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县关于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方案 秀山委办发〔〕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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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委办发〔2015〕15号
中共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关于建立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乡镇党委、政府,各系统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关于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5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关于建立公务员
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5〕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时间与范围
(一)实施时间。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从2015年1月15日起实施。
(二)实施范围
1.乡镇(街道)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
2.县级派驻乡镇(街道)正科级及以下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参照执行。
3.因不符合登记条件未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人员,不纳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
4.从实施之日起至实际操作前,在实施范围内,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和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退休的人员,符合晋升职级条件的晋升职级。
二、职级设置与晋升条件
(一)职级设置。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
(二)晋升条件。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具体条件分别为:
1.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
2.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
3.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
4.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
5.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副调研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
三、任职年限计算办法
(一)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计算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时,只计算1993年及以后有考核结果的年限。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参照管理前在管理岗位的人员,首次晋升职级在计算任职年限时,参照管理后所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参照管理前在相当管理岗位的任职时间合并计算;参照管理前只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首次晋升职级在计算任职年限时,根据参照管理后所任职务,按照与机关同等条件人员大体平衡的原则确定任职年限。在事业单位相当岗位任职时间与公务员相应职务任职年限合并计算的具体办法见附件1。
(三)从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调任(调动)到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根据其录用、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任职年限。原在事业单位相当管理岗位的任职时间合并计算为所任职务的任职年限;原在企业相当管理岗位的任职年限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原在企业、事业单位所聘专业技术职务和公务员相应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在企业、事业单位相当岗位任职时间与公务员相应职务任职年限合并计算的具体办法见附件1。
(四)专业技术职务只能与首次确定的公务员职务合并计算任职年限,不能与晋升后的公务员职务合并计算任职年限。公务员首次晋升职级后再次晋升职级时,原专业技术职务不能合并计算任职年限。
(五)军队专业干部按其现工资待遇对应的相应职务层次晋升职级。其原军队职务的任职时间与地方相应职务层次的任职时间合并计算。其中,到地方所任职务低于原军队职务的,其在地方享受工资待遇职务的时间与原军队职务的任职时间合并计算。
(六)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按其现工资待遇对应的相应职务层次晋升职级,任职年限按其享受现工资待遇的时间计算。
(七)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或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不定等次的(新录用公务员除外),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不进行年度考核和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因年度考核不称职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的人员,按新任职务重新确定能否晋升职级,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八)受处分的人员,处分期间不能晋升职级,处分期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处分期满后符合晋升条件的可以晋升职级。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根据处分对年底考核结果的影响确定任职年限条件延长的时间〔具体办法按前述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受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后按新任职务(含之后晋升的职务)重新计算任职年限,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及以上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不合并计算。
上述规定只适用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计算,不涉及职务和其他待遇的变化。
四、职级晋升的管理
(一)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依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在本单位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经考核合格的晋升职级。公务员晋升职级的,应包括初核、民主测评和考核、公示、报批等环节,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按所任职务的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审批表式样见附件2)。
(二)职级应逐级晋升,不能一次晋升两个职级。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工作岗位不变,仍从事原岗位工作。晋升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按现行规定执行,不能按职级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
(三)按规定条件晋升职级的公务员调到县级部门后,按现行干部管理制度规定明确职务。如明确的职务层次低于本人职级相应的职务层次,可保留原职级待遇。
(四)公务员晋升职级后晋升职务时,新任职务未超过本人职级相应职务层次的,不晋升级别。
五、职级晋升后的待遇
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晋升职级的人员,自晋升职级的下月起执行晋升后职级相应的工资待遇。
(一)职级和非领导职务工资待遇的对应关系:科员级与科员、副科级与副主任科员、正科级与主任科员、副处级与副调研员、正处与调研员的工资待遇相对应。
(二)基本工资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2号)规定的晋升职务相应增加工资的办法执行。
(三)津贴补贴按晋升后职级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标准执行,公务交通补贴等依据工作岗位职责发放的补贴按实际所任职务对应的标准执行。
六、其他有关问题
(一)列入实施范围的其他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办法,中央将另行制定,相关办法出台前,暂按本实施方案执行。已实行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序列的人民警察的任职年限计算:二级警长任职经历按副调研员掌握;三级警长任职经历按主任科员掌握;四级警长和一级警员任职经历合并计算,按副主任科员掌握;二级警员任职经历按科员掌握;三级警员任职经历按办事员掌握。
(二)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组通字〔2014〕5号)规定,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和自行提高职级待遇。对超职数配备的干部,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晋升职级;不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转为享受与现任职务相当职级的待遇。晋升职级且退出现任职务和转为享受相当职级待遇的,均可不占原职务层次职数,但仍按原职务层次进行管理,可在原职务层次基础上按规定晋升职务。
(三)至2015年1月之前达到晋升职级条件,经批准晋升职级的,晋升职级时间从2015年1月起算;2015年2月及以后达到晋升职级条件,经批准晋升职级的,晋升职级时间从达到晋升条件的当月起算。
七、经费来源
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兑现待遇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八、工作要求
(一)列入实施范围的乡镇(街道)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准确把握政策界线,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要对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进行全过程监督,建立问责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各相关单位要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认真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组织实施工作平稳推进。
附件:1.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对应关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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