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火灾洪灾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房屋火灾洪灾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01-26 计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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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2015年农村房屋火灾

洪灾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房屋火灾洪灾保险是为农村房屋遭受火灾洪灾损失提供有效经济保障的一种风险转移和补偿的方式,是实施三农保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一项支农、惠农、利农的民心工程。为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增强广大农村群众的抵御灾害风险和灾后重建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参保范围、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一)参保范围。

全县农村居民的房屋及财产。

(二)承保服务单位。

由人保财险xx支公司为全县农户提供农村房屋火灾、洪灾保险的承保和理赔服务。

(三)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1年(当年41日起至次年331日止),期满续办。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1.保险公司按每户房屋一间4000元、二间5000元、三间6000元、多间10000元进行理赔;粮食、农具、衣服保额统一为2000元。

2.农民住房及财产的缴费标准为每年每户15元,其中县级补助8元、农户自己缴纳7元(农村五保户和建卡贫困户由县财政全额补助资金参保)。

二、保险费筹集原则

继续按照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房房屋火灾洪灾保险工作,实行县级统筹、乡镇部门联动、全县农民参保的形式筹集保险费。县级补助资金从支农惠农资金中安排。

三、赔偿处理

农村房屋遭受火灾、洪灾损失后,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参保农户要立即报人保财险xx支公司,人保财险xx支公司要立即进行现场查勘,确定损失程度和金额。房屋、粮食、农具、衣物损失赔偿按投保原则直接赔偿给农户。

四、保险工作经费

为确保农村房屋火灾、洪灾灾害保险工作的有力开展,乡镇(街道)工作经费由县政府按实际参保农户数0.5/户的标准给予解决。同时,对房屋参保率达到100%的乡镇(街道),县政府按收取保险费总额(不含县级补贴部分,下同)的10%进行奖励;对房屋参保率达到90%以上的乡镇(街道),县政府按收取保险费总额的8%进行奖励;对房屋参保率达到80%以上的乡镇(街道),县政府按收取保险费总额的6%进行奖励。

五、有关要求

开展农村房屋火灾、洪灾保险工作,是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综合抗灾能力,保障农村房屋使用安全、促进农民安居乐业的一项民心工程,是完善救灾机制,提高受灾农民重建能力的重要举措。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一定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落实人员,搞好沟通协调,进一步统一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思想认识,提高广大农户保险意识,充分调动广大农户的参保积极性。即日起,要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动员农户积极参保,并在20152月底前完成农户缴费工作,20153月底前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将保险费与投保花名册(电子表格)交人保财险xx支公司并签单起保。各乡镇(街道)要将任务分解落实到村组,责任落实到村组干部,确保按期完成好工作任务。同时要动态掌握农村住房情况,组织好农户续保、参保工作。未参保农房因火灾、洪灾造成损失的,救助工作由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附件

2015年农村房屋保险参保任务计划分配表

单位:户

序号

 

总户数(含建卡

贫困户和五保户)

应缴费参保农户

1

xx街道

4600

4165

 

2

xx街道

5422

5133

 

3

xx街道

10828

9829

 

4

xx场镇

16609

15429

 

5

xx

4173

3566

 

6

xx

5405

4860

 

7

xx

8684

7634

 

8

xx

8229

7392

 

9

xx

4625

3907

 

10

xx

4765

4095

 

11

xx

3790

3223

 

12

xx

2789

2349

 

13

xx

2324

2014

 

14

xx

2190

1895

 

15

xx

1851

1639

 

16

xx

2625

2269

 

17

 

 

18

 

19

 

20

 

21

 

22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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