,而刘兴旺兄弟没有继承权或只有少部分继承权。
电大 【婚姻家庭法】形考作业四:
一、填空题
1.复婚 2.二 旁系 3.40周岁 4.法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 5.被撤销 照顾无过错方 6.书面 夫妻双方
二、不定项选择题
1.B 2.C 3.ABC 4.ABCD 5.ABCDE
三、名词解释
1.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被有条件地确认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相对
2.夫妻约定财产制,即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以契约的形式确定使用的财产制形式的制度。
3.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当事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
4.共诺婚:以男女双方合意而成立的婚姻。
四、问答题
1.简述寺院法关于亲等的计算方法的内容
(1)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与罗马法完全相同
(2)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首先从己身和该旁系血亲分别上数至最近同源长辈直系血亲,如果两边相等,则这一相同的世代数为双方的亲等数,如不相等,则取世代数大的一个作为双方的亲等数。
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有哪些?
按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3.简述遗嘱的概念及有效条件
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务作出处分并于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遗嘱本身是一种法律行为,则作为法律行为,本身必须具备法律行为的要件;另外,公民虽然有遗嘱的自由,但是,订立遗嘱本身并非毫无限制,它必须具备一系列的条件,才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2.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4.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五、案例分析
答:(1)有效
(2)存款、现金、家具、衣物由陈甲、陈乙和陈丙三人依法定继承分割;陈丙因照顾老人较多,可以多分遗产。
版本2
电大【婚姻家庭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
电大【婚姻家庭法】形考作业一:
一、名词解释
1、婚姻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P17
2、对偶婚——指一男一女在长或短的时间内相对稳定的稳定的偶居生活的婚姻形态。P14
3、婚姻自由——指当事人具有在法律的许可的范围内,按照本人意愿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不受任何外部因素干扰的权利。P45
4、包办婚姻——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P47
二、填空
1、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它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
2、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是以实行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原则为特征的最新类型的婚姻制度。
3、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因此,和其他法律比较,它的特点是普遍性(广泛性)、伦理性、强制性。
4、婚姻家庭关系即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前者是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
5、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在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的情况下产生的。
6、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三、单项选择题
1、B 2、C 3、D 4、A 5、C 6、C 7、A 8、C 9、B 10、D 11、B
四、多项选择题
1、ABD 2、ABC 3、AB 4、BD 5、ABD 6、AC 7、AC
8、ACE 9、ABCDE
五、简答题
1、婚姻、家庭的概念是什么?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是什么?
答:
(1)婚姻是指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为目的结合。
家庭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收养所产生的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2)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包括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其中,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对婚姻家庭起决定作用;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是婚姻家庭关系赖以存在的基础。
2、什么叫婚姻自由原则?
答:
婚姻自由原指当事人具有在法律的许可的范围内,按照本人意愿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不受任何外部因素干扰的权利。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首要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的内容。
注意:
多项选择题:
3、A、D两个选项相同,去掉D项。
6、D项是结婚的禁止条件而非必备条件
8、B神经病不选,因为神经病不同于精神病
9、D、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电大【婚姻家庭法】形考作业二:
一、名词解释
1、 夫妻别体主义——又称夫妻分立主义,它是指男女婚后各自保持独立的人格。
2、 分别财产制——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各归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处分收益权的夫妻财产制度。
3、 涉外婚姻——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或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复婚的法律行为。
二、填空
1、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家事代理权、计划生育义务
2、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扶养义务、财产继承权
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4、抚养教育;赡养扶助。
5、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未成年的 抚养。
6、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父母子女关系的在关规定。
7、婚生、非婚生、养、继子女、
三、单项选择题
1、D 2、B 33、A 3、B 4、D 36、C 5、C 6、A 7、A 9、B
10、C
四、多项选择
1、ABCE 2、BCD 3、AB
五、简答题
1、夫妻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
(1)夫妻人身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有:
夫妻姓名权、夫妻人身自由权、家事代理权、婚姻住所决定权、同居的权利和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有:
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抚养义务。
2、父母子女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2)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破产的权利;
(5)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
3、简述收养的条件、效力以及收养的解除。
答:
(1)普通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第一,被收养人应当为得不到生父母抚养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二,送养人须为法律所认可的特定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包括:
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三,收养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条件,包括:
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其中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四,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即:
收养人与送养人养时,必须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成立收养的合意应符合法定的方式。
(2)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第一,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其收养条件可放宽以下四点:
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亦可为被收养人;
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亦可为送养人;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之女,不受收养人与被 收养人之间须有40周岁以上法定年龄差的限制。
被收养人不受须不满14周岁的限制。
第二,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的限制。
第三,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收养条件可以放宽以下几点:
继子女的生父母即使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亦可由其继父或继母收养。
继父母即使不符合收养法第6条,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其中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要求,也不妨碍其收养继子女。
作为被收养人的继子女,年龄不受须不满14岁的限制。
(3)收养的效力分为收养的拟制效力和收养的解消效力:
收养的拟制效力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养子女的姓名权
养父母对养子妇的抚养教育义务
养父母对未成年养子女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权
养子女与养 父母的近亲属之音发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收养的解消效力:
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彼此已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父母与子女。
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不复存在。
(4)收养的解除: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有协议解除和诉讼解除。
注意:
单项选择题33、A自然恢复 改 为自行恢复
电大【婚姻家庭法】形考作业三:
一、填空
1、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2、随哺乳的母亲抚养
3、军人同意
4、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个人财产清偿
5、夫妻感情已破裂。
6、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7、申请;双方确实是自愿 子女 财产
8、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9、生活困难,帮助
二、单项选择题
1、D 2、A 3、C 4、B 5、B 6、C 7、C 8、D 9、A
10、B 11、C 12、A 13、C 14、B
四、多项选择
1、ABCE 2、ACD 3、ACE 4、ABE 5、ABC
五、简答题
1、离婚的程序有哪些?
答:
(1)协议离婚的程序:
申请,双方当事人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离婚申请应根据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件》的规定,进行严格审查。
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离婚申请,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
(2)诉讼离婚的程序:
起诉,具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审判。人民法院接到诉讼请求后,应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是必经程序。
判决和上诉、申诉,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依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工作原则作出判决。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上诉。离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2、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1)协议离婚的条件:
双方当事人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双方当事人自愿;
双方当事人须是完全民事行迹能力的人;
双方必须对子女问题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2)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注意:多项选择题5、D选项是形式要件而非实质要件。
电大【婚姻家庭法】形考作业四:
1、答:
刘某在纺织厂的投资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因纺织厂属于合伙企业,属合伙共同财产,末清算时无法确定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的分配,当潘某和刘某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潘某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的,视为全体同意转让,潘某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对9.5万元存款,可以平均分割。
(一)对于住房,如果潘某与刘某都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答:
(1)丙的行为没有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和包办婚姻,因为丙某的行为不具强制性,且甲是自愿与已解除婚约。
(2)丙收受丁的微波炉属于赠与,按赠与处理,无需退还。
(3)甲、乙的婚约不受保护,在我国婚约无法律效力;
甲接受乙的金项链等财物应予返还。因为乙的赠予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且价值较高。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
3、答:
应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并由刘磊负责李某的生活费用。
因为刘磊与李某的关系已经恶化,难以继续生活,因刘磊已经成年,且李某是家庭主妇,无经济来源。
法理: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妇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接到诉讼请求后,应当进行调解。调解鋆的,依法判决准予解除或不准予解除。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4、答:
冒名顶替领取结婚证无效。
因为冒名顶替领取结婚证的行为,缺乏结婚的要件:结婚的必备要件之一,当事人须有结婚的合意。除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具有婚姻行为能力外,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结婚合意方式合法律规定。而本案中丙代替乙与甲登记,因而不具备当事人的结婚合意;
此外,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本案中的婚姻从程序上看,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要求。
结婚登记是与人的身份直接相关的民事行不能代理。不得代理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本案中无合法夫妻。
5、答:
孩子应归赵某抚养。因为本案中的孩子不足两岁,尚处于哺乳期。婚姻法第36第2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叶某虽做了绝育手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已经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要求未成年子女随其生活的,可予优先考虑。但这一意见是适用于子女是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本案中的孩子还在哺乳期内,不适用此意见。
版本3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1
一、名词解释
1、婚姻家庭制度
是一定社会所确认的婚姻家庭关系行为规定的总称,包括调整婚姻关系的首先规范和法律规范。
2、无效婚姻
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
3、夫妻特有财产
也就是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有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夫妻规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的范围的个人所有的财产。
4、收养
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以设立亲子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5、家庭暴力
指家庭中一方成员以殴打、捆绑或者以其他手段对家庭中另一方成员进行摧残,给对方的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
6、婚姻自由
指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者干涉。
二、填空题
1、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三个阶段。
2、群婚制分为(血缘群婚制)、(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3、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是在(生产发展)、(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的情况下产生的。
4、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
6、我国婚姻法具有(普遍性)、(强制性)、(伦理性)的特点。
7、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8、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9、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它具有(一般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具有(它自身的特点),前者是它的特点,后者是它的特点。
10、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废旧立新)
11、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12、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13、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
14、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15、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三、选择题
1、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是(C)。
A、血缘群婚制 B、亚血缘群婚制 C、对偶婚制 D、一夫一妻制
2、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可分为(ABC)。
A、义务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 C、授权性规范 D、任意性规范
3、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自身的特点是(ABD)。
A、普遍性 B、伦理性 C、自然性 D、强制性
4、我国1950 年婚姻法明确规定,废除(ABC)的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A、包办强迫 B、男尊女卑 C、漠视子女权益 D、买卖
5、我国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包括(ABCD)的平等。
A、政治方面 B、经济方面 C、文化方面 D、婚姻家庭方面
四、简单题
1、简述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
答:
(1)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点:1)普遍性2)伦理性
2、简述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答: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3、简述我国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答:《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条件
答:
(1)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2)条件
1)过错方有法定过错
2)因为过错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
3)请求权人没有过错
五、论述题
1、试论婚姻自由的原则
答:(1)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者干涉。(2)特点有两个:第一,婚姻自由是一种权利,不受他人的强制或者干涉;第二,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3)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仅有结婚自由是不够的,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补充,二者互相结合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
2、试述家务补偿的概念和条件
答:(1)家务补偿的概念:“家务补偿”是“对实行分别财产制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配偶离婚时的补偿”。《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5分)
3、试述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2分)如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为使得共同财产能够合情合理的分配,我国所确定的分割原则是: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女方、子女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情合理地解决分割问题。(4分)分割的方法:离婚时,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本着前述原则,运用实物分割、价金分割、价格补偿等方法分割。(2分)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2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3
案例分析
人工受精子女抚养纠纷案
原告:某女
被告:某男
原告某女因为与被告某男发生婚姻和子女抚养纠纷,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双方婚后感情不合,经常争吵。被告对我及家人从不关心,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归我抚养,被告要负担抚养费用;在各自住处存放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被告辩称: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是还是应以和为好,若原告坚持离婚,我也同意。孩子是原告未经我同意,接受人工授精所生,与我没有血缘关系。如果孩子由我抚养教育,我可以负担抚养费用;如果由原告抚养,我不负担抚养费用。同意原告对财产的分割意见。
受理此案的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78年7月结婚,多年不孕,经过医院检查,是被告无生育能力。1984年下半年,夫妻两人通过熟人关系到医院为原告实施人工授精技术两次,均为成功。1985年,两个人到医院,又为原告实施了人工授精技术第三次。不久,原告怀孕,并且于1986年1月生育一子。之后,夫妻双方常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又长期分居,致使感情破裂。
问:试分析本案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答:
(1)应当判决双方离婚。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孩子应当归原告抚养。
首先,孩子是双方的婚生子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91)民发字第12号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3)财产归各自所有
因为双方皆同意将各自住所存放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4
一、名词解释
1、群婚制
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
2、社会机构抚养
是指国家设立的社会福利院对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进行的养育。
3、拟制血亲
是指从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者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是法律确定其法律地位与血亲相等。
4、分别财产制
是指夫妻婚前、婚后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5、涉外婚姻
是指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婚姻。
6、联合财产制
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是该财产合并在一起,由夫妻统一管理使用,互相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必要时可以处理,当婚姻关系终止时,才各自将其财产予以收回。
二、填空题
1、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也就是(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
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3、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4、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
5、直系亲又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两种。
6、结婚条件,根据婚姻法规定可分为(必须具备)条件和(禁止结婚)条件。
7、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8、我国夫妻财产制,概括起来有(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约定财产)三种。
9、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10、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1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2、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三、选择题
1、儿媳和公婆是(B)
A、直系血亲 B、直系姻亲
2、按照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小张和其叔叔的儿子是(C)。
A、二亲等 B、三亲等 C、四亲等
3、按照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小张和其舅舅的孙子是(B)。
A、二亲等 B、三亲等 C、四亲等 D、五亲等
4、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是(B)。
A、女十八,男二十周岁 B、女二十周岁,男二十二周岁
C、女二十二周岁,男二十四周岁 D、女二十三周岁,男二十五周岁
5、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人员禁止与外国人结婚(AC)
A、劳动教养人员 B、刑满释放人员
6、从明清时期开始,旧中国把亲属分为(ABD)。
A、宗亲 B、外亲 C、血亲 D、妻亲
7、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包括(AC)。
A、直系血亲 B、直系姻亲 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D、三代以内旁系姻亲
8、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ABC)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A、父母已经死亡的 B、父母没有负担能力的 C、未成年的 D、已经成年没有工作的
9、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BD)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A、无工作 B、无劳动能力 C、退休 D、生活困难
10、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有(BCD)。
A、重婚的 B、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的 C、有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的
四、论述题
1、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是什么?
答:男女双方或者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收他方或者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五、案例分析题
王某(男)是独生子,与朱某于2002年结婚,结婚后王某的父母赠给王某个人一套房屋,由王某和朱某共同居住。2004年朱某父母因病去世并且无遗嘱,留有一套房屋,由朱某继承。2005年8月,王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0元,2006年王某与朱某离婚。双方有一个10个月的男孩。王某主张要孩子,朱某不同意。问:财产应当如何分割?孩子归谁?为什么?
答:
(1)结婚后,王某的父母赠给王某个人的房产,应当归于王某个人。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第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第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第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第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孩子归女方抚养。《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浦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子女抚养的若干意见》,浦乳期应当理解为两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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