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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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一条 编写目的....................................................1
第二条 适用范围....................................................1
第三条 分级保障原则................................................1
第二章 系统配置要求................................................... 1
第一节 供配电系统 .....................................................1
第四条 外部电源 ...................................................1
第五条 供配电系统 .................................................2
第二节 播出系统 .......................................................2
第六条 播出控制机..................................................2
第七条 数据库 .....................................................3
第八条 计算机网络..................................................3
第九条 播出切换设备................................................3
第十条 辅助播出设备................................................3
第十一条 播出信号通路 ..............................................4
第十二条 磁带播出系统 ..............................................4
第十三条 硬盘播出系统 ..............................................4
第十四条 网络安全设备 ..............................................4
第十五条 备用播出系统 ..............................................5
第三节 直播演播室系统 .................................................5
第十六条 视频系统..................................................5
第十七条 音频系统..................................................5
第十八条 辅助设备..................................................6
第十九条 传输链路..................................................6
第二十条
灯光及背景设施..........................................6
第二十一条 视音频系统设备用电......................................6
第二十二条 延时和切断装置 ..........................................6
第二十三条 非编设备................................................7
第二十四条 单边连线配置的卫星传输系统 ..............................7
第四节 外场转播系统 ...................................................7
第二十五条 供配电系统..............................................7
第二十六条 视频系统和音频系统 ......................................8
第二十七条 辅助设备................................................8
第二十八条 传输链路................................................8
第二十九条 卫星传输系统............................................8
第五节 总控系统 .......................................................9
第三十条
信号调度系统............................................9
第三十一条 时钟系统................................................9
第三十二条 辅助设备...............................................10
第三十三条 信号处理设备...........................................10
1
第三十四条 节目传输系统...........................................10
第三十五条 信号监测系统...........................................10
第三十六条 内部通话系统 ...........................................11
第三十七条 通讯设施...............................................11
第六节 节目集成平台系统 ..............................................11
第三十八条 基带播出系统...........................................11
第三十九条 传输(TS)流播出系统...................................11
第四十条 信号源..................................................12
第四十一条 传输系统...............................................12
第四十二条 监测系统...............................................12
第七节 设备、电力和环境监测系统 ......................................12
第四十三条 设备监测系统...........................................12
第四十四条 电力和环境监测 .........................................13
第八节 机房环境 ......................................................13
第四十五条 机房环境...............................................13
第四十六条 机房安全防范...........................................13
第九节 维护器材 ......................................................14
第四十七条 备品备件...............................................14
第四十八条 维护工具、材料和仪器仪表...............................14
第十节 灾备与应急播出 ................................................14
第四十九条 灾备与应急播出系统.....................................14
第三章 运维与技术管理................................................ 14
第一节 直、转播管理 ..................................................14
第五十条
转播管理...............................................14
第五十一条 直播管理...............................................15
第五十二条 SNG 业务管理 ...........................................15
第二节 播前管理 ......................................................16
第五十三条 节目制作...............................................16
第五十四条 节目编排管理...........................................16
第五十五条 垫片管理...............................................16
第五十六条 节目送播管理...........................................16
第五十七条 播前技审...............................................17
第五十八条 字幕播出管理...........................................17
第三节 运维管理 ......................................................17
第五十九条 运行指标...............................................17
第六十条
技术指标...............................................18
第六十一条 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18
第六十二条 运维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19
第六十三条 维护管理...............................................19
第六十四条 工具、器材和备品备件管理...............................20
第六十五条 代维管理...............................................20
第四节 技术管理 ......................................................20
第六十六条 试播期管理.............................................20
第六十七条 台标管理...............................................21
2
第六十八条 应急预案管理...........................................21
第六十九条 重要保障期管理.........................................21
第七十条
临时停播管理...........................................21
第七十一条 运行变更管理...........................................22
第七十二条 施工管理...............................................22
第七十三条 事故管理...............................................23
第七十四条 报表管理...............................................23
第七十五条 技术资料管理...........................................23
第七十六条 技术安全管理...........................................24
第七十七条 安全播出检查和考核制度.................................24
第七十八条 安全播出风险评估.......................................24
第五节 信息安全管理 ..................................................25
第七十九条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25
第八十条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25
第八十一条 安全防护措施...........................................25
第八十二条 数据安全...............................................25
第八十三条 运行监测...............................................25
第六节 人员管理 ......................................................25
第八十四条 岗位设置...............................................25
第八十五条 人员要求及培训.........................................26
第四章 附则 ......................................................... 26
第八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26
第八十七条 规范性引用文件.........................................28
第八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29
第八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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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电视台、节目集成平台、付费电视频道播
出机构(以下统称电视中心)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
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视中心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
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根据所播出节目的覆盖范围,电视中心安全播出保障等
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保障等级越高,对
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
求越高。有条件的电视中心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省级以上电视台及其它播出上星节目的电视中心应达到一
级保障要求;
(二)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电视台、节目覆盖全省或跨省、跨
地区的非上星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
(三)地市、县级电视中心及其它非上星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
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
(四)以下将“三级保障电视中心”、“二级保障电视中心”、“一
级保障电视中心”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 系统配置要求
第一节
供配电系统
第四条 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应配置自备电源;
(二)二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宜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
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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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
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五条 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主要播出
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
计负荷工作 30 分钟以上;播出系统和总控系统的主备播出设备、双
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三)二级应设工艺专用变压器;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
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
投功能;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 UPS 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
设计负荷工作 30 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或与供电部门签订应急
供电协议,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播出系统
和总控系统的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
回路;
(四)一级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互为备用的工艺专用变压器,
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
以上引自不同工艺专用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
UPS 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 30 分钟以上;应
配置自备电源,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播出
系统和总控系统的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
UPS 供电回路。
第二节
播出系统
第六条 播出控制机应能对视频服务器、播放机、切换台(键控
器)和播出矩阵(开关)等设备进行控制,实现按照播出串联单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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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播出;应配置主备播出控制机和相应的监测切换软件,实现主备播出
控制机的自动或手动切换。
第七条 数据库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二级所用的数据库服务器应采用双机热备方式,并能自动
切换;
(二)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宜采用独立设备对数
据库做定时备份。
第八条
一级所用的计算机网络应配置双交换机组成双路由,交
换机信息流量应均衡。
第九条 播出切换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跳线排,并配置具有断电直通功能的专业级播
出切换台或播出切换开关、键控器;播出切换开关应能在断电恢复后
保持原接通状态;播出切换台和播出切换开关、键控器应具有手动和
自动两种控制方式;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具有双电源的
广播级切换设备;应以键控方式进行台标、时钟和字幕的叠加;主备
播出信号应来自于不同的播出切换设备;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多频道播出系统宜采
用分布式架构,形成总控、分控的播出模式。
第十条 辅助播出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具有台标和字幕叠加功能的设备;配置可靠的
时钟和同步信号设备(或由总控提供相应信号源),没有同步设备(信
号)的应配置具有内同步功能的切换设备;配置应急垫片信号源和标
准的视音频测试信号源;应能对全部源信号和播出信号进行实时监看
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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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设备应采用外同步锁
相方式,且在播出关键设备上同步信号不应串接;应配置循环播放的
垫片;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宜配置伴音信号自动
响度控制设备。
第十一条
二级、一级播出系统应设置完整的主备信号通路,
主备通路的设备板卡应安装在不同的机箱内。
第十二条
磁带播出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磁带播出系统每频道应至少配置 2 台在线播放机;当
播出频道数低于 5 个时,应至少配置 1 台备份播放机,当播出频道大
于 5 个时,应增加备机数量;主备信号源应取自播放机的不同输出端
口;
(二)二级磁带播出系统每频道应至少配置 3 台在线播放机;宜
配置磁带唯一性识别设备(如条形码识别设备);
(三)一级磁带播出系统每频道应至少配置 4 台在线播放机;应
配置磁带唯一性识别设备(如条形码识别设备)。
第十三条
硬盘播出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主备独立的播出视频服务器;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播出视频服务器应配
置双电源;播出视频服务器的播出存储部分应有存储保护和冗余措
施;应配置播放机,实现应急播出功能;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硬盘播出存储应采用
分级存储策略。
第十四条
网络安全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软件防火墙(或入侵防护设备)和杀毒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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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应对移动存储介质(如 U 盘、移动硬盘等)的接入采取安全控制管理。
配置的交换机应有划分虚拟局域网(VLAN)和基本管理功能;播出网
禁止直接与外网互联;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节目制作网与播出网
之间的传输链路应采取配置硬件防火墙等安全措施;应配置两种以上
杀毒软件;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节目制作网与播出网
之间的传输链路应采取配置网闸或采用平台异构方式、设置高安全区
等安全措施;系统中应禁止接入移动存储介质(如 U 盘、移动硬盘等)。
应配置网络管理系统,实现网络和系统提前预警和实时报警,并实时
记录网络和系统运行日志。
第十五条
一级应采用 N+1 或 1+1 方式配置备用播出系统。
第三节
直播演播室系统
第十六条
视频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专业级视频设备;视频设备应满足信号源画面
切换时无跳跃;视频系统输出的主备路信号应来自于不同的播出切换
设备;切换台等关键设备宜配置双电源;
(二)二级、一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广播级
视频设备;切换台等关键设备应配置双电源。
第十七条
音频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专业级音频设备;数字音频设备应具有锁相功
能并处于锁相状态;音频系统输出的主备两路信号应来自于不同的调
音设备;调音台等关键设备宜配置双电源;
(二)二级、一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广播级
音频设备;调音台等关键设备应配置双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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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辅助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有监看监听系统,播出系统的信号应返送给演播室
供监看;演播区、导控区、音控区、核心设备区之间应有通话设备连
接各工位;演播区、导控区、音控区、核心设备区应配置与电视中心
总控系统同步的时钟显示;应具有同步信号;摄像、拾音、放像、放
音等信号源设备均应为多源配置;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指示(Tally)
系统;应具备监看监听监测各级信号技术质量及指标的功能;演播区、
导控区、音控区、核心设备区之间应配置专用通话设备;导控区与电
视中心总控之间应配置专用通话设备;应配置倒计时时钟;同步设备
(或信号)应有备份;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备主备同步机及
主备机切换设备,主备机切换设备应具有自动、手动切换功能,并能
够断电直通。
第十九条
传输链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外来信号宜通过双链路传送至直播演播室;
(二)三级直播演播室应传送主备播出信号至播出中心;
(三)二级、一级直播演播室主备播出信号应通过两条以上不同
路由传送至播出中心。
第二十条
直播演播室灯光应符合《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设计
规范》 GY 5045)的要求。灯光和背景装置设备宜接入两路不同电源。
二级、一级新闻直播演播室主持人主要面光灯应由 UPS 供电。
第二十一条 二级、一级直播演播室工艺设备与照明、动力设备
应由不同的回路配电。
第二十二条 应在直播信号播出通道中配置延时和切断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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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直播演播室系统内用于播出的非编设备(视频服务
器等)的配置应参照第二章第二节播出系统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单边连线配置的卫星传输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配置加扰设备或模块,系统编码和调制宜采用一体化设
备。如配置备份设备,则主备切换设备应具有自动、手动切换功能;
(二)上变频器和高功放设备应具备防水、防尘措施,宜采用一
体化设备。如配置备份设备,则主备切换设备应具有自动、手动切换
功能;
(三)卫星天线宜配备电动伺服系统,具备自动定位和自动寻星
功能;
(四)应具备中频自环和卫星自环监看视频信号能力和信号源监
听监看能力;应配备便携式频谱分析仪监测卫星信号;宜配置波形监
视器监测基带信号源;
(五)宜配备便携式发电机;
(六)宜采用具备良好防震、防水措施的专用箱携带。
第四节
外场转播系统
第二十五条 外场转播系统的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外场转播系统工艺设备与照明、动力设备应由不同的回路
配电;
(二)三级外场转播系统宜配置稳压器;
(三)二级、一级外场转播系统应配置稳压器,如当地只有一路
电源,应配置现场发电设备作为第二路供电电源。主备播出设备、双
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四)一级在重大活动时,应配置主备电源自动切换开关。主要
播出设备负荷宜采用 UPS 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宜满足实际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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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负荷工作 10 分钟以上。
第二十六条 外场转播视频系统和音频系统应分别参照第二章第
三节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外场转播系统辅助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有监看监听系统,应接收播出信号供监看;演播区、
导控区、音控区之间应有通话设备连接各工位;摄像、拾音、放像、
放音等信号源设备均应为多源配置;宜配置同步系统;应配置时钟显
示;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指示(Tally)
系统;应具备监看监听监测各级信号技术质量及指标的功能;演播区、
导控区、音控区之间应配置专用通话设备;应配置同步系统,同步设
备(或信号)应有备份;应配置含倒计时功能的同步时钟源;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同步切换设备应具有
自动、手动切换功能,并能够断电直通;
(四)外场转播设备、系统需要足够的空调设备,以保证人员和
设备正常工作;
(五)外场转播系统应配置两种以上不同方式的通讯联络手段,
与电视中心保持联系畅通。
第二十八条 外场转播系统传输链路的配置应参照第二章第三节
第十九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外场转播配置的卫星传输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编码和调制设备应为主备配置,切换设备应具有自动、手
动切换功能;应配置加扰设备或模块;
(二)上变频器和高功放设备应为主备配置,切换设备应具有自
动、手动切换功能;应具备防水、防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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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三)卫星天线应配备电动伺服系统,具备自动定位和自动寻星
功能;
(四)应具备中频自环和卫星自环监看视频信号能力和信号源监
听监看能力;应配备便携式频谱分析仪监测卫星信号;应配置波形监
视器监测基带信号源;设备应良好接地;
(五)车载卫星传输系统应配备车载式或便携式发电机、车内外
照明设施,以及能保障设备正常运行的空调装置;
(六)箱载式转播设备宜采用具备良好防震防水措施的专用携带
箱。
第五节
总控系统
第三十条
信号调度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跳线排;长距离电缆传输电路应配置线路均衡
设备;在停电恢复后矩阵应能够保持停电前的路由状态;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主备信号应在矩阵不
同的输入、输出板上,并经过不同的交叉点板;主备通路的分配器板
卡应安装在不同机箱中,主备机箱应分接不同的电源;大型矩阵应配
置备用矩阵控制器或控制板;矩阵应配置双电源;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矩阵应采用模块化结
构;主要电路板应支持热插拔;宜配置两台矩阵,分别用于主路信号
和备路信号的调度。
第三十一条 时钟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可靠的时钟源,全台时钟信号锁定于同一个时
钟源;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时钟发生器应有自动
校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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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备用时钟发生
器和切换设备;时钟切换设备应具有自动、手动切换功能,并能够断
电直通;主备时钟发生器应分接不同的电源。
第三十二条 同步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宜配置同步系统,为全台提供统一的同步基准;
(二)二级应配置同步系统,采用复合同步信号的,应符合《数
字分量演播室同步基准信号》(GY/T 167)的相关要求;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备用同步发生
器和切换设备;同步切换设备应具有自动、手动切换功能,能够断电
直通。
第三十三条 信号处理设备应确保音视频同步;在停电恢复后保
持停电前的配置状态;宜配置具有双电源、支持热插拔的信号处理设
备。
第三十四条 节目传输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三级配置的传输设备、编码复用设备在断电或者重启后,
应保留原有配置信息;
(二) 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主备传输设
备和通路,切换设备应具备自动、手动切换功能,传输设备应配置双
电源;采用编码复用方式传输的,应配置备份编码复用设备;
(三) 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至每个下游播出单
位的传输线路全程应至少有 2 条不同路由,且宜配置第二备份传输手
段;采用编码复用方式传输的,宜配置在线备用编码复用系统。
第三十五条 信号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三级应能对播出链路上的关键节点、节目输出点以及接
收的自台播出信号进行视音频监看监听,应配置信号异态报警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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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应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输出的电视节目及
信号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记录。正常信息应保存一周以上,异态信息应
保存一年以上;
(二) 二级、一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能对关键
节点信号的主要技术指标进行监测。
第三十六条 二级以上总控机房应配置内部通话系统,实现在紧
急情况下与各机房的迅速联络。
第三十七条 通讯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至少配置一部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
预警信息接收终端;
(二)二级、一级应配置两部具有录音功能的业务专用外线电话;
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配置与安全播出指挥调度机构
互联的专用计算机终端和通讯设备。
第六节
节目集成平台系统
第三十八条 节目集成平台基带播出系统的配置应参照本章第二
节中一级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传输(TS)流播出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设置完整的主备信号通路,主备信号通路的设备板卡应
安装在不同的机箱内;
(二)播出控制机应能对视频服务器等设备进行控制,实现按照
播出串联单自动播出;应配置主备播出控制机和相应的监测切换软
件,实现主备播出控制机的自动、手动切换;
(三)应配置跳线排和无缝切换的 TS 流切换器,TS 流切换器应
具有自动、手动切换功能并能够断电直通;
(四)应配置循环播放的与播出系统表单结构完全相同的垫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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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五)应配置具有 TS 流台标叠加功能的设备,宜配置具有 TS 流
字幕叠加功能的设备;
(六)应能对全部播出信号进行实时监看监听,并能选择信号进
行码流分析;
(七)在上述配置的基础上,应配置单通道或主备通道的系统级
备份。
第四十条
自台播出的广播频率、电视频道的信号源应配置两
条以上传输链路接入节目集成平台,非自台播出的广播频率、电视频
道的信号源应通过两条以上不同路由接入节目集成平台。
第四十一条 节目集成平台传输系统参照本章第三十四条中一级
的要求配置。有加密系统的,当加密系统故障时,应不影响用户的正
常接收。
第四十二条 节目集成平台应能对信号源、集成播出链路关键节
点、平台输出点以及接收的自台播出信号进行视音频监看监听和主要
技术指标监测;应配置信号异态声光报警设备;应采用录音、录像或
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信号源、平台输出的广播电视节目及信
号的质量进行记录,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七节
设备、电力和环境监测系统
第四十三条 设备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对播出关键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宜配置监控网管系统,
对播出关键设备、播控软件、网络状态等进行监测,发现异态能声光
报警;
(三)一级应配置监控网管系统,对播出关键设备、播控软件、
网络状况等进行监测,具备异态声光报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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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四)监测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四十四条 电力和环境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
关规定;
(二)三级对配电系统中的主要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有
监测手段,对机房的温度、湿度等环境状态进行监测;
(三)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对配电系统中的主要运行参数和关
键设备运行情况进行集中监测;
(四)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设立具备声光报警功能的电力和环
境集中监控系统。
第八节
机房环境
第四十五条 机房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接地、布线、
外部环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
规定。其中,三级应符合 C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二级应
符合 B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一级应符合 A 级电子信息系
统机房的有关规定。机房应采取必要的防鼠、防虫等措施。
机房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机房安全防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7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
全防护级别》(GA 586)的有关规定。
二级、一级应对设备机房、UPS 主机及电池室、缆线集中点、室
外设备等播出相关的重点部位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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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第九节
维护器材
第四十七条 单一节点设备应有备件,二级、一级应有其它重要
设备的备品备件。
第四十八条 应配置维护检修、故障处理所需的工具、材料。二
级、一级应按照实际情况配置码流分析仪、视音频测试仪、频谱仪、
示波器等必要的仪器仪表。
第十节
灾备与应急播出
第四十九条 灾备与应急播出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具有一定的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应根据当地地质、
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二级、一级应配置应急播出系统,当发生重大灾害或突发
事件,播出系统短时间内无法恢复时,能够应急播出重要节目;
(三)一级应配置灾备系统,可设置异地备份播出系统,或配置
卫星转播车等移动播出系统。
第三章 运维与技术管理
第一节
直、转播管理
第五十条
直播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开办有群众参与的电视直播节目,应经当地广播影视行政
部门批准并报上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二)经批准开办的群众参与的电视直播节目应进行延时播出,
使用的热线电话应开通来电显示;
(三)对有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
指定现场负责人员;
(四)外出直播,应事先详细考察,在直播设备进场前逐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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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供电、停车位置、电缆走向及保护、安全保卫、通信及指挥、照明、
对外接口等,保证直播安全;重大直播应在先期考察和协调的基础上,
制定详尽的技术和实施方案;
(五)每次直播前应对系统设施进行播前测试,检查延时器等相
关设备的运行情况,并核对开播时间、播出长度等;开播前 30 分钟
应完成视音频信号测试(包括声画同步测试)并保持畅通。外场转播
时,各转播点应提前和播控中心确认时钟;单边连线时,应事先完成
相应的通话测试、摄像机电池检查等;
(六)节目部门应有专门人员负责直播现场和播控中心的协调,
并负责节目的调整;
(七)大型和重要现场直播需由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协调,部署现
场直播的宣传、技术方案和节目调整等事宜。应确定技术总指挥,负
责技术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的落实。
第五十一条 转播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对非本台播出节目进行转播前,应经过节目主管部门批准,
并制定完善可行的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
(二)转播时,节目部门应有专人在播控中心负责,保证完整转
播,并做好转播前后的节目切换和衔接工作;应按上级要求使用延时
器;
(三)转播中央一套节目或省卫视节目时,应有两路不同路由的
信号源。
第五十二条 SNG 业务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SNG 传送设备应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租用信号传送
所用卫星资源应遵循《卫星传送广播电视临时业务管理规定》等有关
规定,并与卫星公司标定极化隔离度和上行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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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二)SNG 信号传送前应制定应急预案,指定现场指挥人员负责
技术保障及协调等事宜,一旦遇到突发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
快速处置;
(三)SNG 传送的信号应加扰后传送,信号传送及使用单位应对
主要传送环节的信号进行监测,并与信号调度部门和卫星测控站保持
密切联系。
第二节
播前管理
第五十三条 节目制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标准清晰度节目带制作应符合《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节目
录像磁带录制规范》(GY/T 223);
(二)硬盘中的节目文件应具有唯一的文件名作为标识,且标准
清晰度节目制作质量参照《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节目录像磁带录制规
范》(GY/T 223)执行;
(三)节目带的带盒及带芯上应标注节目名称、节目时长、起始
点时间码和制作人、审核人等信息,并和串联单上的标识一致。
第五十四条 节目编排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由专人负责节目串联单的编排管理工作,串联单应经审
核确认后下达播出部门;
(二)播出节目编排信息和变更信息等应及时发至相应部门;从
编排、下达到接收、输入,应制定分级的确认审核制度,各环节均应
有责任人检查、复核并签字。
第五十五条 节目部门应向播出部门提供经审查后的垫片节目。
第五十六条 节目送播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送播节目应通过内容审查和技术审查,应与节目编排内容
相符,并由专人负责送播,特别重要的节目应有备份送播手段。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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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带一旦送播,任何人不得擅自取走或修改;送播节目带应至少提前一
天完成上载;送播节目带再播时,应再审再送;
(二)临时送播带应建立专项管理机制,节目带时长小于 20 分
钟的,应至少提前 1 小时送达播出部门;节目带时长超过 20 分钟的,
应至少提前 3 倍节目时长送达播出部门;
(三)在文件送播的所有迁移过程中均应有相应的校验机制,且
采用开放的接口,使得各环节都能获取其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应设
置节目迁移至播出平台的截止时间;
(四)节目带管理人员应核查节目带的播出信息并做好出入库记
录,对于有问题或者不能按时入库的节目带应及时与节目部门协调解
决。
第五十七条 节目的播前技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节目播出前应进行技审,模拟节目带应符合《电视节目带
技术质量检验方法》(GY/T 120),数字节目带应符合《标准清晰度数
字电视录像磁带录制规范》(GY/T 223);
(二)采用硬盘播出方式的电视中心应有头尾检测环节,对入库
节目文件是否符合串联单及播出格式要求等进行试播和检测;
(三)节目文件技审宜采取内容质量监测系统自动审查与人工复
审相结合的方式,先执行自动审查,自动审查选出有问题的文件再由
人工复审;
(四)重播节目应重审。
第五十八条 字幕播出通知应使用专用通知单,字幕内容应经专
人审核,播出前应进行预览、确认。
第三节
运维管理
第五十九条 电视中心安全播出年度运行指标应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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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一)三级,停播率≤60 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83%;
(二)二级,停播率≤20 秒/百小时, 即可用度≥99.994%;
(三)一级,停播率≤5 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986%。
第六十条
播出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模拟电视播出系统通路技术指标应符合《电视中心制作系
统运行维护规程》(GY/T 152)直播通道技术指标要求,三级应达到
丙级技术指标,二级应达到乙级技术指标,一级应达到甲级技术指标;
(二)数字播出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标准清晰度电视数字视频
通道技术要求与测量方法》(GY/T 243)和《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编
码器、解码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12)的相关要求;各数
字播出系统相对应的等效模拟复合视、音频信号技术指标,应符合《电
视中心制作系统运行维护规程》(GY/T 152)的相关要求;
(三)数字高清播出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演播室高清晰度电视
数字视频信号接口》(GY/T 157)、《演播室数字音频信号接口》(GY/T
158)、《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节目录像磁带录制规范》(GY/T 223)和
《电视中心制作系统运行维护规程》(GY/T 152)的相关要求。
第六十一条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本
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
(一)机房管理制度应包括机房出入人员管理、机房禁止性规定
等;
(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应包括交接班要求、值班内容、纪律要
求、监看监听要求等;
(三)安全制度应包括技术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施工安全、消
防安全规定等;
(四)供配电管理制度应包括供配电规范、安全规范、主要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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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巡查规定等;
(五)播前测试制度应包括播前测试时间要求、规范用语、测试
信号源、检查指标规定等;
(六)事故报告制度应包括不同等级事故的报告原则、报告内容
(事故原因、影响范围、处理过程等)、报告要求等;
(七)维护检修制度应包括维护检修的项目和周期、检修规范、
责任分工、重要数据存储与备份规范、维护记录规范等;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应包括技术档案的范围、存档要求、分
类明细、出入库管理、销存时限规定等。
第六十二条 应结合播出系统和播出任务,制订和完善各项运维
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
(一)运维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交接班流程、巡机流程、播前测
试流程、业务调度流程、检修操作流程、播出事故处理流程、报告流
程等;
(二)设备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信号切换操作流程、播出设备操
作流程、网管操作流程、供配电设备操作流程等;
(三)各项操作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操作规范,业务调度应按
调度单的要求执行;运维工作和设备操作应做好记录并存档,跨单位、
跨部门的业务调度、操作指令应有书面通知,相关通话联络应有录音
和文档记录。
第六十三条 维护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参照《电视中心制作系统维护规程》(GY/T 152)、《电视
中心播控系统维护规程》(GY/T 107)的相关要求,针对不同系统和
设备分类制定周检、月检、季检、年检等周期性维护计划,并按计划
组织实施;
19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二)应将播出及相关系统各个环节的设备、线路维护落实到机
房、班组、个人,做到界面清晰、责任明确,不漏检、不重叠;
(三)应与上、下游相关播出单位划清维护分界,并签订维护协
议,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维护分界图、各方保障责任、故障处理协调
机制、联络电话等;
(四)对网络系统、服务器、存储系统、工作站等应定期重启,
进行必要的系统补丁更新,并对重要数据进行整理、备份。
第六十四条 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工具和器材应妥善放置、专人
管理,定期检查补充、定期标校;备品备件应进行登记造册,放置于
满足器件存储环境要求的指定位置,并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六十五条 代维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委托其他单位承担运行维护任务时,应选择具有相应安全
保障能力的代维单位并签署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指
定专人对代维单位的运行维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应对代维
单位的操作进行规范,在代维单位进行维护操作时,应安排内部人员
监护;
(二)设备所在地单位应承担设备运行监测、故障应急处置等代
维任务,并与委托方签署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严格
履行协议范围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及时向委托方反馈运行维护情
况。
第四节
技术管理
第六十六条 新建播出系统需要申请试播期的,应提前 7 个以上
工作日逐级报请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广电总
局直属单位的,以及播出影响范围涉及全国或者跨省的,应逐级报请
广电总局批准。
20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审批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批准试播的,应同时将批复意见抄送
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
第六十七条 卫星电视节目正常播出结束后,应持续传送台标,
可叠加测试图或其它可视信号,不得传送临时交换节目、素材。
第六十八条 应急预案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针对技术系统的特点和自台实际情况,制订突发故障应
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供配电故障应急预案、播出重要环
节故障应急预案以及非法破坏事件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其
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并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二)各相关部门和岗位应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处置流
程;
(三)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和流程,定期对相关人
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
第六十九条 重要保障期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应制定重要保障期预案,预案应包含重要播出前的准备、
重要播出中的保障措施以及突发故障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流程等
内容;
(二)如果直接接到当地宣传管理部门关于重大活动的直播任
务,应立即报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三)应做好技术系统的全面检修、测试工作,应对备品备件、
应急工具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补充;
(四)应提前协调电力供应、线路传输、通信联络、设备生产商、
系统集成商等相关单位、部门为播出提供保障支持。
第七十条
临时停播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临时停播涉及广电总局直属单位的,以及播出影响范围涉
21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及全国或者跨省的,应提前 5 个以上工作日逐级报至广电总局批准;
其它临时停播的申请程序、管理要求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另行规
定;
(二)申请临时停播前应做好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协调;
(三)临时停播申请材料应说明申请原因、起止日期和时间、涉
及的节目、影响范围、操作方案、应急措施等;
(四)临时停播批准后,申请单位应在操作前通知相关播出单位,
相关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通知监测、指挥调度机构。
第七十一条 运行变更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播出方式(如是否加密等)、传输覆盖方式、播出技术参
数等的变更,应根据有关规定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批准变更的,
审批部门应同时将批复意见抄送监测、指挥调度机构,申请单位应在
变更前通知相关播出单位;
(二)变更后应进行测试,测试通过后方可投入运行;应及时修
改播出系统图等技术资料,妥善保存变更前后相关档案。
第七十二条 施工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施工安排应以减少对播出影响为原则,尽量安排在例行检
修时间进行,需要临时停播的,应做好临时停播申请和操作通知等工
作;
(二)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施工方案和
应急预案应明确:施工的目的和要达到的效果、施工内容和施工区域、
详细操作步骤和时间进度、各项安全措施、施工可能对安全播出造成
的影响、应急操作处理流程以及相关责任人和需要协调配合的部门
等;
(三)施工时,应遵守相关安全规范,并做到:严格划分出施工
22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区域,放置警示牌;安排熟悉安全播出的人员监督整个施工过程,发
生威胁安全播出的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在播出机房内施工,应与播
出运行设施隔离,并加强对播出设备的巡视;施工用电应与播出用电
分离。
第七十三条 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安全播出事故的界定、分类、分级、统计和上报应按广播
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
(二)应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安全播出要求,制定本
单位的事故管理制度;
(三)对于重大事故应成立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处置过程进行
调查,对处置方式、方法进行分析,形成调查分析报告;
(四)根据重大事故的分析调查,编写事故案例,并及时组织召
开案例分析会,通报情况,总结经验教训;
(五)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予以处理,对排查发现的播
出事故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七十四条 报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汇总分析技术指标、播出
运行、事件/事故等情况和数据,按时填报相应报表;
(二)上报数据应准确真实,并经过本单位领导审核;
(三)应根据报表类型分类整理报表档案。
第七十五条 应建立技术资料库,有条件的应逐步建立电子化技
术资料库。资料库应包含:技术审批文件、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设
备档案、运维档案(含运维工作记录、系统操作记录、运行监测记录
等)、应急预案、事故档案、系统方案、系统图纸、系统重大技改资
料、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安全播出文件、报表等;由专人负责对技术
23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资料及时更新整理;运维档案应至少保存一年。
第七十六条 技术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中有关技术安全的规定,遵循《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电气工作安全
规程》(GY 63)等行业标准中的有关技术安全要求;
(二)应按照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和细化相关的管
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强化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教育,落实安全
责任和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避免发生技术安全事故。
第七十七条 应建立安全播出检查和考核制度,定期对各播出系
统的运行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应包含以下主要内
容:
(一)系统配置:检查技术系统分级保障的配置及验收情况,评
估技术系统的可靠程度;
(二)系统指标:检查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评估技术指标达标
等级;
(三)规章制度: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评估规章制度
的完善和落实情况;
(四)预案流程:检查应急预案和操作流程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考核值班人员的掌握程度,评估各项应急预案和关键操作流程的合理
性和可操作性;
(五)文件资料:检查值班日志、运行记录、播出运行文件、维
护计划、维护记录、安全播出报表、安全播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设
备器材档案等资料,评估技术资料的管理水平。
第七十八条 应对技术系统和播出管理进行安全播出风险评估,
对评估发现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应及时整改。
24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第五节
信息安全管理
第七十九条 应按照国家和行业信息安全要求,合理划分各播出
相关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并按照相应等级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
设、评估和整改。
第八十条
结合信息系统等级制定相应的网络安全管理策略,
制定网络维护及信息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和操作规范,落实信息安全责
任制,并建立监督机制,定期组织信息安全培训。
第八十一条 应结合网络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网
间物理隔离;组合使用路由器、网关、防火墙和安全隔离网闸等设备
的功能特性,进行网络边界安全防护;采用多重、异构杀毒引擎对跨
信息系统的输入文件进行检测;合理设置用户权限,防止非授权访问;
封闭不必要的外部数据接入端口;限制用户安装非法软件;安装防病
毒软件,并定期升级病毒库;部署补丁管理系统,及时进行操作系统
更新。
第八十二条 应根据系统中各类数据的重要性,采取相应的数据
加密、数据备份、访问控制等措施。
第八十三条 应对网络流量、用户行为、主机和网络设备的运行
状况等进行监测,及时处置异态报警。
第六节
人员管理
第八十四条 安全播出相关岗位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合理设置值班岗位,三级应设置专职播出值班员岗位,
二级、一级应增设值班长和技术值班岗位;重要保障期间应加强值班
力量;
(二)应设置维护岗位,三级应有维护人员,二级、一级应设置
专职维护岗位;
25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三)与安全播出相关的部门应指定安全播出联系人,加强日常
安全播出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日常安全播出情况,在安全播
出管理工作中做到协调一致、无管理盲区。
第八十五条 安全播出相关岗位人员上岗、培训管理应符合以下
规定:
(一)播出值班岗位和维护岗位人员应通过政治审查,具有相关
的专业学历,满足岗位要求,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
(二)应定期进行安全播出教育,组织安全播出演练,并对技术
人员,以及主持人、导播等与播出有关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对不
合格人员应予以转岗;
(三)应对技术人员进行新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播出保障能力;
(四)与播出相关的供配电保障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应统一纳入安
全播出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停播率指电视中心所有播出节目累计停播时长与播出总时
长的比值,单位:秒/百小时。公式:
∑各套节目累计停播时长(秒)
停播率= 事故次数
各套节目播出总时长(百小时)
其中,统计节目累计停播时长时,本单位各环节事故(含外电中
断等外部原因引发的事故)造成的停播均纳入统计。卫视节目播出总
时长按照 24 小时/天计算,其它节目播出总时长按照实际播出时长计
算;
(二)可用度指电视中心所有节目正常播出节目时长占播出总时
长的百分比,单位:%。公式:
26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各套节目累计停播时长(小时)
可用度 =( − 事故次数 ) 100%
各套节目播出总时长(小时)
(三)技术系统指电视中心与安全播出有关的系统、设备、线路
及其附属设施的统称,包括:播出系统、新闻及直转播系统、总控系
统、卫星新闻采集系统、节目集成平台以及相关监测、监控系统,相
关供配电系统,相关附属设施(含机房以及机房内空调、消防、防雷
接地、应急照明等);
(四)播出系统指按照节目串联单,以视频服务器、播放机或演
播室信号为主要信源,通过自动化播控软件实现电视节目播出的技术
系统;
(五)关键设备指在传送播出信号链路和控制链路上,对播出安
全、播出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设备;
(六)直播演播室系统指电视中心内部具有直播功能的演播室系
统,通常包括图像和声音的采集和信号处理、传输系统,以及相关的
监听监看、通话、同步等辅助系统;
(七)单边连线指直播演播室与电视中心外部新闻或其他节目事
件发生场地记者进行的对话式直播报道;
(八)外场转播系统指在电视中心外部的新闻或其他节目现场使
用的可移动电视转播系统,通常包括图像和声音的采集、处理和信号
传输系统,以及相关的监听监看、通话、同步等辅助系统;
(九)总控信号处理系统指实现信号帧同步、加解嵌、延时、制
式转换和格式转换等功能的系统;
(十)节目传输系统指将基带信号直接或编码复用后通过电缆、
光纤、微波等方式进行传输的系统。包含传输设备、编码器、复用器
等;
27 1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十一)节目集成平台指经国家广电总局授权,由运营机构集成
多家内容提供商的播出节目,利用数字压缩技术、大容量数据存储技
术,进行编码复用分发,采用 CA 授权传输的播出平台;
(十二)临时送播带指在播出当日制作完成的播出节目带;
(十三)本细则中“应”表示必须达到相应要求;“宜”表示建
议达到相应要求;
(十四)如无特殊说明,本细则中“以上”含本数。
第八十七条 以下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最新版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设计规范》(GY 5045)
《数字分量演播室同步基准信号》(GY/T 167)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
级别》(GA 586)
《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
《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节目录像磁带录制规范》(GY/T 223)
《电视节目带技术质量检验方法》(GY/T 120)
《标准清晰度电视数字视频通道技术要求与测量方法》(GY/T
243)
《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编码器、解码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GY/T 212)
《电视中心制作系统运行维护规程》(GY/T 152)
《演播室高清晰度电视数字视频信号接口》(GY/T 157)
《演播室数字音频信号接口》(GY/T 158)
《电视中心播控系统维护规程》(GY/T 107)
《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电气工作安全规程》(GY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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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第八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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