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节目制作播出制度

广播节目制作播出制度

01-09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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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广播节目制作播出制度

 

      一、农村广播节目应当以转播各级人民广播电台的节目为主,广播中心和广播站可以适量制作播出自办节目。自办节目要以贴近农村发展、贴近农业生产、贴近农民生活,丰富农村群众文化生活为宗旨。广播中心应当每天播出本县的新闻节目,并全程转播(或录制)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xx人民广播电台的新闻节目供乡镇广播站、村广播室转播。

    二、农村广播自办节目一般应以录播方式播出,县级广播中心现场直播自办节目应当在3个工作日前经当地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同意后报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批准。乡镇广播站原则上不得现场直播自办节目,因特殊原因需要现场直播自办节目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报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批准,并在当地广播中心的指导监督下实施。乡镇文广中心和村级广播室在应急状态下可以直接播发应急信息。需连续播发的应急信息应当采用录播方式播出。

    三、各级广播机构不得播发带有国家禁止播出内容的节目和信息,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不得转播未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机构传播的节目,不得转播和编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不得擅自使用互联网信息,不得播出未取得知识产权的录音制品。

    四、各地广播实行三级可控、两级插播、上级优先、应急优先的原则,下级广播让位于上级广播,一般广播让位于应急广播。

    五、县广播中心、乡镇文广中心自办节目要严格实行先审后播和重播重审制度,节目审查要有审查人和负责人的签字。

    六、用于广播的光盘、录音带、计算机文件等应当妥善登记保管,实行专人专柜管理。农村广播系统播发临时通知等信息原则上不应占用正常播出时间,其中,政务信息、村务信息应作为播出节目安排到适当的栏目播出。

 

 

 

                         xx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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