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台专题片计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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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专题片计酬实施细则
为了确保单位专题片收入的稳定快速增长,调动全台职工的经营积极性,根据《台长办公会议纪要》(2016第一期)关于专题片计酬办法的总体要求,经台务办公会研究,出台专题片计酬实施细则:
一、专题片联系人计酬
专题片的联系人必须负责做好专题片拍摄、制作的相关协调工作,保证专题片按期完成拍摄、制作任务。同时,确保专题片费用的全额回收。专题片联系人按专题片经费总额的10%提取联系费用。
二、相关人员计酬
1、10分钟以内的专题片(2500元/期)具体计酬
撰稿:900元
拍摄(含初编):700元
播音:350元
制作:550元
2、10—20分钟的专题片(3000元/期)具体计酬
撰稿:1000元
拍摄(含初编):900元
播音:450元
制作:650元
3、20—30分钟的专题片(3500元/期)具体计酬
撰稿:1100元
拍摄(含初编):1000元
播音:550元
制作:850元
三、兑现方式
专题片经费进入单位帐户后,由产业发展部提供相关依据并制作专题片计酬表,经台领导签字后,由财务部在相关参与人员当月(或下月)的工资中发放,其费用成本由单位承担。
四、奖惩规定
联系人必须确保专题片的经费回收,如专题片拍摄、制作完成后,资金不能收回的,单位从联系人的工资中扣除合同费用,按规定兑现给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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