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监察局行政监察工作向人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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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监察局行政监察工作向人大报告第1篇
为主动接受县人大的监督,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行政监察职能,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24日,县人大常委会在县民政局社区三楼会议室主持召开了2005年度行政监察工作情况汇报会,县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及人大各专委会负责人出席会议,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同志就2005年度行政监察工作作了全面报告。
报告主要从三个方面汇报了我县2005年度行政监察工作。
一是克难奋进,勇于探索,行政监察的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督促相关单位兑现城镇住房拆迁补偿金70万元;配合有关部门定期对征用土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效预防和遏制了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严格执行《XX县企业改制工作纪律》,对职工反映强烈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及时认真的调查核实,并给职工一个满意的答复,保证了企业改制工作的稳步推进;会同职能部门处理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8起,依法督促业主为111名农民工兑现所欠工资15.66万元;督办相关职能部门,查处企业违法排污问题2件6人,责令整改和关停企业18个。督促有关部门对全县矿产资源开采和国家工作人员投资入股开煤矿进行了清理,对非法采矿点依法进行了取缔,对符合开采条件的27家予以保留;联合审计、财政、民政、物价等职能部门,加强了对救灾专项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保证了救灾专项资金和物资严格按政策落实到位;有针对性地对重点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对查出的8个方面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督促他们进行了限期整改,维护了政令畅通。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巩固治理涉农乱收费成果。牵头组织县直有关部门对全县15个乡镇和涉农收费部门的涉农收费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了督促整改,深入开展纠正医药购销及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工作,巩固了过去的良好工作成效。巩固治理公路“三乱”成果。安排专班多次深入到重点路段进行暗访和检查,对少数单位执收执法不规范的苗头性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督办限时整改,遏制了“三乱”反弹现象发生。不断创新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方式方法,提高各被评单位的政风行风建设水平。我县第五批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6个部门所涉及的232个政风行风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清退违纪资金2.6万元,对151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对10个“回头看”单位实行了保牌摘牌制度,积极配合民营办组织社会公众对22个执法执收部门的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及行业作风开展了民主评议。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维护行政纪律的严肃性。2005年,共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11件12人,给予政纪处分6人,其中:经济案件2人,损害群众利益案件2人,失职案件2人。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取得新成效。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结合XX实际,代县委、县政府起草了《实施纲要县直单位任务分解》,把4大类25项110条任务按照各牵头单位的职能职责进行了明确。“四项改革”、“四项制度”、“四个中心”和“四个公开”稳步推进并取得了实效。坚持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统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通过抓责任主体,强化组织领导;抓责任考核,确保任务落实;抓责任追究,确保监督效果三个环节,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日趋规范、科学。加强自身建设,干部作风明显好转。机关的党建、文明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四五”普法、计划生育、保密、工会和扶贫等工作都取得良好的成效。机关干部义务献血、档案管理、党务信息报送、森林抢火救灾、扶贫等工作受到县委、政府通报表扬。
二是紧贴中心,尽职尽责,行政监察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充分显现。加强协调,争取领导,努力营造行政监察良好工作氛围。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努力发挥行政监察在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坚持围绕依法行政、科学理政、民主施政、高效从政开展行政监察,促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逐步得到规范,促进依法行政,纠正政府各职能部门作风不实,工作效率不高,职责履行不到位等问题,为政府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作出了积极的努力。抓教育,严格监督,不断提高国家公务员拒腐防变能力。坚持廉政教育与清理整顿相结合,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认真落实了“五不许”规定,在元旦、春节敏感时期,及时组织对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执行“三项制度”及收受和赠送“红包”等情况的清理。
三是清晰思路,增强信心,深入扎实地做好2006年行政监察工作。加强政风建设,树立政府和部门良好形象。紧贴政府中心工作,大力开展效能监察,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勤政、务实、高效、为民,努力建立起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活动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运行。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继续巩固涉农收费、公路“三乱”治理和纠医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大“五个坚决纠正”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对重点部门和重要领域的执法监察力度,加强对《公务员法》实施和国家用于“三农”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各类违纪违规问题,确保国家各项政策的认真落实;积极推进改革创新,全面落实源头治腐各项工作措施,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部门预算、投资体制和人事制度“四项改革”;不断完善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四项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服务、国库集中收付、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和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四个中心”;认真抓实政务、村务、厂务和事务“四个公开”工作,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行为。加大对贪污、受贿等经济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大对不勤政、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搞好专项治理,严肃查处发生在交通、通讯、医药卫生、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重要领域、部门和行业的商业案件。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究,着力查办有影响的大案要案。深入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深化廉政宣传教育,开展以“廉洁从政,从我做起”为主题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加强自身建设,为全面完成今后各项工作任务提供保障。以开展“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和党员“设岗创星”活动为载体,教育和引导机关党员干部立足岗位作贡献,争当“岗位先锋”。处理好纪委与监察局合署办公的职能关系,带头讲政治、讲党性、讲大局,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主动争取人大支持。严格执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其它各项管理制度,及时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促进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出席会议的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在听取行政监察工作汇报后,对我县2005年行政监察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一致认为,我县行政监察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在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推进依法行政、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做出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就如何做好新形势下行政监察工作,参会的领导及各位委员纷纷提出了针对性很强的意见和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大行政监察工作力度,变事后查处为事前监督,防患于未然;二是完善制度,创新机制,积极探索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的新方法、新途径;三是加强与人大常委会的沟通联系,发挥职能作用,形成监督合力;四是围绕“难点”、“热点”,如中央国务院拨付的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涉农收费、财政专项资金、工程项目招投标等开展专项的执法监察和监督检查,确保人民群众利益不受侵害;五是加大调查研究力度,针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开展效能监察工作,促进政府提速增效。
在认真接受各位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同志表示,要以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工作态度和谦虚务实、勤奋敬业的工作作风,把各位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落实到2006年的行政监察工作中,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充分依靠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县人大的有效监督,克难奋进,开拓进取,努力完成2006年行政监察各项工作任务,为XX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县监察局行政监察工作向人大报告第2篇
在开封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卢志军作了《关于开封市监察委成立以来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这是开封市监察委员会成立以来依法首次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依据《宪法》和《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卢志军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了监察体制改革情况、今年以来的主要工作及今后工作打算,并请市人大常委会对监察委的工作汇报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对监察委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有力监督。
开封市监察委员会自2018年1月11日挂牌成立以来,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成效明显:
突出政治机关定位,强化政治监督,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抓实抓好,营造全面从严政治氛围,切实担负起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历史使命和重大政治责任;
提升政治保障能力,全力保障三大攻坚战,全力支持改革创新和担当有为,全力服务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确保中央、省、市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
坚持把监督挺在前面,增强监督力量,完善监督手段,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履行好监督第一职责;
依法行使监察职责,持续加大审查调查力度,严查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严厉查处群众身边的“微腐败”,持续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2018年以来,市县监察委员会已处置问题线索2515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425人,其中县处级38人;留置43人,建议检察机关起诉43人。严肃查处了市政府原副秘书长、市行政服务中心原党工委书记、主任李德彬,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闰崇敬,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原党工委委员、组织部部长韩向阳,杞县原县委常委、副县长张朝辉等县处级干部腐败案件,释放了持续从严的强烈信号。
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市监察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市委的决策部署,积极完善监察委运行机制,强化工作措施,依法规范履职,加强工作衔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绩优异,各项工作开展有力有效。
开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阎红心指出:
市监察委员会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贯彻宪法法律的具体体现,这在全省尚属首次,应予充分肯定。
就如何做好下一步的监察工作,阎红心强调:
一是要加大学习、宣传《宪法》和《监察法》的力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让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人员恪守法律底线,知敬、畏知、戒惧;
二是要将监督关口前移,认真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及时提醒、抓早抓小,以案促改,提高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三是要聚焦主责主业,对违法违纪案件要一查到底,绝不手软,始终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
四是要加强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加大对监察干部教育、监督和管理,加强业务培训,锻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湛的监察干部队伍,切实担负起新时代赋予监察委员会的新使命。
据悉,开封市监察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将成为常态。
县监察局行政监察工作向人大报告第3篇
近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联合举办国家监察法立法座谈会。多位专家对于如何规范和制约监察机关,保护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权益等问题表示关注。
“很多人对于如何监督监察委非常关注。实际上,在《监察法》的立法过程中已经充分注意到了这一问题,通过一些制度上的设计,来确保监察委接受相应的制度和法律的约束与监督。”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说。“当然,在具体的规定上还有一些可以完善的空间”。
解决“九龙治水”反腐败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快车道。
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根据决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各地推开,在今年底明年初召开的省、市、县三级人民代表大会上产生同级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同时为明年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做准备。
11月7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今年6月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监察法(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改革的关键阶段,监察立法取得实质性进展,显然是令人欢欣鼓舞的。在马怀德看来,监察法的制定,是解决反腐权力分散、不统一的重要举措。“过去的反腐职权分散在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反贪等多个部门中,分散了有限的反腐力量,影响到反腐效能。因此有必要整合各类反腐败资源和力量,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的体制。”
同时,监察立法也是为了解决行政监察与党的纪律检查的错位问题。党的十八大之后,纪检部门通过派驻机构全覆盖以及灵活巡视的方式,实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全覆盖。而行政监察机关因为只是一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其监察范围局限在政府工作人员上,而无法覆盖其他公职人员。在马怀德看来,这有“一条腿长、一条腿短”之嫌。
此外,“从深层次讲,这也是一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马怀德说。比如以留置措施取代“两规”,通过法律设定留置条件、留置对象、留置期限、留置场所,将留置纳入法治轨道,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全方位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监察委员会将会成为一个怎样的机构,由谁来监督,怎样监督,是一个非常受关注的话题。
在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看来,在“规范反腐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防止其滥用职权,保护被监察人员人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方面,《监察法(草案)》做出了很大努力,为此设计和确立了一系列相应的规范、制度。
例如,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行使职权实行全方位监督,包括人大监督、上级监察机关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以及监察机关在工作中的自我监督。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严格遵循程序,其内部问题线索处理、调查、审理等各部门之间须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监察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时,均应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或者报告、意见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盖章。
留置应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或备案(省级以下留置经批准,省级经备案);除有碍调查的,应24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留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延长不得超过3个月;被留置人的饮食、休息、医疗服务应予保障;对之讯问应合理安排时间和时长等。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进行讯问、查封、扣押等应全过程录音录相等。
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监察委的自我监督在监察法中也得到体现。比如,对留置的全程录音录像,留置的时长,还有对审批权限的严格掌握,都属于自我监督,防止权力滥用的措施。
“另外,还可以考虑比照香港廉政公署,在监察委内部设立投诉委员会,接受包括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投诉。投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以包括社会各界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学者等。”马怀德说。
维护人的尊严应有共同规则
现有的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监督机关并非无人监督与无从监督。但是,专家们认为,仍有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空间。
例如,人大究竟应当如何监督监察委,是当前引发热议的问题。其中的两个关键是,监察委是否需要向人大报告工作,以及人大是否有罢免监察委主任的权力。“监察委作为跟法院、检察院、一级政府相类似的国家机构,应该向人大作报告。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是理所当然。”马怀德说。
另外,多位学者主张,按照《宪法》的规定,各级人大有权罢免各级政府领导、法院院长、检察长。在修改《宪法》时,也应当增加人大有权罢免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条款。“修改宪法的程序较为特殊,目前需要抓紧研究修宪方案,例如是大修、中修还是小修的问题。”马怀德解释。
中央党校教授王勇认为,《宪法》修改势在必行。例如,要增加监察委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规定。《宪法》当中的一些具体的条款也要修改,涉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规定中,应将与监察委相关的内容包含进去。
姜明安认为,《监察法(草案)》规定的某些控制权力、保障人权的措施较为抽象,不够具体,这可能给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留下任意解释、规避法律制约的空间。
例如,第41条规定监察机关对被留置人进行讯问应合理安排时间和时长。什么是“合理时间”?是晚上11点以前,凌晨7点以后,或者是晚上12点以前,凌晨5点以后?什么是“合理时长”?是一次讯问不得超过4小时,还是不得超过8小时?又如,第29条规定监察机关决定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应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什么是“严格的批准手续”?是应经本级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还是应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或者是应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批准?
“《监察法(草案)》目前规定不够精细化,尚有一定的完善空间,需要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修改。”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应松年说。
此外,对于颇受关注的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的问题,应松年指出,“适用衔接的关键问题在于,对人身自由,对人的尊严维护,这应该有一些共同的要求、共同的规则作为底线,不能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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