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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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县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改善饮用水源生态环境,防止水污染,保障饮用水源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xx县人大常委会2012—2016年立法规划》《县人大常委会2015年度工作要点》及县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部分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拟制定《xx县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做好《条例》的调研、起草及报送审查工作,有计划、有步骤的推进立法工作进程,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民生为导向,紧密围绕保证饮用水安全和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通过运用法律手段促进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工作机构
为确保《条例》制定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整个立法工作。组长由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向华强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高飞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常委、县农工委书记张川河、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葛子忠、县政府副县长尚飞、县政协副主席常艺玲、县长助理李贺云担任。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大法工委、县人大农工委、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城乡建委、县农委、县国土房管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规划局、县卫生计生委、县民宗委、县公安局、县气象局、县交委、县安监局、县政府法制办及27个乡镇(街道)负责人为成员。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法起草工作组,具体负责《条例》的调研、起草、论证和报批等工作。组长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葛子忠担任,副组长由县人大法工委及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人担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或乡镇(街道)抽调。大约需10个月左右的时间完成立法工作。
三、实施步骤
《条例》起草具体工作由县人大法工委、县政府法制办牵头,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参与。起草工作组在市内外开展考察调研和搜集资料工作。在此基础上,提出《条例》的指导思想、原则、应当规范的主要内容和保护措施,明确《条例》的框架结构。
(一)立法调研
立法调研采取分乡镇(街道)、部门调研的方式,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15年3月初至4月初,开展调研前期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编制调研提纲等)。
2.调研阶段:2015年4月初至4月底,各乡镇(街道)、部门开展调研。
3.总结阶段:2015年5月初至5月中旬。各乡镇(街道)、部门按照调研提纲,于
(二)立法考察
1.考察时间:2015年6月上中旬,考察时间10—15天。
2.考察地点、内容:由立法起草工作组确定。
3.相关要求:考察小组于
(三)组织起草
1.起草时间:2015年7月初至8月底。
2.相关要求:《条例》起草工作由立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立法起草工作组负责准备立法相关资料和具体的起草工作,县政府法制办、县人大法工委负责《条例》起草工作的具体指导。起草内容应用条文表达,条文下设款、项、目等。如涉及相关部门业务职权划分或有争议的问题,立法起草工作组应主动同相关部门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报县人民政府协调并说明理由。
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分别就职能职责划分、饮用水源保护规划编制、类型和划分、水资源利用及评价、水资源违法及处罚等提出条款式意见,并于6月上旬以书面形式报立法起草工作组。
(四)修改完善
1.时间安排:2015年9月上旬,在各乡镇(街道)、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
2.相关要求:初稿完成后,县级相关部门应召开会议认真讨论,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立法起草工作组。立法起草工作组负责征集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的修改意见建议,并广泛征求有关专家、法学工作者、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意见;将《条例》草案建议稿在xx网、xx报等媒体上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工作组根据反馈意见对《条例》作进一步修改。
(五)提交审议
9月中旬,提交县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初审,并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9月下旬,征求市民宗委、水务局、环保局等市级有关部门意见,根据意见进行再次修改完善;10月初,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法工委、民宗侨外委征求意见(包括立法技术规范审核),并根据相关意见进行修改完善;10月中旬,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10月下旬,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同时报市政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审议及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县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正式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和协调工作
《条例》起草时间紧、难度大,涉及到的单位较多,协调任务重。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要从大局出发,全力支持配合立法起草工作组搞好《条例》的立法起草工作。凡涉及到的部门要确定熟悉业务和法规政策的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按计划要求高质量完成分配的任务,确保立法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二)坚持科学立法和开门立法
《条例》与我县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在这次立法工作中要坚持开门立法,依靠广大群众,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维护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保证《条例》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起到有力保障作用。
(三)明确任务和加强保障
《条例》草案初稿形成后,由立法起草工作组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初审。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呈报县委主要领导指示。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应派出人员及时将草案送审稿报市人大和市政府法制办征求意见,并当面做好工作汇报和听取指导意见,以确保立法质量和实效。县政府同时落实立法考察调研、专家咨询、立法论证等经费,保障立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严格程序和规范要求
1.《条例》起草工作结束,由立法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按公文处理程序,以正式文件上报县人民政府,并附送起草说明和有关立法依据、参考材料。起草说明包括:制定《条例》的意义、目的、法律依据、基本内容、有关部门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县政府法制办、县人大法工委负责《条例》的审查和修改,并出具审查报告。
2.《条例》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以县政府名义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3.县人大常委会按《xx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完成相关工作。
附件:1.饮用水源立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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