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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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综合开发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B)、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局长、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第六条、第九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可以预售商品房,但必须向开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三、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并能提供相关材料的应予批准: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建立预售资金监管专户;
(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
(三)土地使用证;
(四)施工许可证;
(五)规划工程许可证及附件;
(六)发改委计划;
(七)施工合同;
(八)施工进度表;
(九)规划图;
(十)商品房预售方案;
(十一)房屋测绘报告
(十二)资质证书;
(十三)营业执照。
五、受理
承办人(A、B)(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B)审查申办材料完整、真实、有效,形成审核意见后报分管副处长、处长审核,呈报主管副局长审核,最后由局长审签。
七、办理时限
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日即将结果送达当事人。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材料示范文本在齐齐哈尔市政府门户网站(www.qqhr.gov.cn)长期公布。拟审批情况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上公示和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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