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新设立的公司确认书

企业新设立的公司确认书

05-13 常用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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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A

  (本确认书适用新设立的公司)

  敬告:在签署本文件前,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体股东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0号令《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并确知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以及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有关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注册操作指南请浏览杭州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www.hzaic.gov.cn)。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一、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本公司已产生执行机关(董事会[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监督机关(监事、监事会),其成员名单如下:

  董事(执行董事):______________,任期 _______年。

  监事:______________ ,任期三年。

  经理:_______ ,任期 _______年。

  法定代表人: _______,任期_______ 年。

  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待公司成立后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的任职予以确认。

  公司董事(执行董事)亲笔签字: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_日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确认

  谨此确认,本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

  公司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_日

  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资格确认

  经审查,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列情形。

  四、股东投资资格确认

  (一)自然人股东投资资格

  经审查,向本公司出资的自然人股东,其投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二)法人股东投资资格

  经审查,向本公司出资的公司制企业法人股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或组织)股东,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后所留存的自有资金额大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限额。

  上述各项内容,确认无误,绝无虚假。全体股东对审查确认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全体股东_______

  法人(含其他组织)股东盖章:_______

  自然人股东签字: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_日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局令第90号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第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该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4、自然人不能成为股东的情形

  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在校学生(不含经学校批准休学办企业的学生)、银行职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不能成为股东。

  *注:本《规定》第四条第(八)项所指的内容包括:

  1、国家公务员(《公司法》);

  2、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包括党委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职干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2]5号文件),现役军人(除军办企业);

  3、其他法律、国务院规定的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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