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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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1
广东省劳务派遣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参考文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聘制度
第三章 薪酬福利制度
第四章 社会保险制度
第五章 工时与休假制度
第六章 培训制度
第七章 保密制度
第八章 奖惩制度
第九章 离职制度
第十章 申诉调处制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劳务派遣单位规章制度。
二、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称员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三、员工应当完成用工单位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单位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和谐、创新的团队理念,让新型的和谐团队理念成为单位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
第二章 招聘制度
一、订立劳动合同
(一)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招聘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新招聘员工报到前、报到之日或者工作后一个月内,但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二年。
劳动合同除应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还应载明员工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员工只能在用工单位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二)单位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前,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还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员工应当如实说明。
(三)单位根据岗位和员工的情况,与其约定试用期(具体由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确定)。
(四)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文本由单位和员工各执一份。
二、建立劳动合同台账
单位建立员工名册备查,员工名册包括员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地点、派遣期限、派遣岗位名称及岗位性质等内容(单位可根据实际增加内容)。单位可将员工名册交员工本人校对无误并签名确认后存档。
三、劳动合同续订
(一)单位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 天,由其所属部门提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经单位人力资源部审核,报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审定。
(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单位书面通知后,员工仍不与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将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但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章 薪酬福利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单位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员工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规定。
员工在无工作期间,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二)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向员工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员工。
二、工资构成
员工的工资由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部分构成(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三、工资支付
(一)单位实行工资 (按日、按周或者按月等)发放制度, 日期将工资(如每月 日将上月或本月工资)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或委托银行代发);如遇到休息日,工资发放提前至最近一个工作日支付。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或者由用工单位委托单位依法支付。
(二)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员工签名等内容。
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二年。
(三)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1.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员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四、特殊工时的工资
(一)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员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加班,单位应当督促用工单位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倍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员工,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
(二)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员工,依法不适用加班工资的规定。单位应当督促用工单位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五、福利(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单位除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外,应督促用工单位向员工提供与本单位劳动者享有相同的工作餐、交通车、宿舍等福利,以及篮球场、羽毛球场、健身房、图书室等各种文娱设施。
六、参加工会
员工有权在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社会保险制度
一、参加社会保险
(一)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新招聘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单位跨地区派遣员工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单位跨地区派遣员工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由用工单位代单位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工伤认定
员工在用工单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应当督促用工单位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三、职业病处理
员工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单位应当督促用工单位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员工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工时与休假制度
一、工作时间
单位或者按照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实行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天共 小时的制度(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如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部分岗位实行特殊工时的,可增加: 、 、 岗位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实行以 为周期,总工时 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 、 岗位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实行特殊工时员工的休息办法,由单位或者单位督促用工单位依法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并公示后确定。)
二、加班管理
(一)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报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批准;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与工会和准备安排加班的员工协商。
(二)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员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休假
(一)员工每周休息 天(每周休息不少于1天)。
(二)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在工作日补假。春节等重大节日,单位根据实际可将其他周休息日调休。
(三)员工享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如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不补假。
(四)员工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
(五)员工休婚假、产假、丧假的、应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四、医疗期
(一)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二)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单位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五、请假(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员工请假的,需提前填写书面请假单,经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签字批准。单位批准后的书面请假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员工签收并送 (部门)备存,另一份交员工本人。
第六章 培训制度
一、基本原则(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足额提取员工教育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切实保障员工培训权利。
(二)单位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完善内部员工职业培训和技能实训平台建设。
二、岗前培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新入职的员工,安排为期 天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工作技能、安全规程等(或者单位确定的其他培训内容),促使新员工在短时间内熟悉单位情况,提高工作技能,尽快适用新岗位,发挥个人所长。
三、在岗培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单位关心员工的成长和发展,每年(或者每季度、每月)根据员工的具体岗位安排为期 天的岗中培训,帮助员工提升技能水平。
四、转岗培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单位根据情况,可以依法对以下员工安排转岗培训:
1.申请转岗并经单位批准的员工;
2.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员工;
4.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同意转岗的员工。
(二)单位对转岗的员工安排为期 天的培训,促使员工尽快胜任新的工作岗位。
第七章 保密制度
一、保密义务
员工均有保密的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给单位(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密内容(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技术信息: (如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等,具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
(二)经营信息: (如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具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三) (其他保密信息,具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三、保密措施(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员工不得私自拷贝、复印、摘录单位秘密,更不得向外传播。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经 (相关保密管理人员)批准,并妥善做好保存和保管工作;对不再需要保存和保管的文件资料等,应按规定返回管理部门或根据要求进行销毁。
(二)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按规定移交给所在部门的保密员或者单位部门,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四、竞业限制
(一)单位可以与下列人员约定竞业限制协议或者条款:
1.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2.单位的高级技术人员;
3. 等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二)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上述约定了竞业限制的人员在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
(三)对竞业限制人员,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按约定的金额给予其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人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需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八章 奖惩制度
一、奖励(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单位设立以下奖励方法:口头表扬、书面表彰、发放奖金、提升工资、晋升职务(或者单位确定的其他奖励方法)。
二、惩处(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单位设立以下惩处方法:口头批评、书面批评、扣发奖金、降薪、降职、严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单位确定的其他惩处方法,但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规定罚款内容,也不得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扣减员工工资)。
第九章 离职制度
一、协商解除
经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单位依法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员工严重违反单位或者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或者用工单位造成 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者其他重大损害的(单位可根据实际界定“重大损失”的标准);
4.员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可根据实际界定“不能胜任工作”的标准;若以劳动定额为标准的,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员工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退回解除
1.员工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员工不同意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员工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员工不同意的,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单位。
如员工未提前通知单位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单位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5.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员工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其中存在第4点、第9点等情形的,员工也可以向单位提出协商变更的要求。
四、解除情况告知
单位应当将员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五、劳动合同终止
(一)除《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单位将续延员工合同期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员工在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劳动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单位按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1.除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3.单位依法终止工伤员工的劳动合同的;
4.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六、流程及手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按以下流程办理(或者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流程,但建立了工会组织的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1.人力资源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员工所在部门意见,或者员工所在部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人力资源部意见;
2.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名单及理由,书面征求单位工会意见;
3.报单位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审定;
4.依法向员工本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二)对于劳动合同即将期满的员工,按以下流程办理(或者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流程):
1.人力资源部在劳动合同期满前 天将即将期满的员工名单送员工所在部门,所在部门 天内对员工的工作表现作出综合评价,并提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及理由;
2.人力资源部将员工基本情况、是否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员工所在部门意见及初步意见,报(相关权限管理人员)审定。
3.对于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4.对于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提前 天与员工协商续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的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的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终止劳动合同。
(三)对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办理以下手续:
1.单位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当天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工资;
2.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情况;
3.单位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4. (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手续)。
(四)员工应当及时办理以下工作交接手续(或者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交接手续):
1. 交还所持有的单位财物(含单位发给个人的钥匙、工作证、装备、工具等);
2.返还向单位借取的个人预支款;
3.返还经办业务的各项资料(包括公文、图书、技术资料、电子文档等);
4. (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交接手续)。
如按规定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给员工。
(五)按照《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单位对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台账等资料保存二年备查。
第十章 申诉调处制度
一、日常渠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单位建立健全以员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机制,推行厂务公开、平等协商、员工代表巡视等制度,召开民主恳谈会、劳资协商会、员工议事会,保障员工对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享有知情、表达、参与、协商和监督的权利。
(二)员工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单位人力资源部、工会或者其他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实名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人事部、工会或者其他部门在研究处理后答复员工本人。
(三)单位在公共场所设立单位主要负责人信箱,员工可向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举报投诉(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员工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可用书面形式向单位或人力资源部、工会举报投诉。
(二)员工举报投诉书可直接递交人力资源部、工会受理,也可投入单位主要负责人信箱。
三、争议处理
员工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申请诉讼。
第十一章 附 则
一、本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为准。
三、本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确定。(如属国有企业,则为:本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四、本规章制度确定后以 形式公示(或告知全体员工)。员工可以通过 途径查阅本规章制度全文。
工会或者员工认为本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五、本规章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范本2
宿迁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秩序,厉行节约、提高效能,根据《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和全省关于开展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的要求,现就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提出如下办法:
一、劳务派遣用工范围
1.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含开发区、新区、园区)劳务派遣用工(以下简称劳务派遣用工)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临时用工。
2.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机关公务员岗位及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涉密岗位不得使用。
二、劳务派遣用工条件
1.具有与用工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要求;
3.年龄符合岗位需求;
4.身体健康;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机关事业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三、劳务派遣用工核定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人数的核定总体控制在正式工作人员总人数的15%以内,具体根据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单位用工岗位需求等实际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市财政局确定后另行下达执行。
四、劳务派遣用工待遇
1.劳务派遣用工工资收入水平参照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确定,总体不超过市直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的60%,不低于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岗位、工种的工资指导线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市财政局核定并逐年公布。同时建立起劳务派遣用工工资适时增长机制。
2.各用人单位可结合劳务派遣用工的工作年限、学历、职称、职业资格、工作绩效等因素,在核定指导线范围内确定具体待遇,实行“以岗定薪”和“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制度。
3.劳务派遣用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五、劳务派遣用工程序
1.用人单位在核定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内提出用人计划,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定后实施。
2.用人单位根据批准的用人计划,提出方案,报经单位主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依照程序招录,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
3.劳务派遣公司按“自愿选择、契约管理”的原则,对劳务派遣用工统一签订用工合同、统一建档管理,统一办理社保待遇。
4.各用人单位要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务派遣用工合同和审定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5.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劳务派遣用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落实参保待遇。
六、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1.各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使用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结合下发核定的用工人数,在今年年底前,对超员使用的聘用人员进行自行清理,留用人员完善手续,重新登记造册。市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组织对各用人单位清理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落实到位。
2.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正式编制内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准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强化对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等的依据。对未经批准,超过核定的用工人数计划的,财政部门不安排经费。
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工作。负责劳务派遣公司的选定,招聘计划的审定,指导和监督招聘的实施工作,负责劳务派遣用工合同的鉴证和工资指导线的核定发布;市财政部门负责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经费安排和管理,监督劳务派遣用人单位按批准的用工人数和要求发放工资;市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4.严禁违规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严禁突破劳务派遣用工工资收入水平线发放工资和津补贴。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办理用工和参保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拨付经费,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
七、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范本3
劳务用工相关管理规定
自2005年5月起股份公司在所属单位的生产一线岗位上实行了劳务派遣的用工制度,改变了劳动用工的单一性。几年来,劳务派遣工为创造股份公司经营业绩作出了贡献,对股份公司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劳务派遣工人数的逐年增多,为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特制订本规定。
一、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应遵守股份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日常管理按各用工单位具体规定执行。
二、对表现优秀的劳务派遣工,因工作需要聘任职务(含安全员、助理)时不受用工性质的限制。
三、用工单位每年要对劳务派遣工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应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考核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并报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为充分调动劳务派遣工的工作积极性,针对考核结果作如下规定:
1、对行车安全好、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服务态度好、责任心强、爱岗敬业、表现突出、身体健康、学历在高中以上、服务满三年,考核中名列前5%的劳务派遣工报股份公司同意后可转为聘用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营运车驾驶员可一次性签至55周岁。
2、对完成任务差、发生行车责任事故、服务态度差,考核名列后5%的劳务派遣工,用工单位要进行约谈,指出其不足之处和今后努力方向,并限期改正。若在第二次考核中仍名列后5%的,退回劳务公司,原则上不再在股份公司所属单位内使用。
五、本规定解释权属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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