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座谈会发言材料

2021年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座谈会发言材料

2021-03-27 16:09:08 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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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座谈会发言材料第1篇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机关在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志愿者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现在的适用范围包括五种罪犯: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此类罪犯今天上午已经移交公安机关接管)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由司法所承担。

   一、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情况及整体评价

   2007年11月,我县全面开展社区矫正人员摸底接管工作,由原来的公安机关考核的监外五种人正式列入司法行政监督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2012年1月10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将社区矫正对象正式称呼为社区矫正人员,是执法理念的一次新的飞跃。五年来我县共接收社区矫正人员925人,解除矫正、终止矫正513人。

   2012年,我县11个司法所共接收社区服刑矫正人员243人,179人解除矫正,回归社会;因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终止社区矫正3人。目前实有社区矫正人员412人,较去年年底351人增长51人。其中缓刑334人,管制41人,假释26人,暂予监外执行4人,剥夺政治权利7人。

   今年来,开展集中教育156场次,个别谈话教育1256人次,组织公益活动2367人次,开展技能培训187人次,指导推荐就业23人次,落实低保26人。

   从工作开展形式看,我县目前已初步建成了一支以司法行政干警为主体,以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的社区矫正干部队伍。从效果看,我县社区矫正呈现以下几个特点:1、底数清晰,情况明了;2、管理得力,台账扎实;3、关怀到位,矫治适当;4、人员经费不足,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二、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概述

   (一)《实施办法》出台前我县矫正工作开展情况

   2007年以来,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概括为具有xx特色的“四化”模式。一是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化。不断加强社区矫正组织建设,形成了县社区矫正办指导,检察院监督;乡镇社区矫正机构为中心,相关部门协作;社区矫正工作者为主,社区矫正监督人为辅,社区矫正志愿者为补充的工作网络。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制定相关制度措施,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二是实现工作流程、制度规范化。在建立完善矫正人员一人一份书面档案的基础上,依托内网系统又建立了社区矫正人员电子档案,做到书面、电子档案两同步。在全省率先制定了《社区矫正定位手机使用管理办法》,规范矫正人员行为。出台了《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例会制度》,转发了《关于组织社会志愿者协助开展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使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有章可循。矫正对象期满后档案统一报县司法局管理。三是实现日常管理制度化。建立电子监控平台,实现矫正人员监管电子化、信息化、科学化。落实定期汇报(一周一次电话汇报,一月一次书面汇报、一季度一次集中评议)、定期教育、定期谈话、定期反馈、定期走访、定期考核、定期评议等制度。四是实现帮困解难经常化。坚持人性化教育管理、尝试对矫正人员进行心理测评,有针对性地制定矫正方案。实行分类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者、志愿者通过每月上门走访,了解关心社区矫正人员的实际生活、生产、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在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帮助解决心理、就业、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与问题,做到“育其心、暖其身”。每年春节期间,县矫正办和司法局组织人员向特困矫正人员送面粉开展慰问。近5年来,累计慰问矫正人员230余人次,为符合低保条件的18名矫正人员申办了最低生活保障。同时协调乡镇及相关部门对77名矫正人员进行创业帮扶,在社会上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实施办法》出台后社区矫正工作创新规范有序开展

   强化《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学习。两院两部制定的实施办法颁布后,我局迅速掀起学习高潮,组织全系统人员进行了培训,分解社区矫正工作任务,明确事项办理流程,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执法行为。通过努力,社区矫正工作已经纳入全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考核。目前我县社区矫正日常管理较为规范,矫正工作开展扎实有序。一是试用首次确定等级通知书。为激励社区矫正人员按规定参加管理,我县在2012年新入矫人员中开展首次确定等级通知书制度,对入矫参加管理达到一个月的社区矫正人员由司法所确定管理等级,报司法局备案;一个月内新入矫人员达不到普通管理等级的,延长一个月确定等级;经过两个月管理仍达不到普通等级的,将被确定为严格管理等级。首次确定等级通知书以来,120余人被评定为普通等级,我县社区矫正管理秩序进一步好转。二是坚持班子成员参与季度评议。班子成员参加社区矫正季度评议,是司法局领导干部深入基层,了解基层一线干警执法实情的重要手段。班子成员都能按照分工,主动及时走进司法所,开展评议工作。季度评议中我们还邀请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一同参与评议,收到了良好效果。三是开展适用社区矫正影响评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出台后我局积极探索,开展社区矫正环境评估活动。司法所干警按照委托要求,详细调查各种情况,并如实报告给县局,由县局提出综合性意见及时反馈给委托单位。今年以来共办理61名罪犯(被告人)的社区矫正环境影响评估调查,综合采信率85%以上。四是开展社区矫正“亮剑行动”。 今年司法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以规范社区矫正管理活动,提升特殊人群管控水平,有效减少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亮剑行动”。活动中我们对当时在册的3名社区矫正人员信息进行比对,纠正错误信息60余条,录入日常管理信息1500余条。目前我县对12名社区矫正人员给予了警告,2人被治安处罚,通过发放查找公告成功找回社区矫正人员3名, 2名矫正人员经查找下落不明。依法提请法院撤销缓刑。五是实现法律监督常态化。在政协领导的关注下,6月7日,县检察院驻社区矫正检察室正式揭牌启用。检察室的成立,为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日常检察提供了重要条件。检察室成立后检察干警深入社区矫正执法监督管理20余次,参与社区矫正亮剑行动推进会2次。在相关会议上检察官从监督的角度,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法律监督意见。

   三、存在问题

   实行社区矫正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组成部分,体制机制还在建设与完善中。目前,我县社区矫正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基层司法所队伍不能满足工作实际需求。司法所现在的职责有: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参与信访综治维稳等。全县11个司法所现有全部工作人员20人,所均不足2人;国家安排我县司法所政法专编22人,所均2人。全县社区服刑矫正人员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比例是20:1,城关司法所超过50:1。建议政协领导全面统筹,出台相关政策,在不增加编制的情况下,设立公益性岗位充实我县社区矫正管理队伍。

   (二)县级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县级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行使司法行政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职能。而我县目前该职能仍由基层科代为行使,不符合办法要求,也不利于开展工作。XX在县区一般设置社区矫正管理局,我省阜阳市多在县级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大队。

   (三)政法各部门间联动机制仍需完善。公、检、法、司四部门间的工作机制是社区矫正的核心机制,是搞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保证。实际工作中,联动机制还不尽完善。

   (四)经费保障明显不足。目前社区矫正人员经费保障是人均1000元,按年末在册人员核定。社区矫正定位手机每月每人要45元月租费,一名社区矫正人员如果配备定位手机一年将花去月租费540元,网络维护、日常管理、日常办公、组织活动、执法办案费用总计不足500元,平均每月40元,远远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目前又增加环境影响评估,今年以来已为61人开展的社区环境影响评估,此项投入超3万元。以后随着制度的改革全面开展评估,我县1年预计要完成评估300人次,每人按500元计算将需要投入15万元。

   四、下一步安排与建议

   (一)以《刑法修正案(八)》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为契机,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已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这是刑事基本法对“社区矫正”的肯定,也为《社区矫正法》的出台奠定了基础。

   (二)增设组织,充实力量。在县级建议设立社区矫正科或社区矫正大队,此举已初定得到编制部门的同意。加强司法所力量,满足社区矫正工作实际需求。要充实司法所力量,用好国家安排的司法所政法专编,力量人员资金向基层流动;配给适量的地方编或聘用一部分公益性岗位专职从事社区矫正辅助工作提议得到县主要领导批示。

   (三)完善审前调查制度。建立判后衔接跟踪机制。加强组织统筹,提高社区参与度,社区服刑矫正人员在社区生活,接受矫治,应按要求参加社区服务。要依托社区这个枢纽平台,组织工作队伍,形成社区矫正的社区工作结构,实现有效的非监禁的矫治。还要落实社区服刑矫正人员就业帮扶和困难救助措施,为社区服刑矫正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引导社会企业安置就业,解决其实际困难。

   (四)建立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确定社区矫正突发事件责任人,及时妥善处理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2021年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座谈会发言材料第2篇

11月5日,全省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在东莞市举行。全省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分管领导、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以及部分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参加会议。省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林楚明出席会议并讲话。湛江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钱建平在会上作先进经验发言。

自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社区矫正法》以来,市司法局结合本地实际,突出本地特色,紧紧抓住四个重点,大力推动《社区矫正法》走进千家万户,成效显著,为《社区矫正法》的贯彻落实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是紧紧抓住“关键少数”,建立常态化学习宣传贯彻机制。建立普法成员单位和社区矫正委员会成员单位常态化学习宣传贯彻机制,为《社区矫正法》的学习宣传贯彻起到关键作用。特别是我市在全省率先设立地级以上市社区矫正委员会,为全省各地社区矫正委员会的设立工作树立了榜样。

二是紧紧抓住政府宣传媒体,大力拓展学习宣传覆盖面。在湛江电台“一分钟听法律”栏目传送社矫声音,把社区矫正相关内容投放到湛江电台3个频率,在黄金时段同时滚动播出一个多月,共有600多万人次收听,取得了可喜的宣传效果。在《湛江日报》重要版面刊登涵盖《社区矫正法》立法意义、各部门职责、监管教育帮扶措施等内容,湛江日报还通过融媒体、微信公众号、客户端等平台,对刊登的内容进行广泛宣传,受到社会各界好评。

三是紧紧抓住信息化技术和重要道路宣传阵地,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利用微信开展《社区矫正法》有奖问答活动,制作《社区矫正法》微信推文、微信宣传图片、微信标语口号等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利用APP等学习平台,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辅导,利用钉钉直播,与社区矫正对象面对面视频授课。在市区主城区繁华路段,租用60个公交站的广告牌开展《社区矫正法》宣传,在市区和各县(市、区)重要建筑物、路段和道路出口的大型广告牌展出《社区矫正法》宣传内容。在各单位的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在公共场所宣传栏、建筑工地围墙等展示法律条文、宣传标语、宣传漫画等内容。编印大量宣传手册、宣传单张、宣传海报等宣传资料,大力延伸学习宣传触角,不断扩大学习宣传范围。

四是紧紧抓住业务辅导,提高干部群众法律素质。分别以远程视频和集中学习的形式举办全市《社区矫正法》培训班,邀请相关专家教授作社区矫正知识辅导。利用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开展学习辅导,我市有1945个行政村,每一个行政村都配备一名律师作为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每季度在每一个行政村至少举办一场法治讲座。村(居)法律顾问在学习宣传贯彻《社区矫正法》,提高干部群众法律素质中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

2021年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座谈会发言材料第3篇

两部两院《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已于3月1日起实施,作为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标志着在长达八年试点之后,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式上升到国家“规定动作”层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安民司法所及时召开司法所工作人员及各社区综治专干专题学习会议,进行全面学习和重点分析解读,详细说明最新规定。并结合“综治宣传月”等节点活动,深入各社区、文化广场,摆台设展,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将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的每月数据通报机制作为常态化工作机制,实现数据动态共享,加强沟通协调。

社区矫正的再思考

一、有变化有机遇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交付接收、监督管理、处罚收监、解除矫正等执法环节做出具体规定,在目前阶段解决了社区矫正的有法可依,明确了司法行政指导管理、组织社区矫正的主体地位,新增了司法行政的任务,同时加重了司法行政的责任。

1、明确了执行主体地位。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原第217条(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改为第258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日常社区矫正工作。

同时,《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明确了“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意味着,由规范性文件确定了司法行政机关为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从制度层面理清了公安执法主体和司法工作主体的“双主体”问题。

2、增加组织查找社区矫正对象的职能。《办法》中涉及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查找的有: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第十九条第二款:“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追查。”这两条极大地增加了司法行政机关的责任。从资源配置的现状来看,也是司法行政最薄弱的环节。

3、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化。《办法》对开展审前社会调查,作出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并具体规定了调查评估的基本内容和程序要求。(我市的审前调查工作依据安徽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调查实施办法和马鞍山市刑事案件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

二、有问题有挑战

1、《办法》将司法行政机关置于主体地位,作出重大修改。但对于“执法权”问题有待于法制层面上进一步给予明确。

2、《办法》从两部两院颁布(2012年1月10日),到正式生效(3月1日),只有短短两个月不到的时间,在软、硬件上准备不足。《办法》赋予了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人员更多的权利和责任,在调查评估、禁止令执行、交付接收、监督管理、处罚收监、解除矫正等多个执法环节上,较以往工作量都有大幅增加。而目前,随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逐步深入人心,社区矫正对象绝对数量将进入一个增长期,司法所人员与社区矫正人员比例严重失衡,人少事多的矛盾更显突出。比如,对不按规定报到的、脱离监督的矫正对象“组织查找、追查”的人员、装备及权限问题(追查到人后,是否有权强制带回)。同时《办法》中对所规定的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和工作台帐未作统一规范。比如:与矫正小组的“矫正责任书“,目前,无“矫正责任书“,只有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矫正监督协议书,由矫正志愿者、工作者、家庭成员或监护人、社区等签字,是否与办法中提到“矫正责任书“重复)。

3、对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的调查评估,在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调查评估的基本内容和程序中,规定“对被告人或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此款中未提及目前审前调查中已有的“派出所意见”,新增加“被害人意见”和“拟禁止的事项”。

4、《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市、县不得超过一个月。随着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的扩大(特别我市与江苏临近),外出务工成为解决生活困难、实现创收的重要途径,从“以人为本”的理念来说,如不允许其外出就业势必影响矫正对象的生活和心理。(此情形多发于乡镇矫正对象)且各省有异地托管规范性文件,但全国范围无统一。他地经验:外出就业保证金、保证人制度。

三、意见和建议

司法行政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职能到位,是我们面临的新任务和新挑战。结合我所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1、建立专业的矫正队伍。为满足社区矫正的职能需要,组建一支专业化的社区矫正队伍,担当接收矫正对象、组织查找、对违反矫正规定的处理处罚等带有强制特性的工作。另外,第十七条:“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违法犯罪的心理,提高适应社会能力。“需有具有心理辅导专业资格的人员。司法所作为承担日常工作的部门,需充实人员配制。

2、建议在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社区矫正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装备保障、技术措施、协作机制等政策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统一法律文书类别、格式。

3、《办法》明确规定了公、检、法、司各部门的职责,建议市、县(区)级司法行政部门与相关其他部门间的衔接。保持部门性的配合与畅通,以便于基层司法所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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