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电大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06-13 电大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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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1

 

 <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

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答案

(第15章)

一、填空题

1.禹刑  2.汤刑  3.九刑   4.杀   5.醢   6.兄终弟及    7.媒氏  8.神权法思想    9.田里不鬻      10.七出

二、单项选择题

1c    2D    3A    4B    5D   6D   7C   8B  9A   10D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分20分)

1ABC     2ABCD    3ABC     4CBD    5ABCD     6ABCD    7BC

8BCD     9ABC     10ABCD

四、名词解释(每题6分,分30分)

1.质剂:周朝时的买卖契约,买卖双方各执一半。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短(券)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2、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

3.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包括: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色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指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

4.《法经》: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它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封建法典。《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李悝认为 “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 ,所以把盗、贼放在开头部分,而把相当于刑法总则的具律放在了篇尾。

5.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

五、案例分析

1.商纣争太子案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通过“嫔嫁” 姐妹同嫁一夫)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随嫁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

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嫡长子继承,可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有利于维护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

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

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

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四是.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

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在先秦时期,刑是处罚违法犯罪(甚至道德礼仪)的措施的规定,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

在周朝,有所谓周公制礼,礼是行为规范,违反礼的规定要受刑的制裁。在《周礼》中,刑只是法律当中的制裁手段。

法,是明辨是非,实现公正公平的规范。用法代替刑和礼,体现了古人对法律的作用的认识。

    “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律,均布也”。主要是强调法律的统一实施,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

 

 

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答案

(第610章)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B   2C   3A   4A   5C    6C   7D   8D   9B   10D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ABCD     2ABCD      3ABCD     4BCD     5ABCD     6ABCD

7ABD       8ABC       9ABCD    10CD

三、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隐匿。汉律规定,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请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

2.官当: 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措施。《北魏律》最先做此规定,隋律、唐律相继沿袭。明、清律无此规定。

3.唐律疏议:《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中华法系的代表。《永徽律疏》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它是中国现存最早的、保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

4.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增加“折杖法”;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209条附于律文之后;篇目仍是12篇、502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合计213门。

5.秋审:秋审是清朝的一种由中央国家机关集体审判地方上报的死刑监候案件的制度,复审后根据案情从四种处理意见:包括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中选择并报皇帝批准。

四、案例分析(每题10分,共20分)

1.缇萦上书救父。

1)奴隶制五刑

答: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2)分析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

答:这次刑制改革,经过文景两位皇帝,时间长达20多年,后世多认为是出于“悲怜”缇萦,体现文帝德政,但本质在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统治者既要惩罚犯罪者,又能使其保存劳动能力,以利于其统治。同时,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稳定,社会矛盾缓和,是刑罚改重为轻的社会原因。

3)汉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 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

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养,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这时,刘邦总结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刘邦手下陆贾根据黄老思想,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道莫大于无为”。当时统治阶级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文景时期尤为显著。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结果,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

4)秦汉的徒刑种类。

答:秦朝的徒刑:

  A .城旦、舂。城旦,适用于男犯,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的一种徒刑。舂,适用于女犯。秦朝根据生理条件,对罪应城旦的女犯施以舂米以供刑徒口粮的劳役。舂的刑期与城旦一样。

  B.鬼薪、白粲。鬼薪,适用于男犯;白粲,适用于女犯。鬼薪是指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粲指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以供宗庙祭祀之用。二者刑期皆为三年。

  C.司寇、作如司寇。司寇,就是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主要从事防御外寇入侵,刑期为二年。作如司寇,适用于女犯,相当于司寇,是指强制女犯服相当于防御外寇入侵的刑罚,刑期也为二年。

  D.罚作、复作。“罚作,适用于男犯,指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复作,适用于女犯。就是强制女犯到官府服劳役。罚作和复作是徒刑中最轻的,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

汉朝的徒刑基本是沿用秦朝

A .髡钳城旦舂(5岁刑)。

B. 完为城旦舂(4岁刑)。

C. 鬼薪白粲(3岁刑)。

D. 司寇和作如司寇(2岁刑)。

E.男罚作、妇女复作(1岁刑-3个月)。

F.“女徒顾山”。(指是妇女犯罪判处鬼薪上山砍柴徒刑的,可以不亲自服役,每月花三百钱雇人代替。)

2.长孙无忌带刀入宫案

1)“八议”的内容

答:中国封建王朝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八议”是由《周礼"秋官"司寇》中“八辟”演变来的,曹魏制定魏律时将“八辟”改为“八议”,“八议”从魏律开始正式载入律典,成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此后代相沿至明清律。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所谓贤臣)、议能(所谓大才能的大臣)、议功(对封建王朝有大功勋者)、议贵(高官显爵)、议勤(对封建统治有特殊勤劳者)、议宾(先朝君主的后代)。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这是封建等级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并使之法典化。

2)“十恶”的内容

答:北齐律的“重罪十条”至隋唐发展为“十恶”大罪,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加强对危害封建统治秩序行为的镇压;所谓“十恶”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八议” 与“十恶”的关系。

答:“八议”是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是封建贵族的特权,是封建等级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在名例律中立下“十恶”专条,强调这十种罪行的严重性质。犯“十恶”罪的人即使属于八议的范围,也不得享受议、请、减的照顾。“八议” 与“十恶”相辅相成,共同为封建统治服务的。

3.胡蓝之狱

1)明初时如何加强中央集权的

答:行政方面:在中央废除丞相制度,加强皇帝的专制集权,在地方:实行三司分权,废除行中书省,设布政司、都指挥司、按察司,分管地方的行政、军政和监察。大权统归中央。

在军事上建立卫所制度,设立五军都督府,

在法律上实行厂卫特务统治,

在科举上以八股取士,加强文化思想的控制。

2)明初朱元璋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明朝处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后期,为了维持政治、经济不遭受严重的破坏,君主专制统治更加强化,并发展到极端化的程序。这一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开国皇帝朱元璋确立的,对整个明朝的立法活动都有深刻的影响。

  一是重典治乱世。具体体现在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方面。朱元璋认为,国家的稳定,首先取决于封建国家能否实行对于各级官吏的有效管理。他试图通过重典治吏,来达到更好的治民、治国,强化中央集权。

  二是礼刑并用。朱元璋也从历史中意识到,一味强调镇压,仅靠严刑峻法,虽可以取得一时之效,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他主张礼法并用,将礼的预防犯罪的职能同法的镇压的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坚持严刑酷法,又强调德礼教化,儒法结合,礼刑并用。

三是加强法制宣传。朱元璋将立法与法制宣传结合起来,要求老百姓知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用实际案例来教育老百姓。

3)朱元璋重典治吏的措施

答:明朝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严惩贪官污吏。一是制定明《大诰》。是朱元璋洪武18-20年间亲手制定的刑事特别法,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是朱元璋重典治乱世,特别是重典治吏的的主张、实践和措施。《大诰》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4篇,共236条。内容是惩治贪官污吏的典型案例汇编。

二是采取严厉措施严惩贪官污吏。《大明律》规定:对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刑。
  明《大诰》也侧重打击贪官污吏,且刑罚残酷,如有“剥皮实草”等。

4)《大明律》严禁臣下结党的法律规定。

答:明朝统治者鉴于唐、宋两朝臣下结党、削弱皇权、分散统治力量的教训,在采取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宫与宦官干预朝政等一系列措施以外,《大明律》中还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等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治:本人处死,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3答案

(第1114章)

1.清政府立宪举措及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意义(20分)

答:清政府立宪举措:

1、考察西洋宪政

2、设立专职机构

3、改革官制

4、制定新法

5、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6、成立资政院和咨议局

7、颁布十九信条,实行君主立宪

 

意义:

直接从西方移植了一批近代化的法律。

确立了宪法指导下诸法分立的近代化法律体系。

确立了民主宪政的发展趋势。

 

 

 

 

 

 

2.中华法系“诸法合体”是如何走向“诸法分立”的?(20分)

答: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华法系在结构上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内容于一体,用刑罚方法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在这样的法律架构中,实体法和程序法完全融合,刑事法律规范异常发达,民事法律规范则处于从属地位,形成了“重刑轻民”的规范格局。

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从制定大清现行刑律开始,清政府分别制定了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商律草案等实体法,又制定了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等程序法以及宪法大纲等法律文件,随着修律过程中这些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传统的中华法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典的“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体例被西方式的由多个部门法共同组成的体系所取代;晚清政府新制定的法律,均参照了西方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结构模式,从而彻底改造了传统中华法系的法律结构。辛亥革命推翻了满清王朝,清廷的法制改革不了了之。但是,中国法制“诸法分立”的进程没有停止。民国时期,中国法制“大陆法系化”的进一步发展,基本形成了 “大陆法系化”的“六法全书”。

新中国的法律体系有两大源头:一是革命根据地法,二是苏联法。革命根据地法一方面受苏联法律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受当时国统区法律的影响。不过前者是公开的,后者是潜在的。苏联法的前身是作为大陆法系成员的俄国法;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则自清末以来一直以大陆法系为师,内容上虽然不断有变化,但形式、风格、组织、程序上自有难以逃脱的习性或胎记。因此,新中国法的两个源头都是大陆法系的,而大陆法系的一个特点就是“诸法分立”。

3.孙中山南京临时政府在法制建设上的建树。(20分)

答: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建树颇多:

颁布革命法令。1)保障人权废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如解除“贱民”身分,禁止买卖人口;提高女权;取消官僚特权与革除官厅陋习。(2)发扬“国魂”革除封建陋习。禁烟禁;劝禁缠足;发布《晓示人民一律剪辫文》。(3)整饬吏治任人唯贤。

建立了新型的司法制度。1)建立新型的司法机关。为贯彻三权分立,实现司法独立的资产阶级法制原则,中央设“临时中央裁判所”,后改称“法院”;地方审判机构称作“审判厅”,实行四级三审制。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干涉。(2)改革审判制度。仿效西方文明的审判方式,颁布《禁止刑讯文》、《禁止体罚文》,废除封建的刑讯体罚制度。(3)采用律师制度。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拟《律师法草案》,实行律师辩护制度、公审制度、陪审制度。

4.如何认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20分)

答:可参考《中国法制史学习指导》P167,说明六法是法律体系的通称 。

1928年到1936年,国民党政府集中进行频繁的立法,最终建立起“六法”体系,形成了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基干。所谓《六法全书》简称《六法》,狭义是特指宪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广义是指上述六大法典及其它附属法规和判例解释例,亦即整个法律体系的通称。就其内容而言,除搬用资产阶级的一些法律原则外,也继承了清末和北洋政府具有封建性的法律传统。

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是封建主义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法西斯法律的混合体,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的产物。其进步之处在于,它延续了自清末以来的法律改革,进一步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法律制度引进我国,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予以发展,从而把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律制度的建设推向最为完备的阶段。

5.共产党领导下的宪法性文件和土地立法内容

答:

宪法性文件主要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人权条例》。

土地立法主要有:《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五四指示”,《中国土地法大纲》。主要内容可参考《中国法制史学习指导》P185-189

 

 

 

 

范本2

 

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作业1

一、  名词解释

1 后世历朝历代的刑名均沿袭商朝的。

2 西周时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3 是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长者为质,用来买卖大件物品,短者为剂,用来买卖小件物品。

4 指诸候和臣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即不许买卖土地。

5 凡婚姻关系的缔结,要先后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微、清期、亲运六道繁琐的程序。

二、  问答题

1 答:(1)商初实行兄终弟及,辅以父死子继制

2)商朝在实行父死子继后,又实行嫡长继承制

2 答:《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我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封建统治史上具有地位。

内容:(1)盗法、贼法(关于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和他人以及侵害财产等犯罪的实体法规定。

2)囚法和捕法(关于追捕、囚禁及审讯罪人的法规程序。(3)杂法和具法(从重从轻,减免刑罚等定罪量刑的规定。

历史地位:(1)《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时期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法经》的体制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重要基础。

三、思考题

1、答:夏朝我国第一个奴隶国家。随着国家的建立,法律也随之产生。其立法指导思想是:“夏有乱政,而作属刑”即法律是因“乱政”而作。夏朝统治阶级利用人们的自然宗教信仰,将他们及其祖先说成是上天的化身。将天神崇拜和祖先崇拜结合在一起。商朝全部继承了夏朝的神权法思想。并且较夏更进一步。发展为一种典型的神秘思想。其次商王是后天命统治人间一切。将对人民的惩罚说成是上天的过程中体会到“殷朝单然”,“君权神授”的天命观念,不可能永保王朝的长治久安。因此提出“明德慎罚”与“从德配天”的立法指导思想及“亲亲”与“尊尊”的立法指导思想,春秋时期随着井田制的破坏,奴隶制逐步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郡县制代替分封制,礼制逐渐衰落,出现代表不同阶级、阶层和集团利益的各派思想家。开展的“百家争鸣”现象。立法思想主要发展“不制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法者。编著之国籍,改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行刑”重其轻者。

2、答:春秋时期由于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铁器的广泛应用于农业生产,促进奴隶制的逐步瓦解、井田制、礼制的废除,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变革,出现了“百家争鸣”现象,春秋以前虽有成文法,但皆未曾付诸于世。其目的是使“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则民界上也。”便于统治者利用法律为所欲为。随着新兴地主阶级的出现,他们从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出嫁,反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坚决要求制定成文。法并分文于世。以保障他们的所有财和其他权利,摆脱旧贵族的压迫和宗教等级制度的羁律。成文法的分布适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要求,结束了法律只是于官府不使民知的秘密状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开始建立,从而促进了新的生产关系的发展,是历史的进一步。

作业2

一、问答题

1     答:(1)秦始皇确定了一套德才兼备的“为吏之道”。主张“审民能,以任吏”,倡导举贤任能,重视能力。同时强调“因能而授官,循名而责实”,在德才朝当的情况,要重视实际才能。(2)从秦简上看,选择官吏要符合以下条件:①胜任该职位的能力;②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素质;③必须忠君;④必须通晓法律。(3)中央和地方主要官吏由皇帝任免,它们可选任下属官员(推荐、征召、任子等)。

2     答:唐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武德新格》到《大中刑律统类》都是唐律狭义的《唐律》是指《唐律疏义》共分十二篇,即各例律、卫禁律、积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3    答: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增加“折技法”,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209条附于律文之后,12篇、502条每篇下设有门,合计213门。敕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具有最高无上的法律效力。

4        答:中国封建司法机关的发展演变过程如下:(一)①秦朝分设中央司法机关,在中央设置了“廷尉”作为全国最高的司法机关,其长官也叫“廷、秦官、掌刑群”②地方司法机关由地方行政长官都守,县令兼管。(二)汉朝:①中央廷慰是最高司法机关;②其它参与司法活动的机关;③地方司法机关机构基本上是郡、县两级。(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关机构逐渐扩大,编制增加分工详细,机构名称与长官名称分开,组织更加健全。东汉以后①中央三省制度逐渐形成。尚书台发展成为中央最高行政机关。②地方司法机关依秦汉的传统,仍与行政合而为一,地方为州、郡、县三级行政体制。(四)随唐时期:①中央求司法机关分:大理寺、刑部、御史台。②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机构兼理直属吏,县设司法佐史,具体掌管司法审判。(五)宋元时期:①元部,中央审机关是大宋政府;②地方司马法审判机关,掌握在由蒙古人担任的“达鲁花赤”种。(六)明朝时期:①中央司法机关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②地方由知县、知州、知府亲掌审判,明代在省设:提臬司或刑按察使、会审。(七)清朝:①中央设刑部攻法部,大理寺及大理院,设总检察厅;②地方设“四级三审制”。

三、  论述题

1        答:(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极大成者,唐律的制定达到了中国封建法典登封造极的地方。唐律对封建贵族特权的规定基本上是整个封建法律制度的对贵族特权规定的一个缩影。)答:(1)八议。八种人犯死罪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理,要先奏请皇帝,由皇帝做裁决,裁决的最后结果都可以减或者免。(2)请。是指通过上请的程序减轻刑罚,享受请的人比享受八议的人身伤低,如其犯死罪可以上请皇帝,由皇帝召集群臣来议,最后的结果基本上也都是可以减轻刑罚。(3)减:减是指七品以上的官员及有爵位,因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可以享受减刑一等的优待。(4)赎。是指因议,请、减和九品以上的官及因减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的享受以同赎、刑的优待。(5)官当。是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和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6)免官,是指有品级的官员犯徒罪通过免去官职折抵刑罚。

作业3

课堂发言,请列出发言提纲。

1        答:两者比较,在体例内容上均有不同《十九信条》采用英国式,“虚君共秘”的责任内阁制。形式上限制了家权,扩大了国会权力。规定宪法以宪法明这者为限。它属临时宪法而《大纲》仅是清廷对立宪要求的一个许诺,以此作为户革以后制定宪法的准则,《十九信条》内容基本自欺欺人898年日本帝国宪法,未给人民以任何真正的民主权利,只是使君权,宪法化而已,《十九信条》仍以大清帝国文蹄“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为基本精神,人民的民主权力却只字未提,两都都不能挽回清廷的厄运。

2        答:1904515,修订法律开馆为公,着手对《大清律例》进行删改、修并、续策、修订《大清律例》定名《大清现行刑律》、《禁烟条例》、《秋审条例》。主要内容有(一)①改律名为《刑律》;②取消《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称呼名称而设为六律总目。③废除过时法条,增加新罪名。(二)《大清律例》①吸收资产阶级刑法制度,采用刑法定原则。②对封建刑法制度作了大量删削,尤其是删去了以家天下和宗法制为根据的“八议“清、减、赎,“十恶”和“存留养亲”等封建法律内容。

3       答:清末由于清朝政府闭关自守,腐败统治,外国各列强纷纷入侵,同中国签定了《中英南京条例》《辛丑条约》等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直接影响到清末立法、司法权的性质,列强主要通过同中国签订各种通商条约,搜取在华权益,同时西方资产阶级近代法律和法学随着列强,商品倾销与资本输入中国,由于列强出于保持中国落后状态的掠夺目的,导致了近代中国法制发展的畸形与缓慢,外围侵略者不仅借不平等条约确立了外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原则,而且在中国领土上设立了领事裁判权的外国司法机构,随着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加深,清末的司法权有相当部分被各侵略列强搜取,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化。

4      答:(1)确认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2)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隶于参议院,临时总统、国务员法院,全国的立法权原于参议院,临时大员统行使职权时须有国务院员副署,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利,使之相互监督制衡,防止个人独裁。(3)《时临国法》具体规定了人民利义务和保障有财产及营业的自由。

5        答:国民党政府的司法机构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体系。①司法院、南京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是司法院;②普通法院,分地方、高等、最高法院三级。行政三审制度。③特别法庭,是据特别法规而设置的,行法西斯审判制度;④其它特殊审制机关。(二)审判制度。①“一告九不理”;②自由心证;③不干涉主义;(三)狱政制度。①普通监狱;②特制监督;③律师与分证制度。④《律师法》与律师制度。(四)《分证法》与分证制度。

6        答:六法全书(一)约法和宪法。①《训证纲领》和《训证时期约法》,将“政权”和“治权”划分,本质是本着“以党治国”精神肯定国民党专政的制度;②《中华民国法草案》;③《中华民国党法》。(二)民法及其关系法规:维护土地权差,保护债权人利益,保护债权人利益,承认事实上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确认男尊女卑的父家长统治权,①确认传统的继承制度;②确认帝国主度的经济掠夺和在华权益。(三)刑法及其关系法;(四)商事单行法规;(五)诉讼与法院行使法。

7        答;其遵循党中央提出的“制宪七大原则”共17条,主要内容是:①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②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③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④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8        答:主要内容:①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②规定土改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③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制度。其意义表现在:总结了中国共产党20多年土地革命基本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的纲领。体现了土地改革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为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作用。

作业4

一、  单项选择题

1B    2C    3C    4C    5C  6A

7A    8D    9D   10C

二、  多项选择题

1AB    2BCDE   3AD   4ABCDE

5BD   6ABC   7ABCDE   8AD

9CD   10ACD

三、  填空题

1、小司寇   2、三重选官    3、杜预、张斐  4、审刑院

四、  名词解释

1        答:西周统治者以殷纣滥施酷刑为鉴,确立了德治理念,并作为治国基本方针,进而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明德”倡导用“忠”“孝”灌输百姓,慎罚,指保持克制与审慎。

2        答:参见教材

3        答:宋仁宗年间,统治者将京城开封诸县划为“重法地”,规定在“重法地”内犯罪的加重处罚,随着民众反抗加剧,其范围逐渐扩展,其量行也不断加重,这一方面的一条列法律称之为《重法地之法》。

4        答: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迫于政治压力,颁布了由宪政编查馆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纳》,是中国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用资产阶级宪法形式主义为君主专制披上了合法外衣,大纳共23条,由“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

五、  问答题

1        答:如果妻子出现了不孝顺父母、无子、、妒,有恶疾、多言、盗窃七种情形之一,丈夫可以单方面提出离婚,丈夫以“七出”的理由提出离婚,妻子可以有三种理由提出抗辩,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后富贵者,不去。拒绝离婚。

2        答:“议亲”(皇帝宗室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人),“议能”(有才干的人),“议功”(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议贵”(大官僚贵族),“议勤”(为封建国家服务卓著勤劳的人),“议宾”(前朝统治者及其后代)。这八类人犯罪了,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这种制度使得贵族官僚更全面地获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3        答:①武德时期的《武德律》;②贞观时期的《贞观格》;③永徽时期的《永徽律》(现存唐律疏议);④开元时期的《开元律》、《大唐文典》(李林甫主编),唐朝法规的基本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

4        答:19471010,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颁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共16条:主要内容有:①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宜,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②规定土改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户、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③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对一切对抗或破坏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处分。该《大纲》总结了中国共产党20多年土地革命基本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体现了土地改革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为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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