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机关单位公文报送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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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报送注意事项
在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等有关规定中,公文报送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但仍存在违反行文规则报文、公文标题表述不规范、公文格式不正确、公文报送不及时等问题。
一、规范向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直接报送公文
除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具体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敏感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各单位应当以本机关名义向区委、区政府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或机关负责人名义向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报送公文;报请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发文的,应以本机关名义向区委、区政府报送代拟稿,附上区委办公室联合发文处理笺及需以区委、区政府或“两办”联合发文的依据说明,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不应直接向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致信函提出。落实和办理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情况的报告,一般应以本机关名义向区委、区政府报送公文。
二、规范报文主送和抄送单位
各单位不得在向区委、区政府报送公文的同时,并列主送和抄送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不得在更换主送机关后,将同样内容的公文分别向区委、区政府、区级有关部门或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多头报文。主送区委、区政府的公文,需要区级有关部门知悉的,可将其列为抄送机关。向区委、区政府报送请示时,不得将主送单位标注为“区委、区政府”。属于党委工作的,应以党委(党组)名义报区委,必要时可抄送区政府;属于政府工作的,应以政府(行政)名义报区政府,必要时可抄送区委。向区委、区政府报送报告时,乡镇(街道)可以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名义联合报送,主送单位标注为“区委、区政府”;区级部门不得将主送单位标注为“区委、区政府”,需要区委、区政府同时知悉的,可以主送区委、抄送区政府或主送区政府、抄送区委。
三、规范学校、部门管理机构等向区委、区政府报文
学校和部门管理机构不得直接向区委、区政府报送公文,确需请示区委、区政府的事项,由主管部门转报。主管部门应对上报公文严格审核把关,提出倾向性意见并说明理由后转报,不得原文直接转报。除区委、区政府明确要求外,报送区委、区政府的报告,应统一经主管部门汇总后,形成本系统本行业综合性报告报送区委、区政府。遇到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如逐级行文不利于及时妥善处置的,可直接向区委、区政府报送公文,但应当同时抄送主管部门。因重大问题与主管部门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直接向区委、区政府报送公文,但须在文中说明与主管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内容和原因。
四、规范报送学习贯彻落实上级文件或会议精神类报告名称
各单位向区委、区政府报送学习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标题一般表述为“关于传达学习(贯彻落实)××文件(会议)精神情况的报告”,报告的内容应是本地区本单位学习贯彻的主要形式及提出的重要举措。通过召开会议学习贯彻的,报告标题可表述为“关于召开××会议情况的报告”,不宜表述为“关于报送XX会议材料(××同志讲话材料)的报告”,报告内容应是会议简况及会议主要精神,确有必要时,可把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在会议上的讲话列作附件报送。
五、规范恳请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类请示报送
各单位恳请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符合中央八项规定和区委实施意见的,可先与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联系或服务相关区领导的科室沟通,按照要求报送请示。请示的标题应明确概括请示内容,一般表述为“关于恳请××出席(会见)××的请示”,不能表述为“关于召开(举行)××会议(活动)的请示”;内容应简洁明了,只需简要说明会议、活动的基本情况,提出明确请示事项即可。会议、活动方案作为请示的附件一并报送。
恳请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会见区外来访考察团、重要客商的请示,应附上来宾个人简介、详细行程安排和随行人员名单,报送时间至少提前一天。
六、规范公文印制格式
各单位向区委、区政府报送公文,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上报公文不应使用带“文件”二字的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不应使用“××发”,同时应标注签发人,联合报文的应标注所有联合报文单位的签发人,签发人姓名应使用方正楷体字;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应正确编排,并加盖印章;应标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版记应编排在公文最后一面的偶数页。
七、严格紧急公文报送时限要求
各单位向区委、区政府报送公文应严格遵守时限要求,需要区委、区政府决策或批准的事项,应给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留出讨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7个工作日以内批复的,除突发事件和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必须说明公文紧急原因和本机关办理情况,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同时衔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及时核收办理。需提请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审议的事项,应及早准备、充分讨论、协商一致,切实把好政策关、法规关、文字关,严格按规定时限报送,并做到书面材料与电子件一同报送,避免因报送时间较晚、文稿质量不高、要件材料不齐全、办理程序不合规等问题造成无法及时列入会议议题。除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外,不得通过特急、限时信件向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呈送一般工作情况报告和简报资料。区委、区政府对贯彻落实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情况报送提出明确要求的,必须按照要求报送;除重大突发事件或有明确报送时限要求的事项外,情况报告一般按照正常收文程序办理。
八、精简规范简报资料
未经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核准的简报资料,一律不得报送区委、区政府。各单位报送区委、区政府的简报资料,应分别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按核准范围分送,一般每期各报送10份,不得自行报送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也不得在报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的同时另行报送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因部门机构调整或工作需要,需变更或增加简报资料的,应按程序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申请重新核准。简报资料应实行断号报送,根据每期内容确定报送范围,防止不加区别、全面撒花。报送区委、区政府的简报资料,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参考性,减少一般性工作简报资料的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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