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年)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年)

02-21 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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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一一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编写目的 ..................................................1

适用范围 ..................................................1

分级保障原则 ..............................................1

第二章

第一节

系统配置要求 .................................................1

供配电系统 ...................................................1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二节

第六条

第七条

第三节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外部电源 ..................................................1

供配电 ....................................................2

信号源系统 ...................................................2

信号源接入 ................................................2

信号源处理 ................................................2

发射系统 .....................................................3

总体要求 ..................................................3

发射机配置 ................................................3

发射机倒换 ................................................3

第十一条 天馈线系统 ................................................3

第四节

自台监控系统 .................................................4

第十二条 播出信号监测 ..............................................4

第十三条 设备运行监控 ..............................................4

第十四条 电力和环境监测 ............................................4

第五节

台站环境 .....................................................5

第十五条 总体要求 ..................................................5

第十六条 安全防范 ..................................................5

第十七条 中短波台消防设施 ..........................................5

第十八条 电视调频台消防设施 ........................................5

第十九条 通讯设施 ..................................................6

第六节

维护器材 .....................................................6

第二十条 备品备件 ..................................................6

第二十一条 维护工具.................................................6

第七节

灾害防护与应急播出 ...........................................6

第二十二条 灾害防护与应急播出.......................................6

第八节

无人值守站 ...................................................6

第二十三条 运行环境................................................6

第二十四条 远程监控系统............................................6

第三章

第一节

运维与技术管理 ...............................................7

运行管理 .....................................................7

第二十五条 总体要求................................................7

第二十六条 运行指标................................................7

第二十七条 技术指标................................................7

第二十八条 规章制度................................................8

第二十九条 运行流程................................................8

第三十条 安全播出责任界定 ..........................................9

1

第二节

维护管理 .....................................................9

第三十一条 总体要求................................................9

第三十二条 维护计划................................................9

第三十三条 维护操作规程............................................9

第三十四条 维护分工、分界..........................................9

第三十五条 备件管理...............................................10

第三十六条 代维管理...............................................10

第三节

技术管理 ....................................................10

第三十七条 无人值守站报批管理.....................................10

第三十八条 应急预案...............................................10

第三十九条 重要保障期.............................................10

第四十条 试播期管理 ...............................................11

第四十一条 临时停机管理...........................................11

第四十二条 运行变更管理...........................................12

第四十三条 施工管理...............................................12

第四十四条 事故管理...............................................12

第四十五条 报表管理...............................................13

第四十六条 技术资料...............................................13

第四十七条 技术安全...............................................13

第四十八条 检查与考核.............................................14

第四十九条 安全播出风险评估.......................................15

第五十条 人员要求及培训 ...........................................15

第四节

信息安全管理 ................................................15

第五十一条 网络和信息安全.........................................15

第四章

附则 ........................................................ 15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含义.................................15

第五十三条 规范性引用文件.........................................16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17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7

2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

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射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

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根据发射台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发射台安全播出保

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保障等级越高,

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

要求越高。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中央直属发射台、位于省会城市的省直属发射台、省会城

市和计划单列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

(二)其它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

(三)县级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县以下转播台参照三级

保障要求;

(四)以下将“三级保障发射台”、“二级保障发射台”、“一级保

障发射台”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 系统配置要求

第一节

供配电系统

第四条 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宜配置自备电源;

(二)二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调频、电视发

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 100 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暂时做不到两路外

电的,应配置自备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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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

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

总功率小于 100 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应配置自备电源。

第五条 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并具备

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调频、电视发射台的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

备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

负荷工作 30 分钟以上;

(三)二级播出负荷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单母线分

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

用 UPS 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 30 分钟以上;

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四)一级播出负荷应设置备用变压器,主备变压器应具备自

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 UPS 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 30 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

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第二节

信号源系统

第六条 所播节目均应具备至少两路不同传输路由的信号源。

第七条 信号源处理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信号切换、分配等设备,并在相应节点配置应

急跳线端口;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信号切换、分配等关

键设备应有备份;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所有信号处理设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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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具有本机数据管理接口,切换设备应具备断电直通功能。

第三节

发射系统

第八条 应根据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频率、功率等

参数配置发射机和天馈线系统。

第九条 短波发射机应按 N+1 方式(N 不大于 4)配置,一级发

射台的中波发射机宜按 1+1 方式或并机工作方式配置。

电视发射机应按 1+1 方式配置,调频发射机应按 1+1 或 N+1 方式

配置。

第十条 发射机倒换装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在配置主备发射机时,应配置发射机倒换装置和假负

载;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发射机倒换装置应具

备电动倒换功能;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电视、调频和中波发

射机倒换装置应具备遥控倒换功能。

第十一条

天馈线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中、短波天馈线系统的配置应符合《中、短波广播发射台

设计规范》(GYJ 34)的规定,安装工艺应符合《中短波天线馈线系

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Y 5057)的规定;

(二)电视和调频天馈线系统的配置应符合《电视和调频广播发

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GY 5062)的规定;宜采用双馈结构,并

配备相应的倒换装置;

(三)天馈线安装结构应能承受当地最大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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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第四节

自台监控系统

第十二条

播出信号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对自台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进行监听监

看;

(二)二级、一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建立播出信

号监测系统,对自台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进行监测,并具备

信号异态声光报警功能;应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

方式对自台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质量、效果进行记录,异态

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三条

设备运行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二级应对信号源系统和发射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

测,并具备运行异态声光报警功能,能够对系统关键设备进行遥控;

(二)一级应建立设备运行监控管理平台,对信号源系统和发射

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集中监测,具备运行异态声光报警功能,实现对

系统关键设备的遥控和自动控制;建立数据库,对记录数据进行管理,

并具备网络化传输监控数据的能力;

(三)监测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四条

电力和环境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

关规定;

(二)三级应对配电设备的电压、电流等相关参数进行监测,对

机房的温度、湿度等环境状态进行监测;

(三)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对供配电设备的工

作状态及主要参数进行集中监测;

(四)一级应建立供配电及环境的监测管理平台;实现对供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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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系统工作状态、关键参数,机房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数据的实时、集

中监测和定时记录;具备异态声光报警功能;建立数据库,对记录数

据进行管理;具备网络化传输监测数据的能力。

第五节

台站环境

第十五条

机房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接地、布线及

外部环境等应符合《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J 34)、《电

视和调频广播发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GY 5062)的有关规

定,满足设备安全运行要求;机房应采取必要的防鼠、防虫等措施。

新建中、短波发射台台站环境应符合《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场

地选择标准》 GY 5069);新建调频、电视发射台台站环境应符合《调

频广播、电视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GY 5068)。

第十六条

机房安全防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7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

全防护级别》(GA 586)的有关规定。对机房等播出相关的重点部位

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天线区宜安装红外报警系统。

第十七条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

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的有关规定。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防护围墙、防雷接地系统、通风采暖或空调

系统的配置应符合《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J 34)的有关

规定。

第十八条

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台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

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的有关规定。

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台防护围墙、通风采暖或空调系统、防雷接

地系统应符合《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 GY

5062)的有关规定。

5 (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通讯设施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至少配置一部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

预警信息接收终端;

(二)二级、一级应配置两部具有录音功能的业务专用外线电话;

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配置与安全播出指挥调度机构

互联的专用计算机终端和通讯设备。

第六节

维护器材

第二十条

应备齐关键设备的备份单元,备足设备维修所需的

常用元器件。

第二十一条 应配置常用维护工具、检修专用工具、安全保护工

具、现场应急抢修工具和相关材料;应配置信号发生器、解调器、示

波器、功率计、频率计、场强仪等必要的仪器仪表。

第七节

灾害防护与应急播出

第二十二条 无线发射台应具有一定的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应根

据当地地质、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宜建立应急、灾备播出机制,当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

应能够尽快恢复重要节目的播出。

第八节

无人值守站

第二十三条 应采用封闭式空间设计,满足无人值守条件下良好

的防火、防盗、防尘、防漏、防虫、保温等防护条件。

应配置具有自动控制和远程遥控功能的通风、空调等设备,并配

置可远端管理的防雷保护系统、消防自动控制系统及安防监控系统。

第二十四条 应建立远程监控管理系统。实现对站内信号源系统、

发射系统、供配电系统等的远程监控和管理。远程监控系统应具备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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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统运行工作状态远程实时监测、主要参数实时记录、运行异态实时报

警、远程控制以及数据管理等功能。

第三章 运维与技术管理

第一节 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应遵循《广播电视发射台运行维护规程》(GY/T 179

以下简称《运维规程》)等相关规程的规定,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批准的节目、频率(频道)、功率及其它技术参数满时间、满功率、

满调制地发射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十六条 无线发射台安全播出年度运行指标应满足:

(一)三级,停播率≤180 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5%;

(二)二级,停播率≤60 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83%;

(三)一级,停播率≤30 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92%。

第二十七条 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中波、短波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中、短波调幅广播

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25)的要求;

(二)电视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电视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

量方法》(GY/T 177)的要求;

(三)调频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米波调频广播发射机技术

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169)的要求;

(四)移动多媒体广播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移动多媒体广

播 UHF 频段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D/J 020)的要求;

(五)地面数字电视广播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参照《地面数字电

视广播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29.4)的要求;

(六)中、短波发射天馈线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中、短波天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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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线运行维护规程》(GY/T 178)的相关要求;

(七)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天馈线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电视和

调频广播发射天线馈线系统技术指标》(GY/T 5051)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本

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一)机房管理制度应包括机房出入人员管理、机房禁止性规定

等;

(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应包括交接班要求、值班内容、纪律要

求、监听监看要求等;

(三)安全制度应包括技术安全、施工安全、消防安全规定等;

(四)供配电管理制度应包括供配电规范、安全规范、主要运行

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巡查规定等;

(五)播出变更管理制度应包括播出变更的启动条件、播出变更

前的各项准备措施、播出变更的检查确认规定等;

(六)事故报告制度应包括不同等级事故的报告原则、报告内容

(事故原因、影响情况、处理过程等)、报告要求等;

(七)维护检修制度应包括维护检修的项目和周期、检修规范、

责任分工、重要数据的存储与备份规范、维护记录规范等;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应包括技术档案的范围、分类明细、存

档要求、出入库管理规定、销存时限规定等。

第二十九条 应结合播出系统和播出任务,制定和完善各项运行

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

(一)运行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交接班流程、巡机流程、节目调

度流程、播出事故处理及报告流程等;

(二)设备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信号切换操作流程、发射机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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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机流程、发射机倒换流程、供配电设备操作流程等;

(三)各项操作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操作规范,业务调度应按

调度单的要求执行;运行工作和设备操作应做好记录并存档;跨单位、

跨部门的业务调度、操作指令应有书面通知,相关通话联络应有录音

和文档记录。

第三十条 发射系统的安全播出责任原则上由系统所在地的无线

发射转播台承担。广播中心、电视中心需要自行承担安全播出责任的,

必须具备相应的无线发射台站安全播出保障能力,并遵守统一的安全

播出运行管理规定。

发射系统所在地单位应与委托单位签署有效协议,按本实施细则

要求落实系统配置与运维体系,明确安全播出责任归属和运行指标要

求,并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节 维护管理

第三十一条 应遵循《运维规程》的规定,建立“计划科学、分

界明确、操作规范、管理严格”的维护机制,做好各技术系统日常维

护以及大修、更新改造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应参照《运维规程》的相关要求,针对不同系统和

设备分类制定周检、月检、季检、年检等周期性的维护计划,并按计

划组织实施;维护工作应做好记录并存档。

第三十三条 应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并结合自身承担

的维护任务、各类设备设施的特点,制定供配电系统、信号源系统、

发射系统、自台监测系统等的维护操作规程。

第三十四条 维护分工、分界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将台内技术系统各环节的维护责任落实到部门、班组、

个人,做到界面清晰、责任明确、不漏检、不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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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二)应与上、下游相关播出单位划清维护分界,并签订维护协

议。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维护分界图、各方保障责任、故障处理协调

机制、联络电话等。

第三十五条 应按照《运维规程》的有关规定,对运行维护所需

的各种工具和器材妥善放置、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补充、定期标校;

备品备件应进行登记造册,放置于满足器件存储环境要求的指定位

置,并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三十六条 委托其他单位承担维护任务时,安全播出责任仍由

委托方承担。委托方应选择具有相应安全保障能力的代维单位并签订

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指定专人对代维单位的运行维

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应对代维单位的操作进行规范,在代

维单位进行维护操作时,应安排内部人员监护。

第三节 技术管理

第三十七条 需要将无线发射台设置为无人值守站的,应报请省

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应急预案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针对技术系统的特点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突发故障

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供配电故障应急预案、播出重要

环节故障应急预案、非法干扰事件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以及

其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并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二)各相关部门和岗位应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处置流

程;

(三)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和流程,定期对相关人

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

第三十九条 重要保障期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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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一)应制定重要保障期预案,预案应包含重要播出前的准备、

重要播出中的保障措施以及突发故障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流程等

内容;

(二)应做好技术系统的全面检修、测试工作,应对备品备件、

应急工具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补充;

(三)应提前协调电力供应、线路传输、通信联络、设备生产商、

系统集成商等相关单位和部门为播出提供重点保障。

第四十条

新建发射系统需要申请试播期的,应提前 7 个以上

工作日逐级报至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其中,由中央投资

建设的应逐级报至广电总局批准。

审批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批准试播的,应同时将批复意见抄送

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

第四十一条 临时停机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各短波发射台的发射机需临时停机涉及广电总局直属单位

的,以及节目影响范围涉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提前 7 个以

上工作日逐级报至广电总局批准;

(二)各发射台(除短波发射台外)发射功率在 100 瓦以上转播

中央广播电视节目的发射机,需临时停机三天以上的,应提前 7 个以

上工作日逐级报至广电总局批准;

(三)各发射台(除短波发射台外)发射功率在 100 瓦以上转播

中央广播电视节目的发射机,需临时停机三天以内的,应提前 2 个以

上工作日逐级报至广电总局备案;

(四)各发射台转播地方广播电视节目的发射机临时停机的,申

请程序、管理要求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五)临时停机申报材料应说明临时停机原因、起止日期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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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涉及的节目及频率、影响范围、操作方案、应急措施等内容;

(六)临时停机批准或备案后,申请单位应在操作前通知相关播

出单位,相关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通知监测、指挥调度机构。

第四十二条 运行变更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台站地址、发射频率、功率、天线有效高度等运行参数需

要变更的,应逐级报至广电总局审批;批准变更的,审批部门应同时

将批复意见抄送监测、指挥调度机构,申请单位应在变更前通知相关

播出单位;

(二)变更后应进行测试,测试通过后方可投入运行;应及时修

改播出系统图等技术资料,妥善保存变更前后相关档案。

第四十三条 施工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施工安排应以减少对播出影响为原则,尽量安排在例行检

修时间进行,需要临时停机的,应做好临时停机申请(或备案)和操

作通知等工作;

(二)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施工方案和

应急预案应明确施工的目的和要达到的效果、施工内容和施工区域、

详细操作步骤和时间进度、各项安全措施、施工可能对安全播出造成

的影响、应急操作处理流程以及相关责任人和需要协调配合的部门

等;

(三)施工时,应遵守相关安全规范,并做到:严格划分出施工

区域,放置警示牌;安排熟悉安全播出的人员监督整个施工过程,发

现威胁安全播出的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在播出机房内施工,应与播

出运行设施隔离,并加强对播出设备的巡视;施工用电应与播出用电

分离。

第四十四条 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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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一)安全播出事故的界定、分类、分级、统计和上报应按广播

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

(二)应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安全播出要求,制定本

单位的事故管理制度;

(三)对于重大事故应成立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处置过程进行

调查,对处置方式、方法进行分析,形成调查分析报告;

(四)根据重大事故的分析调查,编写事故案例,并及时组织召

开案例分析会,通报情况,总结经验教训;

(五)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予以处理,对排查发现的播

出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十五条 报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汇总分析技术指标、播

出运行、事件/事故等情况和数据,按时填报相应报表;

(二)上报数据应准确真实,并经过本单位领导审核;

(三)应根据报表类型分类整理报表档案。

第四十六条 技术资料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技术资料管理应符合《运维规程》的有关规定;

(二)应建立技术资料库,有条件的应建立电子化技术资料库。

资料库应包括:建站档案、技术审批文件、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设

备档案、运维档案(含运维工作记录、系统操作记录、运行监测记录

等)、应急预案、事故档案、系统方案、系统图纸、系统重大技改资

料、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安全播出文件、报表等;应由专人负责对技

术资料及时更新整理;运维档案应至少保存一年。

第四十七条 技术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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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中有关技术安全的规定,遵循《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电气工作安全

规程》 GY 63)、 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天线工作安全规程》 GY 62)、

《广播电视高塔供电、防雷、给排水、通风和消防系统运行维护规程》

(GY/T 208)、《中、短波天馈线运行维护规程》(GY/T 178)等行业

标准中的有关技术安全要求;

(二)应按照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和细化相关的管

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强化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教育,落实安全

责任和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避免发生技术安全事故;

(三)高压供电系统操作人员应熟悉电气规程,熟练掌握电气设

备性能、接线方式、运行方式等。天线和高塔的维护人员必须具有专

业资格证,熟练掌握设备的电气基本知识和高空作业的操作技能,并

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八条 应建立安全播出检查和考核制度,定期对各播出系

统的运行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应包含以下主要内

容:

(一)系统配置:检查技术系统分级保障的配置及验收情况,评

估技术系统的可靠程度;

(二)系统指标:检查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评估技术指标达标

等级;

(三)规章制度: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评估规章制度

的完善和落实情况;

(四)预案流程:检查应急预案和操作流程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考核值班人员的掌握程度,评估各项应急预案和关键操作流程的合理

性和可操作性;

(五)文件资料:检查值班日志、运行记录、播出运行文件、维

14 ( 《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护计划、维护记录、安全播出报表、安全播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设

备器材档案等资料,评估技术资料的管理水平。

第四十九条 应对技术系统和播出管理进行安全播出风险评估,

对评估发现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及时整改。

第五十条

人员要求及培训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播出值班岗位和维护岗位人员应通过政治审查,具有相关

专业学历,满足岗位要求,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

(二)应定期进行安全播出教育,组织安全播出演练,并对技术

人员及与播出有关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对不合格人员应予以转岗;

(三)应对技术人员进行新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播出保障能力;

(四)与播出相关的供配电保障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应统一纳入安

全播出管理。

第四节 信息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条 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针对本单位设备运行监控系统、电力和环境监测系统等

与播出相关信息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网络信息安全制度,明

确日常操作、运行维护中的信息安全要求;

(二)播出相关信息系统应与其他网络物理隔离,封闭主机不必

要的外部数据接入端口,采取病毒防护、授权认证、数据备份等安全

措施,并根据安全需求对病毒库及操作系统等进行更新和升级。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停播率指发射台所有播出节目累计停播时长与播出总时长

的比值,单位:秒/百小时。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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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停播率 =

∑各套节目累计停播时长(秒)

事故次数

各套节目播出总时长(百小时)

其中,统计节目累计停播时长时,节目上游单位造成的停播不计,

本单位各环节事故(含外电中断、外部干扰、自然灾害等外部原因引

发的事故)造成的停播均纳入统计;

(二)可用度指发射台所有播出节目正常播出节目时长占播出总

时长的百分比,单位:%。公式:

∑各套节目累计停播时长(小时)

可用度 =( − 事故次数 ) 100%

各套节目播出总时长(小时)

(三)技术系统指发射台与安全播出有关的系统、设备、线路及

其附属设施的统称,包括:信号源系统、发射系统,以及相关监测、

监控系统,相关供配电系统,相关附属设施(含机房以及机房内空调、

消防、防雷接地、天线所在桅塔、应急照明等);

(四)本细则中“应”表示必须达到相应要求;“宜”表示建议

达到相应要求;

(五)如无特殊说明,本细则中“以上”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以下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最新版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J 34)

《中短波天线馈线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Y 5057)

《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GY 5062)

《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GY 5069)

《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GY 5068)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

16 1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级别》(GA 586)

《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

《广播电视发射台运行维护规程》(GY/T 179)

《中、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25)

《电视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177)

《米波调频广播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169)

《移动多媒体广播 UHF 频段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D/J

020)

《地面数字电视广播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29.4)

《中、短波天馈线运行维护规程》(GY/T 178)

《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天线馈线系统技术指标》(GY/T 5051)

《广播电视高塔供电、防雷、给排水、通风和消防系统运行维护

归程》(GY/T 208)

《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电气工作安全规程》(GY 63)

《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天线工作安全规程》(GY 62)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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