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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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编写目的 ..................................................1
适用范围 ..................................................1
分级保障原则 ..............................................1
第二章
第一节
系统配置要求 .................................................1
供配电系统 ...................................................1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二节
第六条
第七条
第三节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外部电源 ..................................................1
供配电 ....................................................2
信号源系统 ...................................................2
信号源接入 ................................................2
信号源处理 ................................................2
发射系统 .....................................................3
总体要求 ..................................................3
发射机配置 ................................................3
发射机倒换 ................................................3
第十一条 天馈线系统 ................................................3
第四节
自台监控系统 .................................................4
第十二条 播出信号监测 ..............................................4
第十三条 设备运行监控 ..............................................4
第十四条 电力和环境监测 ............................................4
第五节
台站环境 .....................................................5
第十五条 总体要求 ..................................................5
第十六条 安全防范 ..................................................5
第十七条 中短波台消防设施 ..........................................5
第十八条 电视调频台消防设施 ........................................5
第十九条 通讯设施 ..................................................6
第六节
维护器材 .....................................................6
第二十条 备品备件 ..................................................6
第二十一条 维护工具.................................................6
第七节
灾害防护与应急播出 ...........................................6
第二十二条 灾害防护与应急播出.......................................6
第八节
无人值守站 ...................................................6
第二十三条 运行环境................................................6
第二十四条 远程监控系统............................................6
第三章
第一节
运维与技术管理 ...............................................7
运行管理 .....................................................7
第二十五条 总体要求................................................7
第二十六条 运行指标................................................7
第二十七条 技术指标................................................7
第二十八条 规章制度................................................8
第二十九条 运行流程................................................8
第三十条 安全播出责任界定 ..........................................9
1
第二节
维护管理 .....................................................9
第三十一条 总体要求................................................9
第三十二条 维护计划................................................9
第三十三条 维护操作规程............................................9
第三十四条 维护分工、分界..........................................9
第三十五条 备件管理...............................................10
第三十六条 代维管理...............................................10
第三节
技术管理 ....................................................10
第三十七条 无人值守站报批管理.....................................10
第三十八条 应急预案...............................................10
第三十九条 重要保障期.............................................10
第四十条 试播期管理 ...............................................11
第四十一条 临时停机管理...........................................11
第四十二条 运行变更管理...........................................12
第四十三条 施工管理...............................................12
第四十四条 事故管理...............................................12
第四十五条 报表管理...............................................13
第四十六条 技术资料...............................................13
第四十七条 技术安全...............................................13
第四十八条 检查与考核.............................................14
第四十九条 安全播出风险评估.......................................15
第五十条 人员要求及培训 ...........................................15
第四节
信息安全管理 ................................................15
第五十一条 网络和信息安全.........................................15
第四章
附则 ........................................................ 15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含义.................................15
第五十三条 规范性引用文件.........................................16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17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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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
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射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
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根据发射台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发射台安全播出保
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保障等级越高,
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
要求越高。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中央直属发射台、位于省会城市的省直属发射台、省会城
市和计划单列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
(二)其它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
(三)县级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县以下转播台参照三级
保障要求;
(四)以下将“三级保障发射台”、“二级保障发射台”、“一级保
障发射台”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 系统配置要求
第一节
供配电系统
第四条 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宜配置自备电源;
(二)二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调频、电视发
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 100 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暂时做不到两路外
电的,应配置自备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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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
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
总功率小于 100 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应配置自备电源。
第五条 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并具备
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调频、电视发射台的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
备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
负荷工作 30 分钟以上;
(三)二级播出负荷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单母线分
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
用 UPS 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 30 分钟以上;
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四)一级播出负荷应设置备用变压器,主备变压器应具备自
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 UPS 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 30 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
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第二节
信号源系统
第六条 所播节目均应具备至少两路不同传输路由的信号源。
第七条 信号源处理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信号切换、分配等设备,并在相应节点配置应
急跳线端口;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信号切换、分配等关
键设备应有备份;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所有信号处理设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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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具有本机数据管理接口,切换设备应具备断电直通功能。
第三节
发射系统
第八条 应根据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频率、功率等
参数配置发射机和天馈线系统。
第九条 短波发射机应按 N+1 方式(N 不大于 4)配置,一级发
射台的中波发射机宜按 1+1 方式或并机工作方式配置。
电视发射机应按 1+1 方式配置,调频发射机应按 1+1 或 N+1 方式
配置。
第十条 发射机倒换装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在配置主备发射机时,应配置发射机倒换装置和假负
载;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发射机倒换装置应具
备电动倒换功能;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电视、调频和中波发
射机倒换装置应具备遥控倒换功能。
第十一条
天馈线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中、短波天馈线系统的配置应符合《中、短波广播发射台
设计规范》(GYJ 34)的规定,安装工艺应符合《中短波天线馈线系
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Y 5057)的规定;
(二)电视和调频天馈线系统的配置应符合《电视和调频广播发
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GY 5062)的规定;宜采用双馈结构,并
配备相应的倒换装置;
(三)天馈线安装结构应能承受当地最大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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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第四节
自台监控系统
第十二条
播出信号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对自台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进行监听监
看;
(二)二级、一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建立播出信
号监测系统,对自台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进行监测,并具备
信号异态声光报警功能;应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
方式对自台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质量、效果进行记录,异态
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三条
设备运行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二级应对信号源系统和发射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
测,并具备运行异态声光报警功能,能够对系统关键设备进行遥控;
(二)一级应建立设备运行监控管理平台,对信号源系统和发射
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集中监测,具备运行异态声光报警功能,实现对
系统关键设备的遥控和自动控制;建立数据库,对记录数据进行管理,
并具备网络化传输监控数据的能力;
(三)监测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四条
电力和环境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
关规定;
(二)三级应对配电设备的电压、电流等相关参数进行监测,对
机房的温度、湿度等环境状态进行监测;
(三)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对供配电设备的工
作状态及主要参数进行集中监测;
(四)一级应建立供配电及环境的监测管理平台;实现对供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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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系统工作状态、关键参数,机房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数据的实时、集
中监测和定时记录;具备异态声光报警功能;建立数据库,对记录数
据进行管理;具备网络化传输监测数据的能力。
第五节
台站环境
第十五条
机房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接地、布线及
外部环境等应符合《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J 34)、《电
视和调频广播发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GY 5062)的有关规
定,满足设备安全运行要求;机房应采取必要的防鼠、防虫等措施。
新建中、短波发射台台站环境应符合《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场
地选择标准》 GY 5069);新建调频、电视发射台台站环境应符合《调
频广播、电视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GY 5068)。
第十六条
机房安全防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7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
全防护级别》(GA 586)的有关规定。对机房等播出相关的重点部位
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天线区宜安装红外报警系统。
第十七条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
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的有关规定。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防护围墙、防雷接地系统、通风采暖或空调
系统的配置应符合《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J 34)的有关
规定。
第十八条
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台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
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的有关规定。
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台防护围墙、通风采暖或空调系统、防雷接
地系统应符合《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 GY
5062)的有关规定。
5 (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通讯设施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至少配置一部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
预警信息接收终端;
(二)二级、一级应配置两部具有录音功能的业务专用外线电话;
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配置与安全播出指挥调度机构
互联的专用计算机终端和通讯设备。
第六节
维护器材
第二十条
应备齐关键设备的备份单元,备足设备维修所需的
常用元器件。
第二十一条 应配置常用维护工具、检修专用工具、安全保护工
具、现场应急抢修工具和相关材料;应配置信号发生器、解调器、示
波器、功率计、频率计、场强仪等必要的仪器仪表。
第七节
灾害防护与应急播出
第二十二条 无线发射台应具有一定的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应根
据当地地质、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宜建立应急、灾备播出机制,当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
应能够尽快恢复重要节目的播出。
第八节
无人值守站
第二十三条 应采用封闭式空间设计,满足无人值守条件下良好
的防火、防盗、防尘、防漏、防虫、保温等防护条件。
应配置具有自动控制和远程遥控功能的通风、空调等设备,并配
置可远端管理的防雷保护系统、消防自动控制系统及安防监控系统。
第二十四条 应建立远程监控管理系统。实现对站内信号源系统、
发射系统、供配电系统等的远程监控和管理。远程监控系统应具备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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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统运行工作状态远程实时监测、主要参数实时记录、运行异态实时报
警、远程控制以及数据管理等功能。
第三章 运维与技术管理
第一节 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应遵循《广播电视发射台运行维护规程》(GY/T 179
以下简称《运维规程》)等相关规程的规定,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批准的节目、频率(频道)、功率及其它技术参数满时间、满功率、
满调制地发射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十六条 无线发射台安全播出年度运行指标应满足:
(一)三级,停播率≤180 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5%;
(二)二级,停播率≤60 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83%;
(三)一级,停播率≤30 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92%。
第二十七条 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中波、短波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中、短波调幅广播
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25)的要求;
(二)电视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电视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
量方法》(GY/T 177)的要求;
(三)调频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米波调频广播发射机技术
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169)的要求;
(四)移动多媒体广播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移动多媒体广
播 UHF 频段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D/J 020)的要求;
(五)地面数字电视广播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参照《地面数字电
视广播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29.4)的要求;
(六)中、短波发射天馈线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中、短波天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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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线运行维护规程》(GY/T 178)的相关要求;
(七)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天馈线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电视和
调频广播发射天线馈线系统技术指标》(GY/T 5051)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本
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一)机房管理制度应包括机房出入人员管理、机房禁止性规定
等;
(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应包括交接班要求、值班内容、纪律要
求、监听监看要求等;
(三)安全制度应包括技术安全、施工安全、消防安全规定等;
(四)供配电管理制度应包括供配电规范、安全规范、主要运行
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巡查规定等;
(五)播出变更管理制度应包括播出变更的启动条件、播出变更
前的各项准备措施、播出变更的检查确认规定等;
(六)事故报告制度应包括不同等级事故的报告原则、报告内容
(事故原因、影响情况、处理过程等)、报告要求等;
(七)维护检修制度应包括维护检修的项目和周期、检修规范、
责任分工、重要数据的存储与备份规范、维护记录规范等;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应包括技术档案的范围、分类明细、存
档要求、出入库管理规定、销存时限规定等。
第二十九条 应结合播出系统和播出任务,制定和完善各项运行
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
(一)运行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交接班流程、巡机流程、节目调
度流程、播出事故处理及报告流程等;
(二)设备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信号切换操作流程、发射机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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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机流程、发射机倒换流程、供配电设备操作流程等;
(三)各项操作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操作规范,业务调度应按
调度单的要求执行;运行工作和设备操作应做好记录并存档;跨单位、
跨部门的业务调度、操作指令应有书面通知,相关通话联络应有录音
和文档记录。
第三十条 发射系统的安全播出责任原则上由系统所在地的无线
发射转播台承担。广播中心、电视中心需要自行承担安全播出责任的,
必须具备相应的无线发射台站安全播出保障能力,并遵守统一的安全
播出运行管理规定。
发射系统所在地单位应与委托单位签署有效协议,按本实施细则
要求落实系统配置与运维体系,明确安全播出责任归属和运行指标要
求,并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节 维护管理
第三十一条 应遵循《运维规程》的规定,建立“计划科学、分
界明确、操作规范、管理严格”的维护机制,做好各技术系统日常维
护以及大修、更新改造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应参照《运维规程》的相关要求,针对不同系统和
设备分类制定周检、月检、季检、年检等周期性的维护计划,并按计
划组织实施;维护工作应做好记录并存档。
第三十三条 应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并结合自身承担
的维护任务、各类设备设施的特点,制定供配电系统、信号源系统、
发射系统、自台监测系统等的维护操作规程。
第三十四条 维护分工、分界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将台内技术系统各环节的维护责任落实到部门、班组、
个人,做到界面清晰、责任明确、不漏检、不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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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二)应与上、下游相关播出单位划清维护分界,并签订维护协
议。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维护分界图、各方保障责任、故障处理协调
机制、联络电话等。
第三十五条 应按照《运维规程》的有关规定,对运行维护所需
的各种工具和器材妥善放置、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补充、定期标校;
备品备件应进行登记造册,放置于满足器件存储环境要求的指定位
置,并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三十六条 委托其他单位承担维护任务时,安全播出责任仍由
委托方承担。委托方应选择具有相应安全保障能力的代维单位并签订
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指定专人对代维单位的运行维
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应对代维单位的操作进行规范,在代
维单位进行维护操作时,应安排内部人员监护。
第三节 技术管理
第三十七条 需要将无线发射台设置为无人值守站的,应报请省
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应急预案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针对技术系统的特点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突发故障
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供配电故障应急预案、播出重要
环节故障应急预案、非法干扰事件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以及
其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并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二)各相关部门和岗位应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处置流
程;
(三)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和流程,定期对相关人
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
第三十九条 重要保障期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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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一)应制定重要保障期预案,预案应包含重要播出前的准备、
重要播出中的保障措施以及突发故障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流程等
内容;
(二)应做好技术系统的全面检修、测试工作,应对备品备件、
应急工具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补充;
(三)应提前协调电力供应、线路传输、通信联络、设备生产商、
系统集成商等相关单位和部门为播出提供重点保障。
第四十条
新建发射系统需要申请试播期的,应提前 7 个以上
工作日逐级报至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其中,由中央投资
建设的应逐级报至广电总局批准。
审批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批准试播的,应同时将批复意见抄送
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
第四十一条 临时停机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各短波发射台的发射机需临时停机涉及广电总局直属单位
的,以及节目影响范围涉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提前 7 个以
上工作日逐级报至广电总局批准;
(二)各发射台(除短波发射台外)发射功率在 100 瓦以上转播
中央广播电视节目的发射机,需临时停机三天以上的,应提前 7 个以
上工作日逐级报至广电总局批准;
(三)各发射台(除短波发射台外)发射功率在 100 瓦以上转播
中央广播电视节目的发射机,需临时停机三天以内的,应提前 2 个以
上工作日逐级报至广电总局备案;
(四)各发射台转播地方广播电视节目的发射机临时停机的,申
请程序、管理要求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五)临时停机申报材料应说明临时停机原因、起止日期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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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涉及的节目及频率、影响范围、操作方案、应急措施等内容;
(六)临时停机批准或备案后,申请单位应在操作前通知相关播
出单位,相关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通知监测、指挥调度机构。
第四十二条 运行变更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台站地址、发射频率、功率、天线有效高度等运行参数需
要变更的,应逐级报至广电总局审批;批准变更的,审批部门应同时
将批复意见抄送监测、指挥调度机构,申请单位应在变更前通知相关
播出单位;
(二)变更后应进行测试,测试通过后方可投入运行;应及时修
改播出系统图等技术资料,妥善保存变更前后相关档案。
第四十三条 施工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施工安排应以减少对播出影响为原则,尽量安排在例行检
修时间进行,需要临时停机的,应做好临时停机申请(或备案)和操
作通知等工作;
(二)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施工方案和
应急预案应明确施工的目的和要达到的效果、施工内容和施工区域、
详细操作步骤和时间进度、各项安全措施、施工可能对安全播出造成
的影响、应急操作处理流程以及相关责任人和需要协调配合的部门
等;
(三)施工时,应遵守相关安全规范,并做到:严格划分出施工
区域,放置警示牌;安排熟悉安全播出的人员监督整个施工过程,发
现威胁安全播出的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在播出机房内施工,应与播
出运行设施隔离,并加强对播出设备的巡视;施工用电应与播出用电
分离。
第四十四条 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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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一)安全播出事故的界定、分类、分级、统计和上报应按广播
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
(二)应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安全播出要求,制定本
单位的事故管理制度;
(三)对于重大事故应成立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处置过程进行
调查,对处置方式、方法进行分析,形成调查分析报告;
(四)根据重大事故的分析调查,编写事故案例,并及时组织召
开案例分析会,通报情况,总结经验教训;
(五)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予以处理,对排查发现的播
出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十五条 报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汇总分析技术指标、播
出运行、事件/事故等情况和数据,按时填报相应报表;
(二)上报数据应准确真实,并经过本单位领导审核;
(三)应根据报表类型分类整理报表档案。
第四十六条 技术资料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技术资料管理应符合《运维规程》的有关规定;
(二)应建立技术资料库,有条件的应建立电子化技术资料库。
资料库应包括:建站档案、技术审批文件、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设
备档案、运维档案(含运维工作记录、系统操作记录、运行监测记录
等)、应急预案、事故档案、系统方案、系统图纸、系统重大技改资
料、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安全播出文件、报表等;应由专人负责对技
术资料及时更新整理;运维档案应至少保存一年。
第四十七条 技术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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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中有关技术安全的规定,遵循《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电气工作安全
规程》 GY 63)、 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天线工作安全规程》 GY 62)、
《广播电视高塔供电、防雷、给排水、通风和消防系统运行维护规程》
(GY/T 208)、《中、短波天馈线运行维护规程》(GY/T 178)等行业
标准中的有关技术安全要求;
(二)应按照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和细化相关的管
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强化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教育,落实安全
责任和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避免发生技术安全事故;
(三)高压供电系统操作人员应熟悉电气规程,熟练掌握电气设
备性能、接线方式、运行方式等。天线和高塔的维护人员必须具有专
业资格证,熟练掌握设备的电气基本知识和高空作业的操作技能,并
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八条 应建立安全播出检查和考核制度,定期对各播出系
统的运行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应包含以下主要内
容:
(一)系统配置:检查技术系统分级保障的配置及验收情况,评
估技术系统的可靠程度;
(二)系统指标:检查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评估技术指标达标
等级;
(三)规章制度: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评估规章制度
的完善和落实情况;
(四)预案流程:检查应急预案和操作流程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考核值班人员的掌握程度,评估各项应急预案和关键操作流程的合理
性和可操作性;
(五)文件资料:检查值班日志、运行记录、播出运行文件、维
14 ( 《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护计划、维护记录、安全播出报表、安全播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设
备器材档案等资料,评估技术资料的管理水平。
第四十九条 应对技术系统和播出管理进行安全播出风险评估,
对评估发现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及时整改。
第五十条
人员要求及培训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播出值班岗位和维护岗位人员应通过政治审查,具有相关
专业学历,满足岗位要求,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
(二)应定期进行安全播出教育,组织安全播出演练,并对技术
人员及与播出有关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对不合格人员应予以转岗;
(三)应对技术人员进行新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播出保障能力;
(四)与播出相关的供配电保障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应统一纳入安
全播出管理。
第四节 信息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条 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针对本单位设备运行监控系统、电力和环境监测系统等
与播出相关信息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网络信息安全制度,明
确日常操作、运行维护中的信息安全要求;
(二)播出相关信息系统应与其他网络物理隔离,封闭主机不必
要的外部数据接入端口,采取病毒防护、授权认证、数据备份等安全
措施,并根据安全需求对病毒库及操作系统等进行更新和升级。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停播率指发射台所有播出节目累计停播时长与播出总时长
的比值,单位:秒/百小时。公式:
15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停播率 =
∑各套节目累计停播时长(秒)
事故次数
各套节目播出总时长(百小时)
其中,统计节目累计停播时长时,节目上游单位造成的停播不计,
本单位各环节事故(含外电中断、外部干扰、自然灾害等外部原因引
发的事故)造成的停播均纳入统计;
(二)可用度指发射台所有播出节目正常播出节目时长占播出总
时长的百分比,单位:%。公式:
∑各套节目累计停播时长(小时)
可用度 =( − 事故次数 ) 100%
各套节目播出总时长(小时)
(三)技术系统指发射台与安全播出有关的系统、设备、线路及
其附属设施的统称,包括:信号源系统、发射系统,以及相关监测、
监控系统,相关供配电系统,相关附属设施(含机房以及机房内空调、
消防、防雷接地、天线所在桅塔、应急照明等);
(四)本细则中“应”表示必须达到相应要求;“宜”表示建议
达到相应要求;
(五)如无特殊说明,本细则中“以上”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以下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最新版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J 34)
《中短波天线馈线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Y 5057)
《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GY 5062)
《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GY 5069)
《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GY 5068)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
16 1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级别》(GA 586)
《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
《广播电视发射台运行维护规程》(GY/T 179)
《中、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25)
《电视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177)
《米波调频广播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169)
《移动多媒体广播 UHF 频段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D/J
020)
《地面数字电视广播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29.4)
《中、短波天馈线运行维护规程》(GY/T 178)
《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天线馈线系统技术指标》(GY/T 5051)
《广播电视高塔供电、防雷、给排水、通风和消防系统运行维护
归程》(GY/T 208)
《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电气工作安全规程》(GY 63)
《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天线工作安全规程》(GY 62)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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