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出厂检验包装和标识的规定

肥料出厂检验包装和标识的规定

04-19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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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检验包装和标识的规定

 

为了确保出厂成品的质量,特对出厂检验规定如下:

1、对包装的要求:每批出产的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产品等级、产品净含量、总养分含量以及分别标明氮、磷、钾含量、氯离子含量、生产许可证号、及本标准编号。以钙镁磷肥为基础的产品应注明为“枸溶性磷”。

2、对检验的要求: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指标要求,应重新自二倍量的包装袋中采取样品进行检验,重新检验结果中,即使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能验收。

3、对标识的要求:产品如含硝态氮,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硝态氮”;以钙镁磷肥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为“枸溶性磷”;如产品中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氯”。其余执行GB18382.

4、产品用编织袋内衬聚乙烯薄膜袋或内涂膜丙烯编织袋包装,应按GB8659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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