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房产证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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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
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及其配偶自愿将参建购买重庆市江津区解放路67号梅花园经济适用房房屋的相关权益随房屋一并转让给乙方。乙方已充分了解该房屋的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签订本房屋转让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协议双方
1.1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电话号码:
1.2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电话号码:
第二条:转让价款
2.1甲方将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江津区解放路67号经济适用房转让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约为75平方米(准确面积最终以江津区房管部门测绘的面积为准),房号为4楼5号。转让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2.2乙方同意上述转让房屋建筑面积为75平方米,如实际面积不足75平方米,甲方不退还差价。如超过75平方米,由乙方按每平方米
元补甲方差价。
第三条:转让款的支付
3.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购房款 元(大写: 元整),剩余房款 元(大写: 元整),将于房屋产权证过户给乙方后当日支付给甲方。
3.2乙方所支付的转让款应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帐号:
户名:
第四条: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共有权转让
4.1甲方收到乙方首次支付的购房款后,甲方将房屋钥匙和房屋修建相关文件交与乙方。
4.2甲方在办理完位于江津区解放路67号梅花园电梯房4楼5号的所有手续后,由甲方按经济适用房政策办理房屋产权证,并由甲方承担房屋大修理基金和办证缴纳的各种税费。甲方将办理的房产证原件交乙方保存。
4.3该房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上市出售要求时,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将产权过户到乙方名下。逾期不办理,按照日5‰支付滞纳金,同时仍履行协助过户义务。办理过户缴纳的各种税费由乙方承担。
4.4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后,房屋转让即成事实。乙方随即享有此房的所有权,并承担该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甲方及继承人不再享有此房的所有权,不得再次转卖他人或用作抵押或用作财产继承或用作财产分割等。
4.5甲方在未过户给乙方之前,乙方不得转卖给他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4.6乙方接手后所产生的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话等相关杂费由乙方负责,代扣到甲方的,由乙方给甲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5.1甲、乙双方从签订协议之日起,均需遵守协议约定,无论今后房价如何变动,甲、乙双方不得违约。
5.2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5.3如甲方违约:甲方全额退还乙方购房款(含相应的利息),及房屋装修费用,同时支付购房款总额的50%违约金。
5.4如乙方违约:甲方支付给乙方购房款总额的70%,扣除购房款总额30%作为违约金。
5.5如因国家政策调控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办理该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产权不能过户,由乙方承担相关风险,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6.1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本协议继续有效。
6.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时,须订立书面协议,双方签订后方可生效。
6.3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协议的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七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7.1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7.2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八条:协议的生效与其他
8.1本协议正文共 页;附件 页:甲乙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甲方及配偶结婚证复印件。
8.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法律效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按捺后生效。
甲方签字(捺印): 乙方签字(捺印):
甲方配偶签字(捺印): 乙方配偶签字(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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