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计生政策专项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人口计生政策专项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01-17 计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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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人口计生政策专项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人口计生政策宣传,提高群众对人口计生政策的知晓率和满意度,根据市人口计生委统一安排部署,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人口计生政策专项宣传活动,其实施方案如下。

一、活动主题

计生国策心系群众,优惠政策情暖民心。

二、活动时间

20144月至6月。

三、宣传内容

重点宣传现行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免费技术服务政策、避孕节育药具免费发放政策等方面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口计生委成立以委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宣传和政法工作的副主任为副组长,宣技科和政法科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宣传活动的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宣技科负责。各级各部门要将专项活动摆在重要的位置来抓,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落实牵头领导和工作力量,做到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落实到位。

(二)拓展活动载体。要充分利用广播、手机短信、报纸、网络、标语、宣传栏、人口文化墙、电子显示屏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活动期间,各单位办宣传栏或黑板报不得少于2期,书写固定宣传标语不得少于2条。各乡镇(街道)要通过开展“计生赶场”、出动宣传服务车巡回宣讲、文艺演出、有奖竞答等活动,形成强大的声势;要通过院坝会宣讲、入户发送宣传品、成立宣讲小分队进村入户等形式,深入基层,与群众零距离接触,宣讲人口计生政策。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开展人口计生政策进机关、进厂矿、进企业、进学校、进村居(社区),确保专项宣传活动覆盖到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区。

(三)抓好工作结合。在开展人口计生政策专项宣传活动中,要注重渗透融入,与创先争优活动、学雷锋活动、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法治政府宣传月活动以及其他主题宣传文化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在更高层面和更广领域构筑宣传服务平台。特别是要将宣传活动融入春季宣传服务活动、“中老年健康知识教育讲座”、“青春期健康知识讲座进校园”等活动之中,增加宣传效果,提高专项宣传活动的社会影响力。

(四)注重活动实效。要围绕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开展专项宣传活动,确保活动收到实实在在的效果。各乡镇(街道)要通过发放现场问卷、开展抽样调查等方式,认真汇总分析群众政策知晓率,科学评估活动效果。活动结束后,请各单位将书面总结和活动报表(见附件1)于72日前报送至县人口计生委宣技科。(联系电话:xx)。县人口计生委将不定期开展工作督查,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附件:1.人口计生政策专项宣传活动统计表

          2.政策宣传参考内容

 

 

 

附件1

人口计生政策专项宣传活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      

领导带头宣传情况

发表署名文章

发表电视或广播讲话

接受专题采访

 

姓名

职务

  

刊发媒体

姓名

职务

刊发媒体

姓名

职务

刊播媒体

 

 

 

 

 

 

 

 

 

 

 

 

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情况

参加媒体

刊播稿件(篇、条)

 

 

 

 

 

 

 

 

 

 

 

 

 

 

 

专项宣传启动仪式、区县级街头宣传咨询活动、文艺演出宣传情况

 

 

   

活动主题

参加人数(人)

 

 

 

 

 

 

 

 

 

 

 

 

 

 

 

 

 

 

 

 

 

 

 

 

 

人口计生政策”进机关活动情况

 

参加宣讲(人)

参加机关、企事业单位(个)

受众人数(人)

 

 

 

 

 

进村入户宣讲情况

 

组织宣讲小分队(个)

参加宣讲(人)

受众人数(人)

 

 

 

环境宣传情况

 

标语(幅)

宣传栏(个)

组织宣传车(辆)

 

 

 

 

 

宣传品发放情况

 

发放宣传挂图(套)

发放宣传折页(份)

发放其他宣传品(份)

 

 

 

 

 

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14    

附件2

政策宣传参考内容

 

一、重庆市现行生育政策

 

二、《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三、《再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四、《再生育服务证》的有效期

《再生育服务证》的有效期为1年, 在有效使用期内未生育的,持证人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凭有效孕情检查证明到原申请《再生育服务证》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并交回《再生育服务证》,延期申请经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重新发给《再生育服务证》。

持证人在规定有效期内未生育的,可延期两次。经两次延期仍未生育的,持证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再生育服务证》,原《再生育服务证》作废并由发证机关收回销毁。

五、“独生子女”的认定

目前《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所指的“独生子女”是指独生子或独生女,无同胞兄弟姐妹,或无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收养的兄弟姐妹。

在办理再生育手续时,下列情况也可以按照“独生子女”对待:

1.本人为依法收养,且无证据表明有其他兄弟姊妹的。

2.其父母曾依法生育二个以上子女,因子女死亡现只存活本人一个的。

3.本人原为独生子女,其父母再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4.其父母曾依法生育二个以上子女,再婚后因子女死亡现存活本人一个,且其父母再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取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夫妻双方持所需材料共同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依法登记结婚;2.本市户籍;3.夫妻双方依法生育1个子女,没有违法生育;4.夫妻女方未满49周岁。

离婚、丧偶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终止妊娠,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所需材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3.申请人1寸近照两张;4.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5.婚育情况书面声明。

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补领

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向原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机关提出补领申请。

所需材料:1.曾经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证据材料;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人1寸近照两张。

八、实行计划生育可以享受的假期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相关的假期有:

1.婚产假。《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

2.哺乳假。《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3.手术假。《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节育手术假期视为工作时间。

4.护理假。《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节育手术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根据手术单位建议,给其配偶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政策

 

一、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一)服务对象

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

(二)服务范围

1.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2.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3.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三)定点服务机构

各区县生殖健康服务中心、乡镇生殖健康服务站或人口计生部门公布的其他定点医疗保健机构。

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一)服务对象

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育龄夫妻

(二)服务项目

1.孕情、环情监测;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3.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输精(卵)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放置、取出皮下埋置剂;

6.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三)定点服务机构

各区县生殖健康服务中心、乡镇生殖健康服务站或人口计生部门公布的其他定点医疗保健机构。

(四)服务流程

由政府财政负担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的人员,在接受服务前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或生殖健康服务站领取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卡等凭证,再到人口计生部门指定的定点服务机构接受服务。

三、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一)服务对象

符合生育政策准备怀孕的夫妇(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

(二)服务内容

每孩次享受一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及优生咨询指导

(三)检查项目

1.实验室检查9项:

1)阴道分泌物白带常规检查、淋球菌检测、沙眼衣原体检测;(2)血液常规检验(血红蛋白、红细胞、白细胞及分类、血小板);(3) 尿液常规检验;(4)血型(包括ABO血型和Rh/阴性);(5)血清葡萄糖测定;(6)肝功能检测(谷丙转氨酶);(7)乙型肝炎血清学五项检测;(8)肾功能检测(肌酐);(9)甲状腺功能检测(促甲状腺激素)。

2.病毒筛查4项:(1梅毒螺旋体筛查;(2)风疹病毒IgG抗体测定;(3巨细胞病毒IgM抗体和IgG抗体测定;(4弓形体IgMIgG抗体测定。

3.影像学检查1次:妇科超声常规检查。

(四)服务机构

市、区县、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口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

(五)服务流程

准备怀孕的夫妇凭双方身份证(流动人口凭《流动人口婚育情况证明》)在婚姻登记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或技术服务机构领取《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卡》,到区县、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人口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检查。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含“半边户”)

(一)申请条件及扶助标准

1.本人为本辖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过子女,现存活1个子女或者2个女孩。

4193311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扶助标准: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

(二)申请人提供材料

申请人据实填写《重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的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2)本人及配偶的户口簿复印件(本人页、户口主页、增减页)。

3)本人的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

4)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姓名页、证件号码页)。

5)特殊情形的其他说明材料。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一)申请条件及扶助标准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具有本市户籍;

3.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4193311以后出生的,女方年满49周岁。

扶助标准: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276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3120元。

(二)申请人提供材料

申请人应据实填写《重庆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的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2)本人及配偶的户口簿复印件(本人页、户口主页、增减页)。

3)本人的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

4)无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死亡证明(公安、医院、殡仪馆)。

5)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姓名页、伤残等级页)。

6)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姓名页、证件号码页)。

7)特殊情形的其他说明材料。

三、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扶助制度

(一)申请条件及扶助标准

1.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以下残疾,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4配偶中女方年满49周岁,年龄在60周岁以下。

扶助标准: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2760元,年满60周岁转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扶助金标准不变。

(二)申请人提供材料

申请人应据实填写《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残疾家庭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的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2)本人及配偶的户口簿复印件(本人页、户口主页、增减页)。

(3)本人的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

(4)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姓名页、伤残等级页)。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姓名页、证件号码页)。

四、重庆市农村独生女报考市属院校照顾录取政策

(一)申请条件及照顾政策

1.本人及其父母均为重庆市农业户口;

2.本人为独生女;

3.本人的父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在生育该女时没有其他子女,生育该女后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农村独生女报考市属院校在各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5分以内(含5分)视为达线。

(二)申请人提供材料

申请人应据实填写《重庆市农村独生女照顾加分申报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下列资料:

(1)本人的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2)本人及父母的户口簿复印件(本人页、户口主页、增减页)。

(3)父母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姓名页、证件号码页)。

(4)本人一寸免冠照片2张(贴在申报表上)。

(5)就读学校开具的载有本人系当年高考考生和报名号的证明等。

如对象情况复杂,应出具相关的情况证明。

五、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贴

(一)条件和对象

享受国家和重庆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的对象及其子女;享受国家和重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本人。

(二)补贴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及其子女,个人参合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补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参合资金,市级财政补贴80% 

六、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养老金

(一)申请条件和增发标准

1.参加了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

2.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增发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领取养老金时,每人每月增发10元。

(二)申请人提供材料

申请人据实填写《重庆市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增发基本养老金资格确认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的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2.本人及配偶的户口簿复印件。

3.本人的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

4.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姓名页、证件号码页)。

5.特殊情形的其他说明材料。

 

计划生育避孕节育药具免费发放政策

 

一、国家计划生育药具政策

国家自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以来,一直坚持向广大已婚育

龄群众提供免费避孕药具。

二、国家免费药具的发放对象

凡是需要使用药具进行避孕的已婚育龄夫妇都可以领取免费避孕药具。

免费药具服务对象:

    1.不宜或暂不宜做绝育手术者。

    2.新婚自愿晚育要求使用药具避孕者。

    3.批准生育二孩后,暂不想生育,要求使用药具避孕者。

    4.产后(分娩、人流)42天到落实长效避孕措施之前者。

    5.输精管绝育术后半年内者。

    6.未落实避孕措施的探亲者。

    7.开展知情选择的地方自己选择用药具避孕者。

三、国家免费避孕药具产品的领取渠道

凡需要免费药具进行避孕的育龄夫妇可到当地村(居、社区)、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生殖健康服务中心(站)、县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机关(企事业单位)、超市、医院等免费发放网点进行领取。

四、国家免费避孕药具种类

(一)口服及注射针剂

1.短效避孕药;

2.速效口服避孕药(即探亲药);

3.辅助药;

4.避孕注射液。

(二)外用杀精剂

(三)皮下埋植剂

(四)宫内节育器

(五)避孕套

(六)纳米银隐形避孕套(女用)

五、国家免费避孕药具发放的标准量

    1.长效针:13//

    2.短效药:13//

    3.速效药:2//

    4.外用药:120张(粒、支)//

    5.避孕套:120//

六、国家免费药具咨询服务热线4001112356

重庆市免费药具咨询服务电话8679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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