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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是监狱依法对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且已执行符合法定要求的刑期的罪犯,提请法院审核裁定减刑时而制作的一种文书。
提请减刑建议书的正文部分应当写明的内容包括:
(1)事实依据。先写明事实结论,然后叙明罪犯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
(2)减刑的理由。应当依事论理、依法论理。
(3)法律依据和建议事项。
范本1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4)潞监减字第 1 号
罪犯 贾世耀 ,男, 1982 年 12 月 20 日出生, 山西省文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 故意伤害 罪被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以(2012)盂刑初 字第12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 2年(刑期从2012年09月14日起至2014年09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01月2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贾世耀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共获监狱表扬 1 次,嘉奖 1 次,上年度“三课”成绩为:政治74分,技术78分。上年度评为 乙 等,现处遇 普管 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贾世耀予以减去 余刑 。特提请裁定。此致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 年 6 月 5 日
范本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潞监减字第 5 号
罪犯 贾文庭 ,男, 1970 年 10 月 06 日出生, 山西 省 长子 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因犯 盗窃 罪被 山西 省 阳城 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05日以(2011)阳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从 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15年06月11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 2012 年 03 月 20 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 悔改 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 贾文庭 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共获监狱表扬 4 次,余改造积分 0.7 分,上年度“三课”成绩为:政治80分,文化 86 分,技术 82分。上年度评为 甲 等,现处遇 普管 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贾文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 一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 年 6 月 5 日
范本3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潞监减字第 9 号
罪犯 米星星 ,男, 1988 年 02 月 29 日出生, 山西 省 长治 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 强奸 罪被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05日以(2010) 城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从2010年07月06日起至2015年07月0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 悔改表现突出 ,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 米星星 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共获监狱表扬 5 次,余改造积分 1.5 分,上年度“三课”成绩为:政治 81 分,文化 76.5 分,技术 78 分。上年度评为 甲 等,现处遇 普管 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米星星予以减去 余 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 年 6 月 5 日
范本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潞监减字第 19 号
罪犯 张金龙 ,男, 1983 年 07 月 29 日出生, 四川 省 万源 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 盗窃 罪被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以(2010)晋市法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从 2010年01月0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 12 月 31 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该犯在服刑期间 悔改表现突出 ,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 张金龙 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共获监狱表扬 5 次,余改造积分 0.7 分,上年度“三课”成绩为:政治 79 分,技术 77 分。上年度评为 甲 等,现处遇 普管 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金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 一年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 年 6 月 5 日
范本5
提请减刑建议书 ( 2014 )潞监减字第305号
罪犯 陈建平 ,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 河南省许昌市 人, 汉 族, 初中 文化, 农民 。因犯 非法运输爆炸物 罪被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于 2011.12.31日以 (2011)泽刑初字第192号 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 10年(刑期从2011.7.21日起至2021.7.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 2012.3.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刑期变动,余刑7年3个月。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 陈建平 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共获4表扬,1嘉奖,余11.4分。上年度“三课”成绩为:政治 70 分, 文化 分,技术 71 分。上年度评为 甲 等,现处遇 普管 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 陈建平 予以减去有期徒刑 一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