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范本
以下是为您推荐的《离职证明范本》,希望能对您的工作、学习、生活有帮助,欢迎阅读参考!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本表粗框內各欄務必填寫,不得遺漏
離職證明書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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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民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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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男 |
身分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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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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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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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當月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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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 年 月 日 |
實際 |
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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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原因 |
一、非自願離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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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願離職 |
三、□其他 (勾選此項者,務必文字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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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影本正面黏貼欄) |
(身分證影本背面黏貼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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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證明欄(★離職證明由投保單位出具者請填本欄) |
(請加蓋印信 保險證字號: 投保單位電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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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證明欄(★離職證明由地方主管機關出具者請填本欄,並請加註開具原因) |
主管機關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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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自行釋明欄(★離職證明向投保單位及勞工行政機關申請無法取得者請填本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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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業保險法第36條規定: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本表以投保單位填寫為原則,若同意由離職員工自行填寫,請投保單位務必確實檢查有無遺漏或記載繆誤,經核對無誤後,再加蓋印信或章戳,以示負責。另相關法規條文,參見如下:
就業保險法相關條文
第11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勞動基準法相關條文
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13條 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1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ㄧ、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第20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第19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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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第68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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