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6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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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公文
渝府办发〔2015〕6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行为,保障城市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规划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近年来,一些城市相继发生了暴雨内涝、管道爆炸、路面塌陷等事件,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秩序。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科学规划、统筹建设、精细化管理,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等各项措施,全力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努力用10年左右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体系,应急防灾能力大幅提升。
二、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
(一)加强规划统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前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统筹地下各类设施、管线布局,在各层次城市规划基础上,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对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设施及廊道进行综合布局,充分利用有限的地下空间为各类地下管线预留通道,实现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加强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设施、轨道交通等专业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并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下管线建设规划的基本依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2015年年底前组织编制完成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二)严格规划管理。按照《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要求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经批准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地下管线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建设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办理工程选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严格执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放线、验线、竣工核实制度,及时更新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类违反规划的行为及时查处,依法严肃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一)加强建设统筹。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理安排城市地下管线和城市道路的建设时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时,应提前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管线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制定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同步实施。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安排各专业管线工程建设,力争一次敷设到位,并适当预留管线位置。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申报制度,对施工掘路总量进行控制,严格控制道路挖掘,杜绝“马路拉链”现象。
(二)规范建设行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监理、竣工(跟踪)测量以及档案移交等制度。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道路占用、道路设施挖掘等手续。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和管线单位查询收集地下管线资料。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三)强化施工安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施工质量安全监管,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确保施工作业安全。对于可能损害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与管线单位签订保护协议,辨识危险因素,提出保护措施。对于可能涉及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施工前要召集有关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明确安全责任,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作业,严禁在情况不明时盲目进行地面开挖作业。对违规建设施工造成管线破坏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测量,及时将测量成果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并对测量数据和测量图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改造维护与安全管理
(一)改造老旧管网。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各管线单位,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城市地下老旧管线改造,将管网漏失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显著降低管网事故率,避免重大事故发生。加快改造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排水管网。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和建设,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要建设截流干管,适当加大截流倍数。对存在事故隐患的燃气、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对存在塌陷、火灾、水淹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电力电缆通道进行专项治理改造,推进城市核心区域中低压电网、通信网架空线入地改造工程。实施城市宽带通信网络和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光纤入户改造,加快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数字化改造。
(二)加强维修养护。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各管线单位,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配备专门人员对管线进行日常巡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强化监控预警,发现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或隐患要及时处理。对地下管线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要进行重点监控;对已建成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管理。开展城市地下管线作业时,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按照先检测、后监护、再进入的原则进行作业,严禁违规违章作业,确保人员安全。
(三)完善应急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各管线单位,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管线应急管理机制。针对城市地下管线可能发生或造成的泄漏、燃爆、坍塌等突发事故,要根据输送介质的危险特性及管道情况,制定应急防灾综合预案和有针对性的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人员专业素质,配套完善安全检测及应急装备。维修养护时一旦发生意外,要对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杜绝盲目施救,杜绝造成次生事故;要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及救援需要及时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周边人员,维持现场秩序,确保应急工作安全有序。切实提高事故防范、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消除安全隐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各管线单位,定期排查城市地下管线存在的隐患,制定工作计划,限期消除隐患。加大力度清理拆除占压城市地下管线的违法建(构)筑物。清查、登记废弃和“无主”管线,明确责任单位,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管线要及时处置,消灭危险源,其余废弃管线应在道路新建、改扩建时予以拆除。加强城市窨井盖管理,落实维护和管理责任,采用防坠落、防位移、防盗窃等技术手段,避免窨井伤人等事故发生。要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城市地下管线配套安全设施,做到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交付使用。
五、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完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一)开展管线普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制定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总体方案和统一的数据标准、验收要求,建立工作机制,组织好城市地下管线数据普查、成果验收和汇交、归档入库工作。普查工作包括城市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普查和隐患排查:基础信息普查应按照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的数据标准进行,全面掌握城市地下管线的规模大小、位置关系、功能属性、产权归属、运行年限等基本情况;隐患排查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由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制定城市地下管线隐患排查标准,及时提出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方案,纳入改造计划,按照要求准确向普查工作牵头单位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开展主城区地下管线普查,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管线单位积极配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地下管线普查;跨区县输油、输气等地下管线普查由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全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在201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普查成果统一汇交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二)完善信息系统。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以现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将普查数据全部录入,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提供无偿共享服务,实现信息即时交换,满足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和应急等工作需要。新建、改造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统一数据标准对地下管线情况进行复测,并及时将复测数据汇交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验收合格后录入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动态更新、共建共享。
六、稳步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按照“统一规划、多元投资、分步实施、集中管理”的原则,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地形较为平坦的都市功能拓展区、重要地段或管线密集区,结合实际情况,规划试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2015年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规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规划应满足管线单位的使用和运行维护要求,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建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凡已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再另行规划管线位置,需下地的管线应在建成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内敷设。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以特许经营权为基础,在2015年年底前研究出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PPP投融资试点方案,引导推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鼓励管线单位入股成立股份制公司,联合投资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或成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招标选择建设、运营管理单位。要统筹考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行费用、投资回报和管线单位的使用成本,合理确定管廊租售价格标准。
七、完善法规标准,提高创新能力
(一)完善法规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快推进《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立法进程,健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应急防灾等方面的配套规章,梳理和制(修)订各类城市地下管线标准规范,建立完善城市地下管线标准体系。根据城市发展实际需要,适当提高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抗震防灾等技术标准,重要地区要按相关标准规范的上限执行。按照国防和人防建设要求,研究促进城市地下管线军民融合发展的措施,优先为军队提供管线资源。
(二)提高创新能力。加大城市地下管线科技研发和创新力度,鼓励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应急防灾等工作中,广泛应用精确测控、示踪标识、无损探测与修复、非开挖、物联网监测和隐患事故预警等先进技术。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支持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管道预构件产品,提高预制装配化率。
八、落实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
(一)落实责任分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纠正“重地上轻地下”“重建设轻管理”“重使用轻维护”等错误观念,切实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城市地上地下设施建设,作好地下空间和管线管理各项具体工作。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管线单位的监督和指导,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建设、规范管理”的原则,督促各类管线工程严格履行我市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对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健全工作机制。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制定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措施,统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及跨军队和地方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故。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市政、公安、通信、经济信息、广播电视、安全监管、能源、保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分工明确、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优化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改造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流程,再造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和行政效能。
(三)鼓励社会参与。充分运用多种媒体和宣传形式,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和应急防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开展“管线挖掘安全月”主题宣传活动,增强公众保护城市地下管线的意识。充分依托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非法管线施工和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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