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通榆县系统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细则

2021年度通榆县系统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细则

07-30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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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通榆县系统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细则

 

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17年度系统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细则。

一、考核对象及范围

各系统党委(党组)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主体责任部分(60分)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10分)。

1.加强组织领导(6分)。各党委(党组)要切实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主体责任,种好“责任田”。

1)认真落实县委十五届三次全会和县纪委十五届二次全会关于加强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部署,及时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研究具体落实措施(1分)(以县委督查室数据为准)。

2)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年内召开研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党委(党组)会议、班子会议不少于2次(1分),少1次减0.5分(以党委(党组)会议记录、记实手册等相关材料为准)。

3)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记实手册》制度(1分)。对本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行记实台账管理,从加强组织领导、严明党的纪律、加强作风建设、选好用好干部、维护群众利益、坚决惩治腐败、规范权力运行等9个方面建立主体责任记实台账,完善台账档案印证材料。不建立台账不得分,不及时、如实记录台账、台账档案印证材料不健全不得分。

4)认真落实“一岗双责”(1分)。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年内至少听取一次党政班子成员及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风建设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汇报,班子成员抓好分管范围内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廉政教育和管理,常教育、常提醒,及时掌握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不开展不得分(以汇报材料、会议记录、记实手册等相关材料为准)。

5)开展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述责汇报(1分)。11月底前,各党委(党组)要及时向县委、县纪委汇报本年度履行主体责任情况,不在规定时限前汇报的,或汇报脱离主体责任中心、以业务工作代替党风廉政工作的,不得分。

6)开展约谈工作(1分)。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开展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面对面明确要求、传导压力,约谈资料建档留存。不开展约谈、无约谈资料不得分(以约谈登记表、谈话记录、记实手册为准)。

2.健全责任体系(3分)。

1)建立主体责任清单(1分)。认真落实《中共通榆县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通办发[2016]42号),制定本党委(党组)2017年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对全年任务进行细化量化,明确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党委(党组)书记及班子成员的责任范围、责任分工、责任内容(以党委文件为准),不建立不得分。

2)细化责任内容(1分)。制定对直属基层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细则,明确考核内容、考核标准、结果运用(以党委文件为准),不建立不得分。

3)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1分)。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与下级主体责任对象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签字背书”,形成责任清单,作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3.强化检查考核(1分)。党委(党组)要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工作疲沓的,作出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年末要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年度考核要有通报,班子成员要亲自带队参加考核,以通报材料、班子成员个人工作笔记等相关材料为准,只检查不通报减0.5分,班子成员不参加检查考核每人减0.5分,减完为止(以通报材料、记实手册等相关材料为准)。

4.强化责任追究。党政领导干部因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干部选拔任用以及其他方面未能正确履职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予以责任追究。党政主要领导被责任追究的,单位当年考核不得列为优秀档次,其他党政班子成员被追究的每人次减5分(以当年责任追究为准,被责任追究领导干部岗位调整的,对原单位考核结果予以降档或减分)。

(二)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政治规矩(4分)。

5.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各党委(党组)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四个服从”,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决不允许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级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严明党的政治纪律“12个不准”要求,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对搞自由主义、宗派主义、分散主义、拉帮结派的,要严肃查处,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本党委(党组)党员干部因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或查处的,第(二)项不得分(以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或处分决定为准)。

6.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委(党组)的领导。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严肃、认真。党委(党组)及党员干部因开展或参加党内政治生活不及时、不认真等问题,被上级党组织及相关部门通报的,第(二)项不得分(以县委及相关部门通报等材料为准)。

7.各党委(党组)要严格按照县十五次党代会和县委十五届三次全会确定的建设生态经济城市、打赢脱贫总决战等总体思路和战略部署,采取强有力的工作措施,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确保县委重大决策部署真正落到实处,对在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中工作不力、措施不实,特别是存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摆花架子、搞“形象工程”等问题,被县督查指挥中心通报的,每次减2分,减完为止,被上级纪委查处的,第(二)项不得分(以督查通报、处分决定为准)。

(三)强化日常教育监督管理(4分)。

8.各党委(党组)要深入巩固“把纪律规矩挺在每个岗位上”工作成果,进一步做好“权力公示上桌、权力运行流程上墙、群众办事指南上册、部门权力公开上网”工作成果的健全完善工作。要积极结合自身岗位权责要求,认真梳理岗位权力运行中存在的风险点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有针对性地制定有效的预防制度和措施,做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建立健全,明确责任追究办法,形成有效的权力内控机制(2分),不开展不得分(以权力运行大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数据为准)。

9.各党委(党组)要针对每个工作岗位上的风险点,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坚持以纪律为尺子衡量每个干部的行为,把党的领导融入到日常管理监督中,做到敢抓敢管、真抓真管、严抓严管。尤其是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对工作或生活中即将出现较高廉政风险,以及日常工作中发现存在议论性、一般性问题的基层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面对面、近距离地交任务、提要求、敲警钟;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群众议论、反映问题较多的基层干部,要及时组织约谈函询,并视情节综合运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书面检查、组织处理等方式科学作出处置,真正做到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在严明纪律中体现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2分)(以监督检查、提醒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相关资料为准),不开展不得分,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或发现问题不作及时处理的不得分。

(四)深入推进作风建设(7分)。

10.深化巩固“四风”整治工作成果(4分)。紧盯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县具体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差旅费管理办法》以及中央关于公务用车、办公用房配备使用管理等纪律规定,严格执行通榆县《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前报告制度》,做好事前教育和事中、事后监督,坚决防止公款吃喝玩乐、违规大操大办借机敛财、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等问题反弹回潮。不落实事前报告制度、不开展提醒教育和事中事后监督的,每人次减1分(以报告表、谈话记录等相关资料为准),被上级检查发现违反作风建设纪律问题每通报批评1人次扣1分,被立案查处的该项不得分(以通报、处分决定为准)。

11.加大通报曝光力度(3分)。严格落实全省纪律审查工作会议精神和白城市纪委《关于加大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具体规定问题通报曝光力度的通知》有关要求,对本党委(党组)查处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及时以文件形式将违纪问题向本党委(党组)的内设机构、下属单位进行通报,做到发现即查处、查处即曝光,形成有力震慑。对本党委(党组)因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被上级纪委查处和通报的党员干部,要将有关问题在党员大会上进行公开通报,并要求违纪党员干部要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党组织生活会上做深刻检查(以通报文件、会议记录、本人检查材料为准),出现1个典型问题应落实不落实的该项不得分。

(五)党风廉政宣传教育(9分)。

12.宣传报道工作(6分)。

1)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报道和信息工作(2分)。宣传稿件必须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主要内容。稿件以《人民日报》、《中国纪检监察报》、《吉林日报》、《白城日报》、《中国监察》、《党风廉政建设》、《浪淘沙》(丛书及期刊)刊发为准。各党委(党组)任务3篇,其中省级以上1篇、市级2篇,市级少一篇减0.5分,省级以上少一篇减1分。完成任务后,每增加一篇,市级不加分,省级加2分,国家级加6分,加分最高为6分(国家级不受此限)。报纸、刊物用稿必须是主报、主刊,统计稿件时以本单位事迹或本单位人员署名为准,一篇稿件有多个不同单位人员署名的平均赋分。

在中央、省、市党委内部信息及中央、省、市纪检监察信息上每发表1篇分别加10分、5分、2分,信息内容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无关的不计分(以县纪委办公室数据为准)。

2)按期报送县纪检监察网站信息任务10条(1分),每少一条减0.1分,报送任务超额不加分(以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数据为准)。

3)加强反腐倡廉舆情网络信息收集、研判和报送工作(1分),网络舆情信息报送任务10条(1分),每少一条减0.1分(以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数据为准)。

4)加强反腐倡廉网评信息调研、编撰和报送工作(1分),各党委(党组)网评信息报送任务4篇,每季度至少上报一篇,字数控制在5001000字之间,要求原创,每少报1篇减0.5分。网评信息被县纪委采用的,每篇加1分(以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数据为准)。

5)加强反腐倡廉舆情分析、总结和报告工作(1分),各党委(党组)舆情分析报告报送任务1篇,字数在1000字以上,要求原创,不上报不得分。被县纪委采用的,每篇加1分(以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数据为准)。

13.党风廉政教育工作(3分)。

1)开展党风党纪党规教育(1分)。

2)开展廉政文化活动(1分)。各党委(党组)结合崇廉尚俭、纯正家风、警示教育等主题,开展书画创作、文艺表演等多种形式的党风廉政文化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传承发扬传统文化中的廉洁元素,努力在全县营造廉荣贪耻的良好风尚。不开展不得分(以活动结束后将活动方案、影像资料及总结汇报上报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认定为准),11月底前未上报相关材料的视同未开展。

3)开展警示教育(1分)。各党委(党组)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精心选择本系统、本行业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和警示教育资料,开展深入学习、剖析反思等活动,本党委(党组)出现党员干部违纪被上级查处的,要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进行反思整改,促进党员干部以贪腐者为戒、以反面典型为镜,达到“教育一片、警醒一方”的效果。未开展相关活动不得分(以活动影像资料、记录等为准)。

(六)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管(10分)。

14.深化权力运行大监督格局建设(10分)。

1)深化阳光用权(3分)。充分发挥内部监督在权力运行体系中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保障本党委(党组)各项权力在已经建立完善的制度、规程、流程等防控机制监督下有效运行,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不开展不得分(以县权力运行大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数据为准)。

2)深化对“关键少数”的监督(4分)。认真落实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物资采购、工程建设、行政审批规定(2分)。有一项未落实即不得分(以领导班子分工、会议记录、财务票据等材料为准)。

规范“三重一大” 事项民主决策程序,落实“末位表态制”,班子所审议决定的事项,必须原原本本记录具体讨论事项名称、每位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及理由、决策形式(口头表决、举手表决、记名或不记名投票)、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责任人(2分)。不落实不得分,应记录的内容每缺1项减0.5分,减完为止(以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等资料为准)。

3)深化对权力运行重点的监管(3分)。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规范项目资金运行、工程招投标、行政执法等行为,出现违反规定程序行为的,一次减2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不得分,党委(党组)不得评为优秀档次,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以县权力运行大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数据为准)。

因落实权力运行大监督格局建设工作不力,被县督查指挥中心通报的,每次减1分,减完为止(以督查通报为准)。

(七)强化扶贫工作纪律要求(6分)。

15.强化扶贫项目资金监管(3分)。各党委(党组)部门要严格按照通榆县《脱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扶贫资金项目规范化操作流程》的规定使用项目资金、实施管理监督。认真落实《白城市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及时录入相关项目资金信息、处理系统预警、实施网上巡查、开展资金监管工作。被上级有关部门发现存在扶贫资金使用不规范、监管不到位,被批评、通报、约谈的,每次减1分,(以县扶贫办、财政局及督查指挥中心数据为准)。被依纪依法查处的,该项不得分(以县纪委案管室数据为准)。

16. 开展扶贫领域违纪问题专项整治(3分)。结合本党委(党组)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深入开展扶贫领域涉嫌违纪问题专项整治,重点查找精准识别是否到位、帮扶责任是否落实以及脱贫攻坚工作中存在的其他纪律作风问题,确保脱贫攻坚工作规范、有序、有效。不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不得分(以本党委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及相关资料为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因帮扶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纪律作风问题被批评、通报、约谈的,每次减1分(以县督查指挥中心数据为准)。被依纪依法查处的,该项不得分(以县纪委案管室数据为准)。

(八)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5分)。

17. 开展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5分)。按照县纪委统一部署,严肃整治各种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加大对基层微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统筹分析基层不正之风和违纪违规问题多发频发的原因,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端正党风政风行风的相关制度,扎紧制度笼子,不断强化制度执行力,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监管。对查处的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持“点名道姓”、应通报尽通报、能曝光全曝光,不断提升群众的“获得感”。未按相关要求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不得分(以相关文件、监督检查资料为准)。未按要求及时上报、有效处置相关问题线索的,不得分(以县纪委案管室数据为准)。未对所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通报曝光的每件次减1分,减完为止(以本党委〔党组〕通报文件为准)。

(九)支持同级纪委(纪检组)开展工作(5分)

18.加大对本党委(党组)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和保障力度,旗帜鲜明地支持同级纪委(纪检组)依纪开展监督检查和纪律审查,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2分)。因党委(党组)不及时召开党委会作出立案及处分决定,造成案件超期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对党委(党组)书记进行问责。(以县纪委案管室数据为准)。

19. 积极贯彻上级关于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保障的各项措施,支持同级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3分)(根据年内县纪委对基层纪委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保障工作的部署,查阅相关资料),不落实不得分;不能向同级纪委(纪检组)提供开展纪律审查工作必需的经费、硬件和软件保障的不得分,并对党委书记予以问责。

 

监督责任部分(40分)

(一)加强组织协调(2分)。

1.协助党委(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工作落实。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党组)、纪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党委(党组)实际,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议,主动协助党委(党组)完善和落实好主体责任约谈、报告、述责和“签字背书”等制度,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落实,及时请示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情况和问题,进一步压紧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1分)。党委(党组)主体责任部分第(一)项内每有一项减分项,本项减0.5分,减完为止。

2.开展落实监督责任情况述职工作。11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党组)和县纪委汇报本年度履行监督责任情况(1分),不在规定时限前汇报的,不得分(以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数据为准)。

(二)强化执纪监督(9分)。

3.加强同级监督(2分)。

1)协助党委(党组)健全规范领导班子及成员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强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的制度措施并开展有效监督(1分)。本党委(党组)或班子成员任期内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上出现问题被上级党委(党组)、纪委发现和查处,本级纪委应发现而未发现,应报告而未报告的,该项不得分(以县纪委案管室数据为准)。

2)对本党委(党组)及领导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及时提醒纠正,发现违纪问题及时向县纪委报告(1分)。党委(党组)或班子成员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被上级党委(党组)、纪委发现和查处的,该项不得分(以县纪委案管室数据为准)。

4.加强作风监督(3分)。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县具体规定行为作为监督检查重点,严肃查处公款吃喝玩乐、违规大操大办借机敛财、违规收送礼品礼金,以及其他改头换面、转入地下,不收手不收敛等问题,着力整治少数党员干部存在的不担当、不作为、不负责、慢作为等行为。每查办1起违反八项规定精神案件加1分,被上级纪委检查发现并查处的每件减1分,减完为止。以案件卷宗、处分决定为准(以县纪委案管室数据为准)。

5.坚决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3分)。大力开展扶贫等民生领域违纪问题专项整治,坚决查处虚报冒领、套取截留、侵占挪用、假公济私等向民生款物伸手、“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开展软环境领域专项整治,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吃拿卡要、推诿扯皮、执法不公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每查办一件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加1分;被上级纪委检查发现并查处的每件减1分,减完为止。以案件卷宗、处分决定为准(以县纪委案管室数据为准)。

6.开展廉政谈话(1分)。本党委(党组)任命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中层干部上任前,必须接受本级纪委廉政谈话教育。对在廉洁从政、作风建设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的干部,要及时进行诫勉谈话,督促解决存在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不开展不得分(以党委〔党组〕会议记录、干部任免文件及谈话记录、影像资料为准)。

(三)加强信访工作(5分)。

7. 认真受理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做好首访问题的及时处理,规范来信来访来电接待登记事项,定期向县纪委上报接待受理情况台账(1分)。未认真登记或未定期及时上报的不得分(以相关资料为准)。

8.信访举报件办理工作,对上级的要结果件、督办件、领导批示件必须按期办结,并上报相关材料(1分)(包括初核报告、立案报告、调查报告、处分决定等)。超时限办理或不按期上报相关材料的,每件扣0.5分(以县纪委信访室数据为准)。

9.做好信访稳控工作和解决疑难信访问题(3分)。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越级访的,发生一起越级到县上访的减0.5分;发生一起越级到市上访的减1分;发生一起越级到省上访的减2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范围外的减1分);发生一起越级进京上访的减3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范围外的减2分)。越级到中纪委、省纪委、市纪委上访以通报为准,县级以信访记录为准,减分不封顶。

对涉纪信访问题纪委已有处理结论,应当由涉事单位解决而未解决导致上访人到县级及以上部门缠访、闹访的,每起减1分(以县纪委信访室数据为准)。

因涉纪信访问题处理不当,依据《通榆县信访维稳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单位被责任追究的,每发生一起减2分,个人被责任追究的,每人次减1分(以县纪委信访室数据为准)。

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认真解决涉纪疑难信访问题,每解决一起疑难信访问题加2分(以县纪委信访室数据为准)。

(四)严格纪律审查(10分)。

10.科学善用“四种形态”(2分)。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第二种形态,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主动了解情况、函询约谈,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年内有针对性地开展约谈或函询次数不少于4次。不开展不得分,每少一次减0.5分(以约谈、函询工作资料为准)。针对采取谈话函询方式了结的问题线索适时开展“回头看”,重点核查有没有欺骗组织、不如实说明情况的。有谈话问询方式了结的问题线索却不开展“回头看”的,每件次减1分,减完为止。

11.加大纪律审查力度(8分)。紧盯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对谈话函询不如实说明问题、欺骗组织的从重处理,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坚决减少腐败存量、重点遏制增量。按纪律审查规定时限及时向县纪委包片指导室(组)及案管室报告问题线索核查、审查情况,未报告或未及时上报的,每次减0.5分(以县纪委各纪检监察室、纪检组数据为准)。

本党委(党组)年内每自办1起案件,加2分,处分对象必须为党员或监察对象,否则不得分,上级纪委转办、交办的案件加分减半。所查办案件被发现为假案、错案的,系统纪委(纪检组)责任制考核一票否决,直接列为较差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县纪委案管室数据为准)。

(五)执纪审理工作(5分)。

12. 案件审查结束后,党委会研究处分决定前将案件卷宗报送县纪委审理室协助审理,不按规定报审的,每件案件减0.5分,减完为止;未经案件管理室预审合格的、未经审理即形成处分决定的案件,审理室不予受理;报审的案件要符合二十四字方针要求,达不到要求的,该起案件不得分(以县纪委审理室数据为准)。

严格实行“审理助辩”制度,没有进行助辩告知的(以谈话笔录为准),每件案件减0.5分,减完为止;当事人要求辩护而未进行审理助辩的,每件案件减0.5分,减完为止(以县纪委审理室数据为准)。

不按规定落实处分决定的,每件案件扣0.5分,减完为止(以县纪委审理室数据为准)。

(六)加强案件监督管理(5分)。

13.加强问题线索管理。对信访举报及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线索,每月20号前向案管室报送,当月无问题线索的实行零报告,案管室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动态管理,不按月报送的,每次扣0.5分;对瞒报、漏报的,每件扣0.5分,减完为止(以县纪委案管室数据为准)。

14.认真办理启动案件检查程序的转(交)办件和自办件。实行分阶段按时限上报(调查阶段为3个月,审理阶段为1个月),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需延长时限的,按规定程序申请、报批。要在规定时限内向案管室上报初核报告、立案报告、调查报告、处分决定。超时限办理或超时限上报的案件,不计入考核统计范围,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以县纪委案管室数据为准)。

15.落实“一案两报告”制度。基层纪委(纪检组)每办结一起案件,都要在撰写调查报告的基础上,对已查结的案件进行深入剖析,特别是对发生在扶贫、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及“四风”、侵害群众利益、软环境、“三资”管理等重点领域、敏感领域的案件,要着重从体制、机制、管理中找出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分析产生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建议,形成案件剖析报告,同调查报告一同上报。不落实“一案两报告”制度,不按要求撰写剖析报告的,每件(次)扣1分,减完为止(以县纪委案管室数据为准)。

16.实行案件预审。案件在立案前,经县纪委片区指导室(组)把关后,到案管室预审,未经预审合格的案件审理室不予受理。不按规定预审的,每件扣0.5分,以报送记录为准;案件卷宗装订不规范,每件扣0.5分,减完为止(以县纪委案管室数据为准)。

17.实行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认真排查办案安全隐患,严格执行办案安全的各项规定,落实办案安全制度,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违反规定或不落实制度的,每次扣1分,减完为止;造成办案安全责任事故的,第(六)项不得分,并进行责任追究(以县纪委案管室数据为准)。

18.严格执行《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确保涉案款物安全。违反规定处置涉案款物的,每件(次)扣1,减完为止(以县纪委案管室数据为准)。

(七)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4分)。

19.加强监督回访结果运用(2分)。基层纪委(纪检组)在监督回访民主评议中获得优秀档次的得2分,良好档次的得1分,较差档次的不得分。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因违纪受到党政纪处分或本党委(党组)三分之一以上纪检干部被评为较差档次的,不得分(以县纪委组织部数据为准)。

20. 正确履行自身职责(1分)。基层纪委(纪检组)及工作人员未能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省纪委实施办法正确履行职责,对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处理未能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得当的,每发生一起扣0.5分,减完为止;基层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不得分(以县纪委组织部数据为准)。

21.认真落实县纪委各项工作部署,积极配合县纪委办案人员开展工作(1分)。因拒不配合或阻挠办案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不得分(以县纪委各相关调查组数据为准)。

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中所涉及的制度、方案、决定、通报等文件必须是红头文件,要有发文机关,正规编号,否则视为无效,并取消该项得分。所提供的考核材料被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该项得分,且党委(党组)不得列入优秀档次。党委(党组)所办案件中一件案件符合多项另加分标准,以及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符合多项减分标准的,只按最高分值的一项予以加减,不重复计算。所有另加分项直接计入总分,不再进行分数折算。

三、奖惩加减分

除上述考核加减分外,有下列情况的按规定加减分。

1.各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各项工作受到县级以上奖惩的,全面工作县级加减2分,市级加减4分,省级加减6分,国家级加减8分;单项工作县级加减1分,市级加减2分,省级加减3分,国家级加减4分。在中央、省、市、县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经验交流会议)上介绍经验的材料,以及中央、省、市、县组织的廉政文化创作活动获奖作品,分别加5210.5分。各党委(党组)所辖基层单位受到县以上奖惩和批评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党组)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档次:1名班子成员因违纪被上级纪委给予党政纪处分的;3名以上机关干部因违纪被上级纪委给予党政纪处分的;5名以上基层一般党员因违纪被上级纪委给予严重警告(不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党组)当当年考核“一票否决”,直接列为较差档:主要领导因违纪问题受到党政纪处分的;班子成员中2人以上(含2人)因违纪问题受到党政纪处分的;班子成员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含缓刑)。

一项工作(或一个稿件)受到各层次表彰(或各层次发表的)取最高分,不含对个人的表彰。工作奖惩(以县以上党委(党组)、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正式文件或证书为准)、推广(以大会介绍经验或上级转发、领导签批的信息内参、市纪委以上纪检信息专刊为准)、批评(大会批评、通报批评、新闻媒体点名为准)。涉及责任追究问题以人事管理权限为主,组织隶属关系为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责任制考核不再对受处分人违纪行为发生时所在单位做降档或“一票否决”处理:受处分人受处分时已退休或提前离岗;违纪行为发生时间距受处分时间10年以上;受处分人已调离违纪行为发生时所在单位5年以上;受处分人调离违纪行为发生时所在单位不足5年但违纪行为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

四、考核程序及办法

1.年度考核工作在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委常委带队,抽调有关人员参加,组成检查组逐党委(党组)考核,考核顺序随机确定。

2.考核办法:考核采取百分制,分日常检查、年末考核、民主评议3个部分。其中,日常检查占总分10%,即满分10分;年末考核占总分的80%,即满分80分;民主评议占总分的10%,即满分10分。三个部分加在一起为全年考核综合得分,满分100分。

考核采取听、述、测、查等方法进行。听取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汇报全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工作情况;召开班子成员述责述廉及测评大会,班子成员逐人进行述责述廉,之后进行民主测评;查阅有关完成工作的文件、材料及实物。

参加述责述廉及民主测评大会人数以考核方案规定为准,缺1人给班子测评结果减0.5分;民主测评分数计算公式:民主测评得分=(好票数×100+较好票数×80+一般票数×50+差票数×0分)÷(好票数+较好票数+一般票数+差票数+弃权票数)×10%

五、考核时间

日常检查由县纪委各包片联系室负责,不定期进行,年内检查12次。年末考核在本年末进行。时间跨度从本年年初至考核开始之日,其后发生的工作转为下年考核。

六、考核结果运用

1.考核结果向县委常委会报告,并以县委办文件在全县通报。

2.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3. 依据通榆县委、县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规定,领导班子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个档次,其中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秀,95分以下至80分(含80分)为良好,80分以下为较差:

1)评定为优秀档次的领导班子,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表扬;

2)评定为较差档次的领导班子,取消领导班子及其主要领导当年年度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由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告诫约谈,给予通报批评。评定为较差档次的中省直单位,将考核结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馈。

3)对连续两年被评定为较差档次(包括主要领导职务调动后,上一年度原单位为较差档次、本年度新单位又被评定为较差的同样视为连续两年)、或主要领导受党政纪处分且单位当年度考核分数在较差档次的,将对主要领导进行组织调整。

4)连续两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平均分达不到优秀档次的,县委综合性表彰评比不能列为优秀。

5)基层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分数达不到满分分数80%以上的,列为较差档次,由县纪委对该纪委(纪检组)负责人进行告诫约谈,并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连续两年达不到80%以上的,建议县委对其进行组织调整。

4.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违反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吉林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白城市《关于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实施责任追究。

5.检查考核中发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移送县纪委监察局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细则由通榆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通榆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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