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融资财务顾问服务协议 私募债融资项目财务顾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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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1
私募债融资项目财务顾问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委托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委托人”)
受托人: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
鉴于:
(1)委托人一家在 注册并在 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融资意向,有意委托受托人就其 项目物色符合委托人要求的投资人或确定其他融资渠道以取得其业务发展所需资金(以下简称“融资”);
(2)受托人作为专业投资公司,具有为委托人提供其所需服务的财务顾问服务能力,并同意接受委托人的该等委托为其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经友好协商,双方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其发行私募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1. 委托事项及委托内容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接受委托,为委托人就“融资”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服务:
1.1. 真实、完整地向委托人物色并介绍投资人;
1.2. 应委托人要求确定融资渠道;如委托人愿意通过发行私募债,受托人应提供候选证券公司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协助设计产品结构等服务,并在债券产品意向达成后,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客户;
1.3. 安排委托人与投资人、证券公司见面、谈判;
1.4. 协助委托人和投资人设计融资方案;
1.5. 协助委托人整理并向投资人、信托公司提供有关资料;
1.6. 推荐并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1.7. 应委托人要求,为委托人提供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1.8. 安排商务谈判并促成委托人与有关方面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融资协议书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以下简称“投资协议”)
2. 委托期限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2年;若委托期限届满,受托人提供的投资机会的某一交易仍在进行中,则本协议自动顺延直至该交易完成。
3. 排他性与非僭越
3.1. 委托期间,委托人不应就本协议项下的委托事项委托其他任何第三方;
3.2. 在本协议签署后2年内,委托人将不越过受托人直接与受托人物色并向委托人推荐的投资人和或信托公司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接触、谈判或签署任何投融资协议。
4. 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
4.1. 就受托人承办委托事项及时向受托人提供必要的要求和真实准确的文件资料;
4.2. 配合受托人工作,并为受托人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如通过信托渠道融资则委托人应提供合格的资质及抵(质)押和担保条件;
4.3. 应对受托人推荐投资人、信托公司的建议及时做出回应,并安排与投资人、信托公司会谈;
4.4. 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向受托人支付财务顾问费用和报酬;
4.5. 委托人应基于其独立判断做出融资决策,其融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4.6. 委托人同意委托人本身及其关联人均受本协议的约束,其关联人进行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均视为委托人的行为。
5. 受托人的责任与义务
5.1. 应委托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有关会议、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书面或口头意见;
5.2. 积极为委托人物色投资人、信托公司,洽谈委托事项;
5.3.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的分析意见、咨询、策划、建议等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委托人的利益;
5.4. 受托人应不定期地向委托人沟通、报告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
5.5.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因受托人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受托人承担;
5.6. 接受本协议约束,严格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之义务。
6. 费用、报酬及支付
6.1. 本次融资总额为壹亿伍仟万元整(¥15,000万元),总期限为_____个月, 总额及期限以最后完成融资为准,总融资成本为融资总额的15%/年×期限,财务顾问报酬为总融资成本减去投资人报酬及信托报酬,信托公司服务费,管理费,税费等以外的费用。
6.2. 前期费用:本协议签署后对于本项目前期尽职调查所产生差旅费、交通费等由委托人负责。
6.3. 财务顾问报酬支付条件和方式:委托人应在投资人或信托公司将每期融资资金付至委托人指定账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款计算的信托报酬,信托公司服务费,管理费,税费及财务顾问费一次性足额支付给受托人或其指定的信托及第三方公司银行账户。
6.4. 具体付款金额及期限须按实际“融资”情况另附<补充协议-付款确认函>
6.5. 委托人按约定每延迟一日付款,应向受托人支付相当于应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6.6. 受托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6.7.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支付的每一笔款项后应及时出具相应的发票。
7. 保密
7.1. 受托人及其委派的财务顾问,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应予保密。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协议及委托人提交受托人使用的材料与文件。
7.2. 委托人对于本协议的内容及受托人出具的书面报告、意见书及非书面的策划、咨询等服务内容应予保密。未经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协议及受托人提交给委托人的材料与文件,
7.3. 上述保密约定在本协议期限届满或被撤销或解除之后三年内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
7.4. 上述保密义务不适用于如下信息:
(1) 公共领域里的信息;
(2) 非由于具有保密义务方的原因已经为公众所知的。
(3) 由具有保密义务方以外其他渠道被他人获知的信息,这些渠道并不受保密义务的限制。
(4) 由于法律的适用、法院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而披露的信息。
8. 非合理中止
委托人非合理地中断与投资人、信托公司的谈判、投融资协议的签署或履行。如因委托人原因导致投融资协议签署后融、投资无法依约履行,委托人应补偿受托人因提供顾问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支出和相当于投融资协议确定的投资额2%的补偿金。
9.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同意并承诺,对于因其违反本协议约定而使对方遭受的或与之有关的所有损失,其将向对方做出赔偿,使之免受损害。但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了违约金计算方法的,则适用相应条款规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
10. 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自一方提出协商30日内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或一方不愿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1. 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
11.1.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以确认函形式予以确定,所签补充协议和确认函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所签补充协议和确认函为准。
11.2.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
12. 标题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检索方便而设臵,各条款的具体内容应当以条款的具体规定为准,而不应参考该标题进行解释。
13. 生效及其他
13.1.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
13.3. 本协议取代了双方就委托事项之前所达成的任何口头协议、谅解或备忘录。
13.4.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由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无效,并不因此导致整个协议的无效。双方可根据协议的本意重新达成有关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约定。
13.5. 一方未行使本协议项下其应享有的任何权利,不应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也不限制其在未来对该权利的行使。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范本2
债权融资财务顾问服务协议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乙 方:
地 址:
鉴于:
1 甲方为开展“***绿色环保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有效地利用外部资金支持或外部金融资源支持自身的发展。甲方同意聘请乙方为债券融资的财务顾问,并全权授权乙方作为项目的债券融资业务代表,与相关金融机构进行接洽与协调;
2 乙方愿意根据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债券融资的财务顾问服务事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规定签订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服务内容与方式
1.1 就项目提供债券融资咨询、绿色债券方案设计、顾问服务,推荐能为甲方提供债发行的券商与甲方合作。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年。
1.2 在项目方案确定后,做好相关咨询服务工作,协助甲方完成与券商对接工作。
1.3乙方为甲方提供债券融资、绿色债券方案设计、融资顾问服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或电话咨询、电子方式、专人上门服务、会议交流、提供咨询服务方案。
1.4甲乙双方应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属于工作内容的各事项,甲方可在乙方办公时间内,随时与乙方联系。甲乙双方更换联系人需经对方书面认可同意。
1.5根据需要,双方可以成立工作小组,负责项目的实施和双方的协调工作。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2.1 向乙方提供处理有关问题所需的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准确、足额的背景资料,乙方签收视为甲方提供。
2.2 甲方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提出合理要求时,应给予乙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3 甲方应基于乙方业务的实际需要,向乙方提出明确、合理的服务要求,对超越前述范围及本协议约定的甲方问题,乙方有权拒绝响应。
2.4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服务内容有关的资料,以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2.5 除乙方外,甲方确保不再委托或接受任何第三方就本协议约定的事项提供服务。
2.6 依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3.1 依本协议第一条之规定的工作范围,尽谨慎的义务。
3.2 乙方有权真实、及时、完整地知晓、获取各种与本次服务有关的信息、资料。
3.3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书面要求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债券融资财务顾问服务,甲方未及时提出书面要求或要求不明确的,乙方无义务主动提供服务。
3.4 乙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完成其在本协议项下债权融资财务顾问服务。
3.5 乙方应以合理的方式提供顾问服务,但不保证其努力会对甲方的业务产生影响。
3.6 乙方始终以诚信和专业的方式,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对甲方就项目所有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不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
3.7 依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条 债券融资的综合成本
4.1 甲方承担的融资综合成本为不高于年化6.8%(包括承销费、利息成本)
第五条 乙方收取财务顾问费的标准与方式
5.1 乙方总计收取的顾问咨询服务费为:为甲方成功融资金额(按照乙方推荐机构与甲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的总融资金额计算)的1%(百分之一)。
5.2甲方应自融资资金到达募集账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根据第4.1条确认的顾问服务费全额一次性支付至乙方下列账户:
乙方户名:
账 号:
开户 行:
5.3 甲方按照上述约定支付顾问咨询服务费用后,乙方应在收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同等金额的顾问咨询服务费发票。
5.4 如果甲方延迟支付,按应付金额每日0.1%累计支付滞纳金。
第六条 保密条款
6.1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期间所接触到的对方内部文件、信息及对方提供的相关第三方信息,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披露、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非因乙方原因本协议提前终止的,甲方按照乙方向其提供的债券发行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
7.2 除乙方外,甲方不再另行接受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就该项目向其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债券融资财务顾问服务,否则视为乙方提供债券融资财务顾问服务,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债券发行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
7.3 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去效力。
第八条 合同期限
8.1 合同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结束。
8.2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同意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终止。
8.3 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第九条 其他
9.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9.2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4 本协议中,实际经营地址为甲乙双方邮寄地址,如有变更,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
9.5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有限公司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融资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在签署本合同时,各当事人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已阅悉且无异议,并对本合同约定的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 公司(签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公司(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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