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乡联谊会章程

同乡联谊会章程

12-23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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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木籍在涪(在外)人员联谊会章程

201322  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传递乡音、感受乡情、结识乡友,服务家乡建设,特成立“大木籍在涪(在外)人员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联谊会必须维护和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依法开展相关活动。

第三条  联谊会是非赢利、非法人、非政治的民间社团组织。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在涪陵城区或外地工作、居住的大木籍人员,均可加入联谊会。

第五条  由本人自愿报名(或他人推荐),填写申请表(或通讯录)报联谊会秘书处备案,即可成为联谊会会员。

第六条  热心大木发展、支持联谊会工作的其它人士,经理事会认同后可成为本联谊会荣誉会员,荣誉会员享有会员的一切权利。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联谊会有关活动,得到联谊会的帮助;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联谊会事务活动提出建议、批评;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同联谊会章程,维护联谊会的形象和声誉;

(二)执行联谊会决议,认真完成联谊会的有关任务,积极参加联谊会活动,热诚为联谊会做义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联谊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具体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十条  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顾问2名、理事若干名;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 名、相关工作人员36名。所有人员皆为义工性质。

第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三届;如遇人员变动等特殊情况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首届理事会成员由联谊会筹备委员会提名,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换届选举时,由上届理事会推举候选人名单,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除因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外,不得无故缺席理事会议,若连续三次无故缺席,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第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家乡,热心公益,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二)具有奉献精神,乐意为联谊会无偿服务;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  理事会应接受会员的监督及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  活动安排

第十六条  联谊会的各项活动主要由秘书处策划组织、理事会审定,同时邀请和鼓励有相关特长的会员积极参与。

第十七条  活动前将各项事宜以书面、电话、网络等方式及时通知各会员。主要活动方式如下:

(一)为会员提供联络交流平台,促进会员事业发展;

(二)开展各项联谊、研讨活动,增进相互之间的友谊;

(三)协助会员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成立实体,共谋发展,为会员的事业发展助一臂之力;

(五)积极为家乡经济社会建设建言献策,在可能的情况下开展有益于家乡发展的公益活动。

第十八条  大木老乡群(QQ号:xxxx)为联谊会信息发布、言论交流的平台。大木籍人士均可自愿加入,群内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五章  经费的筹措和管理

第十九条  联谊会相关工作与活动的开展所需经费,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措: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理事会成员赞助费;

(三)热心人士和企业实体的赞助;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  联谊会的经费收入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联谊会事业的发展。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一)联谊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必需的经费支出;

(二)编印通讯录及相关资料所需费用;

(三)联谊会会务活动必需的经费开支;

(四)联谊会会员特殊情况下的救助支出;

(五)其他必需的经费开支。

第二十一条  联谊会筹措的经费由秘书处财务人员专户管理,经费的支出需由秘书长审签。秘书处在每年的会员大会上详细公布经费的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的监管和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联谊会接受当地有关部门和大木镇党委政府的监管和指导;加强与其它联谊会的联系与沟通。

第二十三条  提倡节俭务实,营造良好风气。禁止利用联谊会的信息渠道发布请客送礼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联谊会成立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理事会,未尽事宜另行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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