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在质监大讲堂开班仪式上的讲话

局长在质监大讲堂开班仪式上的讲话

2021-02-25 15:09:49 动员大会发言稿

以下是为您推荐的《局长在质监大讲堂开班仪式上的讲话》,希望能对您的工作、学习、生活有帮助,欢迎阅读参考!

局长在质监大讲堂开班仪式上的讲话第1篇

同志们:

按照2013年全市质监工作会议的要求,经过精心准备,“xx质监大讲堂”今天正式开讲了。开设“xx质监大讲堂”,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促进质监工作的需要。通过这一平台,带动全局系统进一步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把学习型机关、学习型班子、学习型领导建设不断引向深入,努力培养创新的思维方式,变经验性思维、习惯性思维为超前性思维、主体性思维,切实提高质监部门服务发展、推动发展的能力。二是干部职工成长进步的需要。我们正处在一个飞速发展的时代,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更新空前加快,新事物、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每一个人随时都可能面临“能力危机”和“本领恐慌”。开设“质监大讲堂”,就是为大家搭建一个展示风采的舞台、一个开拓视野的讲台、一个学习成长的平台。三是建设质监文化的需要。先进文化能在潜移默化中发挥教育熏陶、引导规范、凝聚激励等作用。通过“质监大讲堂”,能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进一步树立刚正廉明的依法行政形象、科学权威的技术执法形象、可亲可信的人民质监形象。

为确保这一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在此,我提三点要求。一要精心选题。质监大讲堂的选题要紧紧围绕中央和省里的重要精神、重大决策,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全市质监工作发展大局来确定,重在解决实际问题,兼顾理论务虚,真正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主讲人可以是系统内的同志同行,也可以邀请各相关方面的专家教授;讲授内容既要有质监相关业务知识,也要有党风廉政方面的知识,还要有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等方面的知识。通过内容丰富、全面系统的讲授,在全局上下形成思考问题、研究工作、力求创新的生动局面。二要统筹兼顾。要把开展“质监大讲堂”活动同市局党组中心组学习结合起来,同政治学习、业务培训结合起来,同干部职工培训教育和相关活动结合起来,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各部门、各单位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无特殊情况都要按要求参加,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两促进。三要确保实效。人事处等部门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安排好学习计划,做好培训签到,做好讲稿收集整理工作,每年都要汇编成册,并在市局门户网站设立“xx质监大讲堂”专栏。系统内的主讲人员要精心准备,确保授课的质量。参加培训的同志要进一步增强参与的自觉性、主动性,认真听讲,做好笔记,深入思考。

我相信,在在座各位的共同参与下,“xx质监大讲堂”一定会成市局学习型机关的坚实阵地、广大干部职工的精神家园、质监文化建设的品牌名片。也希望所有干部职工都能通过“质监大讲堂”享受学习成长的乐趣,实现能力素质的提升

局长在质监大讲堂开班仪式上的讲话第2篇

主持人:

同志们:

今年是国家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第一年,也是淮北矿业“十二五”开局之年。为进一步提高矿区职工的法律素质,增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更好地服务新一轮跨越发展,淮北矿业在全矿区开展以“法律进矿区、推动新跨越”为主题的法制宣传系列活动,“以案说法大讲堂”便是系列活动之一。

今天,“以案说法大讲堂”走进朔里,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了淮北矿业法律事务部律师展旭光、韦成虎为大家授课,两位老师将围绕“法律介绍”、“精选案例”、“案件评析”、“借鉴启示”、“法条链接”五个部分,结合近年来淮北矿业和基层单位发生的9类25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为大家进行深入细致地讲解。希望大家珍惜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自觉遵守会议纪律,认真听讲、做好笔记,真正通过“以案说法大讲堂”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努力以身作则,

做到学法、用法、守法,为矿区新一轮跨越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为保持会场秩序,请同志们关闭手机或调至静音,不要随意走动,不准交头接耳。

接下来,有请淮北矿业法律事务部展旭光律师为我们授课,大家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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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淮北矿业法律事务部韦成虎律师为我们授课,大家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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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两位老师为我们着重讲解了近年来集团公司发生的典型法法律案例,系统分析总结了案件产生原因及经验、教训,希望通过两位老师深刻的讲解、鲜活的案例和中肯的点评,大家能从中受到启发和教育,提升法律素质,做一个知法、守法、学法、用法的合格员工,为企业新一轮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最后,让我们再一次以热烈的掌声对两位老师的讲课表示衷心地感谢!散会。

局长在质监大讲堂开班仪式上的讲话第3篇

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应邀参加学校举行的法制课,很高兴来到这里与大家一起学习法律知识。利用这个机会和同学们一起来学习和探讨一下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问题,希望通过本次学习,同学们能更加清楚地认识如何预防自我犯罪,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学生,使自己在人生的道路上健康成长,将来做一名建设伟大祖国的栋梁之材。

今天,我要讲三个问题。一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法律问题给大家作一下简要解释,使大家明确本人及其监护人应该如何遵纪守法。二是根据案例分析一下犯罪的原因,使大家引以为戒。三是要向同学们提出一点希望和要求,希望大家立志成材。

一、与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的法律

首先和同学们谈谈什么是违法。同学们不要把违法与犯罪理解成同一个意思。违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做,不允许做的或者是应当去做的而不去做的行为。犯罪是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严重危害社会,依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其次,根据实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受到拘留、罚款、警告的处罚。违法情节严重,将触犯《刑法》,将受到刑事处罚,处罚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同学们都不能违法,如果平常不遵守校规,为所欲为,对校领导、班主任、老师的教育置若罔闻,久而久之就很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一点同学们应当深思,要自觉地学法、守法。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十六大、十七大又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这就是说,只有依据法律,依靠崇高品德的人才能治理好国家。实际上我们每一个人,每时每刻都生活在法制的氛围中。

如我们每天的上课下课,每天的交通安全等等都是由法来决定的,所有能够判断的各种行为的条件只有法,那么,究竟什么是法?首先我们要清楚法的概念。

法: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判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的总称。

自建国以来,我国不断地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各种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尤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完善了各种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也基本得到了完善,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又于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1999年11月1日起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颁布,预示着我国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今天我讲第一个问题就是针对这部法律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和大家进行探讨。下面摘取其中几条法律法规和大家学习下: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偷钱,在游戏厅,网吧过夜现象)

2.携带管理刀具(如带匕首、弹簧刀等)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别人索要财物(在学生身上发生非常多,以大欺小,高年级的欺负低年级的)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偷家人的、邻居的钱,或者其他的东西去卖了换钱)。

6.参与博或变相博(、大小、鲤鱼拐麻)。

7.观看、收听色情、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看黄色影碟、黄色小说)。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的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十六条:中小学生旷课,学校应及时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其所在寄宿制学校应及时查找,或向公安机关请示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在24小时内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及学校发现有人教唆、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让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二十二条: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中小学附近开设营业性的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厅。

以上,我讲的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7条,这部法律共8章57条,都和同学们的日常生活有密切的关系,希望同学们能认真学习这些法律条文。

二、如何增强防范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作为我们这个年龄段的学生,应如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防范意识呢,这是我今天讲的第二个问题。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条规定,“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批判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这里面用简单的语言概括就是应该如何规范自己。比如说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作为我们应该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如“尊敬教师,热爱班级,努力为学校和班级做好人好事,在家孝敬父母等。要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树立起远大理想,将来报效祖国。

一个人只有用知识武装了头脑,将来才能成为社会的有用的价值规律,一个没有文化的民族,是一个没有希望的民族。纵观世界,哪个国家知识强盛,哪个国家的综合国力便强大,大家都知道,美国是世界上的霸权,又被称为世界警察,他之所以强大,是因为他的科技强大,科技强大是因为人的素质高,人的素质高是因为接受的教育层次高。

一个民族的整体素质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命运。美国50年代普及了高中教育,而我们建国才刚刚六十年,现在美国已经普及了大学教育,我们国家现在才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并且举步维艰。所有这些说明了我们国家还要凝心聚力谋发展,还要靠我们这一代发奋努力,为祖国的兴衰荣辱而不懈奋斗!

三、打架会造成双方受伤害和犯罪

同学之间应和睦相处,如果有矛盾要注意沟通或者请求老师给予处理,绝对不允许打架,打架容易造成双方的伤害,情节严重者,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你的法律责任。

现实生活当中,人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双方打了架,后动手的一方总说自己是在正当防卫;学生打了架,家长参加调解的时候,也总是说自家的孩子后动手,是正当防卫!那么,双方打架后动手的一方真是正当防卫?一般说来,打架还手的一方,不属于正当防卫!这是因为正当防卫的第一条件是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行为包括有社会危害性的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但主要是指犯罪行为,如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对这些行为,如果不果断采取防卫行动,使其停止非法侵害,将会对社会、对人身等造成重大危害。打架还手就不同了,甲动手打了乙,已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比如报告老师、班主任、公安机关……,学生完全可以报告老师解决,没有必要一定要动手还击。动手还击引起互殴,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所以,两人打架,不论何方被打致伤、致残,还手的一方一般不算正当防卫。如果因还手而使打架事态恶化,不论是先动手的造成的还是后动手的造成的,对方都要依法律负应有的责任。所以,避免打架是至关重要的。但如果遭到对方的非法暴力侵害,比如先动手的一方拿棍子或凶器施暴,你就应尽快躲开,脱离危险,并报告老师。但却不可以正当防卫为借口而还手打人,把事情闹大。

(1)遇到紧急情况要拨打110电话

"110"系报警电话号码,遇有歹徒拦劫、入室抢劫、被绑架、流氓强暴、行凶等特殊情况,可迅速拨打110电话,寻求警方的紧急救援。110电话台,有警察昼夜值班。接电话后,警察会及时赶赴案发地点,采取必要的行动。如前几天发生在大垌街的一起盗窃面包车案,失主拨打"110"电话,接警后,派出所民警迅速出击,仅用4个钟就将这起盗窃案破获并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110"报警台,被誉为人民群众的"保护神"。

拨打110电话时,要冷静不要慌乱,最好用普通话,向值班民警说明发生了什么案件以及案发的时间、地点、情况、有什么要求等,特别是地点不清时要说明附近比较明显的参照物。但是,110电话不能随意拨打,否则会扰乱公安部门的工作,还会受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要被处以15日以下拘留。

(2)在校内有人向你索要钱物时及早向老师报告

同学们在本校内被人强要钱物的情况虽然比较少,但也有些同学遇到过。向你施加威胁的有本校的学生,也有校外混进来的学生。本校的往往是那种沾染了不少恶习的、出了名的"坏孩子",你认识他,或是"半熟脸",你能从别人那里问出他是谁。他让你给他钱,给他烟,或是要你的其它物品,不然就说要打你,甚至还可能说"以后见你一次打你一次!"他敢在学校里做这种事情,就不怕老师吗?就不怕学校处理他吗?是不是胆子太大了?同学,并不是他胆子大,而是他在利用你的胆小怕事,他觉得你不敢对抗他,不敢声张,不敢告诉老师,怕把事情闹大;其实,他心里是虚得很的,他是非常怕老师知道的,比如学校里的班干部、三好学生就很少遇到这种威胁,因为“坏孩子”知道这些学生和老师关系密切,是什么都会跟老师说的!所以他们不敢敲诈这些学生。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有了矛盾,有了冲突,是必须依靠学校和相关部门解决。

三、积极预防违法犯罪,创建和谐美好校园

今年来,校园犯罪案件有上升趋势,我国正处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历史时期,举国上下都把学法、用法、守法视为一项极其重要的目标和任务来完成。中学生作为一代年轻人更应走在法制教育的前列,自觉以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不断学习,努力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学生、好公民。但是,由于你们年龄尚小,社会阅历缺乏,是非辨别能力不够,加之身心尚未完全成熟,情绪易冲动,遇到问题往往会采取过激的行为。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中学生成为当前刑事案件高发的一个群体。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反映,我国中学生犯罪案件数量及人数自1999年起呈逐年上升,已占刑事犯罪总量的17%,这一状况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下面就校园犯罪问题,和同学们谈谈其主要类型、成因及如何预防。

(一)校园犯罪案件的主要类型及原因

目前校园犯罪主要有盗窃型、伤害性和暴力型三种,占校园犯罪率90%以上。

1、盗窃型。这类案件以偷盗同学、校方的小额金钱等物品为主。例如:手机、钱包及牙膏,牙刷等。这些有的尽管数额不大,但如不加以改正,长期以往就有可能酿成大错。举个例子:陈某盗窃一案。陈某来自农村,自进入博白县某初中就读后,看到别的同学手头阔绰,衣着光鲜,手机时尚,内心羡慕不已。但现实状况却让他无法实现这一切,为了满足自己不断膨胀的私欲,他开始把目光转向周围的同学,把手频频伸向自己的同学,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就连续作案多起,窃得手机三部、人民币累计一千多元。案发后因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判处缓刑。事后,他在反思自己犯罪原因时讲到,第一次作案时,确实感到很害怕,但是想到每次盗窃的数额都不大,且不一定会被发现,就是抱着这样的侥幸心理,他才一次次实施了盗窃行为,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把自己送上了法庭。

2、伤害性。这类案件往往因一些琐事产生口角,继而引发暴力事件,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还有的个别人为泄私愤,不惜纠集校外无业人员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前段时间,我们校发生的几起打架事件,就有这样的例子,叫社会上的青年来参与。是那些同学打电话叫来,就不说了。自己回去认真反思一下)

3、暴力型。这类案件的犯罪人为非法获取他人的钱财,不惜采用暴力方法,来满足个人的私欲。这样的案件多是抢劫,发生在校园里也不在少数。2012年,博白县某初中就有过一起非常典型的案例,高年级的同学抢劫低年级的同学,数额在一块,五块,十块不等,反正多少都要,前后一共抢劫几十起呀!大家要明白,抢劫罪的立案条件是不论数额的,只要你实施了抢劫行为,就是抢劫罪,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二)中学生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

1、心理不健康,爱慕虚荣。中学生尚无独立的经济来源,且多数是独生子女,从小看就受到父母的溺爱。生活的艰辛没有体验,因此,个别的同学在物质上进行盲目攀比,吃、穿、用等方面片段追求高档次、高消费,不惜采用盗窃等方法去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违法犯罪所获得的物品,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

2、心理承受能力差,经受不起挫折和压力。个别同学性格有缺陷,为人孤僻,常陷入自我封闭的状态,在与老师和同学的交往过程中,不能正确听取别人的批评和意见,一遇挫折就情绪低落,最终走上极端,做出违法违纪的事情。

3、自我控制能力差,感情用事不计后果。这方面男同学的表现尤为突出。日常交往中由于正值青春期且血气方刚,一旦发生矛盾,情绪容易失控,使得原本一件小事或民事纠纷发生质变,酿成犯罪。

(三)积极开展预防犯罪活动,确保校园安全

学校及其周边地区往往是违法案件的多发区域,直接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及生活秩序。这就要求同学们积极预防,标本兼治,共同努力维护校园的良好治安秩序,为此,要求大家做到以下三点:

1、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增强法制观念。搞清楚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有许多人在犯罪后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更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因此,通过学习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生活在发生的案例,增强守法的自觉性,既要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又要尽自己应尽义务。

2、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希望同学们克服消极因素,自觉接受正面教育,不断提高综合素质,从自己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远离不健康的娱乐场所,远离不良生活习惯,远离。

3、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养成健全人格和健康的心理素质。通过思想道德修养课,心理辅导讲座等,大家学会如何与他人交往和沟通,如何去面对挫折和迎接挑战,学习知道在这个世界上,除了金钱和名利外,还有其他很多美好的事情值得你去求索、去追寻。

最后祝同学们心情愉快,学习进步。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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