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自律公约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自律公约

04-18 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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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

职业道德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追求职业理想,加强职业道德建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倡导弘扬行业良好风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社团共同制定签署本公约。

第二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实行以下职业道德行为自律:

(一)维护党的领导和国家利益,不发表或传播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二)秉持真实客观公正原则,不搞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

(三)传递正能量,不在网络及其他媒介上制作或传播有害信息;

(四)追求健康向上的文化品位,不使用低俗粗俗媚俗的语言、文字和图像;

(五)确保制作服务质量,不提供粗制滥造的出版物、视听作品和技术服务;

(六)对社会公众负责,不制作、代言和传播虚假广告;

(七)崇尚契约精神,不做出影响行业和秩序的违约行为;

(八)积极自主创新,不抄袭剽窃他人创意及成果;

(九)开展健康的媒介与文艺批评,不贬损他人名誉及作品;

(十)树立良好职业形象,不涉“黄毒”和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三条 签约社团将本公约相关内容纳入社团章程实施管理。

第四条 签约社团会员单位将本公约相关内容纳入与从业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并纳入与合作方签订的业务合同。

第五条 违背本公约者,根据情节轻重,由会员单位或行业社团责令其向受害人或社会公众道歉;在一定范围内批评和谴责;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惩戒;按类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严重违背本公约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者,会员单位3年内均不予聘用、录用或使用。

第七条 邀请行业其他机构和人员加入本公约。

第八条 欢迎社会各界对本公约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九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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