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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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1 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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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一一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编制目的 .........................................................1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

第三条 分级保障原则 .....................................................1

第二章 基础网络系统配置要求...............................................2

第一节 光缆线路 ...........................................................2

第四条 光缆线路基本要求 .................................................2

第五条 中心站引接光缆线路 ...............................................2

第六条 节点站引接光缆线路 ...............................................2

第七条 中继站引接光缆线路 ...............................................2

第二节 基础传输系统 .......................................................2

第八条 SDH 传输系统 .....................................................2

第九条 WDM 传输系统 .....................................................3

第十条 传输网管系统 .....................................................3

第三节 供配电系统 .........................................................3

第十一条 外部电源 .......................................................3

第十二条 供配电 .........................................................4

第四节 配线系统及机房环境 .................................................5

第十三条 配线系统 .......................................................5

第十四条 机房环境 .......................................................5

第十五条 电力和环境监测 .................................................6

第十六条 安全防范 .......................................................6

第十七条 通讯设施 .......................................................6

第五节 维护器材 ...........................................................7

第十八条 备品备件 .......................................................7

第十九条 维护工具 .......................................................7

第六节 灾害防护与应急播出 .................................................7

第二十条 灾害防护与应急播出 .............................................7

第三章 广播电视业务系统配置要求 ...........................................8

第一节 节目信号接入系统 ...................................................8

第二十一条 接入光缆线路 ..................................................8

第二十二条 接入传输设备 .................................................8

第二节 节目信号处理系统 ...................................................8

第二十三条 编解码复用系统 ...............................................8

第二十四条 节目监测系统 .................................................8

第三节 供配电系统 .........................................................9

第二十五条 外部电源 .....................................................9

第二十六条 供配电 .......................................................9

第四节 配线系统及机房环境 .................................................9

第二十七条 配线系统及机房环境 ...........................................9

第五节 维护器材 ...........................................................9

第二十八条 备品备件 .....................................................9

第二十九条 维护工具和仪器仪表 ...........................................9

第四章 运维与技术管理.................................................... 10

1

第一节 运维体系 ..........................................................10

第三十条

运行维护组织体系 ............................................10

第三十一条 人员队伍保障 ................................................10

第三十二条 运行维护基本原则 ............................................10

第二节 运行管理 ..........................................................11

第三十三条 运行指标 ....................................................11

第三十四条 技术指标 ....................................................11

第三十五条 规章制度 ....................................................11

第三十六条 运行流程 ....................................................12

第三节 维护管理 ..........................................................13

第三十七条 维护质量要求 ................................................13

第三十八条 维护计划 ....................................................13

第三十九条 维护操作规程 ................................................13

第四十条

维护分工、分界 ..............................................13

第四十一条 备件管理 ....................................................13

第四十二条 抢修管理 ....................................................14

第四十三条 代维管理 ....................................................14

第四节 技术管理 ..........................................................14

第四十四条 光缆线路安全防护 ............................................14

第四十五条 应急预案 ....................................................15

第四十六条 重要保障期 ..................................................15

第四十七条 试播期管理 ..................................................15

第四十八条 临时停传管理 ................................................15

第四十九条 运行变更管理 ................................................16

第五十条

施工管理 ....................................................16

第五十一条 事故管理 ....................................................17

第五十二条 报表管理 ....................................................17

第五十三条 技术资料 ....................................................17

第五十四条 技术安全 ....................................................18

第五十五条 检查与考核 ..................................................18

第五十六条 风险评估 ....................................................18

第五节 信息安全管理 ......................................................19

第五十七条 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19

第五十八条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19

第五十九条 安全防护措施 ................................................19

第六十条

数据安全 ....................................................19

第六十一条 监控与响应 ..................................................19

第五章 附则 ............................................................. 19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19

第六十三条 规范性引用文件 ..............................................20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21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

2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光缆传输干线网(以下简称为光缆干线

网)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光缆干线网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

护、技术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光缆干线网指以光纤为介质,跨区域传输广播电

视信号的网络系统,由基础网络系统、广播电视业务系统构成。其中,

基础网络系统包括光缆线路、基础传输系统以及供配电系统、配线架

等附属设施,广播电视业务系统包括节目信号接入系统和节目信号处

理系统以及供配电系统、配线架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 根据网络的覆盖范围、业务重要性,分别将光缆干线网

的基础网络系统、广播电视业务系统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

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

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有条件的光缆

干线网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基础网络系统分级。国家光缆干线网络应达到一级基础网

络保障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光缆干线网应达到二级基础网络

保障要求,地市光缆干线网应参照二级基础网络保障要求执行;

(二)广播电视业务系统分级。为卫星提供信号源的业务系统、

信号覆盖全国的业务系统、中央和省级重要节目覆盖全省的业务系统

应达到一级业务系统保障要求,其它业务系统应达到二级业务系统保

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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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础网络系统配置要求

第一节

光缆线路

第四条 光缆线路的工艺标准和电气指标应符合《广播影视光缆

干线网工程施工验收暂行技术规范》的要求,重要光缆线路宜设置光

纤自动监测系统实时监测光纤电气指标。一级基础网络的每条干线光

缆(含引接线路)应有 2 芯以上备纤。

第五条 中心站引接光缆线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城区光缆宜采取管道或直埋敷设方式,其中至少有 1 条路

由为全程管道方式;

(二)二级基础网络的引接光缆线路应有 2 条以上不同路由,每

条路由的光缆中应有 2 芯以上备纤;

(三)一级基础网络的引接光缆线路应有 3 条以上不同路由,每

条路由的光缆中应有 2 芯以上备纤。

第六条 节点站引接光缆线路应有 2 条以上不同路由,每条路由

的光缆中应有 2 芯以上备纤;在城区部分应至少有 1 条路由为管道方

式。

第七条 中继站引接光缆线路仅有 1 条路由时,其敷设应为管道

或直埋方式。

第二节

基础传输系统

第八条 同步数字系列(SDH)传输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符合 SDH 长途光缆传输工程设计有关规范的要求;

(二)二级基础网络的网络结构宜采用自愈环技术,系统应有统

一的外接时钟源,设备的交叉板件、电源板件应采取 1+1 备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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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级基础网络在符合二级基础网络保障要求的基础上,设

备的时钟板等板件应采用 1+1 备份方式,接口板件应采用 N+1 备份

方式。

第九条 波分复用(WDM)传输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符合长途光缆波分复用(WDM)传输系统工程设计有关

规范的要求;

(二)二级基础网络每条波分链路至少有 1 个备波;

(三)一级基础网络在符合二级基础网络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在

线传输设备的电源板件应采用 1+1 备份方式。

第十条 传输网管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SDH 网管系统应符合 SDH 光缆通信工程网管系统设计有关

规范的要求,WDM 网管系统应符合 WDM 光缆通信工程网管系统设计有

关规范的要求;

(二)二级基础网络的传输网管系统应采用 1+1 备份方式;

(三)一级基础网络的传输网管系统在符合二级基础网络保障要

求的基础上,宜配置异地备份;

(四)网管系统监测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三节

供配电系统

第十一条

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中心站

1、二级基础网络中心站应接入两路外电,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

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一级基础网络中心站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

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二)节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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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级基础网络节点站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应

配置自备电源;

2、一级基础网络节点站应接入两路外电,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

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三)中继站

应保证一路以上稳定可靠的外电。

第十二条

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中心站

1、二级基础网络中心站的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

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

能;应配置直流基础电源,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 6 小

时以上;交流用电播出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 电

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 1 小时以上;宜配置自备电源;主

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2、一级基础网络中心站应设工艺专用变压器;播出负荷供电应

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

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应配置直流基础电源,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

设计负荷工作 8 小时以上;交流用电播出负荷应采用 UPS 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 2 小时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或

与供电部门签订应急供电协议,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

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

路。

(二)节点站

1、二级基础网络节点站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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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供电;应配置直流基础电源,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

4 小时以上;交流用电播出负荷应采用 UPS 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

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 30 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

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2、一级基础网络节点站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

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

应配置直流基础电源,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 6 小时以

上;交流用电播出负荷应采用 UPS 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

设计负荷工作 1 小时以上;宜配置自备电源;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

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三)中继站

中继站宜配置自备电源或与有关单位签订供电保障协议,应配置

直流基础电源,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 4 小时以上;无

自备电源或未与有关单位签订供电保障协议的,直流基础电源的电池

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 8 小时以上。

第四节

配线系统及机房环境

第十三条

配线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配置满足传输系统容量要求的 ODF 架和 DDF 架;

(二)光缆线路、传输设备系统和站内互联光纤应成端在不同的

ODF 子框内,不同路由的光缆线路宜成端在不同的 ODF 子框内;

(三)不同速率的数据电缆接口应成端在 DDF 架内的不同端子板

上,DDF 架端口容量应有冗余。

第十四条

机房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接地、布线及

外部环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

规定,其中,中继站应达到 C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要求,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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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应达到 B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要求,中心站应达到 A 级电子

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要求;机房设备安装、接地、线缆布放和跳线还

应符合《有线广播电视光缆干线网传输设备安装验收规范》 GY 5076)

的有关规定;机房应采取必要的防鼠、防虫等措施。

机房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电力和环境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

关规定;

(二)应设立对全网各站点的供配电系统运行状态、机房环境的

集中监测系统;

(三)中心站应设立具备异态声光报警功能的集中电力监控系

统。

第十六条

机房安全防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7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

全防护级别》(GA 586)的有关规定。

节点站对网络监控机房、设备机房、UPS 机房及电池室等播出相

关的重点部位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中心站在节点站基础上还应

设置机房门禁系统。

第十七条

通讯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中继站、节点站应配置一部业务专用外线电话;

(二)中心站应配置两部具有录音功能的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

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配置与安全播出指挥调度机构互

联的专用计算机终端和通讯设备。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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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维护器材

第十八条

备品备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建立备品备件库,二级基础网络重要板件、系统关键设

备的备份单元应按全网总量 5%以上备齐,一级基础网络重要板件、

系统关键设备的备份单元应按全网总量 8%以上备齐;

(二)二级基础网络的中心站所需重要备件应在 4 小时内送达,

节点站所需重要备件应在 6 小时内送达,中继站所需重要备件应在

10 小时内送达;一级基础网络的中心站所需重要备件应在 2 小时内

送达,节点站所需重要备件应在 4 小时内送达;中继站所需重要备件

应在 10 小时内送达;

(三)应建立线路备用材料库,凡线路中采用的各种型号、芯数

的光缆均应配置相应的备缆、接头盒及辅助材料。备缆总长度应在光

缆线路总长度的 1%以上,接头盒及辅助材料应满足抢修工作需要。

第十九条

光缆干线网运行维护单位应配置维护检修、故障处

理所需的工具、材料,仪器仪表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光缆传输干

线网运行维护规程》 GY/T 239,以下简称《运维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节

灾害防护与应急传输

第二十条

灾害防护与应急传输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各站机房应具有一定的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应根据当地地

质、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基础网络系统宜建立应急、灾备传输机制,当发生特别重

大灾害或突发事件,应能够应急传输重要节目。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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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广播电视业务系统配置要求

第一节

节目信号接入系统

第二十一条 接入光缆线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或改造光缆线路的各项工艺标准和电气指标应符合

《广播影视光缆干线网工程施工验收暂行技术规范》;

(二)二级业务系统的接入光缆仅有 1 条路由时,其敷设应为直

埋或管道方式,且光缆中纤芯数量应有冗余;

(三)一级业务系统的接入光缆应有 2 条以上不同路由,其中至

少 1 条路由为管道方式;每条路由的光缆纤芯数量应有冗余。

第二十二条 接入系统应具备环路保护功能或按 1+1 备份方式配

置;一级业务系统的接入系统应配置网管系统。

第二节

节目信号处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 编解码复用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二级业务系统的编码器应有备份;复用器及适配器可采用

单机模式,但应配置应急备机;

(二)一级业务系统的编码复用系统应配置网管系统;编码器应

采用 N+1 备份方式配置,复用器及适配器应采用 1+1 备份方式配置;

编码复用系统应具备主备系统自动、手动切换功能。

第二十四条 节目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对二级业务系统的输入、输出主路节目信号进行监听监

看,备路信号可采用轮巡方式监听监看。应配置异态声光报警设备;

应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输入、输出电视节

目信号的质量进行记录,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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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

(二)应对一级业务系统的输入、输出主备路节目信号进行监听

监看,对节目信号码流进行监测,并具备信号异态声光报警功能;异

态信息记录要求同二级业务系统。

第三节

供配电系统

第二十五条 业务系统机房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宜为专线;

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二十六条 业务系统机房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

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应配置直流基础电源,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

足设计负荷工作 6 小时以上;交流用电播出负荷应采用 UPS 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 1 小时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

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第四节

配线系统及机房环境

第二十七条 业务系统的配线系统及机房环境同对基础网络系统

的配线系统、机房环境的要求。

第五节

维护器材

第二十八条 业务系统关键设备、重要板件应有备品备件。

第二十九条 应配置运行维护、故障处理所需的必要工具、各种

缆线;应配置码流分析仪、视音频分析仪、信号发生器、示波器等仪

器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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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运维与技术管理

第一节

运维体系

第三十条

运行维护组织体系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光缆干线网运营机构应设全网运行维护单位,负责统一运

维管理工作,并根据运维管理需要设置区域运行维护单位、线路维护

站、代维单位。区域运行维护单位、线路维护站、代维单位在维护、

检修、故障处理等工作中应服从全网运行维护单位的统一调度;

(二)光缆干线网运行维护单位应按照《运维规程》的要求落实

相应的运行维护职责。

第三十一条 人员队伍保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广播电视光缆干线网运行维护单位应按照《广播电视安全

播出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和人员,加强岗位培

训,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与播出相关的供配电等保障部门及其从业

人员应统一纳入安全播出管理;

(二)中心站应有 2 人以上 24 小时值班,节点站应做到 24 小时

有人值守;

(三)除高速公路管道内线路或其它不宜步巡线路外,应设置巡

线员负责光缆线路日常维护,巡线员配备数量应能保证有效完成《运

维规程》所规定的维护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光缆干线网运行维护单位应按照以下原则开展运行

维护工作:

(一)运行维护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抢结合”的方针;

(二)应符合相应业务保障等级的有关要求;

(三)故障处理遵循“先抢通后修复、先主用后备用、先一级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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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

二级、及时通报”的原则;

(四)在重要保障期间应加强维护,保证畅通;

(五)维护工作涉及到其他单位时,应主动联系,共同确定操作

方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节

运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光缆传输干线网安全播出年度运行指标应符合以下

规定:

(一)二级业务可用度应不低于 99.95%,一级业务可用度应不

低于 99.99%;

(二)基础网络环路可用度应不低于 99.99%。

第三十四条 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基础传输设备技术指标。SDH 传输接口技术指标应符合《广

播电视光缆干线同步数字体系(SDH)传输接口技术规范》(GB/T

17881),SDH 系统的投入业务和维护的差错性能限值应符合相关规

范的要求。WDM 设备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光波分复用

系统的技术要求;

(二)编解码器、复用器设备技术指标。应分别符合《标准清晰

度数字电视编码器、解码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标准》(GY/T 212)、《数

字电视复用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26)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全网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业务调度管理制度、运行

操作配合制度等各项制度,各运行维护单位应在全网运行维护单位指

导下制定各项制度。

(一)业务调度管理制度应包括业务调度执行条件、业务调度前

的各项准备工作、业务调度后的检查确认等;

(二)运行配合制度应包括运行指挥的组织体系、各运行维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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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对运行操作指令的配合要求、站间配合要求等;

(三)机房管理制度应包括机房出入管理、机房禁止性规定等;

(四)值班及交接班制度应包括交接班要求、值班内容、纪律要

求、监听监看要求等;

(五)安全制度应包括技术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消防安全、施

工安全等;

(六)供配电管理制度应包括供配电规范、安全规范、主要运行

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巡查规定等;

(七)护线宣传与联络制度应包括护线宣传组织、分工、上报机

制、与其他单位的联络要求等;

(八)事故报告制度应包括不同等级事故的报告原则、报告内容

(事故原因、影响情况、处理过程等)、报告要求等;

(九)维护检修制度应包括维护检修的项目和周期、检修规范、

责任分工、重要数据存储与备份规范、维护记录规范等;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应包括技术档案的范围、分类明细、存

档要求、出入库管理规定、销存时限规定等。

第三十六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结合播出系统和播出任务,制订和

完善各项运行工作流程和操作流程。

(一)运行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交接班流程、巡机(线)流程、

业务调度操作流程、播出事故处理及报告流程等;

(二)操作流程主要包括:线路割接操作流程、跳线操作流程、

网管操作流程、传输设备操作流程、业务设备操作流程、供配电设备

操作流程等;

(三)各项操作应符合相关行业的操作规范,业务调度应按调度

单的要求执行;运行工作和设备操作应做好记录并存档,跨单位、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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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的业务调度、操作指令应有书面通知,相关通话联络应有录音和

文档记录。

第三节

维护管理

第三十七条 网络维护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光缆阻断率应不大于 0.4 次/百公里年;光缆线路平均衰

耗(155Onm)不大于 0.25dB/km;中继段纤芯完好率不低于 95%,光

缆阻断时间不大于 2.4 小时/百公里年;

(二)设备系统可用性应符合《国际恒定比特率数字通道的端到

端可用性参数和指标》(ITU G.827)和《光同步传送网技术体制》

(YDN 099)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八条 应参照《运维规程》的相关要求,针对不同系统和

设备制定周检、月检、季检、年检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维护工

作应做好记录并存档。

第三十九条 应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并结合自身承担的维

护任务和各类设备设施的特点制定光缆线路(架空、管道、直埋等)、

传输设备、网管系统、业务系统、供配电设备、附属设施等的维护操

作规程。

第四十条

维护分工、分界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全网运行维护单位应将光缆干线网各技术环节的维护责任

落实到机房(站点)、班组、个人,做到界面清晰、责任明确,不漏

检、不重叠;

(二)应与上、下游相关播出单位划清维护分界,并签订维护协

议,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维护分界图、各方保障责任、故障处理协调

机制、联络电话等。

第四十一条 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工具和器材应妥善放置、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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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定期检查补充、定期标校;备品备件应进行登记造册,放置于

满足器件存储环境要求的指定位置,并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四十二条 应规定定型故障的故障定位、到达现场、完成抢修

的时限,并根据抢修时限要求制定抢修预案和应急抢修流程,落实参

与抢修的人员、器材、通讯及交通工具。

第四十三条 代维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委托其他单位承担运行维护任务时,应选择具有相应安全

保障能力的代维单位并签署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指

定专人对代维单位的运行维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应对代维

单位的操作进行规范,在代维单位进行维护操作时,应安排内部人员

监护;

(二)设备所在地单位应承担设备运行监测、故障应急处置等代

维任务,并与委托方签署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严格

履行协议范围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及时向委托方反馈运行维护情

况。

第四节

技术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光缆线路安全防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按照《运维规程》的规定落实各项线路安全防护技术措

施;

(二)应建立施工盯防制度和护线宣传与联络制度,并符合《运

维规程》的有关规定;

(三)光缆干线网运营机构应将光缆线路路由报广播影视行政部

门和相关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四)应加强与线路沿线公安、安全、建设等部门的协调、联系,

建立光缆线路安全联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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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应急预案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运行维护单位应针对技术系统的特点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

订突发故障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供配电故障应急预

案、播出重要环节故障应急预案、非法破坏事件应急预案、自然灾害

应急预案以及其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光缆干线网运营机构应将中

心站的相关应急预案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二)各相关部门和岗位应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处置流

程;

(三)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和流程,定期对相关人

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

第四十六条 重要保障期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光缆干线网运营机构应组织各运行维护单位制订重要保障

期预案,预案应包含重要播出前的准备、重要播出中的保障措施以及

突发故障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流程等内容;

(二)应做好各技术系统的全面检修、测试工作;应对备品备件、

应急工具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补充;

(三)应提前协调电力供应、线路传输、通信联络、设备生产商、

系统集成商等相关单位和部门为播出提供重点保障。

第四十七条 新建传输系统需要申请试播期的,应提前 7 个以上

工作日逐级报至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广电总局直

属单位的,以及播出影响范围涉及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应逐级报至广电总局批准。

审批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批准试播的,应同时将批复意见抄送

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

第四十八条 临时停传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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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

(一)临时停传涉及广电总局直属单位的,以及节目影响范围涉

及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提前 5 个以上工作日逐级报

至广电总局批准。其它临时停传的申请程序、管理要求由省级广播影

视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二)申请单位在申请临时停传前应做好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

通协调;

(三)临时停传申请材料应说明停传原因、起止日期和时间、涉

及的传输业务、影响范围、操作方案和应急措施等;

(四)临时停传批准后,申请单位应在操作前通知相关播出单位,

相关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通知监测、指挥调度机构。

第四十九条 凡节目传输技术参数(传输通道号、传输流参数等)

变更,有可能影响下游播出单位接收的,变更前应通知下游播出单位

做好配合,变更后经双方测试通过方可投入运行。

第五十条

施工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施工安排应以减少对播出影响为原则,尽量安排在例行检

修时间进行,需要临时停传的,应做好临时停传申请和操作通知等工

作;

(二)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施工方案和

应急预案应明确:施工的目的和要达到的效果、施工内容和施工区域、

详细操作步骤和时间进度、各项安全措施、施工可能对安全播出造成

的影响、应急操作处理流程以及相关责任人和需要协调配合的部门

等;

(三)施工时,应遵守相关安全规范,并做到:严格划分出施工

区域,放置警示牌;安排熟悉安全播出的人员监督整个施工过程,发

生威胁安全播出的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在播出机房内施工,应与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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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

出运行设施隔离,并加强对播出设备的巡视;施工用电应与播出用电

分离。

第五十一条 事故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安全播出事故的界定、分类、分级、统计和上报应按广播

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

(二)应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安全播出要求,制定本

单位的事故管理制度;

(三)对于重大事故应成立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处置过程进行

调查,对处置方式、方法进行分析,形成调查分析报告;

(四)根据重大事故的分析调查,编写事故案例,并及时组织召

开案例分析会,通报情况,总结经验教训;

(五)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予以处理,对排查发现的播

出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十二条 报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汇总分析技术指标、播出

运行、事件/事故等情况和数据,按时填报相应报表;

(二)上报数据应准确真实,并经过本单位领导审核;

(三)应根据报表类型分类整理报表档案。

第五十三条 技术资料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技术资料管理应符合《运维规程》的有关规定;

(二)应建立技术资料库,有条件的应建立电子化技术资料库。

资料库应包括:技术审批文件、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设备档案、运

维档案(含运维工作记录、系统操作记录、运行监测记录等)、应急

预案、事故档案、系统方案、系统图纸、系统重大技改资料、有关技

术标准规范及安全播出文件、报表等;应由专人负责对技术资料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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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

更新整理;运维档案应至少保存一年。

第五十四条 技术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中有关技术安全的规定,遵循《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电气工作安全

规程》(GY 63)、《运维规程》等行业标准中的有关技术安全要求;

(二)应按照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和细化相关的管

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强化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教育,落实安全

责任和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避免发生技术安全事故。

第五十五条 光缆干线网运营机构应建立安全播出检查和考核制

度,定期对各运行维护单位的运行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

和考核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系统配置:检查基础网络和业务系统分级保障的配置及验

收情况,评估系统的可靠程度;

(二)系统指标:检查光缆线路、设备和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

评估技术指标达标等级;

(三)规章制度: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评估规章制度

的完善和落实情况;

(四)预案流程:检查应急预案和操作流程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考核值班人员的掌握程度,评估各项应急预案和关键操作流程的合理

性和可操作性;

(五)文件资料:检查值班日志、运行记录、播出运行文件、维

护计划、维护记录、安全播出报表、安全播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设

备器材档案等资料,评估技术资料的管理水平。

第五十六条 应对技术系统和播出管理进行安全播出风险评估,

对评估发现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应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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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

第五节

信息安全管理

第五十七条 应按照国家和行业信息安全要求,合理划分各播出

相关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并按照相应等级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

设、评估和整改。

第五十八条 结合信息系统等级制定相应的网络安全管理策略,

制定网络维护及信息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和操作规范,落实信息安全责

任制,并建立监督机制,定期组织信息安全培训。

第五十九条 应结合网络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网

间物理隔离;组合使用路由器、网关、防火墙和安全隔离网闸等设备

的功能特性,进行网络边界安全防护;采用多重、异构杀毒引擎对跨

信息系统的输入文件进行检测;合理设置用户权限,防止非授权访问;

封闭不必要的外部数据接入端口;限制用户安装非法软件;安装防病

毒软件,并定期升级病毒库;部署补丁管理系统,及时进行操作系统

更新。

第六十条

应根据系统中各类数据的重要性,采取相应的数据

加密、数据备份、访问控制等措施。

第六十一条 应对网络流量、用户行为、主机和网络设备的运行

状况等进行监测,及时处置异态报警。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业务可用度指所有广播电视传输业务累计传输中断时长与

业务传输总时长的百分比,单位:%。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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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

事故次数

 各业务传输总时长(小时) 

 

 某业务所有通道传输总时长(小时) 

业务数

其中,各业务每一通道传输总时长按照 24 小时/天计算,某项业

务通道数按该业务接收节点数计算。如某业务中某通道部分节目中

断,则传输中断通道数按中断节目数与业务所有节目数的比值计算;

(二)环路可用度某一 SDH 环路正常传输业务时长占环路运行总

时长的百分比。单位:%。公式:

环路双断时长(小时)

环路运行时长(小时)

其中,环路运行时长按 24 小时/天计算。

(三)技术系统指光缆传输干线网与安全播出有关的系统、设备、

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统称,包括基础网络系统、广播电视业务系统以

及相关监测、监控系统,相关供配电系统,相关附属设施(含机房以

及机房内空调、消防、防雷接地、应急照明、光电缆所在杆路、管道

等);

(四)光缆干线网运营机构指负责广播电视光缆传输干线网的运

营单位,即各级广播电视网络公司;

(五)光缆干线网运行维护单位指全网运行维护单位、区域运行

维护单位、线路维护站的统称;

(六)本细则中“应”表示必须达到相应要求;“宜”表示建议

达到相应要求;

(七)如无特殊说明,本细则中“以上”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 以下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最新版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20 ∑

各业务累计传输中断时长(小时)

业务可用度= 1 −  ×100%

∑ ∑

某业务所有通道累计传输中断时长(小时)

= 1 − 事故次数业务数  ×100%

 

环路可用度 = 1 −

 × 100%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有线广播电视光缆干线网传输设备安装验收规范》(GY 5076)

《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

《广播电视光缆传输干线网运行维护规程》(GY/T 239)

《广播影视光缆干线网工程施工验收暂行技术规范》

《广播电视光缆干线同步数字体系(SDH)传输接口技术规范》

(GB/T 17881)

《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编码器、解码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标准》

(GY/T 212)

《数字电视复用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26);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

级别》(GA 586)

《同步数字系列(SDH)长途光缆传输工程设计规范》(YD/T 5095)

《SDH 传输网技术要求-SDH 数字通道和复用段的投入业务和维

护性能限值》(YDN 026)

《国际恒定比特率数字通道的端到端可用性参数和指标》(ITU

G.827)

《光同步传送网技术体制》(YDN 099)

《光波分复用系统总体技术要求暂行规定》(YDN 120)

《SDH 光缆通信工程网管系统设计规范》(YD/T 5080)

《长途光缆波分复用(WDM)传输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YD/T 5092)

《WDM 光缆通信工程网管系统设计规范》(YD/T 5113)

《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电气工作安全规程》(GY 63)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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