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委托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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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委托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为落实界线管理责任,创建平安和谐边界,维护边界地区的稳定和繁荣,甲方委托乙方对行政区域界线
进行管理维护。经双方协商一致,制订本协议。
第一条 委托界线段从 起至 止,共 公里。
甲方委托乙方对委托界线段,包括作为界线段上的界桩、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和界线勘定协议书中规定作为指示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以及界线两侧各10米的地带内与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 甲方的职责。
(一)向乙方提供 线勘定协议书中涉及委托界线段走向说明、重要问题处理结果、协议书附图、界桩成果表、界桩登记表,以及其他必需要的勘定成果的复印件,作为委托界线段管理的依据。
界线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变更后的情况和资料。
(二)加强检查,指导、督促乙方切实履行管理维护职责。
第三条 乙方的职责。
(一)明确管理界线的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委托管理维护工作,并将联系方式报甲方。
(二)每月对界线巡查一次,遇有影响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的应当随时对特定地段进行巡查,并做好现场记录,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
1.制止影响界线稳定和安全的行为。对偷盗、损坏、非法移动和危及界桩安全,擅自改变界线其他标志物以及界线两侧各10米的地带内的地物地貌,非法越界从事生产建设等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
2、及时清除界桩覆盖物及周围5米范围内的杂草、遮挡物,对不牢固或倒歪的界桩进行加固、扶正,用红漆刷新桩面注记,以确保界桩实地位置明显易找、庄严醒目。
3、界桩丢失、损坏或者被非法移动的,应详细记载变化情况,并在12小时内报告甲方。
4、因建设开发需要移动界桩的,须告知建设开发单位向民政部门申请并办理界桩移动手续。
5、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以及界线两侧各10米的地带内与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发生变化,致使界线实地走向难以辨认的,应详细记载变化情况,并在12小时内报告甲方。
6、界桩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的,应当配合民政部门按照广东省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移动、增设,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上报备案。
7、发现非法设立的指示界线实地位置的标志物,应在12小时内报告甲方,并配合甲方予以清除。
8、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越界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的,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甲方和市民政局。
9、毗邻双方因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或因资源权属认定不一致引发争议的,应即时报告甲方和市民政局。
10、组织查处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其他行为。
(三)依法履行其他界线管理职责
(四)据实填写《界线日常管理维护情况记录表》和《界桩日常管理维护情况记录表》,于每年12月第一周报甲方和市民政局。
第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
- 奖惩
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管理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予以奖惩: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维护的职责,造成界桩丢失、损坏、移动,或者造成其他界线标志物以及与界线相关的地物物貌发生变化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连续 年保持界桩、其他界线标志物以及与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完好;或能及时报告边界争议情况,避免群体性争议事件发生的,甲方将给予通报表扬或资金奖励。
第六条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同时报市民政局两份(其中一份报省民政厅)备案。
甲方:(盖公章) 乙方:(盖公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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