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区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10-14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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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理顺管理关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县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县属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  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各级政府分级监管,授权经营”的原则,县政府依照“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管人、管事和管资产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代表国家对县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根据县政府授权,对县政府认定的县属国有重点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所有者权利,对县属国有重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可经营性行政事业资产纳入企业资产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县国资办作为县属国有重点企业的资产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依照“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构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三权分立的责权义相统一的企业管理模式。根据“管人、管事和管资产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建立起人员管理、资产管理、事务管理的长效机制。

通过开展统计监测、审核审批重大事项、人员总额控制、经营业绩考核、薪酬分配、领导人员管理等工作,加强对县属国有重点企业的日常监管。

第六条  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规划、技术标准、规范服务、合法经营、安全生产的要求对县属国有企业进行行业监管和指导。各园区管委会是与其职能相对应的投融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履行主管部门职责,投融资企业在日常运行和重大事项上接收相对应的园区管委会的监管和指导。

 

第三章  企业人员及薪酬管理

第七条  坚持把党管干部原则和市场化配置人才机制结合起来,建立政企分开、责权明确的新型企业领导人员任用制度。县国资办负责履行县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任用管理的职责。

第八条  加强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党风廉政建设。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重庆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相关规定和廉洁自律“七个不准”的要求,严格执行企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和报批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县国资办负责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选人用人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对县属国有独资重点企业负责人实行分级任免制度。

第十条  华信公司主要负责人(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由县国资办行文推荐,经组织部门考察合格后,县国资办报请县政府审批同意,由县政府按程序任免,抄送县委组织部备案。

华信公司企业副职人员及按副职待遇配备人员(企业班子成员)由县国资办会同组织部门考察,考察合格后由县国资办按程序任免,报组织部门备案。

华信公司董事会成员(含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由县国资办行文任免,监事会成员(含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由县国资办行文任免。

华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由公司提出任免方案,报请县国资办审核同意后由华信公司任免,同时报县国资办备案。

第十一条  其余县属国有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班子成员由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提名,由县国资办考察合格后按程序任免,报组织部门备案。

其余县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由公司提出任免方案后,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各企业任免,报县国资办备案。

第十二条  建立县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制度。

县属国有重点企业全部实行年薪制,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基本年薪基数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及业务收入划分4类,依次为12万元、10万元、8万元、6万元。基本年薪不高于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企业副职负责人基本年薪原则上按主要负责人职务系数0.8执行。绩效年薪按基本年薪的倍数确定,最高为基本年薪的2倍。绩效考核倍数按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确定,80115分之间,每5分为一区间,分为0.30.50.811.31.51.828个系数。

每年由县属国有重点企业提出年度经营目标,每一任期由县属国有重点企业提出任期经营目标,由县国资办报县政府审定后,县国资办与县属国有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和任期考核目标。

县国资办负责对其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县属国有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需与企业其他管理者(其他班子成员)签订年度和任期考核目标,次年4月末由公司董事会报送考核结果至县国资办,县国资办依据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结合公司董事会考核结果及国资办日常工作要求对企业其他管理者(其他班子成员)进行奖惩。

无重大客观原因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按照考核办法和有关任免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它管理者予以调整或免职(《xx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修订)》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不得由行政事业人员兼任。未经县国资办同意,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和财务负责人等不得在其他企业(含下属企业)兼职;未经股东大会和股东会同意,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县属国有重点企业监事通过国资办委派和公司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建立企业人才培育机制。县属国有重点企业人员实行总额控制管理,企业固定职工人数应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原则上不得突破核定编制人数总额。

企业应建立“总额控制、因需设岗、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用工制度,每年根据岗位或工作所需,可按5%的比例实行优胜劣汰,优化企业人员构成。

县属国有重点企业需在核定编制人员总额内招聘人员,原则上应为企业业务所需的专业人才。在核定编制内,企业用编报国资办审批后执行,超过核定编制用编的,每年年初由企业向县国资办申请,由县国资办统一报请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再由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五条  县属国有重点企业实行回避制度,即企业财务、购销、劳资人事和纪检监察等重要部门的负责人,不得聘用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相关人员。

第四章  企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县属国有重点企业应建立健全实物资产构成情况、产权使用情况、资产经营情况和产权抵押情况等管理台帐,做到家底清楚,责权明确,企业必须指定专人管理,明确责任。县国资办将不定时的对资产相关管理台帐进行抽查,纳入县国资办日常监督管理考核工作范畴。

第十七条  县属国有重点企业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担保,必须报县国资办批准。其中:为非本企业抵押担保的,由县国资办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国资办行文批准。

第十八条  县属国有重点企业固定资产主要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无偿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固定资产闲置需对外公开出租资产的,必须向县国资办提供招租方案和租金底价确定方案,县国资办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其中:资产出租的租期在3年以上或单宗资产年租金在15万元以上的,还需向县国资办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租金方案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县属国有重点企业因工作需要购置公务车的,需经县国资办批准后,参照县政府采购办法执行。特殊行业若需配置工程现场专用车、商务车(含越野车、商务车、小型客车)的,由县国资办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县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处置需遵循“阳关交易”原则,按规定的程序在资产处置机构公开交易,下列资产的处置,必须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县国资办报请县政府审核同意后,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县属国有重点企业重要资产,包括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生产经营场地、房地产和运输工具,单项资产账面原值(或评估值)在100万元以上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以及其他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处置,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报县国资办批准后实施。

对于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或评估价值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资产处置,由县国资办报县政府审核批准。

县属国有企业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必须由县国资办报县政府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收入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纳入企业统一核算。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必须严格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处置资金涉及企业职工安置补偿和其他权益的,在决定资金用途前应当向企业职工和其他债权人说明资金使用安排和管理情况。相关情况报县国资办备案。

 

第五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属国有重点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分为请示核准、备案、报告三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请示核准事项必须以书面形式并附必要资料(含:审批事项的申请、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其他文件资料。)报县国资办,县国资办根据审批权限上报县政府。下列事项为报县国资办请示核准事项:

1.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兼并重组、上市、对外投(融)资等企业重大结构调整事项。

2.国有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产权变动、资产转让、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等事项。

3.制定与修改公司章程、年度经营预算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职工年度薪酬分配方案、企业年度工资总额指标等事项。

4.重要资产评估,因资产改制、转让、出租、出售、解散、破产等所发生的资产评估。

5.处置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捐赠及商业赞助10万(含10万元)以上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在诉讼、仲裁中放弃较大数额的赔偿权利的。

6.企业零星资产(不包括土地储备的土地出让、开发性项目的产权分割出让)处置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

7.发行债券以及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的。

8.国有企业新增人员用编、企业招聘人员计划、方案、薪酬分配方案,车辆用编、车辆购置的。

9.企业负责人出国出境。

企业需按规定请示核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为报县国资办备案事项。

1.资产处置收入、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2.企业本部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人员)及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选聘、解聘和后备人选的确定。

3.企业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推荐或者更换股东代表(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或指定的法定代表人。

4.年度投(融)资计划;计划外追加的投(融)资项目。

5.重大、关键性设备和技术引进,重要物资设备购置、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相关购买服务情况。

6.重大工程承包发包项目、企业产品配套、资源外包,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7、企业聘请特殊专业人才、法律顾问人员及其薪酬情况。

8、本企业主营业务向金融部门提供的信用担保和资产抵押协议及相关情况。

9企业公车配备及使用情况,企业通讯、会务、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考察培训等相关费用情况。

企业需按规定向县国资办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为向县国资办报告事项

1.企业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

2.企业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半年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公司董事会半年、全年工作情况;公司监事会半年、全年工作情况。

3.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4.企业从事高风险经营情况;企业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5.企业薪酬分配方案,年金、住房补贴、福利费使用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

6.涉及企业本部中层管理人员,以及下属企业领导人员重要奖惩事项。

7.涉及全局性、长期性的企业文化、党建工作、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的事项。

8.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造成公司人员死亡或重伤以及重大财产损失情况;涉及企业重大权益的法律诉讼案件以及职工集体上访等有关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9.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10.企业重要人员持有股份(票)情况。企业董事、监事、经营者持有的本企业及其控(参)股企业股份(票)情况。

11.企业发生重大法律诉讼仲裁、国有股权被人民法院司法冻结,或企业重要工作人员涉嫌刑事犯罪的。

12.企业负责人因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13.企业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县5天以上的。

企业需按规定向县国资办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  企业事务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县属国有重点企业监事会监督职能。建立健全企业监事会工作制度,规范监事会运行机制,加强监事会在企业运行、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属国有重点企业必须指定专人并按照县国资办要求及时报送财务快报等相关报表,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县国资办将此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列入企业年终绩效考评。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县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审计监督工作。定期、不定期实施县属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企业法人经济责任审计。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届终后,按规定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九条  县属国有重点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完善财务会计核算;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费用支出审批,企业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管理可依法参照县财政局关于《xx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xx财政发〔201448号)、关于《xx县县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xx财政发〔201449号)、关于《xx县县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xx财政发〔201450号)等三个文件执行。严禁违规发放各种津补贴和钱物。杜绝利用虚假发票或虚列支出等套取企业资金的行为。

第三十条  县属国有重点企业应当按照要求编制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县国资办。

第三十一条  逐步建立健全县属国有重点企业季度营运分析例会制度。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责任认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责任认定范围: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县属国有重点企业重大事项未按照本规定向县国资办请示核准、备案、报告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处理原则:县国资办将会同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对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处理的,视情节轻重和国有资产损失情况,确定扣减其绩效薪金;受到免职处理的,全部扣发其当年绩效薪金和任期内廉政风险保证金。对于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移送有权单位给与纪律处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法获取的不当正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违法行为给国有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原《xx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xx府发〔201320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六条  县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县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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