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发〔〕116号重庆市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职务)考评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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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发〔2015〕116号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开展2015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技术等级(职务)考评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原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升级考试考核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发〔1998〕116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2〕62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师评聘试行办法〉》(渝人发〔2005〕131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5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职务)考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事项
(一)申报原则
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要求,本轮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职务)晋升按评聘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各单位根据岗位设置要求,严格按空缺岗位数1:1比例按依次等级进行推荐申报和评审,在申报时将《岗位聘用情况认定表》加盖主管单位鲜章报市工考办,同时报市人力社保局事业处备案。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岗位设置数限制申报技术等级(职务),但不得超过本单位设置最高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对应的技术等级:
1.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连续3次以上“优秀”的;
2.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
3.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重庆市杰出技能人才称号的;
4.男满58周岁、女满48周岁的。
(二)申报对象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符合确定技术等级或晋升技术等级条件的所有工勤人员。中央在渝有关单位工勤人员晋升技术等级和技术职务,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此次晋升考评的工作年限、本等级工作年限和年龄计算等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
(三)申报条件
2010—2014年连续5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勤人员,凡已取得原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可按以下条件申报相应技术等级考评。
1.申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考评的,按照渝人发〔1998〕116号文中申报条件执行。
2.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按照渝人发〔2002〕62号、渝人发〔2005〕131号文中申报条件执行。
从企业调入或复员退伍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勤人员,由各单位按本单位同类人员条件有空缺岗位数确定本次申报等级;2009年12月31日以前已取得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初、中、高级工勤人员,在晋升等级中,由所在单位对其政治思想、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合格后,符合晋升条件和任职资格,经单位申报,市工考办认定,确定其相应技术等级,技师、高级技师不属于认定范围。
申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晋升考评,晋升考评申报工种必须与其现从事的工种岗位和已获等级证书所列工种岗位一致。
3.有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本次升级考评:
(1)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且现仍在处分期内的;
(2)在被羁押、拘役、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期间的;
(3)2010—2014年度考核中,凡是有被评定不称职(不合格)的;
(4)一年中累计休病假超过3个月或因故不上班超过1个月的;
(5)事业单位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并兑现了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工勤人员;
(6)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四)考评内容
考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政治思想表现考核主要包括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生产工作成绩考核主要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的水平、从事技术创新和技术发明的成果及安全生产的达标情况等;技术业务水平考试主要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评标准按国家职业标准进行,考核的技术工种岗位目录按原规定执行。
(五)申报程序
1.个人向单位申报。所在单位要将申报人员信息和岗位空缺情况进行申报前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申报。
2.初审。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市级各部门、中央在渝有关单位组织符合晋升条件的工勤人员申报,并进行资格审查。各单位对申报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行政治思想表现、生产工作成绩考核(可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申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的,由申报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申报审批花名册》(见附件1)一式3份并签署意见。申报个人填报《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申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申报技师、高级技师的,由申报单位填报《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申报审批表》(见附件3)。另附本等级证书和学历证书复印件(主管单位盖章确认)。
3.复审。报名工作采取现场报名方式,由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有关单位携带相关表格资料、身份证原件、电子照片和电子数据模板到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考办)申报资格复审后,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数据录入。各单位应确保录入数据的准确性,并现场签字确认提交的报名资料。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市级各部门、中央在渝有关单位各工种各等级的报名工作于2015年7月10日结束。区县(自治县)委托市人力社保局考试的报名工作也于2015年7月10日结束。
二、培训考核
全市技师、高级技师以及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在渝单位报考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由市军转(人力资源开发)培训中心负责对已符合申报并自愿参加培训的人员开展培训,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理论、实作考试,市工考办负责评定(审)。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当地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的培训考评工作(培训、考核、资格认定发文等与市工考办同步),如因人数原因无法开展的,可委托市军转(人力资源开发)培训中心培训、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理论、实作考试。
三、证书核发
考核鉴定并评定(审)合格人员,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核发加盖市工考办印章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收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晋升岗位等级的培训、考评、评审、颁证等所需经费,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颁发的渝价〔2001〕241号、渝价〔2002〕770号和渝价函〔2007〕12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和培训单位应本着合理安排、节约开支、以支定收、专款专用原则办理。
五、工作要求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工勤人员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根据培训考核、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单位和个人须如实填报申报和评审材料中的相关信息,严禁弄虚作假,对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骗取技术等级(职务)资格的(伪造岗位、伪造资格等),由市工考办取消其技术等级(职务)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
(三)加强考试管理,规范考试程序,严肃考风考纪。对考试中有作弊等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人员,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并向全市通报,同时取消下一次考试资格。市工考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市组织巡视,以确保考试质量。
(四)参加任职资格考试的工勤人员不得有免考、补考、代考。
(五)本通知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申报审批花名册
2.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申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情况登记表
3.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申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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