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院教师管理制度

教育学院教师管理制度

09-29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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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1

 

 

山东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教师管理规定

 

 

网络教育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及通信技术进行教学的一种现代化教育形式,课件是网络教育其他教学环节借以展开的基础,是确保网络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方面。为保证我校网络课件的制作质量,按时按需地完成课件制作任务,满足教学需要,维护我校的办学声誉,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章 任课教师的选聘及要求

第一条 课件制作教师由各有关教学院、部负责推荐,由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资格审核,经网络教育学院批准后进行聘任。

第二条 课件制作教师应热爱网络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及一定的计算机文化基础知识,教学态度端正,认真负责。

第三条 网络教学部负责布置教学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课件制作教师应按要求做好课前准备,选定教材,保证按时录制课件。

第四条 在教学过程中,课件制作教师应不断总结网络教育的特点与规律,改进教学方法,努力保证课件制作质量。

第五条 课件录制结束后,由网络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对课件进行质量检查。

第六条 按照学校规定,课件制作教师的工作量计入本人的年度工作量,享受相应岗位的一切待遇。

第二章 任课教师工作内容

第七条 课件制作的基本原则

制作的网络课件应本着使学生愿意看、愿意学,学得懂、用得上、见实效的原则进行开发,要充分体现现代远程教育的特点,满足学生自主学习的实际需求安排教学内容,确保把质量放在首位。

第八条 课件制作的内容要求

1、开发制作的课件应结合网络教育学院的课件制作工具和该门课程的特点,充分运用音频、视频、图片、动画等多种媒体展示功能。提供的教学内容要通俗易懂。在语言使用上,尽量使用贴近实际生活的通俗形象的语言。操作及实践环节流程要连贯、细化。

2、开发的网络课件应包括该课程的PPT文档、网络学习自学指导书、课程教学大纲、课程背景资料、例题(或案例)分析、章节练习题(在线测试用)、综合模拟题(2套)、考试题(4套)、实践环节指导书等教学辅助资料。

3、负责网络课件制作的教师必须熟悉网络课程建设的基本要求,熟悉我院网络教学管理平台的有关功能,并了解该课程教师工作室的相关教学辅导、网上测试等教学互动工作。

第九条 课件开发的基本过程

第十条 网络教育的教材选用

教材选用必须本着为学生的自主学习和研究性学习进行指导的原则,选用优秀教材(国家优秀教材或高水平的自编教材),习题集、实验教材应配套齐全,满足教学需要。

第十一条 教学大纲的编写

教学大纲的编写原则上必须符合教学计划和学生培养目标的要求,内容上坚持"少而精",符合学生的实际接受能力,要有科学性、严谨性、实践性;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教学要求、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实践教学各环节的要求、课时分配及必要的说明。

第十二条 课件制作的POWER POINT演示文稿准备

课件录制之前主讲教师必须提前准备电子演示文档(PPT文件)。内容包括:

1、主讲教师的简介;

2、授课讲义

1)授课内容应与ppt讲义内容相吻合,ppt讲义内容包括提纲性的重点内容及定义。

2)讲不到的内容和教材中有的内容不必出现在ppt中。

3)对于重点性或特殊性的内容授课老师可以在ppt讲义中应用不同的颜色及注释表示。

4)对于理科课程也需准备讲义,可以提供素材及其他方式的表现形式。

5)对用到的图片素材都转为JPG格式,图像宽度至多设为350像素,JPG压缩比设为75%,文件大小不要超过50KB

6)授课老师整理好ppt后要进行核对以免出现文词及专业错误。

3、授课老师应把每课时的授课时间控制在45分钟左右;

4、授课教师不要把教材电子稿送课件制作室。现有课件制作系统不兼容WORDTXT等文档,只与PPT文档合成。

第十三条 课件制作的素材准备

课件制作教师应针对本门课程的特点通盘考虑本课程的总体内容,需要添加音视频素材的,老师应及时提供相应的素材。所用素材作为课件的一部分将占用相应授课课时数,素材质量和格式须符合当前课件制作工具要求。

第三章 任课教师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网络教育学院每学期在开学一个月内下达课件录制任务,各办学学院上报任课教师,待审定完毕,网络学院下达正式通知,教师即可开始录课。

第十五条 课件在网络教育学院的演播室内进行录制,网络教育学院将根据本学期的课件制作任务安排统一的“课件录制时间安排表”,主讲教师在接受课件录制工作后,必须依统一安排按时录制课件。

第十六条 如果因为特殊原因不能按课表录课,应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调课申请,并以本学院院长的准假条为凭,提前一周向网络教育学院请假,并在规定的时间进行补录。无故不到课者,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十七条 老师进入演播室后务必关闭手机,以免干扰录音设备正常录音。

第十八条 当学期下达的课件制作任务,须在下学期开学1个月前完成。

对规定时间无法完成录制、耽误课件使用的教师,以教学事故论处,网络教育学院将提出通报。

山东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范本2

昆明学院教师教学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本、专科教育的教学要求,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全面落实和完成学校各项教学任务,明确教师的工作职责,严肃教学纪律,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教师教学管理制度》是学校对教师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规范教师教学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学校考核、评价教师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全体教师应认真学习、严格执行,规范自己的教学行为,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
第三条 本制度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与时俱进,适应时代进步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针对教师的教学过程,科学、合理、可行地提出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要求、管理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 教师的师德修养与任课资格
一、 师德修养
第四条 教师应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
第五条 服从教学安排,刻苦钻研业务,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积极进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
第六条 把思想教育渗透到教学全过程,通过言传身教,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既要全面关心学生,了解学生,正确引导学生,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严格管理,重视和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第七条 关心学校,热爱集体,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教风严谨,为人师表,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优良的职业道德和仪表举止影响和引导学生。
二、任课资格
第八条 教师开课必须经过资格审查,任课资格的审定由系(部、中心)领导负责,要求严格把关。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青年教师应按省教育厅规定参加相关课程的学习和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后按学校人事部门的要求申报高校教师资格,取得资格证书。
第十条 毕业录用或调入我校的教师,必须经过相关系(部、中心)组织的试讲并考核合格方能试用。凡未开过课的,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及考核由教师所在系(部、中心)负责。青年教师首次开课,也须经过岗前培训,试讲合格后报系(部、中心)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 理论课主讲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且所开课程与本人所学专业基本相符。实践环节指导教师的任课资格主要视其专业实践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经审定后方能开课。
第十二条 教师开新课应提前一学期向相关教研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由教研室组织审查其新课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实施方案(教学进度表、教案、备课笔记、教学参考书等),确认具备开新课的条件,报系(部、中心)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教学不合格或不具备该专业领域教学能力的教师不能任课。对学生反映教学水平低、质量不高而又无明显改进的教师,相关系(部、中心)必须停止安排其担任主讲教师,可安排其进修或担任助教工作。经过重新组织试讲和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安排课程。
第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任课资格:
1
.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2
.岗前培训未通过者;
3
.开课讲授水平低,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4
.实践性环节技能较差,不能指导学生者。
第三章 教学准备与教学文件编制
第十五条 编制教学文件是进行教学准备、组织教学过程实施的重要基础,也是进行教学质量监控,组织教学工作考核的基本依据。任课教师应了解学校的办学思想和办学定位,教学环节和教学规范,教学要求和教学纪律,同时按学校的要求和规范参与相关教学文件的编制。
一、培养方案
第十六条 培养方案是学校组织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各专业培养方案是根据不同的专业定位制订的实施教学过程的指导性文件。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的总体设计,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以及评估教学质量的基本依据。
第十七条 制定培养方案的基本原则是适应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明确专业人才培养的服务面向,以应用为主旨构建人才培养方案,以应用能力培养构建相应的知识平台、课程体系和实践教学环节,突出应用型本科教育的特色。努力培养品学兼优,有较宽的知识面和分析解决问题的专业理论知识,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综合素养,较强的技术应用能力和工作组织能力,有创新精神和持续发展潜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十八条 不同系的不同专业要在确保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的前提下,制定适应学生个性化发展的培养方案和与之相适应的人才培养模式。在打好专业基础的同时,通过不同专业方向的动态培育过程,促进学生多方向、有特色发展,既确保基本规格要求又注重学生个性化发展。
第十九条 学校倡导不同专业实行差异化教学和分类培养,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学生报考研究生,提高学历和进一步深造。同时,针对学生的职业需求,构建各专业职业技能训练体系,搭建灵活的职业技能训练平台,确保职业能力的培养。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三证制”,即要求学生毕业时不仅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同时要求针对社会职业发展需求,取得不同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主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第二十一条 培养方案的内容包括:专业名称与学制,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要求,课程体系,教学环节,教学进程,成绩考核,学位授予,必要的说明等。
第二十二条 培养方案由学校提出制定原则,各系分管教学的领导负责组织专业调研、专家论证和方案编制,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并保持其相对稳定性。在实施过程中确需修订时,必须有合理的理由及实施方案并提交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能执行。
二、教学大纲
第二十四条 教学大纲是各门课程进行教学的基本依据,应按照培养方案的整体要求认真制订,严格执行。教学大纲须阐明课程的性质、目的和任务,规定学生对本门课程应获得的知识及能力要求,规定各章节的基本内容。明确教学目标、教学要求、教学形式、教学方法及考核方式;规定学时分配,课内外学时的比例;确定思考题和作业份量,提供参考书目等。教学大纲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理论性和实践性,并应与时俱进,适时修改,体现应用型本科教育的特色。
第二十五条 教学大纲由教研室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组织教师编制,由系(部、中心)分管领导(必要时组织专家)审定。任课教师应深刻领会教学大纲的基本精神,掌握教学大纲的各项要求,认真研究教学内容、精选教材,严格按要求组织好教学的各个环节,确保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对教学大纲的要求适用于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无教学大纲一律不能开课。任课教师在每学期上课前,应依照教学大纲要求和教材内容,认真备课。备课应逐轮进行,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和改革教学方法,努力增进教学效果,实现教学目标。教研室主任要定期检查本教研室教师的备课和教学执行情况。
三、教学进度表
第二十七条 教学进度表是教学内容、方式和进度的具体安排,所有课程的主讲教师都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按照校历、课表和选用教材的要求认真编制。
第二十八条 教学进度表应有课程进度、作业、测验、课堂讨论、实验等环节的具体安排和必要说明,要确定每节课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
第二十九条 教学进度表按学期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前编制完成,开学二周内分送教研室、开课班级所在系及教务处,作为教学检查的依据。学期结束时,由任课教师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教学进度表是课程教学检查或抽查对照的依据,教师授课应按照教学进度表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教学进度表的执行情况,应列为教学检查的内容之一。
四、教
第三十一条 教案是教师以2个课时为单位编制的教学具体方案,是实施课堂教学的重要依据,是保证课堂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
第三十二条 教案一般应包括课程名称、学时数、专业年级、教学主要内容、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方法与教具、教学步骤、教案小结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课堂教学必须有教案。任课教师在每学期上课前,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教材内容,认真备课,写好教案,每节课后认真写好教案小结。
第四章 主要教学环节与教学基本规范
一、课堂教学
第三十四条 课堂教学是理论教学的基本形式,是发挥教师主导作用的主要环节,是决定教学质量的关键。课堂教学由不同教学环节组成。
(一)教材的选用
第三十五条 教材是学生获取知识的重要来源,是教师备课、上课、布置作业、检查学生知识的重要依据,认真选好教材对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选用的教材要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要符合应用型本科教育的特点,要在使用过程中消化吸收,合理取舍,用精用好。
第三十六条 教材应认真选定并按时上报预订计划,教研室主任应审查签字,各系(部、中心)分管领导应复审。教材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允许本校教师自编教材(讲义)。没有适用的正式出版的教材时,教师应根据学校应用型特点,结合专业实际,在保证教学大纲要求的前提下自编具有一定特色的讲义。自编教材(讲义)应达到较高质量水平,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应用型本科教育的特色。
第三十八条 自编教材(讲义)的编印可申请列入教材建设计划,经教研室评议,系(部、中心)领导审核后上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 自编讲义的正式出版及资助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备
第三十九条 备课是提高课堂讲授质量的前提,应充分重视。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及教学进度的安排,结合选用的教材和学生的实际,精心备好每一节课。
第四十条 教师备课必须做到明确各章节在本课程中的作用和地位,提出具体的教学目的及要求;吃透教材内容,确定讲授的重点、难点;分清主次,落实“三基”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广泛收集有关资料和信息,了解有关科学技术、生产实际和本学科的前沿情况,吸收本课程范围内或与之联系密切的科研新成果,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拓宽学生的视野。
第四十一条 备课要研究和设计最佳方案,提出加强学生应用能力培养和提高教学质量的措施,认真撰写讲稿和教案;明确思考题、作业题和参考书,准备好教学课件或教具。备课内容应根据学科发展不断充实和完善,教案和讲稿亦应不断认真修改。
(三)讲
第四十二条 教师上课应力求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抓住重点、难点、疑点,启发学生积极思维,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力戒满堂灌,照本宣科,平铺直叙;要求语言清晰流畅,精练生动,取舍得当,使用普通话。
第四十三条 要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提倡多媒体课件的研制和应用,对学生敢于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教书育人,寓思想教育于课堂教学之中。
第四十四条 教师应为人师表,上课须衣冠整洁,教态自然,语言文明,不过分妆扮,不使用教师忌用语。教师上课应提前5-10分钟到教室,在多媒体教室上课应提前开机,做好课前准备工作。上课铃响后应迅速组织教学,集中学生注意力,最有效地利用好50分钟,每节课应认真填写教学日志。
(四)作
第四十五条 课外作业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促进学生及时消化和巩固所学知识,加强学生思维训练,培养学生实际动手操作、运算和表达能力的必要环节。
第四十六条 教师应根据每门课程的性质、特点和教学大纲、教学进度的要求,布置相应内容、份量和难易程度适中的课外作业,既要促使学生勤学多练,又要防止学生负担过重。
第四十七条 作业应认真批改,逐一登记,对作业中出现的共性问题,辅导时统一解决。对学生完成作业要严格要求,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应作为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缺交作业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取消考试()资格。
(五)习题课、课堂讨论、辅导答疑
第四十八条 习题课以教师指导学生为主,教师讲解不宜重复讲课内容,应通过典型例题的剖析,加深学生对概念的理解和解题方法的训练,启发学生积极思考,逐步掌握分析问题的正确思路。
第四十九条 课堂讨论是在课堂讲授的基础上,通过对重点、难点、学习中疑难问题的讨论,帮助学生拓宽思路、加深记忆,深入思考的重要环节。讨论之前,教师应认真准备,提前布置讨论题;讨论中要注意引导和启发学生积极发言,认真讨论,进行必要的总结和归纳。
第五十条 辅导答疑是与学生自学紧密结合的辅助教学环节。教师应在学生自学的基础上给予指导和帮助。辅导以个别为主,必要时可进行检查提问,对共性问题可集体答疑。要注意因材施教,要引导优秀学生深入钻研,达到更高要求,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耐心辅导,给予较多的帮助,抓好两头带中间。注意采用启发方式回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引导学生深入思考,独立分析,解决问题,培养良好的学习方法,树立良好的学风。
二、实践教学
(一)实
第五十一条 实验教学是教学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之一。实验教学除了验证和巩固所学理论知识之外,更重要的是使学生受到基本的专业技能训练;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和动手能力,养成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工作作风。
第五十二条 有实验内容的各门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实验教学的具体项目和要求,编写实验指导书。独立设课的实验教学要制订教学大纲,编写实验教材,制订考核办法。
第五十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备课,认真准备实验并提前操作熟练,保证能指导学生顺利完成实验。实验进行过程中指导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解答和解决学生在实验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实验后应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做。实验课程结束后,应进行考核及成绩评定。
第五十四条 实验课在教师指导下,以学生独立操作为主,根据实验内容和实验条件,尽可能减少学生分组人数,使每个学生有较多的动手机会。要求学生课前预习,在实验中积极思考,细心操作、观察,正确测量,如实记录实验数据。
第五十五条 根据应用型本科院校的特点,要不断创造条件增开新实验,改进实验内容,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实测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
(二)实
第五十六条 实习是学生受到实际训练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之一,其目的是使学生在实践现场获得设计、制造、实验、测量、使用、运行、操作、维修和管理等方面的实际知识和技能,收集有关资料,巩固所学理论知识,培养独立工作能力。
第五十七条 实习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编制实习大纲和实习指导书,其内容应包括实习目的、要求、内容、方法、进度安排和实习报告要求,成绩评定,参考资料等。
第五十八条 实习基地选择的基本原则是专业基本对口,能满足教学要求。应选择设备先进,生产水平高,技术力量强,管理较先进,对学生实习较重视的单位,形成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同时要根据应用型本科院校的特点,加强校内实习基地的建设。
第五十九条 实习指导教师的任务是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指导书规定的实习任务,解答学生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考核学生的实习成绩,做好实习总结。
第六十条 学生必须完成全部实习任务,写出实习报告。指导教师根据其实习态度、实习业务评定实习成绩。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无故不参加实习者,不予评定成绩。实习缺旷三分之一以上者,成绩以不及格记。
(三)课程设计
第六十一条 课程设计是培养学生运用本课程及有关课程的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培养设计、运算、制图和使用技术资料能力的重要环节,通过课程设计使学生受到设计方法的初步训练,逐步树立正确的设计观点。
第六十二条 教师要依据教学大纲,从学生实际水平出发,确定课程设计的内容和要求,题目要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每次设计题目的类型不宜过多,但应给每个学生不同的数据,并要求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六十三条 教研室全面负责课程设计的组织工作,在设计开始前编印好课程设计任务书、指导书,准备好必要的文献资料,研究设计的具体要求和指导方法。
第六十四条 设计应在教师指导下以学生独立工作为主,逐步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设计技能,树立正确的设计思想。按因材施教的原则,对学习困难的学生加强指导,对优秀学生可适当提高要求。
第六十五条 对课程设计必须严格要求,严格检查,严格考核。要求学生必须按时、按量、按质完成设计任务。设计完成后,指导教师要认真审阅。对每个学生的设计应进行答辩,写出评语并评定成绩。
(四)毕业设计(毕业论文)
第六十六条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是学生完成本专业基本训练以及最后阶段综合能力培养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其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及技能,独立分析和解决本专业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或业务问题的能力,使学生进一步受到本专业职业能力和技能的训练,为毕业后尽快适应职业岗位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六十七条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由各系(部、中心)负责全面组织和领导工作,选题应经过认真讨论研究,以保证选题准确、合理、切实可行。要研究题目的具体要求和指导方法,还应考虑师资、学习场所、资料和实验条件,以保证学生能顺利地进行工作。无论采用哪种类型的题目,都应让每个学生独立地完成一定的任务,并注意使他们获得较全面的锻炼和独立钻研的机会。
第六十八条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指导教师应由经验比较丰富、对该课题比较熟悉、职称在讲师及以上的教师担任,初次指导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教师要由有经验的教师加以协助。指导教师应按指定的题目进行准备工作,熟悉课题内容,收集资料,了解场所,分析学生情况,制订任务书等。
第六十九条 指导教师要启发学生独立思考,特别要注意对设计方法和设计思想的指导,着重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教师应明确设计(论文)各阶段的要求,抓关键性环节,加强检查和阶段审查;教师应对学生全面负责,严格要求,不仅负责业务指导,还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完成后,除指导教师外,各教研室还须指派评阅教师对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进行详细评阅,由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综合评定“评阅成绩”。
第七十条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必须经过答辩。各系要成立毕业答辩委员会,并按学科专业方向成立答辩小组,必要时邀请科研、生产、管理部门的有关专家参加答辩会。答辩会既要向学生质询课题中的关键问题,也要考查学生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情况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小组评定“答辩成绩”。
第七十一条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成绩由毕业实习成绩、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评阅成绩、毕业答辩成绩综合评定,各系主管教学领导审定。
第七十二条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工作的组织领导、教学过程管理等各项要求按《昆明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执行。
三、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十三条 课程的考核方式一般分为考试与考查。考试与考查既是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检查,也是对教师教学活动效果的检验。反映了学生掌握、运用知识的能力和程度,也反映了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同时还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复习、巩固所学知识、发展学生能力和智力,评定学生学习成绩的重要手段。考试与考查必须做到真实、严格、公正。
第七十四条 应根据教学目标的要求选择适当的考试方式。考试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安排并于考试前两周公布,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考试日程。各专业考试科目按培养方案执行,未列入考试的课程,均为考查课。
第七十五条 命题必须按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进行,既要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又要考察学生的能力。试题的覆盖面、难度、份量要适度,并与限定时间相适应。试题的表达要简练、准确,要能考出学生的水平,考出学生的差别。公共课、基础课和各专业主干课要逐步建立试题库。评分标准应在命题时一并制定,与试卷同时报教务处,不允许任意更改。
第七十六条 期末考试科目应制定题量、难易程度、要求、目的相同的三套试题(ABC),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于考试前两周由各系(部、中心)统一交教务处。由教务处任抽一套作为期末考试用,另两套补考及重修考试时使用。试卷统一由教务处印制和保管。对考查科目,由任课教师和教研室决定随堂测验或其他形式进行考核。
第七十七条 复习期间,教师不应给学生划范围,勾重点,对学生提出的摸底、揣摩试题内容的要求和提问都应予拒绝。教师不得泄漏试题,不得在考试中给学生以任何暗示,违者将按教学事故查处。
第七十八条 监考教师必须在考试前20分钟到教务处签到,领取试卷,考试前10分钟到达考场,宣布考试纪律、查验证件,并准时发试卷。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坚守岗位,维护考场纪律。对学生考试(考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应注重以事实为依据,按《昆明学院学生考试(考查)违纪及作弊的认定》的相关规定加以区分,妥善处理,避免处理失当。收齐试卷应当场清点,并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报教务处。
第七十九条 教师评定学生成绩,必须客观、公正,坚持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按评分标准执行,确保评分结果的公正客观。公共课、基础课要尽量实行集体流水作业评分。
第八十条 课程的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考查)成绩(70%~80)和平时成绩(20%~30)综合评定;对实践性环节较多、实验份量较重的课程,平时成绩可占40%~50%,具体取舍由各教研室决定,并向学生公开。教师对批改作业、实验报告等要作确切记载,作为考核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八十一条 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八十二条 毕业实习单独考核评定成绩;经批准单独设课的实验课单独考核评定成绩;其余各门课程的实验成绩分别计入相应课程的总评成绩;实习、课程设计安排时间在一周或一周以上的单独考核评定成绩,时间不足一周的其考核成绩计入相应课程的总评成绩。
第八十三条 考试课程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单独设课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一律采用五级制记分。考查课程可采用百分制记分,也可采用五级制记分。五级制记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第八十四条 绩点、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绩点与成绩的关系如下表:
ABBCCDDE

绩百分制100-9089-8584-8079-7574-7069-65-6060分以下
五级制优良中及 格不及格
4.03.53.02.52.01.51.00


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学分×绩点
某学生一学期(或一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
∑学分

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准确至小数点后1位。
平均学分绩点可作为学生申请提前完成修业年限、评定奖学金、推荐就业的重要指标。
第八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对学生考试(考查)资格进行审核,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其期末考试(考查)资格:
l
.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
2
.欠交作业次数达到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
取消期末考试()资格的学生、缺考学生,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第八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将学生考试(考查)成绩,于考试(考查)结束后三天内,按学生专业、班级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提交,同时打印“学生成绩报告单”并签字认可。“学生成绩报告单”(一式二份)由任课教师报教研室主任签字后,连同学生成绩登记表及有效试卷一起交学生所在系秘书。逾期不交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学生成绩上报后,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更改,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理。不允许学生直接查阅试卷和评分情况,因特殊原因或学生确有重大疑问者,可向本系提出书面申请,由系主任负责处理。处理中如需改动成绩,应书面报告教务处,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改动,并将改动后的成绩报教务科。
第八十八条 课程质量分析是考核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内容之一。每学期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对所担任课程的教学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写出课程质量分析报告。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开课系别、专业、课程名称、课程性质;
2
.执行教学大纲、教学进度情况,对所选用教材的评价;
3
.学生学习本课程积极性、出勤率、课堂秩序、完成作业情况、对本课程掌握的程度;
4
.试卷分析、期末考试试题分析及考试结果分析;
5
.试卷分析报告,对本课程总的评价,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五章 教学纪律与教学考核
一、教学纪律
第八十九条 为了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进行,必须严肃教学纪律。各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必须严格按培养方案执行。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专业教研室提出调整意见,经系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执行。
第九十条 课表的编制以教学执行计划和校历为依据,一经确定教师不得随意更改以维护课表的严肃性。
第九十一条 教师授课必须按规定时间上、下课,不得无故迟到和提前下课,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或自行找人代课。教师因公外出或因故不能上课时,应提前3天与系教学秘书联系,由教研室主任做好调课或代课的安排,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九十二条 由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及经学校批准的活动占用的上课时间,原则上不再补上。其他未经学校批准的活动,一律不得占用上课时间。节假日停课、调课按学校统一安排执行。
第九十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与教学进度表基本吻合的进度进行教学,不能随意增减课时和更改教学内容。在保证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阐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也可以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应讲述与课程无关的内容。
二、教学检查
第九十四条 教学检查的目的在于全面、深入地了解教学情况,监督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组织教学过程的正确顺利实施,及时发现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不断把教学工作推向前进。
第九十五条 教师的教学工作必须纳入教学检查范围。教学检查可分为经常性教学检查、定期教学检查和专项教学检查。各系、教研室要建立经常性教学检查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如随堂听课,查阅教案、教学进度表、教学日志、学生作业、成绩记载、听课笔记及问卷调查等,及时发现问题,加强检查督促,改进教学工作。
第九十六条 定期教学检查分为期初教学检查、期中教学检查和期末教学检查。
1
.期初教学检查安排在开学上课第一周,主要检查开学上课情况,如学生到校注册上课、教师到课、教材到位、课表执行、补考准备工作、教学秩序是否正常等。
2
.期中教学检查是定期教学检查的重点,安排在第十周前后,时间一般一至二周。期中教学检查由学校教务处

 

范本3

 

吉林省教育学院教师管理制度

1.吉林省教育学院教师教学工作细则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增强全体教师工作责任心,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提高教学水平,使全院教学及其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依据《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师德修养

第一条 热爱祖国,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主动承担教学任务,爱岗敬业,治学严谨,教书育人,努力达到我院师德规范的要求。

第二条 重视学生全面发展,言传身教,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发挥教师主导作用,教学中尊重教学规律,讲究教学方法,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因材施教。

第三条 注重教师人格和科学道德,注重仪表、举止文明,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院规院纪,作学生表帅,启迪学生心灵。

二、岗前培训

第四条 凡我院当年新补充到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含当年应届毕业生和从其他职业或岗位转到教师岗位的人员),到校后1年内均须参加岗前培训,明确教师师德、职责要求,达到岗前培训要求方可上岗。

三、新开课

第五条 未曾正式任过课的教师均须经过对拟开课程各个环节的严格训练(如辅导、答疑、习题课、讨论课和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等),经教研室主任同意、系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教学科资料备案,确定任课资格。

第六条 根据拟开课程的教学大纲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并掌握有关教学参考书及其他中外文参考资料。

第七条 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写出拟开课程的讲稿,并对关键性、代表性章节进行试讲,经教研室集体研究通过、教研室主任批准、系主任审核后方可正式开课。

第八条 教师开设新体系的课程(包括选修课)应符合下列条件:

1.教师对这一学科领域做过一定的研究工作,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或发表过论文、出版过著作;

2.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大纲,并编写出较详尽的讲授提纲;

3.由教研室主任同意并组织试讲,系主任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开课。

四、课堂教学

第九条 教学计划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础和依据,执行中基本内容不得轻易变动。如需更动,须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条 各门课程要选用与教学大纲配套的已出版的教材。基础课应尽量选用适用的国家统编优秀教材。任课教师应明确指定与教材配套的中文或外文必读书目及教学参考书。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按教学大纲要求努力钻研教材,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写出详细备课笔记;课堂讲授应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并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

第十二条 应积极探索启发式、讨论式、互教互学式、案例教学等多种授课模式,激发学生积极思维,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树立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学习作风。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探索并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鼓励教师选用或研制多媒体课件并注重使用的实际效果,重视课堂演示实验。

第十四条 开课伊始,教师要以适当方式做自我介绍,并对该课程在本专业培养目标中的地位、作用、课程的概况、特点、学习方法等方面进行介绍,说明教学中作业、平时测验和期末考试等在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重,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应讲清实验考核方法。

第十五条 对单独安排的习题课、讨论课等,同样应有相应的课时安排和讲授提纲。

第十六条 教师上课应做到衣冠整洁,语言清晰,使用普通话,板书工整。上课教师要认真检查学生听课情况,维持课堂秩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在课后向班主任或相关部门报告,努力做到教书育人。

五、实践教学

第十七条 实践教学课应有教学大纲,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按照各实践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职责。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要严格按教学大纲组织实践教学。

第十八条 实验课组织实施时应逐渐向设计性、综合性实验过渡,使学生实验技能得到全面提高。课前,指导教师要认真设计和准备,所有实验项目均应经过示范,思考、分析实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法和措施,给学生提供必备完好的实验条件,保证学生实验顺利进行。实验中,教师必须在场指导巡视,指导学生实验时应对学生严格要求,认真登记考勤,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实验前学生必须预习,按要求做好准备。教师应指导学生撰写实验报告,并认真批改,评定成绩。

第十九条 课程设计必须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有布置、有指导、有检查,掌握学生课程设计情况,对学生不能放任自流。课程设计中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设计思想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指导时立足启发引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和创新设计能力。教师应指导学生编写设计说明书,严格按照课程设计质量标准评定成绩。

第二十条 承担参观、调查、实习等教学活动的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要求联系、落实接待单位和人员,制定详尽的实施计划,进行严密的组织管理,以保证安全有序地进行。在实践现场,教师要认真负责地组织实施和指导,对学生严格要求、认真考核。

六、作业要求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给学生布置必须完成的作业,并作为考核学生修读课程成绩的依据之一,占课程学习总成绩的比例按各科的具体要求确定,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一定数量(一般在1/3以上)者,应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二十二条 认真批改作业,担任共同课的教师本人至少批改一个专业中的一个班作业,并及时了解情况,保证批改质量。

七、考试考核

第二十三条 所有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理论课的考试按教学计划的要求分为考试周内考与考试周外考, 共同课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地点,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四条 命题要符合教学大纲对知识、能力的基本要求,试题能覆盖课程的基本内容,大部分题目属于基本内容,少量题目应体现综合性、思考性、并有一定难度;共同课考试统一命题,统一批改试卷。

第二十五条 考前教师不得泄露考题,考试中不得给学生以任何暗示,拒绝回答一切带有揣摩试题内容性质的提问。

第二十六条 监考教师要履行学校规定的监考职责。主考、监考教师必须按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宣读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并准时发放试卷。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认真巡视考场,认真做好考场记录,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制止并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后立即报告教务处处理,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评分标准并能严格执行,阅卷评分严格、公正,无误判,加分、减分记号清楚,判卷后认真进行试卷分析。考试后要及时将成绩单送交教务处,试卷保存3年备查。

八、专业实习和教育实习

第二十八条 各系都要重视专业和教育实习,建立稳固或比较稳固的实习基地。

第二十九条 各系应根据实习目的,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习大纲和实习方案。实习大纲和实习方案包括目的要求、内容、形式方法、时间、经费预算等,并在学期初报教务处。

第三十条 各系应指派教学经验丰富,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教师应积极主动承担实习指导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实习前,指导教师应先联系实习单位,了解熟悉情况,作好准备工作。实习中按实习手册的具体要求,做好实习中的指导、对实习生的考核以及实习总结等项工作。热情关心实习生的思想、工作、生活和身体健康。坚守岗位,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及时向接受实习的单位汇报情况,以取得指导和帮助,搞好双方的关系。

九、教学纪律

第三十三条 教师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教学纪律和学校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准时上下课,不得缺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第三十四条 上课时携带的手机、BP机等必须关掉。

第三十五条 为了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一般情况下对已排定的课表不得更改,更不能个人擅自决定停课或调课。如因病或有极特殊情况不能上课时,应由教研室主任指派其他教师代课,教师本人不得私自请不具备讲课资格者代课。必须调课时,要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调课手续。教师应按规定的学时和进度授课,不得任意提前结束课程。教师外出兼课或个人私事应以服从院内教学为原则。

十、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教师,经评定,可授予相应的优秀教学奖。

第三十七条 经教学检查,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教学效果差的任课教师,必须认真改进教学,否则在下次聘岗中应予以调整。

第三十八条 教师因违反教学纪律或出现教学事故,应予以批评、通报批评直至处分。

十一、业务进修

第三十九条 学校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在校内或国内外有关高校、研究机构进行业务进修,以便开设学科前沿课程和应用类课程,更新教学内容与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第四十条 教师应不断强化追求自我发展的意识,注重加强自学,开阔自己的知识面,了解更多的教改信息,掌握更多的教学技巧和现代教育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

十二、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专)科教学,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2.吉林省教育学院高职教学工作规范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促进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规定,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及全体教师都必须认真执行。

一、教学工作管理规范

1.各级教学管理干部都要认真学习、领会和掌握国家教育部及学院颁发的有关教学管理规定,并认真执行。

2.教学计划是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学院培养人才和组织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一经审定,不得随意变动;如需修改,必须送教务处审核,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能实施。

3.每学期的第十二周应完成下学期开课计划的制定工作,并报送教务处。

4.每学期第十五周应完成下学期课程表的制定工作并报送教务处,课程表一经排定,不得随意改动,必须改动时,需征得教务处的同意。

5.系主任必须及时审定教师填写的教学进度表并签字负责。

6.主管教学的系主任要组织、指导并根据课程建设的具体要求督促有关课程制订和修改教学大纲。原则上每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应经一定形式的审核批准后才能实施。

7.选聘任课教师应按照职务聘任制的要求,安排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正副教授和讲师担任基础课主讲,正副教授和讲师应占本科主讲教师总数的90%以上,专科的75%以上,其中教授和副教授应占主讲教师总数的50%以上。

8.对青年教师教学工作的指导是教学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各专业都应为新任教的青年教师配备指导教师。青年教师担任主讲,必须通过由系主任主持的评议会评议,评议可采用试讲、讲稿审查、答辩等多种形式,评议未通过者,不能上课。评议材料应归入专业教学工作档案。

9.教师新开课程应提交教学大纲等有关材料,送系主任审批。审批材料应归入系专业教学工作档案。

10.各系要做好教师教风教纪工作,对于违反纪律的教师,系里应在三天内做出处理并上报学院。学院教学质量督导组负责督促检查。

11.教学系主任应负责所管理课程的考试命题工作,根据各类课程的工作基础和课程性质特点,确定命题方式(题库采卷,命题小组命题,任课教师命题等)。要求命题人员同时拟出难度相同的A,B卷,指定正式考试所用试卷并签字确定。

12.期末考试结束后,教务员(或系干事)应及时汇总成绩于一周内向学生发出成绩报告单。

13.各系要严格执行学生考勤制度。

14.关于成绩方面的学籍处理,各系应在开学后三周内上报学院,由学院收据后作出处理。

15.院、系两级应仔细保管工作中形成的教学管理文件和教学资料,并做好建档和存档工作。

二、教师教学工作和行为规范

1.教师有义务承担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包括上课、教育实习指导、专业实习指导、监考、课外指导等),认真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教师在课前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认真备课,写好教案,并在开学第一周按规定逐项写教学进度表,上交教学系主任并向学生公布。

3.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不能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佩戴无线电寻呼机或手机的手机进入课堂,必须关闭机器。

4.教师进入课堂应做到服饰整洁,仪表端庄,言谈得体,举止文明。

5.任课教师上课时应掌握学生缺席情况,要点名(学生人员太多时刻抽查点名),每学期点名或抽查点名不应少于八次。

6.基础课教师要为学生开列课外阅读书目,进行阅读指导。

7.每门课程都必须布置作业,文科基础课每学期作业不少于三次,实践性强的课程每学期作业不少于五次;理科基础课每学期作业不少于十次。作业要及时批改并进行讲评,还应督促学生订正。

8.基础课教师每两周必须安排一次课外辅导时间,辅导时间一般应当固定,形式可以多样(包括答疑、质疑等)。

9.教师要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因材施教,选用合适的教学方法、教具和计算机辅助教学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积极进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10.教师因故需调课、停课或请其他教师代课,应在三天前向系主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不得自行处理。

11.教师应认真执行学校相关教学工作和各项规定。

12.教师要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13.在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疏导时,态度要和蔼、热情,尊重人格,对学生要一视同仁。

14.严谨利用职务之便,向学生索取钱物或接收礼品或礼金。不得对学生挟嫌报复。

15.教师在校外兼职,不得影响本职工作。

3.吉林省教育学院关于教师调课、停课的管理办法

为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秩序,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计划,稳步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调课是指对任课教师、上课时间、上课地点、上课班级等任何一项既定安排的变更;停课是指课程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授课,暂时没有安排补课或不再补课、停开课程的情况。

二、课程一经排定,任课教师必须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授课时数;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动课程表安排。

三、每学期开课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调、停课:

1.节、假日或学校安排的全校性活动需占用上课时间的;

2.因见习、实习、实训、实验等需要调整教学进程的;

3.无学生选课或者选课人数未达到规定的开课学生数量的;

4.任课教师因病、因公、因事等特殊原因无法上课的;

5.其他必须调、停课的事由。

四、调、停课手续的办理

1.节假日、运动会等涉及的调、停课,按校历和学校下发的通知执行。

2.全校性活动及见习、实习等实践教学活动需要调、停课的,由组织活动的有关部门或者开课单位在活动开展前一周提出申请,经分院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3.教师因病、因公、因事需调、停课的,必须填写《吉林省教育学院教师调、停课申请表》一式两份,上交教务处一份,各系、部存档一份,说明调、停课原因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拟定补课安排意见。

4.凡一次调、停课为2 学时(含2学时)以内的由系或部负责人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一次调停课在2 学时以上的,由分院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送教务处审批。

5.教师调、停课应于上课前2天办妥手续。因突发性疾病或突发性事件不能上课,须在上课前以电话形式告知授课学生及所在系系主任、教务处。事后教师必须补办手续。

6.调、停课申请批准后,由教师所在单位告知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并尽快通知上课学生,对无法通知到的学生应在上课时到上课教室当面通知。

五、主讲教师因特殊原因,一门课程有10学时以上不能按课表上课,主讲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应及时安排其他教师代课,并提前报教务处审批。

六、教务处在每学期期末对各分院(部)调、停课情况进行统计,并将其作为各分院(部)教学工作考评的依据。

七、不办理调、停课手续擅自调、停课或者办理调、停课手续后不补课者,按照《吉林省教育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八、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吉林省教育学院教师调、停课申请表

 

系别

 

专业

 

年级

 

班级

 

任课教师

 

课程名称

 

原课时间

星期

调到

星期

 

 

 

 

 

 

 

 

 

 

 

 

 

 

 

 

 

 

 

 

 

 

 

 

 

 

 

 

 

 

 

 

调串课的主要原因

 

补课安排说明

 

 

 

任课教师签字:

 

系主任

意见

 

 

任课教师签字:

 

教务处

意见

 

 

任课教师签字:

 

主管教学院长意见

 

 

任课教师签字:

 

4.吉林省教育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避免或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使事故一旦发生能得到严肃、妥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或管理工作中因故造成不良的教学后果或产生不良影响,视为教学事故。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分为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A)、考试与成绩管理(B)、教学管理(C)、教学保障(D)四类。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影响程度为分三个级别;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较大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详见表一)

二、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相关直属教学部门或教务处。直属教学部门或教务处查实后,责任人所在系填写《吉林省教育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表二),并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和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送教务处,报主管院长核定。一级事故一经核定,即由人事处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学院发文,通报处理结果。

三、任何事故都应明确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直属教学部门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或事故调查人员故意隐瞒事实或拖延不报的,应列为责任人。

四、教学事故一经核定,要视事故级别和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级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二级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级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全院通报批评,一学年度内累积超过5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直至记过处分。

五、事故处理结果载入事故责任人档案。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表一)

一、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类(A

序号

A1

在讲课中宣传错误政治倾向或不健康内容。

31

A2

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

3

A3

未按有关规章制度办理,擅自请人代课。

3

A4

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

3

A5

教师无故缺课、停课。

2

A6

无故拒不接受本系分配的教学任务,导致教学计划内课程不能正常开出。

2

A7

教师已事前请假,而受理者未转告,致使学生空等15分钟以上。

3

A8

未经系同意,减少学期课程学时或内容l4以上。

1

A9

辱骂体罚学生。

23

Al0

因工作失误,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视不同情节确定)

1.财产损失1000元以下或使学生受轻伤。

2.财产损失10003000元或使学生受重伤。

3.财产损失3000元以上或学生终身致残。

 

3

2

l

All

按计划应有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中未布置作业或整个学期对学生作业不批改或不检查。

2

A12

遗失一个教学班中5本及以上作业本。

2

A13

对提意见的学生进行打击报复。

2l

A14

教研活动无故缺勤在30%以上。

32

A15

实习指导教师擅自离队一天以上,造成实习工作中断或未按时听实习学生试讲。

32

A16

教师在课堂上接听手机。

32

 

二、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

序号

Bl

考场发现试卷短缺或监考教师未到,致使考试推迟进行。

2

B2

试题出错,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2

B3

监考教师迟到、早退、影响考场秩序。

3

B4

监考教师缺席影响考场秩序。

2

B5

监考教师未按规定清场或清场不彻底。

3

B6

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1.工作失误泄密;

2.故意泄密。

 

2

1

B7

与命题有关人员:故意泄露考试内容。

l

B8

遗失试卷。

1.成绩已登录;

2.成绩未登录。

 

3

2

B9

教师评卷徇私舞弊,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12

B10

考试或补考后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23

Bll

徇私舞弊更改学生成绩。

1

B12

命题或印制试卷不及时,影响考试按期进行。

2

B13

未通知或通知不及时,导致补考学生未能参加正常补考。

3

B14

管理部门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

1.一个班以内或50份以内;

2.一个班以上或50份以上。

 

2

l

三、教学管理类(C

序号

Cl

教学计划应开课未排入课表或错排,影响正常教学。

1

C2

在新生开学时,仍未书面制定或确定教学计划。

1

C3

未办理任何手续,随意增设、删除或变更教学计划内课程,导致教学计划执行混乱。

12

C4

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

1.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

2.致课程停上或考试改期。

 

3

2

C5

因漏通知或错通知造成无教师到课,致使学生空等。

2

C6

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执行混乱,或上述

通知未及时发放,造成局部未能执行。

12

C7

审查不认真,错发学生毕业证书。

l2

C8

因校内工作失误使学生在开课一周内尚未得到教材。

3

C9

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1.过失;

2.故意。

 

2

l

C10

未经学院同意,单科教材库存超过近年年用量5倍且在200册以上。

3

C11

未经学院同意,单科教材错购或需报废,价值(以原价计)3000元以上。

3

C12

因工作失误,一学期造成零烂、缺损、遗失教材价值:

1.总码洋1000元以内;

2.总码洋10003000元以内;

3.总码洋3000元以上。

 

3

2

l

C13

学期第二周时,因校内原因仍有缺供教材,所缺教材占该学期所用教材种数或本数:

1l10%;

2ll20%;

320%以上。

 

 

3

2

l

C14

上级和学院文件:传达不及时,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1.失误;

2.故意。

 

3

2

C15

负责人故意隐瞒本系教学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或事故调查人员故意隐瞒事故或拖延不报。

32

 

 

四、教学保障类(D

序号

Dl

已到上课时间,有关人员未打开教室

32

D2

未经教务处同意,占用教学场所。

23

D3

因工作失误停电停水,中断上课、实验。

2

D4

教室、实验室设施接报修后因人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维修,导致教学无法进行。

2

D5

教学楼无粉笔供应。

3

D6

采购伪劣教学用品影响教学。

l3

D7

教学用品采购、供应、准备不及时,影响教学。

3

D8

教学用表格、材料等供应分发不及时,影响教学。

3

D9

在教学场所周围制造噪音,影响教学。

23

D10

对教学场所及其周围卫生环境治理不力而影响教学。

3

5. 吉林省教育学院关于任课教师对学生成绩考核的有关规定

成绩考核是检查学生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巩固所学知识及技能的重要环节,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凡本院在籍的学生都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评定成绩,所有课程考核合格者方准毕业。

一、命题

1.命题教师由教研室确定,试题要经教研室主任把关,系(部)主任批准生效,试题质量由命题教师负责。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负责审核试题。

2.命题原则。

1)试题必须体现教学大纲的要求,要具有科学性、简明性、客观性、协调性和独立性的原则。

2)试题要难易适当,既有检查掌握基本内容的试题,又有检查能力培养的试题,同时兼有一定难度的试题。

试题中应包括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综合运用和问题分析,内容覆盖面大,采分点应包括大纲规定的全部基本内容,注重考核学生的技能,考试成绩要能较准确地反映学生的学习效果。

3)采用同一教学大纲、同一教学进度的课程,应当统一试题,统一考试。

3.每门课程要求完成ABCDE五套试卷的命题,考试时由教务处随机抽取,减少五套试卷的重复率,并在每套试卷前标明所使用的专业、闭(开)卷、考试时间、卷面总分,出题教师。

4.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考试

1.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包括考试课程的确定、考题的组合、考卷的印制及分发、考场及监考人员的确定、考试日程的安排、考试过程的监督等,各系(部)应配合教务处完成考试过程的各环节工作。

2.考试的形式。考试可采取笔试、口试、实践技能考核、闭卷和开卷等多种形式,并逐步增加实践技能考核所占的比重,具体采取的形式由教务处会同各系(部)确定,并在开课时通知学生所在系。笔试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采取笔试以外其它考核方法的课程应将相应的考核资料交到教务处存档。

3.监考人员的聘任。每位教师都有责任和义务参加监考工作,并认真完成任务。主考和监考教师要在考试前十分钟进入考场,并做好准备工作。在考试前要向学生宣读考试纪律,以及有关要求,特殊考试要说明规则。由教务处向各系(部)聘请监考教师,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人员守则,不能随意替换监考教师,对监考不负责任的教师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以通报批评或其他纪律处分。

4.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对在考试中违纪和作弊的学生,教师要予以制止并取消考试资格,及时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按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进行处理。

5.考试期间教务处将负责巡视、监督检查及协调考务工作。

三、阅卷

1.考试后,由教务处会同各系(部)组织教师阅卷,凡是两个以上教师采用一同套试题的试卷,均要进行集体流水评卷。单班考试的试卷,可由任课教师评卷,也可以由系(部)、教研室指定非任课教师评卷。

2.批阅试卷教师要严格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阅卷。评分标准不准随意改动,如需改动必须经系(部)主任批准。不得出现人情分及擅自提分、压分现象。阅卷后要认真复查并签字,保证评分的准确性。

3.在任何情况下,教师不得透露评卷情况,更不能向学生展示试卷。评卷教师有权拒绝他人看卷、查分。任何人不得干扰评卷工作。

4.任课(评卷)教师应在考试后一周内(期末最后一天考试的课程,在考试后三天内)完成成绩评定、试卷分析工作。

5.开学后三周内,教务处组织系(部)主任、教研室主任抽查上一学期的试卷,对学生答卷情况、教师阅卷情况,以及试题的题量,难易程度等进行全面检查,填好分析表。

6.教务处应在开学后一周时间录完学生考试成绩,并将成绩单发到学生所在系。对成绩有异议的学生,由系干事统一汇总后于成绩下发后一周内到教务处查询。教务处对学生考试总体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上报学院主管院长。

四、考查课

考查课由任课教师及系负责考核,考核结果在每学期放假前一周内报教务处及学生所在系各一份。教务处应切实监督考查课的成绩考核,具体要求与考试课相同,成绩评定可采取四级分制(优、良、及格、不及格)。考查课成绩由各系干事填好综合成绩单于学期末交至教务处存档。

五、实践教学成绩考核

实验教学、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结合后,指导教师要对学生做出综合成绩评定,并将学生成绩单和学生学习成果报教务处存档。

六、缓考、补考及留级

1.因病及其他重要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正常考试的学生可以缓考。缓考必须由考生本人在考试前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及其他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经系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缓考成绩评定,按期末考试对待。

2.考试、考查不及格者准予补考一次。学生累计旷课时数达该课程计划学时十分之一以上的,病事假时数达该课程计划学时五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擅自缺考和考试违纪作弊无成绩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以上情况均不可参加正常补考。

3.每学期有四门(包括四门)以上课程经考核(考试、考查)不及格者不准参加补考,应当留级或作退学处理。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情况决定升级或留级。

4.每学年经补考后仍有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按留级处理。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5.补考后仍有课程不及格但准予升级的学生,可在毕业前准其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可按补修处理。

6.因擅自缺考、考试作弊或因旷课超学时而无成绩者,暂不发毕业证书,可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到校补习并给以补考一次,成绩合格后发毕业证书。

7.正常补考应在下一学期开始后第三周开始进行。

8.教务处根据学生考试、考查和补考成绩,按规定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应予退学处理、留级、补修及暂缓发放毕业证的学生名单,经研究确定后做出相应的处理。

6. 关于吉林省教育学院全日制任课教师周课时量的暂行规定

各部门:

根据《吉林省教育学院教师绩效津贴、课时计算及超课时费发放管理办法》(200819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实施《吉林省教育学院关于高职课程计划调整的意见》要求,规范教学管理,保障教学质量,使教师有时间和精力进行教学研究活动,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提高自身发展能力,对全日制专任教师周课时量进行如下规定:

教授、副教授职称:周课时量不超过24学时;

讲师职称:周课时量不超过22学时;

助教职称:周课时量不超过20学时;

为了使行政与教学相互兼顾,行政人员兼课控制在每周12节课以内,具体规定详见《吉林省教育学院关于行政人员兼课的若干规定》。

请各系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系师资队伍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教学工作。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7.吉林省教育学院教师绩效津贴、课时计算及超课时费发放管理办法

一、课时计算方法

1.常规课的课时计算系数为1

2.合班课的课时计算系数:60人为基数,折算系数为1,每增加10人课时计算系数加0.1(不够10人时四舍五入),依此类推。合班课课时计算系数最多不得超过1.5

3.实验课、实习指导课时计算方法:

1)实验课:12-14人为一小组,课时计算系数为0.8

2)实习指导:12-14人为一小组,每周按6课时计算,课时计算系数为0.5(注:本科实习8周,专科实习4)

二、超课时费

1.超课时数=实际完成课时数-全年基本工作量(220课时)。

2.超课时费=超课时数×课时费/节(按职称划分)。

3.超课时费(超220课时)由教务处核算并审核,由财务审计处发放。

三、命题、阅卷及监考费

1.由于基本工作量由原来的240课时调整为220课时,教师命题、阅卷费不另行支付。

2.监考费每位教师每科次40元。

四、绩效津贴

1.完成全年基本工作量,较好履行教师职责的教师,其绩效津贴全额发放。

2.各系要科学安排教师的教学任务,力争每位教师完成基本工作量。未完成全年基本工作量(220课时)的教师,由教务处统计上报,学院审批其绩效津贴的扣除。

3.教师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每次扣除绩效津贴50元。

4.教师未按要求准备教案、未认真填写学生平时成绩及学生考勤记录表、未按要求完成期末命题、阅卷、试卷分析和教学总结以及造成教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每项(次)扣除绩效津贴50元。

8.吉林省教育学院关于行政人员兼课的若干规定

为了充分挖掘院内潜力,提高办学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行政人员兼课是指本院各行政部门(包括教学行政和辅导员)专职人员,在保证完成本岗位的行政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兼任本院某课程的教学。

第二条 行政人员兼课必须旨在教书育人,努力提高教学质量;承担专业理论课程的教师需具有研究生及上学历,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承担实习实训课程的教师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教学工作经验;遵守学院有关教学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行政人员兼课必须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的领导批准,保证授课时间,并在任课的部门递交本课程授课计划和教学任务书及进度表,一并报教务处审核和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能授课。

第四条 为了使行政与教学相互兼顾,行政人员兼课控制在每周12节课以内。

第五条 行政人员兼课的酬金,按学院现行外聘教师相应职称每节课酬金支付。

第六条 兼课的行政人员,在当年既要参加本部门规定的考核,又要与其他教师一起参加教学业务的考核。对教学业务考核不及格者,将不再安排兼课。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9.吉林省教育学院外聘教师聘任与管理暂行规定

外聘教师是我院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组织部分,为了做好外聘兼职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工作,建立一支素质好、水平高、能力强、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实现教育资源共享,保证教学质量,规范管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外聘兼职教师聘用条件

1.原则上外聘兼职教师应是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或其他高校的在职或退休教师。专业课教师可以是在企业、设计院或大学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以及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在读研究生。

2.具有与所教课程或专业相近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原则上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人员须试讲合格才能聘用。

4.具有所从事该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可优先聘用。

第二条 外聘兼职教师聘任办法

根据教学任务,首先安排学院专职教师上课,在专职教师数量不足或有些学科教师暂缺的情况下,才能聘请外单位兼职教师。

1.外聘兼职教师要根据课程性质和归属,由系(部)负责聘请。外聘兼职教师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二周落实,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解决,应及时与教务处联系协调解决。

2.外聘兼职教师应与学院签订《吉林省教育学院外聘教师临时聘用协议书》(见附表1),明确双方职责、权利和义务。

3.由系、部负责组织外聘兼职教师填写《吉林省教育学院外聘教师审批表》(见附表2)和签订《吉林省教育学院外聘教师临时聘用协议书》,并按《吉林省教育学院外聘兼职教师审批表》中所列项目办理审批手续。各系部签署意见后,于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系(部)教学干事统一交到教务处,经教务处签署意见后,统一送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并在《吉林省教育学院外聘教师临时聘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外聘兼职教师需提供以下备案材料:学历学位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其它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4.外聘兼职教师被聘后,在教学过程中如发现学生意见大,教学态度差,教学质量不能保证,经学院教务处和督导室评估后,并经反馈仍无改进,学院根据《吉林省教育学院外聘教师临时聘用协议书》有权解聘。

第三条 外聘教师的职责

1.必须熟悉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并按要求认真做好授课计划、期末考试命题、批卷、上报成绩以及进行考试分析等工作。

2.认真备课,认真上课(包括习题课、复习课、辅导答疑、实验课等),应严格按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执行,每节课都必须备有所教课程的教案,保证教学质量。

3.外聘兼职教师要服从所在系、部的领导,每学期至少要参加三次系、部组织的教研活动,即开学初、期中、期末各一次,以便了解系(部)对整个学期的教学要求和安排。

4.认真进行课程辅导,定期布置作业,并认真及时批改。认真做好作业评讲,帮助学生分析作业做错的原因。

5.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时数,不得任意变动,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增减时,需事先提出书面申请交系、部、,系、部、签字同意后交教务处,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6.按时上课和下课,做好学生考勤,认真填写吉林省教育学院学生出勤考核表。

7.遇节假日放假(如五一节、国庆节、元旦)等,外聘教师应主动了解学院的放假时间和上课调整办法,不得随意停课。各系、部教学干事应及时通知外聘兼职教师。

8.外聘教师必须按规定时间上交教案、试题、成绩册、考试分析等相关材料。

第四条 外聘教师的管理

1.外聘兼职教师的聘任期限视课程情况而定,一般以课程全部结束为原则。

2.外聘兼职教师的教学任务及教学要求由有关系、部、的教研室负责安排。

3.教务处、教学督导室、系(部)及班主任要经常了解听取学生对外聘兼职教师教学质量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给教师本人。

4.教务处有责任督促和检查外聘兼职教师参加教研活动情况,并作为对外聘兼职教师考核内容之一。

考核内容:履行职责情况、授课效果、学生满意程度等。

考核方式:召开学生座谈会;教学督导室组织教务处、教研处、系(部)人员听课;组织学生进行问卷调查等方式。

5.外聘教师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因事因病请假,必须到所在系(部)办理请假手续,并填写调、停课单,系(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生效。复课后必须及时补课。调课每学期不得超过五次。

6.外聘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出现教学事故的,按《吉林省教育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条 本院返聘教师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

吉林省教育学院外聘教师临时聘任协议书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吉林省教育学院教务处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

根据教学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为临时代课教师。为了切实维护双方的权益,认真履行双方的义务,特签订合同如下:

一、聘任内容:甲方聘任乙方为 专业 年级 班的 课程临时代课教师。甲方与乙方不建立人事隶属关系,乙方不享受甲方正式职工的其他待遇,如工资、保险、福利等。

二、聘用期限: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

三、 课时费待遇 :根据乙方的职称,并参照甲方内部教师超课时费标准,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课时费:每课时 元(人民币)。

四、乙方在甲方的聘任期限内,应按照甲方教师教学规范的有关要求组织教学,服从甲方的日常教学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纪律及规程;完成甲方及所属系安排的教学工作,接受甲方组织的教学工作考核评价和检查。

五、乙方按要求完成教学工作后,甲方按照本协议所商定的课时费标准支付乙方的课时费。在聘期内,若乙方没有按照甲方的教学要求履行教学工作职责,即无故缺课、迟到、提前下课等违反教学要求的,按照《吉林省教育学院教师绩效津贴、课时计算及超课时费发放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六、乙方在甲方的聘期内,因其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或无法完成甲方及所属院系安排的教学工作,或不能胜任临时代课工作,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七、在聘期内,甲、乙双方如因特殊原因,要求解除协议,需于30日前通知对方。

八、本协议约定的聘任期满后,协议自行终止。届时,双方根据情况和工作需要,商定是否续签聘任协议。

九、若乙方所在单位对乙方到甲方从事兼职教学工作提出异议,由乙方自行处理。

十、乙方在被聘用期间,从事本协议内容之外的工作,发生纠纷或违反法律、法规,一切后果由乙方本人负责。

十一、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及甲方所属系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     系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2

吉林省教育学院外聘教师审批表

单位: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类 别

外聘返聘

职 称

 

专 业

 

学历、学位

 

毕业学校

 

原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

 

聘任时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外聘原因

承担 课程教学  课程实验

(以上可选项,须填写具体课程名称)

合计总教学时数: 学时。

 

系、部考察

意 见

系、部(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教务处及人事

处意见

部门(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主管院长

意 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10.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及讲课费发放标准

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化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和学科建设,提高办学水平、提升办学层次,在加强本院队伍建设的同时,建设一支既能与学院的办学任务和发展目标相适应,又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一、受聘教师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思想基本原则,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奉献的精神。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具备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要求的认定条件,职称为。

3.年龄在60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4.具有丰富、扎实的教学经验、专业理论基础和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

5.严格遵守我院有关规章制度,特别是教学方面的各项规定,接受我院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

二、外聘教师的任务

1.帮助指导教学单位开展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

2.为教学单位授课(包括开设专题讨论课),每学年不低于

3.开展科研合作,每学年须来我院工作累计不少于30天。(包括授课、参加教研活动时间)。

三、外聘教师的聘用程序

1.用人单位按12的比例物色候选人,对应聘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及思想品德尽心全面考察。

2.在确定人选的前提下,将考察结果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填写《吉林省教育学院外聘教师协议书》,并向人事处提出外聘申请。

四、外聘教师的待遇

在聘期内,若外聘教师没有按照我院教学要求履行教学工作职责,即无故缺课、迟到、提前下课等违反教学要求的,按照《吉林省教育学院关于外聘教师讲课费发放标准》进行处理。即:教授50/节、副教授40/节、讲师35/节。对于急需特殊的专业外聘教师的讲课费标准可适当上浮。

五、外聘教师的聘期、续聘与解聘

每届聘期为一年,根据受聘者完成的任务的情况及受聘者的意愿,经用人单位及教务处考核,成绩合格的可以续聘;受聘者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考核不合格者可解聘;聘期届满,受聘者不愿意解聘,聘约可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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