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财采购〔〕30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投标报名及保证金缴纳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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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财采购〔2013〕30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
规范投标报名及保证金缴纳的通知
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各代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交易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采购人和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防止围标、串标等行为的发生,根据《重庆市政府采购集中交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集中交易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取消投标前报名登记环节
为防止围标串标、暗中勾兑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发生,从即日起,报名方式改为开标当天现场报名。采购文件和补遗文件等采购资料均由投标供应商从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自由下载,采购文件费用由投标供应商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
邀请招标和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项目,采购资料可不上网发布,由集中采购机构或代理机构发售,并做好保密工作。
二、投标保证金缴纳事宜
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机构原分别开设的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专户予以取消(待专户保证金全部清退后正式销户),统一由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设立专户收退,具体事宜请与交易中心衔接。其专户信息为:
户名:重庆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
开户行1: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
账号:3941018800036539100001
开户行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五江支行
账号:9558853100000794119
市交易中心为方便投标供应商参与交易活动,对投标保证金实行两种缴纳管理方式,一是分项目单次递交。二是实行投标保证金定期、定额囤缴。投标供应商可自行选择缴纳方式。
(一)分项目单次递交
市交易中心在受理交易项目入场登记后,将保证金账户信息通知集中采购机构或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或代理机构应将保证金账户信息及相关要求写入采购文件。
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应从其基本账户分项目汇至市交易中心指定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首次将投标保证金汇至市交易中心的投标供应商,应按市交易中心规定办理投标人银行基本账户登记。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或出现废标、采购计划取消等情况,市交易中心在收到集中采购机构或代理机构的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投标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
(二)固定投标保证金囤缴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可自愿向市交易中心申请缴纳定额投标保证金,缴纳金额为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有效期为12个月。缴费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市交易中心收取供应商的固定保证金后,向供应商出具证明。
凡持有效的《固定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在市交易中心参与投标交易的供应商,不论项目大小,均不需再缴纳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为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市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系统受理网上办件,各集中采购机构和代理机构应在市交易中心办理注册登记申领电子密钥。集中采购机构和代理机构可凭电子密钥登录市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系统,办理项目入场登记、交易日程预约(变更)、保证金退还通知等交易流程。
四、以上规定无特定时间要求的,自2013年12月2日起施行。
重庆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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