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办法

重庆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办法

10-28 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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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进一步明确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单位的职责, 确保处分决定全面、正确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批准或者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监督检查、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坚持依纪依法与注重效率相结合、严肃执纪与教育帮助相结合、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依纪依法执行处分决定是处分决定作出机关、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组织、人事部门等单位的职责,各单位在职责 范围内承担主体责任。依纪依法监督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落实到位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监督责任。

第二章  执行内容

第六条   执行内容包括: 

(一)送达、宣布处分决定;

(二)调整受处分人职务、级别、岗位等级、工资待遇及办理档案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

(三)将处分决定等材料归入受处分人的档案,处分决定信息录入其干部任免审批表、相关人事信息管理系统;

(四)没收、收缴、追缴、责令退赔违纪款物,纠正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 

(五)评定受处分人处分影响期内年度考核的等次;

(六)限制受处分人处分影响期内职务、级别、岗位等级、工资待遇的调整;

(七)落实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

(八)恢复党员权利或者解除政纪处分;

(九)做好回访教育工作;

(十)其他需要执行的事项。

前款第(一) 、 (二) 、 (三)项,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个月内执行到位。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七条  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在复议、复查或者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处分决定作出机关的职责:

(一)向受处分人送达、宣布处分决定并作好记录,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关机关或者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执行;

(二)向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送达处分决定、执行事项通知书等,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关联单位;

(三)对受处分人因违纪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作出收缴、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处理,并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违纪款物处理工作;

(四)对受处分人因违纪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书面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予以纠正; 

(五)恢复党员权利或者解除政纪处分;

(六)做好回访教育工作;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职责:

(一)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或者通报处分决定;

(二)受委托向受处分人送达、宣布处分决定;

(三)依据处分决定和执行事项通知,直接办理或者协助组织、人事等部门办理受处分人的职务、级别、岗位等级、工资及 其他待遇的变更手续;协助编制管理部门办理受到开除公职处分人员的下编手续;

(四)限制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晋升职务、级别、工资档次或者岗位聘用等;

(五)评定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年度考核的等次;

(六)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的档案,将处分决定信息录入其干部任免审批表、相关人事信息管理系统;

(七)按时限要求向处分决定作出机关报送《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及有关执行材料;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的职责:     

(一) 依据处分决定和执行事项通知, 对调整受处分人职务、级别、岗位等级、工资及其他待遇等事项进行审批,通知相关单位执行;

(二)对确定受处分人处分影响期内的职务、级别、岗位等级、工资、年度考核等次等进行审核把关;

(三)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的档案,将处分决定信息录入其干部任免审批表、相关人事信息管理系统;

(四)办理受处分人档案关系转移手续;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其他关联单位应当依据处分决定和执行事项通知,在规定时限内将需由本单位办理的执行事项落实到位,并及时回复处分决定作出机关。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

(一)督促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单位落实处分决定执行事项;

(二)协调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组织开展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

(三)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督促、检查驻在单位的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并向派驻(出)他的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四章  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建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报告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当会同组织、人事等部门定期召开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协调执行工作重点难点,督促执行事项全面落实。

第十六条  建立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制度。处分决定作出机关在下达处分决定的同时,应当一并发出《处分决定执行事项通知书》,向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及其他关联单位书面告知处分种类、宣布要求、处分影响及影响期、执行时限、年度 考核要求等。

第十七条  建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台账制度。处分决定作出机关应当按年度建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台账,加强日常动态监管。

第十八条  完善处分决定执行追踪、考察制度。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填写《处分决定执行追踪考察表》,定期向处分决定作出机关报告受处分人处分影响期内的职务、工资、年度考核等情况。

第十九条  强化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检查。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单位对本单位执行情况应当自查自纠。区县(自治县)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应当会同组织、人事及相关部门对上一年度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纠正情况于每年7 1日前书面报告市纪委、市监察局。市级部门负责组织检查本系统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

市纪委、市监察局会同组织、人事部门不定期开展全市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严肃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追究。对不认真落实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并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全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式样 1

 

中共××县纪委

关于办理周××同志纪律处分执行事项的通知

 

中共××镇委员会:

你镇党委委员、副书记、镇长周××因严重违纪,经县纪委常委会、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我委已将处分决定送达周××本人,并抄送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现将县纪委《关于给予周××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决定》、县监察局《关于给予周××撤职处分的决定》发给你们,请按规定及时执行以下事项:

1.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周××的纪律处分决定。

2.根据组织部门重新确定的周××职级,办理重新确定其工资待遇等相关事宜。

3.分别按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影响期的规定,对其党员权利、职务任免、工资调整等进行限制。

4.根据受处分人员年度考核的相关规定对周××开展年度考核。

5.及时向我委上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及有关执行材料。

特此通知

 

    附:纪律处分执行相关规定(略)

 

                                    中共××县纪委(印章)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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