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09-18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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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人民政府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建立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xxxx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参照《xx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xx是深化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1518号),结合县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xx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修订)》(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范围为我县正常运营的国有企业(名单见附件1),考核对象为上述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监事长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由县国资办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的功能、定位、作用、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等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进行考核。

(三)按照职责权义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采取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的方式,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

第五条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企业负责人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薪酬核定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为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供参考。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县国资办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审定。

第七条  为科学、合理地设置考核体系,根据企业的行业特征和经营范围,分类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八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即每年11日至1231

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任期为考核期。任期内因调离、免职、退休等原因离任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从任职日起至离任日止,考核指标根据实际任职时间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任务按照以下程序下达:

(一)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企业于每年12月底前按照县国资办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以下简称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县国资办。

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按以下确定:企业年度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实际完成值;经营波动较大的,可根据前三年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县国资办根据县政府的要求和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初审后报县政府审定后下达。

(三)考核指标的调整

由于国家、市级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申报、经县国资办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调整经营业绩目标任务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县国资办决定),一般在企业负责人任职的第三年(任期)末进行考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年度考核结果和任期考核分析构成,权重分别为60%40%

任期考核分析,依据企业负责人的任期审计和企业监事会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报告,结合企业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企业文化建设、领导班子测评结果及其他指标综合考评确定。

第十一条  县国资办对经营业绩目标任务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企业应于每年715日之前,向县国资办书面报告年度经营业绩目标任务执行情况;年度结束1231日前,企业应书面向县国资办报告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经营业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程序:

(一)每年331日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审计后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县国资办;

(二)县国资办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总结分析报告,结合县审计局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计分结果,充分听取监事会的评价意见,形成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书面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三)县国资办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批复企业,由所在企业按相关规定兑现绩效年薪。

 

第三章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监控指标和综合评价指标。

(一)基本指标

基本指标为公共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1.营业收入,指经审计后的考核当期的营业收入。

2.利润总额,指经审计后的考核当期的利润总额。利润总额的计算,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而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在计算利润时应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二)分类指标

分类指标根据企业的经营性质、范围等因素分类确定。

(三)监控指标

监控指标为否定性指标,包括完成国资收益上缴额、资产负债率。

1.年度国资收益上缴额。本年度未完成上年度应缴国资收益,取消考核资格。

2.资产负债率。融资性平台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控制在70%以内,其他类企业资产负债率控制在50%以内。

(四)综合评价指标

综合指标为党风廉政建设、主管部门评议得分、企业职工评议得分。

1.党风廉政建设包括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组织体系,扎实开展风险防控工作,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三公经费明显下降,全年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职工无违法违纪情况发生。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情况实行一票否决,由企业主管部门和派驻国资办纪检组出具得分文件为准。

2.主管部门评议指标包括法人治理、财务审计、班子建设、安全稳定、全员业绩考核共五项,每项各1分。以主管部门出具的得分文件为准。

3.企业职工评议指标包括企业文化建设、基础管理工作、经营班子工作努力程度、社会贡献共五项,每项各1分。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出具得分文件。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计分方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综合指标得分。(具体计分办法见附件2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得分+任期考核分析综合得分。(具体计分办法见附件3

第十五条  客观因素对考核指标产生重大影响的,由企业申请,县国资办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考核时予以扣除。

客观因素是指政府征地拆迁政策变化、增加投资、无偿划转、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本溢价、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债权转股权、资产处置、经核准消化以前年度潜亏、自然灾害等。

第十六条  考核指标中所有财务数据按照经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执行。集团公司的财务数据均为合并财务报表数据。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分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结果挂钩。

(一)基本年薪的确定

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收入,综合考虑企业经营规模、经营难易程度及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和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根据企业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分档确定,分别为12万元、10万元、8万元及6万元(详见附件4)。

(二)绩效年薪的确定

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根据考核得分结果测算的倍数确定,计算公式为: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倍数×职务系数

考核得分倍数的确定:考核得分<80分,考核倍数为0;80考核得分<85,考核倍数为0.3;85考核得分<90分,考核倍数为0.5;90考核得分<95分,考核倍数为0.895考核得分<100,考核倍数为1;100考核得分<105,考核倍数为1.3; 105考核得分<110分,考核倍数为1.5; 110考核得分<115,考核倍数为1.8;115考核得分,考核倍数为2

(三)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监事长职务系数为1,其他副职负责人年薪分配系数原则上为0.8。企业须制定其他副职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董事会负责企业副职工作业绩考核,根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确定其他班子成员的年度薪酬分配系数,分配系数可在0-0.8之间浮动。

(四)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不得大于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年收入的2倍。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不得大于其基本年薪的2倍。

(五)企业内部不施行分级考核的,未建立内部考核制度明确员工职责及工作任务的,不予兑现绩效年薪。企业未按要求配备领导职数或未经同意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的,暂不实行绩效年薪制。

第十八条  绩效年薪的8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20%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营和廉洁风险保证金延期至任期结束后考核兑现。经营和廉洁风险保证金设置专户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的年薪为税前收入,应由个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结束、退休、岗位调整、辞职、辞退等,当年绩效年薪的兑现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县国资办初审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国资办批复企业执行。

(一)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发生岗位变更的,按任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二)从企业离职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或组织规定的时间内将工资关系转出,除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和按当年在对应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三)从企业免职但未调离的,除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和按当年在企业法定代表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年薪外,应当在一个月内或组织规定的时间内调整薪酬标准,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

(四)企业其他副职负责人在任期结束、退休、岗位调整、辞职、辞退等时,当年绩效年薪的兑现由该企业提出申请,县国资办审核,报县政府审定后执行;

(五)因届满或工作调整等正常原因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但未调离本企业的,其薪酬待遇按其原岗位的基本年薪对应,不再享受绩效年薪待遇。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县国资办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情况,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12345678个等级。考核得分<80,考核倍数为0,不予确定等级; 80考核得分<85分,考核倍数为0.3,列为8级;85考核得分<90分,考核倍数为0.5,列为7;90考核得分<95分,考核倍数为0.8,列为6级;95考核得分<100,考核倍数为1,列为5;100考核得分<105,考核倍数为1.3,列为4; 105考核得分<110分,考核倍数为1.5,列为3; 110考核得分<115,考核倍数为1.8,列为2;115考核得分,考核倍数为2,列为1级。

第二十二条  任期考核最终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60分(不含)以下为不称职、60分(含)——75分(不含)为基本称职、75分(含)——90分(不含)为称职、90分(含)以上为优秀。

第二十三条  县国资办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和任免。

对考核结果不称职的企业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由县国资办会同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报县政府审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谈话诫勉、岗位调整、降职、免职或解聘等处理。

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不称职的企业负责人,不兑现绩效年薪,并根据具体情况,由县国资办会同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报县政府审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谈话诫勉、岗位调整、降职、免职或解聘等处理。

 

第六章              年薪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年薪作为企业薪酬总额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按国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除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以外的薪酬。两职合一或多职合一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不重复领取。企业负责人的年薪收入由本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在子企业、分公司兼职的,不得在子企业和分公司领取薪酬。

第二十八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依法处理外,由县国资办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依法处理外,由县国资办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其绩效年薪。

第三十条  县国资办定期对企业负责人的年薪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超过核定标准发放年薪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通报批评;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取消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绩效年薪;

()超发工资,突破核定工资总额计划的,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除给予通报批评外,酌情扣减绩效年薪。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和廉洁风险保证金设置专户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经营和廉洁风险保证金的扣罚:

()因管理不善、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按责任划分,视情节轻重扣罚企业负责人累计缴纳的风险基金的60%-100%

()考核或审计中发现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存在潜亏、虚盈的,应相应扣减风险基金。

第三十三条  经营与廉洁风险保证金在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审计或离任审计结束后兑现。

第三十四条  基本年薪、绩效年薪计入企业管理成本。

第三十五条  其他公司参照四类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511日起施行。

 

 

附件:1.国有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年薪标准表

      2.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3.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附件1

 

国有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年薪标准表

                            单位:万元

类别

公司名称

基薪

绩效

一类

xx公司、xx物流公司

12

≤24

二类

xx公司、xx公司

10

≤20

三类

xx工程公司、xx公司、xx旅游公司

8

≤16

四类

xx公司

6

≤12

说明:各类企业的绩效年薪最高为基薪的2倍,根据目标完成情况分为8个等级,分别为0.3倍、0.5倍、0.8倍、1倍、1.3倍、1.5倍、1.8倍、2倍。

 


附件2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综合指标得分

各项指标计算得分精确到0.1分。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基本指标得分

基本指标基本分为附表中明确的分数。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5个百分点,加2分,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5个百分点,扣2分,扣分最多不超过10分。

计分公式:基本指标得分=基本分+(实际完成额/目标值-1÷5%×2

(二)分类指标得分

各企业根据附表中的分类指标进行考核。

分类指标基本分为附表中明确的分数。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4个百分点,加2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4个百分点,扣2分,扣分最多不超过5分。

计分公式:分类指标得分=基本分+(实际完成额/目标值-1÷4%×2

(三)综合评价指标

1.“三公经费控制。在上年基础上下降即得满分5分,超支则记零分。以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得分文件为准。

2.主管部门评议得分。由各主管部门根据评议指标进行打分,以主管部门出具的评议得分文件为准。

3.职工评议得分。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全员参与。以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评议得分文件为准。

(四)否决性指标

设置否决指标,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等级进行限定或否决认定。

1.资产负债率超过县政府规定的;

2.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未及时足额上缴的;

3.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严重违反企业领导人员廉政规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4.违反有关法律和法规,故意虚报、瞒报会计和统计数据,情节特别严重的。


附件3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综合得分=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得分+任期考核分析得分。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项指标权重

综合得分总分为100分,其中: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权重为60%;任期考核分析权重为40%

三、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项指标分值计算

(一)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总分为60分。任期三年内每年考核得分以20分为基数,依据年度考核分测算,最高加10%

(二)任期考核得分分为4个等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分别按优秀40分、良好35分、一般30分和较差25分评定。

四、考核分级

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60分(不含)以下为不称职、60分(含)-75分(不含)为基本称职、75分(含)-90分(不含)为称职、90分(含)以上为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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