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提名考察办法

区县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提名考察办法

12-21 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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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xx县纪委派驻

纪检组组长、副组长提名考察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精神,规范县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的提名和考察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共xx市纪委派驻纪检组长、副组长提名考察办法(试行)》,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提名人选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基本条件和资格,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内和纪检监察系统外提名,注重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一岗双责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中选拔。

第三条 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等有关方面,掌握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备用人选,为提名提供人员储备。

第四条 县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人选,一般应当交流任职。

第五条 县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的提名和考察以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为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提出人选;

(二)县委组织部就提名人选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

第六条 县纪委派驻纪检组副组长由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提出人选,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考察。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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