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婚史证明

流动人口婚史证明

08-08 常见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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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婚史证明

承办单位名称 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办证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办证范围 在现居住地(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跨县(市)以上行政区域间的流动)居住一个月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要求育龄妇女(15——49岁的女性人口)和流往省外的男性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在离开户籍地前,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办理〈婚育证明〉(1)生育后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2)政策外怀孕未采取补救措施的;(3)政策外生育未做处理的。

办证材料

1、申请人持本人一寸近期照片两张、户口簿、身份证,

2、已婚的应持〈结婚证〉,已生育的持〈生育服务证〉、落实节育措施证明、查环查孕证明;

3、 政策外生育的,需持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据等证件,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发证、查验和补证程序

1、本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备案。

2、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审核,对提供资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婚育证明》。

3、成年育龄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现居住地对未持有户籍所在地发放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发给当事人《限期补办婚育证明告知书》,并限期在一个月内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可为以下人员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1)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须知

一、凡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本镇成年人口,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的,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持办证所需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婚状况证明,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镇一楼东面流动人口服务室办理。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近期一寸下面免冠照片3张;

4、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由村(居)委会签意见证明婚育情况加盖公章。

5、已婚育龄妇女应提供普查本和结婚证。

如何办理外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一、本事项办事流程

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申请表》一式两份,社区工作站对材料齐全的应即时进行初审,并在3个工作日内交街道计生机构。街道计生机构应在接到《申请表》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办事材料清单

1.全家户口薄;

2.一寸照片1张;

3.已婚者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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