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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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编写目的 .........................................................1
适用范围 .........................................................1
分级保障原则 .....................................................1
电视节目分类 .....................................................2
第二章
前端配置要求 ..................................................... 2
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2
第五条外部电源..........................................................2
第六条供配电............................................................2
第二节信号源系统 .........................................................3
第七条前端信号源接收....................................................3
第八条卫星接收安全监控系统 ..............................................3
第三节数字前端播出系统 ...................................................3
第九条编码系统..........................................................3
第十条复用、加扰系统....................................................4
第十一条调制器..........................................................4
第十二条传输适配器......................................................4
第十三条 SI 生成子系统 ...................................................4
第四节模拟前端播出系统 ...................................................4
第十四条视音分..........................................................4
第十五条模拟调制器......................................................4
第五节自台监测系统 .......................................................4
第十六条播出信号监测....................................................4
第十七条设备运行监控....................................................5
第十八条电力和环境监控..................................................5
第六节机房环境 ...........................................................5
第十九条机房环境........................................................5
第二十条机房安全防范....................................................6
第二十一条通讯设施......................................................6
第七节维护器材 ...........................................................6
第二十二条备品备件......................................................6
第二十三条维护工具......................................................6
第八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7
第二十四条灾备与应急播出................................................7
第三章
有线分配网配置要求 ................................................7
第一节分前端............................................................7
第二十五条外部电源 ....................................................7
第二十六条供配电 ......................................................7
第二十七条设备配置 ....................................................8
第二十八条监听监看 ....................................................8
第二十九条机房环境 ....................................................8
1
第二节光、电缆传输系统..................................................8
第三十条前端至下级前端、分前端的信号分发系统 ..........................8
第三十一条前端、分前端至光节点的信号分配 ..............................9
第三十二条光缆敷设 ....................................................9
第三十三条网络监控 ....................................................9
第三十四条分配网的安全措施 ............................................9
第三节维护器材..........................................................10
第三十五条备品备件 ...................................................10
第三十六条维护工具 ...................................................10
第四章
MMDS 系统 ...................................................... 10
第三十七条外部电源 ..................................................10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供配电 ....................................................11
设备配置 ..................................................11
第四十条天馈系统 ....................................................11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监听监看 ..................................................11
机房环境 ..................................................11
维护工具 ..................................................11
第五章
运维与技术管理................................................. 11
第一节运行管理.........................................................11
第四十四条运行指标 ...................................................11
第四十五条技术指标 ...................................................11
第四十六条规章制度 ...................................................12
第四十七条运行流程 ...................................................13
第二节维护管理.........................................................13
第四十八条维护质量要求 ...............................................13
第四十九条维护计划 ...................................................13
第五十条维护操作规程 .................................................14
第五十一条维护分工、分界 .............................................14
第五十二条抢修管理 ...................................................14
第五十三条备件管理 ...................................................14
第五十四条代维管理 ...................................................14
第三节技术管理.........................................................15
第五十五条技术改造与网络优化 .........................................15
第五十六条设施保护 ...................................................15
第五十七条试播期管理 .................................................15
第五十八条临时停传管理 ...............................................15
第五十九条运行变更管理 ...............................................16
第六十条施工管理 .....................................................16
第六十一条应急预案 ...................................................17
第六十二条重要保障期 .................................................17
第六十三条事故管理 ...................................................17
第六十四条报表管理 ...................................................18
第六十五条技术资料 ...................................................18
第六十六条运维分析 ...................................................18
2
第六十七条技术安全 ...................................................18
第六十八条检查考核 ...................................................19
第六十九条风险评估 ...................................................19
第七十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9
第四节信息安全管理......................................................20
第七十一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20
第七十二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20
第七十三条安全防护措施 ...............................................20
第七十四条数据安全 ...................................................20
第七十五条监控与响应 .................................................20
第六章
附则 .......................................................... 21
第七十六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21
第七十七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22
第七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22
第七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2
附表 1:
数字有线广播电视网测试项目和周期 ............................... 23
3
4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有线广播电视网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有线广播电视网的技术系统配置及
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有线广播电视网指用电缆、光缆、多路微波或其
组合来传输、分配和交换声音、图像及数据信号的,为终端用户提供
广播电视服务的信息系统。有线广播电视网由前端和有线分配网组
成,其中,有线分配网包括分前端、光电缆传输系统等。考虑到多路
微波系统(以下简称 MMDS 系统)目前的应用情况,本实施细则对其
配置要求进行了规定。
第三条 根据覆盖用户规模,前端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
二级、三级,分前端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一级为最高
保障等级。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
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有条件的有线广播电视网运营
单位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前端分级。省级、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覆盖用户规模
在 100 万户以上的有线电视前端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覆盖用户规模
在 10 万户以上,100 万户以下的有线电视前端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
覆盖用户规模不足 10 万户的有线电视前端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
(二)分前端分级。覆盖用户 8 万户以上的有线电视分前端应达
到分前端一级保障要求,覆盖用户不足 8 万户的有线电视分前端应达
到分前端二级保障要求;
(三)以下将“三级保障前端”、“二级保障前端”、“一级保
障前端”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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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
第四条 按照安全播出影响程度,有线广播电视网传输的节目分
为以下三类:
重要节目,指 CCTV-1、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视、本地一
套及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重要节目;
主要节目,指中央电视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视台和本
地电视台的,除付费节目以外的所有非重要节目;
一般节目,指除重要节目、主要节目外的其它节目。
第二章 前端配置要求
第一节
供配电系统
第五条 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应配置自备电源;
(二)二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宜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
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
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六条 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与其它负荷供电分离的独立低压回
路;重要节目和主要节目播出负荷应采用 UPS 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
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 30 分钟以上;
(三)二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
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重要节目和主
要节目播出负荷应采用 UPS 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
荷工作 30 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或与供电部门签订应急供电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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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
议,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
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四)一级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
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
的独立低压回路;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 UPS 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
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 30 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保证播出负
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
应分别接入不同的 UPS 供电回路。
第二节
信号源系统
第七条 三级、二级前端的重要节目应接入两路不同传输路由的
信号源。一级前端的重要节目、主要节目应接入两路不同传输路由的
信号源,且能够实现不同信号源的自动、手动切换和应急跳接。
第八条 卫星接收安全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对本地接收的卫星信号源节目进行监听监看,应配
置满足安全监控要求的卫星接收机;
(二)二级应对本地接收的卫星信号源节目进行监听监看,应配
置卫星接收安全监控系统或满足安全监控要求的卫星接收机,系统或
接收机应具备卫星信号异态声光报警和迅速进行节目源信号切换或
关断的功能;
(三)一级应对本地接收的卫星信号源节目进行监听监看,应配
置卫星接收安全监控系统,系统应具备卫星信号异态声光报警和迅速
进行节目源信号切换或关断的功能。
第三节
数字前端播出系统
第九条 编码系统应按 N+1 备份方式配置,N 不大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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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
第十条 三级、二级前端的复用、加扰系统应按 N+1 备份方式配
置,N 不大于 10;一级前端重要节目和主要节目的复用、加扰系统应
按 1+1 备份方式配置,一般节目的复用、加扰系统应按 N+1 备份方
式配置,N 不大于 10。
第十一条 调制器应按 N+1 备份方式配置,N 不大于 10。
第十二条 传输适配器应按 N+1 备份方式配置,N 不大于 10。
第十三条 三级前端的服务信息(SI)生成子系统应配置备播系
统,备播可采用码流播放方式;二级、一级前端的 SI 生成子系统应
配置主备系统。
第四节
模拟前端播出系统
第十四条 应配置视频、音频跳线排。三级前端的视频、音频分
配器应按 N+1 备份方式配置,N 不大于 10;二级前端的视频、音频分
配器应配备双电源,按 N+1 备份,N 不大于 10;一级前端的视频、音
频分配器应配备双电源,按 1+1 备份。
第十五条 模拟调制器应按 N+1 备份方式配置,N 不大于 10。
第五节
自台监测系统
第十六条 播出信号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能对所播出的节目进行监听监看,应能采取录音、
录像或记录码流等方式对前端输出点重要节目信号的异态进行记录,
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数字前端应配置码流分析设备对重要节目
信号源和输出点进行分析;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能采取录音、录像
或记录码流等方式对前端输出点的重要节目和主要节目的异态进行
记录,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数字前端应配置码流监测设备,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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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
对重要节目信号源和输出点以轮询方式进行监测;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能采取录音、录像
或记录码流等方式对前端输出点的全部节目的异态进行记录,异态信
息应保存一年以上;应配置码流监测设备,监测全部信号源和输出点;
应对重要节目 TS 流的输出点实时监测;对其它取样点应能以轮询或
实时方式进行监测。
第十七条 设备运行监控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二级、三级应能够对复用加扰系统、CA 系统进行监控;
(二)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能够对信号源系统、
传输系统等进行监控;应设置网管系统,网管系统应符合《城市有线
广播电视网络设计规范》(GY 5075)、《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
心设计规范》(GY 5082)的相关规定;
(三)监测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 电力和环境监控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
关规范;
(二)三级对配电系统中的主要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有
监测手段;对机房温度、湿度等环境状态进行监测;
(三)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对配电系统中的主要
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进行集中监测;
(四)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具备异态声光
报警功能的电力和环境集中监控系统。
第六节
机房环境
第十九条 机房外部环境、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接地、
布线及外部环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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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其中,三级应符合 C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
二级应符合 B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一级应符合 A 级电子
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机房应采取必要的防鼠、防虫等措施。
机房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机房安全防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7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
安全防护级别》(GA 586)的有关规定。无人值守机房应装防盗门,
采用封闭式空间设计,满足无人值守条件下良好的防火、防盗、防尘、
防漏、防虫、保温等防护条件,应配置具有远程遥控功能的空调等设
备。
二级、一级应对设备机房、UPS 主机及电池室、缆线集中点、室
外设备等播出相关的重点部位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第二十一条 通讯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前端机房应至少配置一部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
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
(二)二级、一级前端机房应配置两部具有录音功能的业务专用
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配置与安全播出指
挥调度机构互联的专用计算机终端和通讯设备。
第七节
维护器材
第二十二条 应根据播出系统和设备配置情况,按一定比例配置
备品备件。
第二十三条 应配置维护检修、故障处理所需的工具、材料;二
级、一级有线前端的仪器仪表配置应符合《有线电视广播系统运行维
护规程》(GY/T 166)的有关规定,数字前端应增配码流分析仪、Q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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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
信号分析仪、传输误码仪等必要的仪器仪表。
第八节
灾备与应急播出
第二十四条 灾备与应急播出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具有一定的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应根据当地地质、
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应急播出系统,
当发生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播出系统短时间内无法恢复时,应能够
应急播出重要节目;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灾备系统,当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播出系统短时间内无法恢复时,能应
急播出重要节目。宜建立异地备份前端系统,或与相邻城市前端系统
互为灾备。
第三章 有线分配网配置要求
第一节 分前端
第二十五条 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二级分前端机房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应配
置自备电源;
(二)一级分前端应接入两路外电。
第二十六条 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二级分前端机房播出负荷应采用独立的低压回路供电;播
出负荷应采用 UPS 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 1
小时以上;
(三)一级分前端应设两个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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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
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播出负荷应采用 UPS 供
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 1 小时以上;应配置自
备电源或与供电部门签订应急供电协议,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
相关负荷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
的供电回路。
第二十七条 复用器、调制器等信号处理设备,以及用于接收本
地信号源的光接收机等设备应按 N+1 方式配置备份。
第二十八条 应对所插入的信号源进行实时监看,应至少对所接
收的广播电视节目以轮询方式进行监听监看。
第二十九条 机房环境应满足设备运行要求,并配置必要的防雷、
防水、防潮、防鼠、防虫、防尘、防盗、防静电和防电磁干扰等设施。
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Y 5067)
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光、电缆传输系统
第三十条 前端至下级前端、分前端的信号分发系统应符合以下
规定:
(一)前端到下级前端、前端到分前端的传输网应采用环状结构、
双路由或配置其它有效的备用手段;
(二)采用模拟光传输系统进行信号分发的,射频放大器、光发
射机、光放大器、光接收机等设备应按 1+1 方式配置;
(三)采用同步数字系列(SDH)光网络系统进行信号分发的,
系统配置应按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光缆干线网专业实施细
则》中有关二级基础网络配置的要求执行;采用数字微波传输方式进
行信号分发的,系统配置应按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
输专业实施细则》中有关支线微波配置要求执行。
8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前端、分前端至光节点的信号分配设备应符合以下
规定:
(一)分前端、三级前端和二级前端,射频放大器应有备份,光
发射机应按 N+1 备份方式配置,N 不大于 10;
(二)一级前端射频放大器应有双备份,光发射机应按 N+1 备
份方式配置,N 不大于 10。
第三十二条 光缆敷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光缆干线的施工和验收应严格按照《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
工及验收规范》(GY 5073)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光缆线路应采用管道、直埋等隐蔽方式,尽可能避免明线
敷设;
(三)光缆的接续应严格按照施工任务和操作规程进行,熔接盒
(箱)应保证密封良好,安装牢固;
(四)光节点宜安装在牢固可靠、密封性能好的保护箱内并加锁
保护。
第三十三条 应对分前端机房传输系统进行监控,具备双向功能
的网络应配置传输网管系统,实现对光节点以上传输设备的监控。
第三十四条 有线分配网的安全措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缆线的设计、敷设、改造应当符合《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
工及验收规范》(GY 5073)、《有线电视分配网络工程安全技术规
范》(GY 5078)等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二)电缆网络的室外部分,其传输线路应采用地下管道、铠装
直埋和保护管敷设等安装方式,其网络设备应采取设备箱安装方式;
(三)电缆网络的室内部分,新建的建筑应采用预设暗管设施敷
设的安装方式,已建的建筑应采取保护管敷设和明装设备箱的方式;
9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
(四)应在适当的地方设置直击雷保护装置或采取地下管道、铠
装直埋、金属管屏蔽等措施,必须与网络用户建筑物采取等电位连接
和保护接地的防雷措施;
(五)分配节点及放大器宜采用集中供电的方式,且电源电压应
不大于交(直)流 65V。对于重要的光节点或用户数较多的光节点,
宜采用交流双路供电或不间断电源(UPS)供电,并具有稳压功能和
短路保护措施;
(六)电缆管道与其它建筑物和管道的最小间距,应符合《有线
电视分配网络工程安全技术规范》(GY 5078)的有关规定;
(七)暗管设施中所有的放大器箱、分配器箱和过路箱均设置在
建筑物内的功能通道,并加装箱门和门锁。分配网络的明装设备箱应
具有良好的防雨和防腐功能,箱门和箱锁应牢固可靠。
第三节 维护器材
第三十五条 应根据有线分配网的规模、设备配置情况,按一定
比例配备备品备件。
第三十六条 应配置故障处理、维护检修、抢修所需的必要工具、
各种缆线材料、交通工具、安全保护设施等。应配备易于移动的发电
机,保障网络应急供电。
应按照《有线电视广播系统运行维护规程》(GY/T 166)的有关
要求,根据当地用户规模与用户分布密度等条件配置一定数量的仪器
仪表。
第四章 MMDS 系统
第三十七条 MMDS 发射机房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
应配置自备电源;
10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MMDS 发射机房播出负荷应采用独立的低压回路供电;播
出负荷应采用 UPS 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 1
小时以上。
第三十九条 发射机、合成器等关键设备应有备份。
第四十条 天线、馈线的安装应符合《多路微波分配系统技术要
求》(GY/T 132)的相关要求,且安装结构应能承受当地最大风力。
第四十一条 MMDS 发射端、集体接收端应对所播出的重要节目进
行监听监看。
第四十二条 机房环境应满足设备运行要求,并配置必要的防雷、
防水、防潮、防鼠、防虫、防尘、防盗、防静电和防电磁干扰等设施。
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Y 5067)
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应配置重要设备的备品备件。应配置故障处理、维
护检修、抢修所需的必要仪器仪表、工具、各种缆线材料、交通工具、
安全保护设施等。
第五章 运维与技术管理
第一节
运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有线广播电视网安全播出年度运行指标应满足:
(一)三级,停播率≤180 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5%;
(二)二级,停播率≤72 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8%;
(三)一级,停播率≤36 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9%。
第四十五条 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11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
(一)数字前端系统信源、TS 流、射频、QAM 调制等技术指标应
符合《有线数字电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21)的要求;
(二)数字电视系统网络输出口的指标应符合《有线数字电视系
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21)的要求;
(三)模拟前端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线电视广播系统技术规
范》(GY/T 106)的要求;
(四)模拟前端系统网络输出口技术指标应符合《有线电视广播
系统技术规范》(GY/T 106)的要求;
(五)MMDS 发射机满足《多路微波分配系统发射机技术要求和
测量方法》(GY/T 171)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本
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运维和技术管理制度。
(一)机房管理制度应包括机房出入人员管理、机房禁止性规定
等;
(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应包括交接班要求、值班内容、纪律要
求、监听监看要求等;
(三)安全制度应包括技术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施工安全、消
防安全规定等;
(四)供配电管理制度应包括供配电规范、安全规范、主要运行
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巡查规定等;
(五)技术参数变更管理制度应包括业务调度执行条件、业务调
度前的各项准备措施、业务调度后的检查确认等;
(六)事故报告制度应包括不同等级事故的报告原则、报告内容
(事故原因、影响情况、处理过程等)、报告要求等;
(七)维护检修制度应包括维护检修的项目和周期、检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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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
责任分工、重要数据存储与备份规范、维护记录规范等;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应包括技术档案的范围、分类明细、存
档要求、出入库管理规定、销存时限规定等;
(九)设备器材管理制度应包括设备器材采购、技术验收、登记、
整理、保管要求和借(领)用手续规定等,并符合《有线电视广播系
统运行维护规程》(GY/T 166)的有关要求;
(十)设备、管线巡检制度应包括巡检要求、记录及报表规定等;
(十一)资源调配制度应包括资源调度的范围、资源的审批、准
备措施、调度后的检查确认等。
第四十七条 应结合播出系统和播出任务,制订和完善各项运行
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
(一)运行工作流程应包括交接班流程、巡机(线)流程、管道
及光缆调配管理流程、频率变更流程、节目变更调度管理流程、故障
处理流程、系统运行评估流程、播出事故处理及报告流程等;
(二)设备操作流程应包括线路割接操作流程、网管操作流程、
前端各类设备操作流程、供配电设备操作流程等;
(三)各项操作应符合相关行业的操作规范,业务调度应按调度
单的要求执行;运行工作和设备操作应做好记录并存档;跨单位、跨
部门的业务调度、操作指令应有书面通知,相关通话联络应有录音和
文档记录。
第二节
维护管理
第四十八条 应根据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
况制定光缆阻断率、光纤可用率、故障抢修时限、故障处理及时率等
各项维护质量指标。
第四十九条 应参照《有线电视广播系统运行维护规程》(GY/T
13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
166)的相关要求,针对不同系统和设备分类制定周检、月检、季检
和年检等周期性的维护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前端、分前端电力
系统、UPS、电池、空调等附属设备、设施,光、电缆路由巡检均应
纳入统一维护计划;维护工作应做好记录并存档。
数字有线电视广播系统的测试项目、周期应按照附表 1 的要求执
行。
第五十条 应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并结合自身承担的
维护任务、各类设备设施的特点,制定供配电设备、信号源系统、播
出系统、网管系统、传输系统等的维护操作规程。
第五十一条 维护分工、分界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将有线广播电视网各环节的维护责任落实到部门、班组、
个人,做到界面清晰、责任明确、不漏检、不重叠;
(二)与上、下游相关播出单位划清维护界限,并签订维护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维护分界图、各方保障责任、故障处理协调机制、
联络电话等。
第五十二条 应规定定型故障的故障定位、到达现场、完成抢修
的时限,并根据抢修时限要求制定抢修预案和应急抢修流程,落实参
与抢修的人员、器材、通讯及交通工具。
第五十三条 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工具和器材应妥善放置、专人
管理,定期检查补充、定期标校;备品备件应进行登记造册,放置于
满足器件存储环境要求的指定位置,并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五十四条 代维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委托其他单位承担运行维护任务时,应选择具有相应安全
保障能力的代维单位并签署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指
定专人对代维单位的运行维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应对代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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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
单位的操作进行规范,在代维单位进行维护操作时,应安排内部人员
监护;
(二)设备所在地单位应承担设备运行监测、故障应急处置等代
维任务,并与委托方签署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严格
履行协议范围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及时向委托方反馈运行维护情
况。
第三节
技术管理
第五十五条 技术改造与网络优化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根据安全播出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技术改造和网络优化计
划并组织实施;
(二)技术改造与网络优化应按项目方式进行管理,实施流程应
包括方案论证、报批、审核、实施、培训、验收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 应按照《有线电视广播系统运行维护规程》(GY/T
166)的有关要求做好有线电视设施保护工作,并建立与市政、电信、
电力、公安、安全、街道等相关单位的协调和安全防范机制。
第五十七条 新建前端需要申请试播期的,应提前 7 个以上工作
日逐级报至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广电总局直
属单位的,以及播出影响范围涉及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应逐级报至广电总局批准。
审批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批准试播的,应同时将批复意见抄送
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
第五十八条 临时停传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临时停传涉及广电总局直属单位的,以及节目影响范围涉
及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提前 5 个以上工作日逐级报
至广电总局批准;其它临时停传的申请程序、管理要求由省级广播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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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
视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二)申请临时停传前应做好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协调;
(三)临时停传检修申请材料应说明停传原因、起止日期和时间、
涉及的节目及参数(如频率、码率等)、影响范围、操作方案、应急
措施等;
(四)临时停传批准后,申请单位应在操作前通知相关播出单位
及用户,相关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通知监测、指挥调度机构。
第五十九条 运行变更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播出方式(如是否加密等)、播出技术参数等的变更,应
根据有关规定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批准变更的,审批部门应同
时将批复意见抄送监测、指挥调度机构,申请单位应在变更前通知相
关播出单位及用户;
(二)变更后应进行测试,测试通过后方可投入运行;应及时修
改播出系统图等技术资料,妥善保存变更前后相关档案。
第六十条 施工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施工安排应以减少对播出影响为原则,尽量安排在例行检
修时间进行,需要临时停传的,应做好临时停传申请和操作通知等工
作;
(二)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施工方案和
应急预案应明确:施工的目的和要达到的效果、施工内容和施工区域、
详细操作步骤和时间进度、各项安全措施、施工可能对安全播出造成
的影响、应急操作处理流程以及相关责任人和需要协调配合的部门
等;
(三)施工时,应遵守相关安全规范,并做到:严格划分出施工
区域,放置警示牌;安排熟悉安全播出的人员监督整个施工过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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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
生威胁安全播出的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在播出机房内施工,应与播
出运行设施隔离,并加强对播出设备的巡视;施工用电应与播出用电
分离。
第六十一条 应急预案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针对技术系统的特点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突发故障
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供配电故障应急预案、播出重要
环节故障应急预案、非法破坏事件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以及
其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并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二)各相关部门和岗位应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处置流
程;
(三)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和流程,定期对相关人
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
第六十二条 重要保障期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制定重要保障期预案,预案应包含重要播出前的准备、
重要播出中的保障措施以及突发故障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流程等
内容;
(二)应做好供配电系统、信号源系统、前端系统、传输系统、
辅助系统(空调、紧急照明等)的全面检修、测试工作,做好线路巡
线工作;应对备品备件、应急工具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补充;
(三)应提前协调电力供应、线路传输、通信联络、设备生产商、
系统集成商等相关单位、部门为播出提供重点保障。
第六十三条 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安全播出事故的界定、分类、分级、统计和上报应按广播
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
(二)应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安全播出要求,制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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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
单位的事故管理制度;
(三)对于重大事故应成立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处置过程进行
调查,对处置方式、方法进行分析,形成调查分析报告;
(四)根据重大事故的分析调查,编写事故案例,并及时组织召
开案例分析会,通报情况,总结经验教训;
(五)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予以处理,对排查发现的播
出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六十四条 报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汇总分析技术指标、播出
运行、事件/事故等情况和数据,按时填报相应报表;
(二)上报数据应准确真实,并经过本单位领导审核;
(三)应根据报表类型分类整理报表档案。
第六十五条 技术资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技术资料管理应符合《有线电视广播系统运行维护规程》
(GY/T 166)的有关规定;
(二)应建立技术资料库,有条件的应建立电子化技术资料库。
资料库应包含:技术审批文件、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设备档案、运
维档案(含运维工作记录、系统操作记录、运行监测记录等)、应急
预案、事故档案、系统方案、系统图纸、系统重大技改资料、有关技
术标准规范及安全播出文件、报表等;应由专人负责对技术资料及时
更新整理;运维档案应至少保存一年。
第六十六条 应定期分析运行维护数据(包括技术指标、故障、
事故等),为系统优化、技术改造、改进运行维护管理提出建议。
第六十七条 技术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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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
中有关技术安全的规定,遵循《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电气工作安全
规程》(GY 63)、《有线电视广播系统运行维护规程》(GY/T 166)
等行业标准中的有关技术安全要求;
(二)应按照国家、行业相关规定、标准,制定和细化相关的管
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强化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教育,落实安全
责任和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避免发生技术安全事故。
第六十八条 应建立安全播出检查和考核制度,定期对前端、网
络的运行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应包含以下主要内
容:
(一)系统配置:检查技术系统、设备及线路的分级保障配置和
验收情况,评估技术系统的可靠程度;
(二)系统指标:检查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评估技术指标达标
等级;
(三)规章制度: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评估规章制度
的完善和落实情况;
(四)预案流程:检查应急预案和操作流程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考核值班人员的掌握程度,评估各项应急预案和关键操作流程的合理
性和可操作性;
(五)文件资料:检查值班日志、运行记录、播出运行文件、维
护计划、维护记录、安全播出报表、安全播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设
备器材档案等资料,评估技术资料的管理水平。
第六十九条 应对技术系统和播出管理进行安全播出风险评估,
对评估发现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应及时整改。
第七十条 安全播出相关岗位人员上岗、培训管理应符合以下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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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
(一)播出值班岗位和维护岗位人员应通过政治审查,具有相关
专业学历,满足岗位要求,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
(二)应定期进行安全播出教育,组织安全播出演练,并对技术
人员及与播出有关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对不合格人员应予以转岗;
(三)应对技术人员进行新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播出保障能力;
(四)与播出相关的供配电等保障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应统一纳入
安全播出管理。
第四节
信息安全管理
第七十一条 应按照国家和行业信息安全要求,合理划分各播出
相关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并按照相应等级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
设、评估和整改。
第七十二条 结合信息系统等级制定相应的网络安全管理策略,
制定网络维护及信息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和操作规范,落实信息安全责
任制,并建立监督机制,定期组织信息安全培训。
第七十三条 应结合网络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网
间物理隔离;组合使用路由器、网关、防火墙和安全隔离网闸等设备
的功能特性,进行网络边界安全防护;采用多重、异构杀毒引擎对跨
信息系统的输入文件进行检测;合理设置用户权限,防止非授权访问;
封闭不必要的外部数据接入端口;限制用户安装非法软件;安装防病
毒软件,并定期升级病毒库;部署补丁管理系统,及时进行操作系统
更新。
第七十四条 应根据系统中各类数据的重要性,采取相应的数据
加密、数据备份、访问控制等措施。
第七十五条 应对网络流量、用户行为、主机和网络设备的运行
状况等进行监测,及时处置异态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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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停播率指有线广播电视网停播总时长与有线广播电视网播
出总时长的比值,单位:秒/百小时。公式:
停播率 =
有线广播电视系统停播总时长(秒×万户)
有线广播电视系统播出总时长(百小时×万户)
∑ ∑某套节目停播时长(秒) 影响用户数(万户)
停播次数 影响节目套数
节目套数×单套节目播出时长(百小时)×总用户数(万户)
其中,单套节目播出时长按 24 小时/天计算,停播次数统计范围
包括前端和有线分配网各环节因各种原因(含外电原因等)造成的且
单次事故影响大于 1000 户的所有中断;
(二)可用度指有线广播电视网所有节目正常播出节目时长占播
出总时长的百分比,单位:%。公式:
可用度 =(1 −
有线广播电视系统停播总时长(小时×万户)
有线广播电视系统播出总时长(小时×万户)
=(1 −
∑ ∑某套节目停播时长(小 时) 影响用户数(万户)
停播次数 影响节目套数
节目套数 ×单套节目播出时长(小 时)×总用户数(万户)
(三)技术系统指有线广播电视网与安全播出有关的系统、设备、
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统称,包括:前端、有线分配网以及相关监测、
监控系统,相关供配电系统,相关附属设施(含机房以及机房内空调、
消防、防雷接地、应急照明、光电缆所在杆路、管道等);
(四)前端指利用有线电视网络提供广播电视节目服务的,具有
节目源信号接收、集成、控制、信道调制等功能的系统设施;
(五)分前端指接收来自于前端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具有少量
节目插入功能,并完成信道调制的有线电视网络节点;
21 = × )×100% )×100%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
(六)播出负荷指机房内所有设备的用电负荷,包括主要播出负
荷及监视系统、电视墙等用电负荷。其中,主要播出负荷指信号播出、
传输链路上设备及网管系统等与播出直接相关的用电负荷;
(七)本细则中“应”表示必须达到相应要求;“宜”表示建议
达到相应要求;
(八)如无特殊说明,本细则中“以上”含本数。
第七十七条 以下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最新版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城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设计规范》(GY 5075)
《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设计规范》(GY 508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
级别》(GA 586)
《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
《有线电视广播系统运行维护规程》(GY/T 166)
《多路微波分配系统技术要求》(GY/T 132)
《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Y 5073)
《有线电视分配网络工程安全技术规范》(GY 5078)
《有线数字电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21)
《有线电视广播系统技术规范》(GY/T 106)
《多路微波分配系统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171)
《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电气工作安全规程》(GY 63)
第七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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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
附表 1:数字有线广播电视网测试项目和周期
23 项目名称 测试 频道 月测试 季测试 年测试 项目名称测试 频道 干线 分配 网络 干线 前端 干线 分配 网络 TS 流测量 所有频道 √ √ 数字频道电平 所有频道 √ √ √ √ √ 调制误差率 (MER) 总频道10%, 不少于5个 √ √ √ √ √ 误码率(BER) 总频道10%, 不少于5个 √ √ √ 数字射频信号 与噪声功率比 (SD,RF/N) 总频道10%, 不少于5个 注: 1、“√”表示需测试; 2、干线抽测应不少于 10%; 3、分配网络的年测试工作宜安排在支线的每周随机抽测中进行。
前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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