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电大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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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1
《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根据诉讼的性质不同,还有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统属于诉讼的范畴。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4.主管:作为学术概念,一般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范围。
5.期间与期日:期间又称诉讼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期限。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诉讼行为的日期。
5.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
二、问答题
1.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答: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自由支配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准则。内容:1、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2、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3、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2.回避制度的含义和回避的对象。
答:回避制度,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本案审理活动的一种审判制度。回避的对象: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3.根据民事诉讼理论,诉讼管辖的分类。
答: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4.诉讼代表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答:首先,代表人诉讼中,只要推选诉讼代表人,其他共同诉讼人可不必亲自参加诉讼,而共同诉讼人必须亲自参加诉讼。其次,诉讼代表人实施的诉讼行为,除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被代表人同意才对其发生效力以外,原则上对当事人全体有效,但是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原则上只有经过其他当事人的承认,才对其他当事人生效。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生效。
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异同。
答: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2、诉讼地位不同;3、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四项基本原则、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三、案例分析题
(1)答:本案由乙市法院管辖。根据民诉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由继承引起的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乙市法院行使管辖权。
(2)答:本案李可是因不动产产权关系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在本案中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李明是与原告发生权利义务争议而被法院通知应诉的人,是被告;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该遗产继承诉讼中,李娜既不明确表示弃权,又不愿参加诉讼,法院仍应把其追加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于某因对原
告、被告所争议的不动产产权主张实体权利,认为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2.证明:指人民法院,诉讼参加人及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依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证据,审查核实判断证据,运用证据查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3.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和在无法证明时,要承担的败诉责任。
4.质证:是指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由诉讼当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材料采取询问、辨认、质颖、说明、辩驳等方式,以在证据的证明力等问题上对法官的内心确信产生影响的一种诉讼活动。
5.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6.缺席判决:即在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法院公就到庭,法院公就到庭的一方进行调查、审核证据,并对未到庭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材料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二、问答题
1.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的条件。
答:(1)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2)必须是与案情有内在联系的客观事实;(3)必须是法律允许作为诉讼证据的客观事实;(4)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客观事实。
2.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
答:(1)按照证据的来源,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2)按照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3)按照证据是否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及其所能证明的事实,证据可以分为本证和反证。
3.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答: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4.根据《若干规定》的解释,“新的证据”是指哪些情形。
答:(1)一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2)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3)《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5.起诉的要件。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108条和第109的规定,起诉的要件可以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种。(1)形式要件:①必须提交起诉状;②必须交纳诉讼费用。(2)实质要件: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案例分析题
(1)答:在本案诉讼中,张三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的人,是原告;张四是与原告发生权利义务争议,而被法院通知应诉的人,是被告;张恩义对原告、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答:张四是一方当事人,其在诉讼中死亡,法院应根据民诉法规定裁定中止诉讼程序。
(3)答:张三应以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认为撤诉目的合法,符合撤诉条件,应裁定准予撤诉,诉讼程序终结。
《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3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2.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及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一审未生效裁判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程序。
3.审判监督程序:是依法定程序,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进行查看和监督,以保证案件审判质量而适用的一种审判程序。
4.民事判决和裁定:民事判决,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完结时,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行使国家审判权,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民事裁定,人民法院对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的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的权威性判定。
5.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
6.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限令债务人在特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特殊程序。
二、问答题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答:(1)结婚时间较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人离婚案件;(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案件,扶养费案件和抚育费案件;(3)确认和变更收养关系、子女抚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争议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7)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诉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2.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区别
答:区别:1、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2、审理的对象不同;3、适用程序不同;4、裁判的效力不同。
3.上诉的概念和法定条件。
答: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裁判,在法宝期间,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的行为。
条件:(1)上诉的实质要件;(2)上诉的形式要件
4.抗诉的概念和特征。
答: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
特征:(1)抗诉的主体是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的人民法院;(2)抗诉的客体是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3)抗诉依法定程序进行;(4)抗诉的案件应当再审。
5.法院调解的法律效力。
答:(1)确定权利义务关系;(2)结束诉讼程序;(3)不得对调解书提出上诉;(4)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三、案例分析题
1、丙市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不适当。因本案管辖权属于丙市某港口所在地法院。
4、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不视为。因为如果裁定异议不成立,B公司必须应诉,为防止开庭时毫无准备而导致诉讼不利,B有权委托代理律师去阅卷、办理委托手续和打听开庭日期。
6、不能。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理,不得自行移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7、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享有原告的诉讼地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8、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9、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4参考答案
一、问答题
1.执行的概念和条件。:
答:执行,又叫强制执行,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诉讼活动。
条件:1、执行必须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2、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具有给付内容;3、必须是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
2.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有哪些?
答:(1)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2)人民法院制作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3)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5)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裁定和仲裁裁决书;(6)仲裁机构制作的裁决书、调解书,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
书;(7)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8)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
3.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律规定。
答:申请执行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不申请的,将承担不予执行的风险。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应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或被执行财产的确切线索,否则将承担执行可能被中止的风险。被申请人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将承担财产权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当事人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可能要承担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4.如何执行动产。
答:1、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4、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涉港澳民事案件的范围。
答:(1)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港澳同胞或在香港、澳门地区登记成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②经济纠纷争议的标的物在香港、澳门地区的;③经济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在香港、澳门地区的。
(2)居住在香港、澳门地区的外国人或者港澳同胞在外国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不属于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而是涉外经济纠纷案件;
(3)港澳同胞或者港澳地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在内地成立的独资企业或者投资兴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为内地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也不属于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而是国内经济纠纷案件。
6.涉外民事诉讼审理的基本原则。
答:(1)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2)国家主权原则;(3)适用有关国际条约的原则;(4)司法豁免权原则。
二、案例分析题
1、答:(1)太原市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根据民诉法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中,购销合同中约定了太原发电厂为货物的交接和安装调处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太原某区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2)太原发电厂可作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本案中,存在北京实达公司与太原发电厂、北京实达公司与唐山电机厂的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但作为购销合同实际上的需方,太原发电厂对北京实达公司与唐山电机厂争议的诉讼标的即购销发电机组合同纠纷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将最终承
担被告败诉的法律后果,因此,在本案中,太原发电厂处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
2、答;根据民诉法规定,对于本案,法院受理案件后,应以通知形式向原告、被告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法院在立案后5日内应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要求被告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法院审理案件。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法院开庭审理前,应当在开庭3日前采用传票方式传唤当事人按时出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作出缺度判决。对于离婚诉讼的判决,法院除应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外,还须告诫双方当事人在判决书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范本2
民事诉讼法学作业2
一、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诉讼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反诉: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二、简述题:
1、简述诉的种类:
答:一、确认之诉 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分为肯定或积极的确认之诉与否定或者消极的确认之诉。 二、变更之诉(也称形成之诉) 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三、给付之诉 请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实体义务,以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行为给付之诉通常分为积极行为给付之诉与消极行为给付之诉。
2、简述管辖的分类:
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其中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其中又分为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在此分类中需要明确的是:级别管辖是以不同级别的法院分别管辖不同的案件,是前提性或者说是宏观性的管辖类别;地域管辖是以一定地区与人、事、物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是基础性或者说是微观性的管辖类别;裁定管辖是适应特殊情况的需要所确定的管辖,是补充性或者说是协调性的管辖类别。
3、简述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及分类:
答: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这里的当事人指的是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是代理法律关系中的被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的特征可以概括为:
1.他们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参与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而不是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决定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同时为多方代理。
2.诉讼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活动,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是无效的,后果由诉讼代理人自己承担。
诉讼代理人包括以下几种:
1.法定代理人。即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诉讼代理权,代理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参加诉讼,具有相当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行使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承担被代理人的诉讼义务,以维护精神病人或未成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代理人。
法定代理是全权代理,在诉讼中与当事人居于同等地位,其代理权限不受限制,法定代理所为的一切诉讼行为,包括处分实体权利的行为,视同被代理人本人所为的诉讼行为,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指定代理人。即经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指定代理仅适用于作为管理相对人的公民,不适用于行政机关或组织。
指定代理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况:(1)法定代理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因公不能参加诉讼,无人代理诉讼,而诉讼又必须进行的;(2)当事人在诉讼中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又没有法定代理人的;(3)当事人有两个以上的法定代理人,但他们互相争夺或推诿代理权的。
指定代理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为一切诉讼行为,其诉讼地位与法定代理人相似。指定代理人毕竟是代替法定代理人,因而只能有条件地处分被代理人的实体权利;只能在法院所指定的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行使代理权。
三、论述题:
试述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答: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并拥有共同的诉讼标的。
其构成条件如下: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2、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因为共同诉讼人对于诉讼标的原先就存在的同时权利或义务;或因为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诉讼人之间产生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3、在诉讼中共同诉讼人都参见诉讼,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认可,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普通共同诉讼:就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经当事人同意而进行的共同诉讼。
构成条件: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2、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主要是指同一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相同的。3、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4、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从性质上讲,普通的共同诉讼其实不是真正的共同诉讼,只是考虑到各个共同诉讼人之间请求的相连关系,合并审理案件,节约法律成本的一种诉讼。所以,在诉讼中其中任何一个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只对他自己产生效力。)
四、案例分析题:
甲市市民李小宝常年居住在甲市的A区,其在甲市的C区开了一家汽车修理铺。。。。。。。。。。。。。。。。。。。。。。。。。。。。。。。。。。。。。。。。。。。。。。。。。。。。。。答案:
一、1、以汽车修理铺为被告。
2、ABCD区都有管辖权。
3、.哪个法院立案受理了此案由哪个法院管辖。
二、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法院。
三、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如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人民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
民事诉讼法学作业3
一、名词解释
1、 证明标准:是指统一且深入探讨证明标准问题的前提,有助于理清证明标准的性质、范畴以及与其他相似概念相区别等问题。
2、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3、 法院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的,由此达成的协议,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活动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相结合的结果。
4、 期间:是指人民法院、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应遵守的时间。狭义的期间指的是期限,广义的期间包括期限和期日。
5、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行为。
二、简答题:
1、 简述须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及不须证明的事实:
答:(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和定理(3)推定的事实(4)预决的事实(5)已为有效公正文书证明的事实。
2、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答:(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3、简述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调解达成协议后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几种情况: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三、论述题:
试述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
答:在民事诉讼中,从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开始,到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实体权利,往往是一个较长的时间周期,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出现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或者其他可能导致财产灭失的客观原因,则会导致将来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因此,适用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通过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防止当事人转移其财产或者使财产灭失。适用财产保全制度,应注意几个问题:
(一)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保全之比较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
(三)财产保全的措施
四、案例分析题
金某与谢某在天猫商城合伙经营体育用品后发生纠纷,2011年10月17日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退回自己出资的26万元,且分成合伙经营所得利润7万元。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经金某的要求,向谢某表示同意,但法院进行调解的当天谢某有事,而让其妻赵某到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时,金某签收了调解书。谢某则表示只同意部分调解内容,拒绝签收,送达人员把该调解书放在谢某家,送达回证上记载为留置送达。2个月后金某以谢某不履行调解协议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有何不妥之处,为什么?
2、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程某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3、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以上程序才正确?
参考答案:
(1)看谢某的妻子是否有代理的权限,没有的情况下,法院出具调解书是不对的。
(2)留置送达没有问题的,还是要看调解书的产生是否合法即可。
(3)只要谢某的妻子有谢某的授权,则法院的做法就没有问题。
民事诉讼法学作业4
一、名词解释:
1、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即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使被告人承担某种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还须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范围。另有同名电影。
2、既判力: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3、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即特别程序。
4、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
5、执行和解: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和解的内容,可以是一方自愿放弃一部分或全部权利,也可以是一方满足另一方的要求,还可以是双方都作一些让步。和解虽然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双方自己的事,但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这种和解必须基于双方当事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名或盖章。
二、简答题:
1、简述简易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答:程序的特点
1.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决定都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2.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刑事案件。
3.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其他各级人民法院都不适用于简易程序。
4.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可以实现迅速审判的目的。如审判组织的简化,法庭审判的简化,审理期限的简化等等。至于程序简化到什么程度都由法律明文规定。
程序的适用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 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
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使用简易程序的。
(2)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 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 简述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区别:
答: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1.适用的法院与审级不同。第二审程序是中级以上
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2、 程序的目的与任务不同。第二审程序的目的与任务,是检查、监督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纠正第一审裁判的错误,确保法律公正公平。
3、简述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民事上诉案件的处理方法:
答: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发回重审; 3、直接改判。
4、执行中止的法定事由:
答:(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
(6)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8)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
(9)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消仲裁裁决;
(10)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请求不予执行,并提供适当担保。
三、论述题:
试述民事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