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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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双桥经开区
201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考核 |
考核分值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
32分 |
1.班子按照《大足区委转发〈中共重庆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的通知》(大足委发〔2014〕20号,以下称《意见》)规定履行7项集体责任情况。(8分) |
未履行集体责任或履职不到位的,每项扣1分。 |
2.主要负责人按照《意见》规定履行5项个人责任情况。(6分) |
未履行个人责任或履职不到位的,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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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班子其他成员按照《意见》规定履行3项个人责任情况。(4分) |
未履行个人责任或履职不到位的,每人每项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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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落实《关于印发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配套制度的通知》(双桥经开工委办发〔2015〕4号)情况。(4分) |
未建立完善有关制度的,扣1分;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未按规定进行述责述廉、开展约谈的,每人每项扣0.5分;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的,每次扣1分;未落实其他制度的,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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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情况。(3分) |
未对《意见》中明确的9种情形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每件扣1分,追究不力的每件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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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落实《经开区领导和经开区各部门201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分工责任制》工作情况。(4分) |
牵头部门不按时报送方案、进度、总结的,每件(次)扣0.5分;专项工作推进不力的,每项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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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财物等工作情况。(3分) |
未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财物等工作的,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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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情况 |
20分 |
8.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开展作风建设情况。(10分) |
党组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不主动抓或抓作风建设不力以致本单位“四风”问题突出的,扣0.5-2分;对“四风”方面出现的新变化、新动向不掌握、不了解、不查处的,扣0.5-2分;未建立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扣2分;对发现的问题未进行制度规范,致使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的,扣2分。 |
9.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的情况。(10分) |
查处问题不力的扣2分;没有就典型案件进行通报的扣2分;瞒报、错报有关情况的每次扣2分;缓报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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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腐败 情况 |
32分 |
10.加大纪律审查力度情况。(20分) |
不重视、不支持纪律审查和处分执行工作,或造成较多积案的扣2分;反腐败协调机制不健全,作用发挥不充分的扣1分;纪律审查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每件扣2分;主要负责人被立案调查或受到党政纪处分的,扣20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被立案调查或受到党政纪处分的,每人次扣10分;除领导班子成员外的其他党员干部被立案调查或受到党政纪处分,且违纪违法原因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每人次扣5分(被立案调查或受到党政纪处分人员调整单位的,扣发案单位的考核分值;由单位自办的违纪违法案件,不扣分)。 |
11.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情况。(8分) |
未按要求清理或瞒报问题线索的,每件扣1分;对群众身边“四风”问题和腐败问题查处不力的,每件扣1分;办理“阳光大足”诉求不力的,扣0.5-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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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处理党风廉政建设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情况。(4分) |
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某一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比较突出且处理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件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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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监督执纪问责情况 |
8分 |
13.支持纪工委、纪检监察员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8分) |
对纪工委、纪检监察员开展工作不重视、支持不力的,扣3分;不支持的,扣4分。 |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评议 |
8分 |
14.民主测评(与党政班子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一并进行)。(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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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纪工委、监察员根据平时掌握的工作情况进行评议。(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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