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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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编制目的 .........................................................1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
第三条 分级保障原则 .....................................................1
第二章 基础网络系统配置要求...............................................2
第一节 光缆线路 ...........................................................2
第四条 光缆线路基本要求 .................................................2
第五条 中心站引接光缆线路 ...............................................2
第六条 节点站引接光缆线路 ...............................................2
第七条 中继站引接光缆线路 ...............................................2
第二节 基础传输系统 .......................................................2
第八条 SDH 传输系统 .....................................................2
第九条 WDM 传输系统 .....................................................3
第十条 传输网管系统 .....................................................3
第三节 供配电系统 .........................................................3
第十一条 外部电源 .......................................................3
第十二条 供配电 .........................................................4
第四节 配线系统及机房环境 .................................................5
第十三条 配线系统 .......................................................5
第十四条 机房环境 .......................................................5
第十五条 电力和环境监测 .................................................6
第十六条 安全防范 .......................................................6
第十七条 通讯设施 .......................................................6
第五节 维护器材 ...........................................................7
第十八条 备品备件 .......................................................7
第十九条 维护工具 .......................................................7
第六节 灾害防护与应急播出 .................................................7
第二十条 灾害防护与应急播出 .............................................7
第三章 广播电视业务系统配置要求 ...........................................8
第一节 节目信号接入系统 ...................................................8
第二十一条 接入光缆线路 ..................................................8
第二十二条 接入传输设备 .................................................8
第二节 节目信号处理系统 ...................................................8
第二十三条 编解码复用系统 ...............................................8
第二十四条 节目监测系统 .................................................8
第三节 供配电系统 .........................................................9
第二十五条 外部电源 .....................................................9
第二十六条 供配电 .......................................................9
第四节 配线系统及机房环境 .................................................9
第二十七条 配线系统及机房环境 ...........................................9
第五节 维护器材 ...........................................................9
第二十八条 备品备件 .....................................................9
第二十九条 维护工具和仪器仪表 ...........................................9
第四章 运维与技术管理.................................................... 10
1
第一节 运维体系 ..........................................................10
第三十条
运行维护组织体系 ............................................10
第三十一条 人员队伍保障 ................................................10
第三十二条 运行维护基本原则 ............................................10
第二节 运行管理 ..........................................................11
第三十三条 运行指标 ....................................................11
第三十四条 技术指标 ....................................................11
第三十五条 规章制度 ....................................................11
第三十六条 运行流程 ....................................................12
第三节 维护管理 ..........................................................13
第三十七条 维护质量要求 ................................................13
第三十八条 维护计划 ....................................................13
第三十九条 维护操作规程 ................................................13
第四十条
维护分工、分界 ..............................................13
第四十一条 备件管理 ....................................................13
第四十二条 抢修管理 ....................................................14
第四十三条 代维管理 ....................................................14
第四节 技术管理 ..........................................................14
第四十四条 光缆线路安全防护 ............................................14
第四十五条 应急预案 ....................................................15
第四十六条 重要保障期 ..................................................15
第四十七条 试播期管理 ..................................................15
第四十八条 临时停传管理 ................................................15
第四十九条 运行变更管理 ................................................16
第五十条
施工管理 ....................................................16
第五十一条 事故管理 ....................................................17
第五十二条 报表管理 ....................................................17
第五十三条 技术资料 ....................................................17
第五十四条 技术安全 ....................................................18
第五十五条 检查与考核 ..................................................18
第五十六条 风险评估 ....................................................18
第五节 信息安全管理 ......................................................19
第五十七条 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19
第五十八条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19
第五十九条 安全防护措施 ................................................19
第六十条
数据安全 ....................................................19
第六十一条 监控与响应 ..................................................19
第五章 附则 ............................................................. 19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19
第六十三条 规范性引用文件 ..............................................20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21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
2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光缆传输干线网(以下简称为光缆干线
网)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光缆干线网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
护、技术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光缆干线网指以光纤为介质,跨区域传输广播电
视信号的网络系统,由基础网络系统、广播电视业务系统构成。其中,
基础网络系统包括光缆线路、基础传输系统以及供配电系统、配线架
等附属设施,广播电视业务系统包括节目信号接入系统和节目信号处
理系统以及供配电系统、配线架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 根据网络的覆盖范围、业务重要性,分别将光缆干线网
的基础网络系统、广播电视业务系统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
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
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有条件的光缆
干线网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基础网络系统分级。国家光缆干线网络应达到一级基础网
络保障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光缆干线网应达到二级基础网络
保障要求,地市光缆干线网应参照二级基础网络保障要求执行;
(二)广播电视业务系统分级。为卫星提供信号源的业务系统、
信号覆盖全国的业务系统、中央和省级重要节目覆盖全省的业务系统
应达到一级业务系统保障要求,其它业务系统应达到二级业务系统保
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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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
第二章
基础网络系统配置要求
第一节
光缆线路
第四条 光缆线路的工艺标准和电气指标应符合《广播影视光缆
干线网工程施工验收暂行技术规范》的要求,重要光缆线路宜设置光
纤自动监测系统实时监测光纤电气指标。一级基础网络的每条干线光
缆(含引接线路)应有 2 芯以上备纤。
第五条 中心站引接光缆线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城区光缆宜采取管道或直埋敷设方式,其中至少有 1 条路
由为全程管道方式;
(二)二级基础网络的引接光缆线路应有 2 条以上不同路由,每
条路由的光缆中应有 2 芯以上备纤;
(三)一级基础网络的引接光缆线路应有 3 条以上不同路由,每
条路由的光缆中应有 2 芯以上备纤。
第六条 节点站引接光缆线路应有 2 条以上不同路由,每条路由
的光缆中应有 2 芯以上备纤;在城区部分应至少有 1 条路由为管道方
式。
第七条 中继站引接光缆线路仅有 1 条路由时,其敷设应为管道
或直埋方式。
第二节
基础传输系统
第八条 同步数字系列(SDH)传输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符合 SDH 长途光缆传输工程设计有关规范的要求;
(二)二级基础网络的网络结构宜采用自愈环技术,系统应有统
一的外接时钟源,设备的交叉板件、电源板件应采取 1+1 备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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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
(三)一级基础网络在符合二级基础网络保障要求的基础上,设
备的时钟板等板件应采用 1+1 备份方式,接口板件应采用 N+1 备份
方式。
第九条 波分复用(WDM)传输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符合长途光缆波分复用(WDM)传输系统工程设计有关
规范的要求;
(二)二级基础网络每条波分链路至少有 1 个备波;
(三)一级基础网络在符合二级基础网络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在
线传输设备的电源板件应采用 1+1 备份方式。
第十条 传输网管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SDH 网管系统应符合 SDH 光缆通信工程网管系统设计有关
规范的要求,WDM 网管系统应符合 WDM 光缆通信工程网管系统设计有
关规范的要求;
(二)二级基础网络的传输网管系统应采用 1+1 备份方式;
(三)一级基础网络的传输网管系统在符合二级基础网络保障要
求的基础上,宜配置异地备份;
(四)网管系统监测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三节
供配电系统
第十一条
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中心站
1、二级基础网络中心站应接入两路外电,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
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一级基础网络中心站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
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二)节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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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
1、二级基础网络节点站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应
配置自备电源;
2、一级基础网络节点站应接入两路外电,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
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三)中继站
应保证一路以上稳定可靠的外电。
第十二条
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中心站
1、二级基础网络中心站的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
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
能;应配置直流基础电源,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 6 小
时以上;交流用电播出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 电
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 1 小时以上;宜配置自备电源;主
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2、一级基础网络中心站应设工艺专用变压器;播出负荷供电应
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
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应配置直流基础电源,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
设计负荷工作 8 小时以上;交流用电播出负荷应采用 UPS 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 2 小时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或
与供电部门签订应急供电协议,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
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
路。
(二)节点站
1、二级基础网络节点站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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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
路供电;应配置直流基础电源,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
4 小时以上;交流用电播出负荷应采用 UPS 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
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 30 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
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2、一级基础网络节点站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
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
应配置直流基础电源,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 6 小时以
上;交流用电播出负荷应采用 UPS 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
设计负荷工作 1 小时以上;宜配置自备电源;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
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三)中继站
中继站宜配置自备电源或与有关单位签订供电保障协议,应配置
直流基础电源,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 4 小时以上;无
自备电源或未与有关单位签订供电保障协议的,直流基础电源的电池
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 8 小时以上。
第四节
配线系统及机房环境
第十三条
配线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配置满足传输系统容量要求的 ODF 架和 DDF 架;
(二)光缆线路、传输设备系统和站内互联光纤应成端在不同的
ODF 子框内,不同路由的光缆线路宜成端在不同的 ODF 子框内;
(三)不同速率的数据电缆接口应成端在 DDF 架内的不同端子板
上,DDF 架端口容量应有冗余。
第十四条
机房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接地、布线及
外部环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
规定,其中,中继站应达到 C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要求,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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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
站应达到 B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要求,中心站应达到 A 级电子
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要求;机房设备安装、接地、线缆布放和跳线还
应符合《有线广播电视光缆干线网传输设备安装验收规范》 GY 5076)
的有关规定;机房应采取必要的防鼠、防虫等措施。
机房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电力和环境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
关规定;
(二)应设立对全网各站点的供配电系统运行状态、机房环境的
集中监测系统;
(三)中心站应设立具备异态声光报警功能的集中电力监控系
统。
第十六条
机房安全防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7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
全防护级别》(GA 586)的有关规定。
节点站对网络监控机房、设备机房、UPS 机房及电池室等播出相
关的重点部位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中心站在节点站基础上还应
设置机房门禁系统。
第十七条
通讯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中继站、节点站应配置一部业务专用外线电话;
(二)中心站应配置两部具有录音功能的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
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配置与安全播出指挥调度机构互
联的专用计算机终端和通讯设备。
6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
第五节
维护器材
第十八条
备品备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建立备品备件库,二级基础网络重要板件、系统关键设
备的备份单元应按全网总量 5%以上备齐,一级基础网络重要板件、
系统关键设备的备份单元应按全网总量 8%以上备齐;
(二)二级基础网络的中心站所需重要备件应在 4 小时内送达,
节点站所需重要备件应在 6 小时内送达,中继站所需重要备件应在
10 小时内送达;一级基础网络的中心站所需重要备件应在 2 小时内
送达,节点站所需重要备件应在 4 小时内送达;中继站所需重要备件
应在 10 小时内送达;
(三)应建立线路备用材料库,凡线路中采用的各种型号、芯数
的光缆均应配置相应的备缆、接头盒及辅助材料。备缆总长度应在光
缆线路总长度的 1%以上,接头盒及辅助材料应满足抢修工作需要。
第十九条
光缆干线网运行维护单位应配置维护检修、故障处
理所需的工具、材料,仪器仪表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光缆传输干
线网运行维护规程》 GY/T 239,以下简称《运维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节
灾害防护与应急传输
第二十条
灾害防护与应急传输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各站机房应具有一定的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应根据当地地
质、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基础网络系统宜建立应急、灾备传输机制,当发生特别重
大灾害或突发事件,应能够应急传输重要节目。
7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
第三章
广播电视业务系统配置要求
第一节
节目信号接入系统
第二十一条 接入光缆线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或改造光缆线路的各项工艺标准和电气指标应符合
《广播影视光缆干线网工程施工验收暂行技术规范》;
(二)二级业务系统的接入光缆仅有 1 条路由时,其敷设应为直
埋或管道方式,且光缆中纤芯数量应有冗余;
(三)一级业务系统的接入光缆应有 2 条以上不同路由,其中至
少 1 条路由为管道方式;每条路由的光缆纤芯数量应有冗余。
第二十二条 接入系统应具备环路保护功能或按 1+1 备份方式配
置;一级业务系统的接入系统应配置网管系统。
第二节
节目信号处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 编解码复用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二级业务系统的编码器应有备份;复用器及适配器可采用
单机模式,但应配置应急备机;
(二)一级业务系统的编码复用系统应配置网管系统;编码器应
采用 N+1 备份方式配置,复用器及适配器应采用 1+1 备份方式配置;
编码复用系统应具备主备系统自动、手动切换功能。
第二十四条 节目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对二级业务系统的输入、输出主路节目信号进行监听监
看,备路信号可采用轮巡方式监听监看。应配置异态声光报警设备;
应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输入、输出电视节
目信号的质量进行记录,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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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
(二)应对一级业务系统的输入、输出主备路节目信号进行监听
监看,对节目信号码流进行监测,并具备信号异态声光报警功能;异
态信息记录要求同二级业务系统。
第三节
供配电系统
第二十五条 业务系统机房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宜为专线;
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二十六条 业务系统机房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
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应配置直流基础电源,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
足设计负荷工作 6 小时以上;交流用电播出负荷应采用 UPS 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 1 小时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
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第四节
配线系统及机房环境
第二十七条 业务系统的配线系统及机房环境同对基础网络系统
的配线系统、机房环境的要求。
第五节
维护器材
第二十八条 业务系统关键设备、重要板件应有备品备件。
第二十九条 应配置运行维护、故障处理所需的必要工具、各种
缆线;应配置码流分析仪、视音频分析仪、信号发生器、示波器等仪
器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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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
第四章
运维与技术管理
第一节
运维体系
第三十条
运行维护组织体系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光缆干线网运营机构应设全网运行维护单位,负责统一运
维管理工作,并根据运维管理需要设置区域运行维护单位、线路维护
站、代维单位。区域运行维护单位、线路维护站、代维单位在维护、
检修、故障处理等工作中应服从全网运行维护单位的统一调度;
(二)光缆干线网运行维护单位应按照《运维规程》的要求落实
相应的运行维护职责。
第三十一条 人员队伍保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广播电视光缆干线网运行维护单位应按照《广播电视安全
播出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和人员,加强岗位培
训,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与播出相关的供配电等保障部门及其从业
人员应统一纳入安全播出管理;
(二)中心站应有 2 人以上 24 小时值班,节点站应做到 24 小时
有人值守;
(三)除高速公路管道内线路或其它不宜步巡线路外,应设置巡
线员负责光缆线路日常维护,巡线员配备数量应能保证有效完成《运
维规程》所规定的维护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光缆干线网运行维护单位应按照以下原则开展运行
维护工作:
(一)运行维护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抢结合”的方针;
(二)应符合相应业务保障等级的有关要求;
(三)故障处理遵循“先抢通后修复、先主用后备用、先一级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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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
二级、及时通报”的原则;
(四)在重要保障期间应加强维护,保证畅通;
(五)维护工作涉及到其他单位时,应主动联系,共同确定操作
方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节
运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光缆传输干线网安全播出年度运行指标应符合以下
规定:
(一)二级业务可用度应不低于 99.95%,一级业务可用度应不
低于 99.99%;
(二)基础网络环路可用度应不低于 99.99%。
第三十四条 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基础传输设备技术指标。SDH 传输接口技术指标应符合《广
播电视光缆干线同步数字体系(SDH)传输接口技术规范》(GB/T
17881),SDH 系统的投入业务和维护的差错性能限值应符合相关规
范的要求。WDM 设备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光波分复用
系统的技术要求;
(二)编解码器、复用器设备技术指标。应分别符合《标准清晰
度数字电视编码器、解码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标准》(GY/T 212)、《数
字电视复用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26)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全网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业务调度管理制度、运行
操作配合制度等各项制度,各运行维护单位应在全网运行维护单位指
导下制定各项制度。
(一)业务调度管理制度应包括业务调度执行条件、业务调度前
的各项准备工作、业务调度后的检查确认等;
(二)运行配合制度应包括运行指挥的组织体系、各运行维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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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
位对运行操作指令的配合要求、站间配合要求等;
(三)机房管理制度应包括机房出入管理、机房禁止性规定等;
(四)值班及交接班制度应包括交接班要求、值班内容、纪律要
求、监听监看要求等;
(五)安全制度应包括技术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消防安全、施
工安全等;
(六)供配电管理制度应包括供配电规范、安全规范、主要运行
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巡查规定等;
(七)护线宣传与联络制度应包括护线宣传组织、分工、上报机
制、与其他单位的联络要求等;
(八)事故报告制度应包括不同等级事故的报告原则、报告内容
(事故原因、影响情况、处理过程等)、报告要求等;
(九)维护检修制度应包括维护检修的项目和周期、检修规范、
责任分工、重要数据存储与备份规范、维护记录规范等;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应包括技术档案的范围、分类明细、存
档要求、出入库管理规定、销存时限规定等。
第三十六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结合播出系统和播出任务,制订和
完善各项运行工作流程和操作流程。
(一)运行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交接班流程、巡机(线)流程、
业务调度操作流程、播出事故处理及报告流程等;
(二)操作流程主要包括:线路割接操作流程、跳线操作流程、
网管操作流程、传输设备操作流程、业务设备操作流程、供配电设备
操作流程等;
(三)各项操作应符合相关行业的操作规范,业务调度应按调度
单的要求执行;运行工作和设备操作应做好记录并存档,跨单位、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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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的业务调度、操作指令应有书面通知,相关通话联络应有录音和
文档记录。
第三节
维护管理
第三十七条 网络维护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光缆阻断率应不大于 0.4 次/百公里年;光缆线路平均衰
耗(155Onm)不大于 0.25dB/km;中继段纤芯完好率不低于 95%,光
缆阻断时间不大于 2.4 小时/百公里年;
(二)设备系统可用性应符合《国际恒定比特率数字通道的端到
端可用性参数和指标》(ITU G.827)和《光同步传送网技术体制》
(YDN 099)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八条 应参照《运维规程》的相关要求,针对不同系统和
设备制定周检、月检、季检、年检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维护工
作应做好记录并存档。
第三十九条 应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并结合自身承担的维
护任务和各类设备设施的特点制定光缆线路(架空、管道、直埋等)、
传输设备、网管系统、业务系统、供配电设备、附属设施等的维护操
作规程。
第四十条
维护分工、分界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全网运行维护单位应将光缆干线网各技术环节的维护责任
落实到机房(站点)、班组、个人,做到界面清晰、责任明确,不漏
检、不重叠;
(二)应与上、下游相关播出单位划清维护分界,并签订维护协
议,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维护分界图、各方保障责任、故障处理协调
机制、联络电话等。
第四十一条 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工具和器材应妥善放置、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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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
管理,定期检查补充、定期标校;备品备件应进行登记造册,放置于
满足器件存储环境要求的指定位置,并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四十二条 应规定定型故障的故障定位、到达现场、完成抢修
的时限,并根据抢修时限要求制定抢修预案和应急抢修流程,落实参
与抢修的人员、器材、通讯及交通工具。
第四十三条 代维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委托其他单位承担运行维护任务时,应选择具有相应安全
保障能力的代维单位并签署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指
定专人对代维单位的运行维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应对代维
单位的操作进行规范,在代维单位进行维护操作时,应安排内部人员
监护;
(二)设备所在地单位应承担设备运行监测、故障应急处置等代
维任务,并与委托方签署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严格
履行协议范围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及时向委托方反馈运行维护情
况。
第四节
技术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光缆线路安全防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按照《运维规程》的规定落实各项线路安全防护技术措
施;
(二)应建立施工盯防制度和护线宣传与联络制度,并符合《运
维规程》的有关规定;
(三)光缆干线网运营机构应将光缆线路路由报广播影视行政部
门和相关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四)应加强与线路沿线公安、安全、建设等部门的协调、联系,
建立光缆线路安全联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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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应急预案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运行维护单位应针对技术系统的特点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
订突发故障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供配电故障应急预
案、播出重要环节故障应急预案、非法破坏事件应急预案、自然灾害
应急预案以及其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光缆干线网运营机构应将中
心站的相关应急预案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二)各相关部门和岗位应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处置流
程;
(三)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和流程,定期对相关人
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
第四十六条 重要保障期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光缆干线网运营机构应组织各运行维护单位制订重要保障
期预案,预案应包含重要播出前的准备、重要播出中的保障措施以及
突发故障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流程等内容;
(二)应做好各技术系统的全面检修、测试工作;应对备品备件、
应急工具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补充;
(三)应提前协调电力供应、线路传输、通信联络、设备生产商、
系统集成商等相关单位和部门为播出提供重点保障。
第四十七条 新建传输系统需要申请试播期的,应提前 7 个以上
工作日逐级报至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广电总局直
属单位的,以及播出影响范围涉及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应逐级报至广电总局批准。
审批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批准试播的,应同时将批复意见抄送
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
第四十八条 临时停传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5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
(一)临时停传涉及广电总局直属单位的,以及节目影响范围涉
及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提前 5 个以上工作日逐级报
至广电总局批准。其它临时停传的申请程序、管理要求由省级广播影
视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二)申请单位在申请临时停传前应做好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
通协调;
(三)临时停传申请材料应说明停传原因、起止日期和时间、涉
及的传输业务、影响范围、操作方案和应急措施等;
(四)临时停传批准后,申请单位应在操作前通知相关播出单位,
相关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通知监测、指挥调度机构。
第四十九条 凡节目传输技术参数(传输通道号、传输流参数等)
变更,有可能影响下游播出单位接收的,变更前应通知下游播出单位
做好配合,变更后经双方测试通过方可投入运行。
第五十条
施工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施工安排应以减少对播出影响为原则,尽量安排在例行检
修时间进行,需要临时停传的,应做好临时停传申请和操作通知等工
作;
(二)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施工方案和
应急预案应明确:施工的目的和要达到的效果、施工内容和施工区域、
详细操作步骤和时间进度、各项安全措施、施工可能对安全播出造成
的影响、应急操作处理流程以及相关责任人和需要协调配合的部门
等;
(三)施工时,应遵守相关安全规范,并做到:严格划分出施工
区域,放置警示牌;安排熟悉安全播出的人员监督整个施工过程,发
生威胁安全播出的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在播出机房内施工,应与播
16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
出运行设施隔离,并加强对播出设备的巡视;施工用电应与播出用电
分离。
第五十一条 事故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安全播出事故的界定、分类、分级、统计和上报应按广播
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
(二)应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安全播出要求,制定本
单位的事故管理制度;
(三)对于重大事故应成立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处置过程进行
调查,对处置方式、方法进行分析,形成调查分析报告;
(四)根据重大事故的分析调查,编写事故案例,并及时组织召
开案例分析会,通报情况,总结经验教训;
(五)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予以处理,对排查发现的播
出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十二条 报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汇总分析技术指标、播出
运行、事件/事故等情况和数据,按时填报相应报表;
(二)上报数据应准确真实,并经过本单位领导审核;
(三)应根据报表类型分类整理报表档案。
第五十三条 技术资料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技术资料管理应符合《运维规程》的有关规定;
(二)应建立技术资料库,有条件的应建立电子化技术资料库。
资料库应包括:技术审批文件、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设备档案、运
维档案(含运维工作记录、系统操作记录、运行监测记录等)、应急
预案、事故档案、系统方案、系统图纸、系统重大技改资料、有关技
术标准规范及安全播出文件、报表等;应由专人负责对技术资料及时
17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
更新整理;运维档案应至少保存一年。
第五十四条 技术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中有关技术安全的规定,遵循《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电气工作安全
规程》(GY 63)、《运维规程》等行业标准中的有关技术安全要求;
(二)应按照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和细化相关的管
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强化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教育,落实安全
责任和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避免发生技术安全事故。
第五十五条 光缆干线网运营机构应建立安全播出检查和考核制
度,定期对各运行维护单位的运行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
和考核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系统配置:检查基础网络和业务系统分级保障的配置及验
收情况,评估系统的可靠程度;
(二)系统指标:检查光缆线路、设备和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
评估技术指标达标等级;
(三)规章制度: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评估规章制度
的完善和落实情况;
(四)预案流程:检查应急预案和操作流程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考核值班人员的掌握程度,评估各项应急预案和关键操作流程的合理
性和可操作性;
(五)文件资料:检查值班日志、运行记录、播出运行文件、维
护计划、维护记录、安全播出报表、安全播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设
备器材档案等资料,评估技术资料的管理水平。
第五十六条 应对技术系统和播出管理进行安全播出风险评估,
对评估发现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应及时整改。
18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
第五节
信息安全管理
第五十七条 应按照国家和行业信息安全要求,合理划分各播出
相关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并按照相应等级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
设、评估和整改。
第五十八条 结合信息系统等级制定相应的网络安全管理策略,
制定网络维护及信息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和操作规范,落实信息安全责
任制,并建立监督机制,定期组织信息安全培训。
第五十九条 应结合网络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网
间物理隔离;组合使用路由器、网关、防火墙和安全隔离网闸等设备
的功能特性,进行网络边界安全防护;采用多重、异构杀毒引擎对跨
信息系统的输入文件进行检测;合理设置用户权限,防止非授权访问;
封闭不必要的外部数据接入端口;限制用户安装非法软件;安装防病
毒软件,并定期升级病毒库;部署补丁管理系统,及时进行操作系统
更新。
第六十条
应根据系统中各类数据的重要性,采取相应的数据
加密、数据备份、访问控制等措施。
第六十一条 应对网络流量、用户行为、主机和网络设备的运行
状况等进行监测,及时处置异态报警。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业务可用度指所有广播电视传输业务累计传输中断时长与
业务传输总时长的百分比,单位:%。公式:
19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
事故次数
各业务传输总时长(小时)
某业务所有通道传输总时长(小时)
业务数
其中,各业务每一通道传输总时长按照 24 小时/天计算,某项业
务通道数按该业务接收节点数计算。如某业务中某通道部分节目中
断,则传输中断通道数按中断节目数与业务所有节目数的比值计算;
(二)环路可用度某一 SDH 环路正常传输业务时长占环路运行总
时长的百分比。单位:%。公式:
环路双断时长(小时)
环路运行时长(小时)
其中,环路运行时长按 24 小时/天计算。
(三)技术系统指光缆传输干线网与安全播出有关的系统、设备、
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统称,包括基础网络系统、广播电视业务系统以
及相关监测、监控系统,相关供配电系统,相关附属设施(含机房以
及机房内空调、消防、防雷接地、应急照明、光电缆所在杆路、管道
等);
(四)光缆干线网运营机构指负责广播电视光缆传输干线网的运
营单位,即各级广播电视网络公司;
(五)光缆干线网运行维护单位指全网运行维护单位、区域运行
维护单位、线路维护站的统称;
(六)本细则中“应”表示必须达到相应要求;“宜”表示建议
达到相应要求;
(七)如无特殊说明,本细则中“以上”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 以下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最新版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20 ∑
各业务累计传输中断时长(小时)
业务可用度= 1 − ×100%
∑ ∑
某业务所有通道累计传输中断时长(小时)
∑
= 1 − 事故次数业务数 ×100%
环路可用度 = 1 −
× 100%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有线广播电视光缆干线网传输设备安装验收规范》(GY 5076)
《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
《广播电视光缆传输干线网运行维护规程》(GY/T 239)
《广播影视光缆干线网工程施工验收暂行技术规范》
《广播电视光缆干线同步数字体系(SDH)传输接口技术规范》
(GB/T 17881)
《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编码器、解码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标准》
(GY/T 212)
《数字电视复用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26);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
级别》(GA 586)
《同步数字系列(SDH)长途光缆传输工程设计规范》(YD/T 5095)
《SDH 传输网技术要求-SDH 数字通道和复用段的投入业务和维
护性能限值》(YDN 026)
《国际恒定比特率数字通道的端到端可用性参数和指标》(ITU
G.827)
《光同步传送网技术体制》(YDN 099)
《光波分复用系统总体技术要求暂行规定》(YDN 120)
《SDH 光缆通信工程网管系统设计规范》(YD/T 5080)
《长途光缆波分复用(WDM)传输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YD/T 5092)
《WDM 光缆通信工程网管系统设计规范》(YD/T 5113)
《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电气工作安全规程》(GY 63)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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