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发〔〕171号 重庆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指导意见

渝人社发〔〕171号 重庆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指导意见

01-19 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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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发〔2011171

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规定,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制定了《重庆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〇一 一 年 七 月八 日


重庆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指导意见

 

为做好已按《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清理准备工作

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有关区县”),应对参加老农保人员的基金收支、结余等基本情况逐一进行清理、核对,特别是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积累总额”、“个人缴费支付总额” 、“个人缴费余额” 以及“养老金标准”等基础信息项目应核实准确,并填制《重庆市参加老农保人员清理核对表》(附件1,以下简称《清理核对表》),交参保人员本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有关区县根据《清理核对表》中的有关信息,在2011930日前形成《重庆市参加老农保人员清理核对汇总表》(附件2,以下简称《核对汇总表》),做好老农保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数据准备工作。

二、资格认定和申报工作

有关区县基础数据清理工作完成后,应对《核对汇总表》中的参保人员,按照当地贯彻民办发﹝19922号文件的实施意见规定,在20111210日前,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一)参加老农保未达到60周岁且未领取老农保养老待遇人员的处理办法。

1.本人愿意将老农保个人缴费积累总额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申报参保,有关区县应一次性将老农保个人缴费积累总额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并全额记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与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记入的个人账户额合并计算,达到60周岁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待遇;同时,将其填制在《重庆市老农保中青年人员参保情况明细表》(附件3,以下简称《中青年明细表》),但参加老农保的缴费年限不能计算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2.本人不愿意转入合并的,也可将老农保个人缴费积累总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

(二)参加老农保未达到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待遇人员的处理办法。

本人应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申报参保,有关区县应按照原老农保养老金标准计算其年满60周岁之月应领取的养老金总额(连同个人缴费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

(三)参加老农保已达到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的处理办法。

1.已按月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应按照当地贯彻民办发﹝19922号文件实施意见的规定,对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资格重新进行审核认定。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填制《重庆市老农保领取待遇人员参保情况明细表》(附件4,以下简称《领取待遇人员明细表》);有关区县应一次性将老农保个人缴费积累余额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并全额记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与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记入的个人账户额合并;从转入之月起,将老农保养老金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合并发放。对于不符合参保条件或丧失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有关区县应一次性将老农保个人缴费积累余额退还本人,并终止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

2.尚未办理领取老农保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按照本条前款规定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按照当地贯彻民办发﹝19922号文件实施意见规定计算的老农保养老金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月领取的养老金合并,并从转入之月起合并发放。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退费的,区县应将其个人缴费积累总额一次性支付本人,并终止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

三、审核审批工作

有关区县完成清理和资格认定工作后,填制《重庆市老农保参保人员情况汇总审批表》(附件5,以下简称《汇总表》),随同《中青年人员明细表》和《领取待遇人员明细表》报当地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审核合格的,报市社会保险局审核汇总;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由市社会保险局通知有关区县经办机构在20111220日前办理基金划转及参保手续。

四、其它

(一)老农保人员年龄界定时间以本区县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时间为准。2009年试点的区县为20098312010年试点的区县为20109302011年试点的区县为2011331日。

(二)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老农保“呆坏账“的,要想方设法予以核实,一时核实不清楚的,也要单独建账以备今后查证。对老农保基金债权债务问题未得到妥善处理的,不得进行划转。由于原老农保工作是从当地民政部门移交给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管理,有关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应积极与民政部门联系,按照本通知要求,争取民政部门的支持与配合,确保老农保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平稳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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