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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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1
银川市铭翔劳务派遣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公司名称:银川市铭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地址:望远四季鲜果蔬市场38号库
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万元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东
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
1、任燕红
住所:永宁县永泰花园
2、任燕青
住所:永宁县文萃苑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任燕红出资额为33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55%;任燕青出资额为27万元,占总资本45%。
2、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 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签发由公事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它股东转证的出资;
5、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8、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6、以其出资额为有对公司承担责任;
条十二条下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中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独资公司);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方针或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一、劳务派遣中介业务的主导思想
为了解决新形势下的劳务用工矛盾,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合同制度,按劳动法“用人单位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使员工按规定享受各项待遇”的要求,同时解决用工单位在劳动生产力方面的难题,红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决定在原有劳动保障咨询代理业务的基础上增加劳务派遣业务。公司以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证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遵守《劳动法》和相关法律,使员工有劳动合同的保护和约束,努力为用工单位工作。本公司为社会各界、各单位各类用工进行劳务派遣活动,承诺与所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和管理档案,代理社会保险事务;对一次性用人单位,以劳务中介方式提供劳动力。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体现在:
用人单位得益的是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保障:缺员由派遣单位补济,不称职者由派遣单位更换,劳动纪律由派遣单位负责,人员由派遣单位管理,人事档案由派遣单位保管,工资和社保由派遣单位代理。技能方面还可以由派遣单位组织委培。
员工得益的是权益的保障:劳动合同由派遣单位签订,工资由派遣单位负责,社会保险由派遣单位缴纳,人事档案由派遣单位管理,与雇主之间的纠纷由派遣单位调停,权益由派遣单位维护。
二、公司的性质为民营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壹佰万元。
公司聘请6人参与管理并承办业务,分别担任会计、网络信息员、档案管理员、出纳和业务员。工资按业务收入以收定支,按劳取酬,每年利润提留一部分作为发展基金。公司财务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社保、档案实行微机储存和文本档案并行;劳务供需承办过程在劳务信息网站全程服务。全部实行办公自动化操作。
公司下设派遣业务部,负责对外接洽和业务开展;网络电算办,负责信息网络服务、会计电算化管理;劳动关系部,负责劳动合同、工资、社保等业务承办。公司下设的两部一办各司其职,整体联动。
三、主营业务:
(1)劳务派遣 为各单位和社会各界灵活性用工进行劳务派遣活动。公司与劳务人员是企业与员工的关系,相互关系适用《劳动法》。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向用人单位派遣人员并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和管理人事档案,负责办理社会保险事宜。
(2)劳务中介劳务中介主要是通过向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提供劳务信息服务。发挥劳务中介桥梁作用,协助介绍就业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中介业务不与任何一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务中介其实是公司整个劳务派遣主营业务的补充,通常在无法建立劳务关系的情况下使用。
(3)信息服务建立劳务信息网络传播渠道,常年发布劳动力供需信息,每月更新一次,供需高峰期每周更新。宗旨是挖掘劳动力供需信息,通过劳务信息开拓劳务派遣中介业务。同时向社会(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劳务信息服务,宣传有关劳务政策,也使公司业务接受社会监督。
工作范围 权利义务
四、劳务派遣业务范围
(一)劳务派遣业务种类包括:生产(建设)工人、装卸勤杂工、后勤服务人员、家政家教人员的派遣;物业办公项目承包(物业、保安、环境美化、办公自动化、会计电算化);信息网络专项服务业务。劳务派遣涉及专业极为广泛,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到一般劳务人员,均可采取派遣方式。
劳务派遣也可作为延长员工试用期的补充手段。
(二)劳务派遣后备力量有:大中专院校和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社会其他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困难人员。为凡是有就业愿望的求职人员建立后备人员人才人力库。
(三)进行劳务派遣人员(员工)种类有: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后勤服务人员;
国有企业改制后所使用的合同制员工;
开发单位所使用的本地成建制员工;
服务性行业员工(餐饮服务、客房服务等);
商业企业员工(销售人员等);
物业管理人员(各类技术人员、保洁员、保安员、园艺师等);
装潢、建筑行业各类人员。
(四)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宪法,现实表现较好,无不良社会记录;
身体健康,有一定的劳动技能,能胜任本职工作;
自愿接受劳务派遣。
(五)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基本权利
依法受到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2、基本义务
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服从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
完成用人单位指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参加用人单位的各项劳动竞赛,勇于创新,为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国家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五、劳务合同双方法定责任
(一)劳务派遣单位的职责
1、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如未执行,发生争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单位处以罚款。
2、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及其他费用,如违反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单位处以罚款。
3、劳务派遣单位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对违反规定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欠缴金额的滞纳金。
(二)用工单位的职责
1、用工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应按国家劳动法的规定,合法规范用工,承担劳务人员的各项费用。
为了确保劳务派遣业务的正常进行,应规范及完善各项劳务人员管理制度,负责对劳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及相适应的技能培训。
实施劳务派遣后,用人单位可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如何调动劳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方面,采取合理的奖励处罚机制给用人单位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制定奖励和处罚标准,对劳务人员进行考核,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和处罚。
2、用工单位应承担以下费用
用人单位的开支项目有:劳务人员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员工加班费、员工福利费、外地人员委托办理的各种证件手续费、劳务派遣业务管理费和相关税费。
劳动关系 人事手续
六、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劳动者三者的关系
劳务派遣体系是由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组成的一种劳动和人事的共同体。具体为: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派遣单位向用人单位派遣人员并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派遣人员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监督指导派遣人员劳动,用人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相关费用,派遣单位支付派遣人员工资的一种用工形式。
(一)建立劳动关系和管理人事档案
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人事档案的管理也在劳务派遣公司,使劳务人员人事档案相关的证明方便快捷。总之,实行劳务派遣后,最大限度地净化了用工的管理职能,减轻企业的工作负担,使企业能够集中精力参与市场竞争,同时理顺劳动关系,规范用工行为,使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务关系。
(二)落实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规定为劳务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促使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按规定的比例定期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因为用工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龄得到延续,从事劳务工作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退休后生活有保障。
七、劳务派遣手续的办理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提出劳务派遣人员的需求(劳务人员可以由用人单位自行招聘,也可通过劳务服务公司招聘),确定用人名单,然后由劳务派遣机构办理用工手续。劳务派遣手续简单,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合同的签订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在双方遵守国家劳动法的前提下,明确劳务派遣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
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与所有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注明所要派遣到的企业名称及岗位。
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劳务关系及所从事工作岗位职责的具体要求。
(二)劳务人员工资的发放
根据《劳务派遣合同》的约定,企业按月管理和考核劳务人员的情况,确定劳务人员应发工资总额、社保经费、加班费、个人所得税等,每月底划拨到派遣公司财务帐上,派遣机构代发全部劳务人员的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会保险金。
(三)劳务人员社会保险的办理
根据“用人单位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将按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务人员工资基数,办理社会保险的项目,具体内容是:
一般每月初1-10日,由用人单位支付当月社会保险所需费用;
劳务派遣机构为劳务人员代交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根据人员每月增减情况变化及时办理人员调入、调出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符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应享受的待遇时,办理各项费用的报销手续;
应用人单位的要求代交劳务人员其他待遇,如福利基金、公积金等;
向用户提供各项社会保险的政策咨询及社会保险新政策的宣传。
(四)劳务人员工伤问题的解决办法
用工单位应负责工作场地、设施及环境的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保证劳务人员劳动安全,避免发生工伤事故。劳务人员因公受伤时,派遣机构将负责办理工伤理赔事宜。
(五)劳务人员档案的管理
为了及时、真实的掌握劳务人员情况,采用劳务人员的档案在可能的情况下统一管理模式。主要内容有:
及时为劳务人员办理人事档案接转手续;
及时为新招聘的劳务人员办理招工备案手续;
受委托办理外地人员务工的各种证件;
按规定代办有关档案中记载的材料证明手续;
协议到期,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务人员要求,代办档案续存或转移。
业务程序 招聘流程
一、劳务派遣一般业务程序
业务咨询:初步了解双方意向,确认甲乙双方的合法资质;
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提出用人需求及标准;
分析考察:依据用人单位提出的要求,对实际工作环境、岗位进行了解,如有必要可进行考察。确定劳务人员招聘办法;
提出方案: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及具体现状制定劳务派遣方案;
洽谈商定:双方研究、协商劳务派遣方案内容,并在合法用工的前提下修改完善,形成一个可行性劳务派遣方案;
合同的确立:双方认同方案,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分清法律责任,按方案内容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合同》;(附《劳务派遣合同》文本)
方案的实施:实施期间双方严格执行《劳务派遣合同》的各项约定。
用工形式:用工单位发生生产或经营停止,可以采取一些合理合法的手续减轻经济损失,威力减轻用工单位无谓的开支可以停工停薪。但不等于用工单位因此可以随意、无故辞退所用的劳务人员。
时间的确定:劳务派遣时间长短均按用人单位需要确定,一般以中期(三年以内)、短期(一年期)和临时(半年以内)为适宜。
二、劳务人员招聘流程
招录人员由用人单位通过本公司进行招聘,用人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由用人单位确定劳务人员名单提交,公司办理派遣手续。
如果用人单位有自己特定的招聘渠道(如外省或外地区),也可以委托本公司进行招聘工作。
用人单位可以跟踪和检查劳务派遣的服务质量。
派遣单位应指定一名或多名咨询顾问承担上述工作,及时沟通,解决问题。同时定期对劳务人员进行跟踪回访,了解用户的满意度和建议,根据反馈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劳务派遣的流程和服务。
范本2
劳务派遣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和发展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洛劳社就业【2006】 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劳务派遣和劳动就业事业,通过开展面向社会和企业的劳务派遣活动和就业服务,发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力市场和劳务派遣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充分就业。
第三条 本机构是经洛阳市劳动保障局审批新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的法人单位。实行自主执业,自我发展,自收自支,自我约束机制。
本机构的名称是:锡林浩特市德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机构住所地为:察哈尔大街。
第四条 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市劳动保障局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
第五条 本机构各项劳务派遣活动依法进行,遵循诚信、真实、合法、公平的原则,并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同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六条 对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用工、劳务承包、聘用委托,由本机构按规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偿服务费用。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更不得超标准收费。
本机构对经济困难、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可以减收或免收部分费用。
第七条 本机构求职登记、信息发布、岗位推介、劳务派遣实行保密、时限和错件追究制度。
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机构实行执业人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本机构重大事务。
第十条 执业人会议由全体执业人(不含临时专聘用人员)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机构章程;
(二)制定本机构发展规划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本机构管理制度;
(四)选举、罢免本机构XX;
(五)审议本机构工作报告;
(六)审议本机构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批准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七)审议对本机构人员的聘用、解聘、奖励、处分及错件的追偿责任;
(八)决定本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的分配方式;
(九)其他需要提请审议的事项。
第十条 执业人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XX或三分之一执业人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执业人会议由XX主持召开或经XX授权由副XX主持召开。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执业人参加方能召开,会议的决定由参加会议的执业人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每次会议的参加人员、决议内容等,应当记录在案,以备查用。
第十二条 本机构实行XX负责制,XX对外承担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责任。
XX对执业人会议负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本机构设副XX1人,协助XX工作。
第十三条 由XX组建单位推举或执业开办人提名,经执业人会议选举产生(可以设延长任期的规定)。
副XX由主XX提名。
第十四条 XX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机构日常工作,管理行政事务;
(二)召集和主持执业人会议;
(三)组织实施执业人会议的决议、决定;
(四)代表本机构与业务对象、聘用或解聘人员签订有关协议、聘用或解聘合同;
(五)对聘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年度考核;
(六)批准一般性财务开支;
(七)在特殊情况下,重大事项有临时决定权,但必须向下次执业人会议报告;
(八)执业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本机构实行事务会议制度,主要研究处理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务性问题。
事务会议由召集XX和主持,至少每月召开一次。
第三章 人事与劳动管理
第十六条 本机构执业人及行政辅助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由执业人会议决定或授权XX决定。
第十七条 执业人聘用期限为*年。行政辅助人员聘用期人*年。
聘用人员应当依法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聘用执业人必须具备职业资格并取得执业证件。
本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有关管理规定增加聘用执业人。
第十九条 本机构执业人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条 本机构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满后可以续聘,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执业人会议决定可以解聘或辞退:
(一)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件,严重损害本机构声誉的;
(二)有渎职、失职行为,使本机构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法乱纪或者不履行司执业人义务受到处分或惩戒的;
(四)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五)违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责任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六)有聘用合同中约定的解聘或辞退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聘用的司人实行效益奖励工资(或者其他的工资形式),提成比例由司会议决定。
行政辅助人员采取******工资形式。
本机构根据经济效益的情况和个人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可以适当发放奖金。
本机构人员依法应当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由本机构代扣代缴。
第二十三条 本机构为聘用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社会保障政策和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障、交纳应由本机构承担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本机构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福利费用用于集体福利事业,提取的比例、开支的项目、范围由执业人会议按有关规定决定。
第四章 财务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机构按有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建立帐目和会计科目,选聘合格财会人员,规范管理财务收支。
第二十六条 本机构每年度制定财务预算,经执业人会议批准后执行。每年度进行财政决算,决算情况提交执业人会议审议。
本机构的财务管理情况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机构统一收取的费用一律入帐,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或随意转移、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机构的收入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 劳务派遣企业(组织)活动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员的工资、参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奖金、福利;
(三)议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投入;
(四)交纳规费;
(五)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支出。
第二十九条 本机构的各项开支,均应有合法的凭据,经主任批准后报销。
第三十条 本机构经费的结余部分,按一定比例提取下列费用或者基金,以保障水机构的持续发展:
(一)*%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二)*%的风险基金;
(三)*%的教育培训基金;
(四)*%的发展基金。
第三十一条 本机构通过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努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本机构的资产属集体所有,任何个人不得用、转移和私分,非法性的摊派应予拒绝。
本机构采取积极的措施和办法,保证集体资产的保值值。
第五章 注销与清算
第三十三条 本机构遇有下列情形申请注销:
(一)资不抵债,无法进行正常鉴定业务活动的;
(二)不再具有设立条件的;
(三)过半数执业人自愿解散的;
(四)领取《劳务派遣企业(组织)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展劳务派遣活动或停止业务活动连续满一年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注销本机构应当向核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本机构被注销后,依法组成清算组织,聘请法定机构进行财产审计,清理债权债务,剩余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司法鉴定人会议通过并自本机构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执业人会议决定,修改后的章程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范本3
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村委会集体出资)章程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村委会 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市**县**路**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劳务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10 万元。实收资本 10 万元。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七条 出资人应足额缴纳出资额,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八条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及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村委会 10万元 货币 100% 2010.1.3
第九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六章 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
第十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股东决定。
第十二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艺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章程第十四条所列决定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本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决定任命 为公司执行董事。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 本公式设监事,其成员 人。监事由股东决定产生。决定任命 为公司监事。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其公司承担。
第八章 股东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公司法》为准。
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范本4
山西靖益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公司名称: 山西靖益原建筑 劳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__太原小店区汾河景观360小区___
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110____万元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建筑安装工程;建筑劳务分包;劳务派遣;水电安装等。
第三章 经 理
第八条 公司设经理1名,副经理若干名,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话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 事
第十条 公司设监事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长、董事或经理、副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长、董事或经理、副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列席股东会议。
第五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二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十三条 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束15日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十五条 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十六条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十七条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 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十九条 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二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第六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5、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6、依法宣告破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第二十三条1、2、3、5项而终止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公司第二十三条4、6项被撤消、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 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或者与登记机关核准后的登记事项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为准。
___2015___年__10__月__8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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